《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企业合并问题分析/林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21:16   浏览:8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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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企业合并问题分析

林涛 苏清璇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财政部于2008年8月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
  2号解释中共有两个问题涉及企业合并:在关于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上,2号解释规定“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在涉及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问题上,财政部明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本文结合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A股代码000338\H股代码2338,以下简称“潍柴动力”)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49,以下简称“湘火炬”)过程中涉及的企业合并会计问题,尝试对2号解释中的上述两个问题进行实证分析。

一、潍柴动力合并湘火炬过程

  2005年9月12日,潍柴动力(潍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投资”,潍柴动力持有其45%股权)发布《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新疆德隆等股东持有的湘火炬社会法人股263,297,520 股(占湘火炬总股本的28.12%)并成为湘火炬第一大股东;2006年5月12日,潍柴动力收购了潍柴投资其余55%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湘火炬28.12%的股权。
  2006年9月2日湘火炬发布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称:作为换股吸收合并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潍柴动力将向湘火炬现有的除潍柴投资外的所有股东发行A股,同时注销湘火炬,潍柴动力作为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换股吸收合并中,潍柴动力换股价格为20.47元/股,湘火炬换股价格为5.80元/股,换股比例为3.53:1。
  2006年11月12日,湘火炬董事会通过了合并议案;2006年12月29日,湘火炬及潍柴动力股东大会均通过合并议案;2007年1月23日,湘火炬发布债权人公告;2007年1月23日,合并获得商务部原则同意;2007年3月27日,证监会审核通过;2007年4月16日获得商务部正式批复;2007年4月20日,潍柴动力公开发行证券,2007年4月23日正式换股;2007 年4 月30 日潍柴动力A 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潍柴动力在2006年的年报中(香港会计准则),将湘火炬作为合营企业进行权益法核算。2007年8月27日,潍柴动力公布香港会计准则下的半年报,第二天,公司公布中国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表,其中引人注意的是两种会计准则下对与湘火炬的合并业务进行了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香港准则下采用购买法,中国准则下选择的是同一控制下的权益结合法。
  2008年4月28日,潍柴动力发布了一个令人吃惊的公告:“经与有关专家、境内有关监管部门沟通、研究并征询意见,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暨换股吸收合并(以下简称“合并”)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火炬”)中本公司对何时取得对湘火炬的实际控制权进行了重新审核及界定。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自2006 年12 月29 日湘火炬及本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该股东大会”)对吸收合并协议等事项批准后就已经开始了对湘火炬的生产、经营及财务决策等重大方面拥有了实质控制权(以下简称“实质控制权”)。为此,自该股东大会批准日期起,本公司将湘火炬视为拥有28.12%股权的子公司并纳入本公司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2007 年4 月23 日发行A 股及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2007 年4 月30 日A 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完成购买湘火炬剩余股权71.88%被视为购买少数股东权益”。换句话说,该公告给出的结论是:潍柴动力2007年的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在会计上不属于企业合并,而是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的业务,因此潍柴动力在香港准则下无需确认巨额商誉,从而无需担心因摊销商誉而引起巨额亏损。

二、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及合营企业并表等问题

1. 潍柴动力何时取得湘火炬控制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的规定:“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虽然潍柴动力于2006年5月已间接持有湘火炬28.12%的股权,但并未取得实质控制权(从公司历年年报以及上述08年4月的公告可以得出该结论)。至于潍柴动力08年4月公告所称潍柴动力于2006年12月29日起取得对湘火炬的实质控制权的说法,笔者并不认同,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尚未取得商务部及证监会的批准(企业合并从法律上而言尚未生效);二是湘火炬董事会组成及公司章程并未也不可能仅因股东大会通过换股合并议案而产生变化。因此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上看,潍柴动力应是在2007年4月方取得对湘火炬控制权。
2.潍柴动力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是否属于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
  假设潍柴动力于2006年12月29日取得了湘火炬的控制权,潍柴动力应在 2006年报中将湘火炬纳入合并报表,然而如上所述,潍柴动力在 2006年报中将湘火炬仍作为合营企业进行权益法核算,因此潍柴动力上述2008年4月28日的公告实质上推翻了公司2006年年报。其实道理很简单:潍柴动力宁可推翻自己的财务会计报告,也不愿意因确认巨额商誉而产生巨额亏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控制时间通常在1 年以上(含1 年)”。

  笔者认为:潍柴动力于2007年4月方取得对湘火炬实际控制权,基于此湘火炬成为潍柴动力子公司(暂时性,因采取吸收合并方式湘火炬很快注销);潍柴动力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交易的性质系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湘火炬注销及湘火炬资产转入潍柴动力,属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内部交易,也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 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即潍柴动力换股合并湘火炬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根据潍柴动力换股股票的公允价值来体现。
  关于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合并报表处理问题,2号解释中的上述规定与财政部2007年2月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专家组意见》第八条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专家组意见》规定:“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在交易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 除确认为商誉的部分以外,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而2号解释则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根据潍柴动力2007年年报,潍柴动力对于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会计处理并不符合08年8月以前的专家组意见(而是符合2号解释的规定)。2号解释中规定:“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而未规定在2号解释出台前已按2号解释规定操作的如何处理,严格来说潍柴动力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方面还是存在瑕疵。

