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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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7]2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佛山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人档案,是指我市社会各界名人在各个历史时期从事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我市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市档案馆负责。市档案馆内设名人库,是永久保存全市名人档案的中心。

第四条 名人档案管理工作范围为:

(一)制订名人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名人的入库范围和对象;

(三)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五)组织名人档案的展览;

(六)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七)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八)其它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名人是指在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作出过重大贡献或产生重要影响的历代佛山籍或在佛山境内工作活动过的非佛山籍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政界:担任过市级(包括现任副市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及其他著名政治家(包括相当级别的各民主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领导人);

(二)军界: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副军级以上职务及其他著名军事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

(四)科学技术界:担任国家级科学、工程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等;

(六)宗教界的著名领袖;

(七)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有名望的祖籍佛山的华侨领袖及外籍华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或有社会声望的人士或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劳动模范、英雄人物、体坛名将等;

(十)长期在我市境内活动过的有影响的外国人。

第六条 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研究成果、书画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谱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第七条 收集名人档案的形式有:

(一)依据《档案法》及其它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二)有关机构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有关名人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

(四)对其它档案馆及其它部门(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五)对流散在市外、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

(六)其它由市档案馆与档案交献者协商的形式。

第八条 市档案馆对收集的名人档案都要与移交人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二份,市档案馆与移交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市档案馆要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寄存名人档案,市档案馆要与寄存人办理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第十一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市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二条 市档案馆应对收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鉴别真伪。

第十三条 名人档案应作为独立门类,以每个名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其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编目、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市档案馆应按照国家、省关于档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先进设备,科学保管,保证安全,防止名人档案丢失或损坏。

第十五条 名人档案服务形式有:

(一)向有关部门提供名人档案;

(二)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名人研究学术活动;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他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服务与咨询;

(五)为文化艺术界创作提供档案服务;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提供名人档案。

第十六条 我市名人档案的查阅、使用须经市档案馆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个人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如本人或亲属有要求,可对其中须保密的部分进行保密或控制利用。

第十八条 属有关机构及本人或亲属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对当事人应提供优先或免费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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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选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选办法(试行)
化工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条例》和《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办法》,进一步促进和鼓励化工施工企业提高施工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增加经济效