4. 合营企业并表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的规定:“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在潍柴动力取得湘火炬控制权之前,湘火炬系潍柴动力的合营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明确将“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在此情况下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是否因此不能合并报表呢?2号解释给出了答案:“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藉此潍柴动力和湘火炬合并报表应无法规层面的障碍。

5.A+H股上市公司会计处理
  2号解释规定:“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可以预见,类似潍柴动力财务报告中企业合并事项运用香港和内地会计两套准则得出两个截然不同结果的事情将来不会再发生。

作者之一: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 林涛律师
联系方式: tom@tita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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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党〔2004)3号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对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做出的新的重要部署,具有十分重大的指导意义。《若干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分析了当前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明确了新时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若干意见》是新时期指导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纲领性文献,必将对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影响。现就教育战线学习贯彻《若干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若干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是事关我们党、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败的一件大事。面对新时期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落实“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持良好社会风气,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保证党和国家事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的主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培养造就千千万万具有高尚思想品德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高度,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增强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现实紧迫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组织广大干部、教职员工认真学习《若干意见》,深刻理解《若干意见》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进一步明确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应真正担负起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影响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现实问题,扎实推进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规划,切实把《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要建立和完善校长亲自领导,班主任、辅导员和全体教职员工共同承担的学生德育工作体系。

  要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积极组织未成年人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弘扬民族精神,增进爱国情感,提高道德素养。要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学校班主任制度;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落实德育专项投入,并随着教育经费增长,逐步加大支持力度。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重点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

  我部将会同中宣部印发《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我部还将修订印发《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诚信教育的通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进一步强化思想道德教育的各项措施。要强化班主任制度,选派责任心强、素质高的教师担任班主任。我部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今年适当时候召开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全面加强班主任工作。各地中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功能,要把文明上网、网络安全知识列入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提高未成年人抵御有害信息的能力。加强学校管理和安全文明校园建设,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四、要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情况作为各级教育督导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报告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把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情况报我部。


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精神,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供应,我会组织制定了《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
1. 公平、公正、依法、透明。
2. 保证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电网与电厂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电网和电厂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运行管理由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会同并网电厂进行。
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范围
1.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发电机组。
2.并入各省级及以上电网所属地区电网的自备电厂和公用电厂的发电机组。
三、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技术规定、标准,电网调度规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以及事故调查提出的反事故措施等。
2.电网商并网电厂制定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下达的季(月)电压控制曲线(含修改)或考核电压检测点的电压及机组无功出力(含修改)、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含修改)。
3.电网调度机构的电能量计量系统或能量管理系统(EMS)采集的实时数据和当班调度员的值班录音记录。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内容
(一)安全管理
1. 安全管理制度。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并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所在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并网电厂运行方式应满足所在电网的要求。
安全性评价。并网电厂应定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达到所在电网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和评分标准要求,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2.安全检查。并网电厂参加电网与电厂协商确定的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
3.反事故措施。电网企业应针对电网的安全生产形势、安全运行中暴露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年度运行方式等,及时制订和落实反事故措施,其中涉及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电厂应及时落实。
4.并网电厂应按规定制订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参加电网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编制反事故预案,提高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5.事故通报和调查。电网应及时向并网电厂通报有关电网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并网电厂应向电网通报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有关设备事故情况,参加相关机组的事故调查。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
(二)运行管理
1.调度纪律和规定。
并网电厂应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及时、准确报送设备异常和事故原因的情况。
并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规程、电网安全运行约束条件。严格执行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的有关规定。改变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和设备参数,应经调度机构批准。
2.日发电计划负荷曲线、电量和电压控制曲线。
电厂的日发电计划曲线以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改)为准。当电厂实际发电负荷与计划曲线值的偏差(正或负)超出允许范围时,即为不合格点或不合格时段。
电厂的日计划发电量以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含修改)为准。当发电厂实际发电量超出日发电计划允许范围时,即为日计划发电量不合格点。
并网电厂升压站母线电压合格率应以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含修改)和发电力率调节范围为依据。
3.机组调峰能力。
电网企业商并网电厂依据并网发电设备的技术性能,核定发电机组的额定、最大和最小出力作为电网运行调整及运行管理的依据。统调1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调峰能力原则上应达到额定容量的50%。
机组的起停时间和负荷调节速度应满足所在电网的调峰要求。承担起停调峰的机组,应根据起停调峰的次数以电量或奖金方式予以奖励。
4.机组调节性能。
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容量4万千瓦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有AGC功能。AGC调节性能包括AGC功能投运率和调节范围、AGC指令平均响应速度和平均调节精度等指标。
机组调节系统的频率偏差死区、转速不等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机组负荷范围、负荷调节限制、响应速度等应满足电网的规定要求。
发电机应具备进相运行能力。电厂应按规定进行发电机进相试验,在发电机允许运行条件下,进相深度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发电机的发电力率可调范围为额定值至调度机构核定的进相运行限额值。
5.机组可用性。
发电机组可用性管理包括非计划停运、未得到批准而停运、备用或检修到期机组未按调度指令并网和接带负荷、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或次数超过规定等。
各种类型机组允许非计划停运次数和时间,由电网企业商并网电厂合理确定。
计划检修外的不可用时间(非电厂原因除外)、计划检修超批准工期时间、备用机组未按要求并网而推延的时间以及机组降出力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等统计为年度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
经批准利用节假日和负荷低谷进行检修(D级检修)和消缺的时间不计作非计划停运时间,但工期超出计划时,全部消缺时间仍计入年度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
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造成电网限电(包括事故拉路和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动作切除负荷)或造成电网频率±0.2Hz及以上波动、机组降出力运行造成电网限电(包括事故拉路)或在电网限电期间机组降出力运行,停运时间仍计入年度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
新机组商业运行前,可根据电网实际安排在一定的非计划停运次数和时间内,不计入年度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但造成电网限电(包括事故拉路和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动作切除负荷)或造成电网频率±0.2Hz及以上波动,其停运时间仍计入年度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
机组计划大修(A/B级检修)完工首次并网后发生的第一次非计划停运不计入年度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
(三)检修管理
1.严格执行设备的停复役管理制度。发电企业应根据发电设备检修导则和设备健康状况,编制年度机组检修计划和三年滚动规划。
2.并网电厂提出机组变更计划检修的,电网企业应积极予以安排。电网无法安排时,应通知发电厂按原定计划安排检修,超计划检修工期按实际天数进行考核。
3.并网电厂应严格执行升压站及其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内容包括月度计划检修完成情况、月度非计划检修发生情况以及年度重要设备(110kV及以上的线路、母线、联变及相应的二次设备)的停役检修情况等内容。
(四)技术管理
1.并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并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运行管理,达到技术监督及安全性评价的要求,发现的重大问题应按期整改。
2.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含同期并列装置)。管理内容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满足技术监督及并网安全性评价要求和发现重大问题按期整改的情况,并网电厂原因导致事故扩大、引起电厂或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不正确动作、退出或对电网造成影响等情况以及机组同期并列情况等内容。
3.调度通信。管理内容包括调度通信达到并网安全性评价要求和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并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造成电力调度专网通信电路中断以及电网事故时因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继电保护及远动通道中断情况等内容。
4.调度自动化。管理内容包括调度自动化达到并网安全性评价要求和重大问题按期整改的情况,并网电厂发生事故时遥信拒动或误动、远动设备故障(远动数据中断)时间超过规定时间,遥测量总准确度满足要求情况、故障和缺陷及时处理解决情况,遥测及遥信数量和内容按时增加或修改情况,电量采集装置月运行合格率等内容。
5.励磁系统。管理内容包括励磁系统强励水平、放大倍数、时间常数等技术性能参数达到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或其技术规范满足所接入电网要求情况、按照调度部门核定的定值、设定特性参数情况等内容。
6.并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管理内容包括并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遮断容量满足电网要求、绝缘达到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接地网满足规程要求的情况以及按时整改情况等内容。
7.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管理内容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其中含发电机静子过电压、静子过励磁、静子低电压、发电机低频率、高频率、发电机失步振荡、失磁保护等)达到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情况、其技术规范满足所接入电网要求情况等内容。
8.并网电厂设备参数。管理内容包括并网电厂提供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情况或满足电网要求情况等内容。
(五)技术监督
1.对电网中直接涉及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发输配及重要用电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的技术监督,包括继电保护及励磁系统(包括PSS)、AGC与无功调节能力、一次调频、通信、自动化及安全自动装置、电能计量装置、升压站电气设备等系统或专业。
2.并网电厂应按国家、行业和所在电网专业技术规定和标准开展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内容包括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理、设备预防性试验和检查的执行、预防事故措施的落实等情况以及技术监督指标等。
五、运行管理考核
1.电网经营企业应会同发电企业定期对并网发电厂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应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管理等内容,并根据电网实际和工作重点,设置不同的权重系数。
2.对发电厂的奖励应根据发电厂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提高电网电能质量的作用大小进行。对于电网调峰、调频和无功电压调节作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3.考核可采取扣减违约电量或收取违约金的方式。
4.考核所得的违约电量或违约金应实行专项管理。考核所得应全部用于对参加考核的并网电厂的奖励。
六、考核监管
1.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由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考核和奖励的情况,应定期公布,由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2.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本意见,结合本网实际,会同发电企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核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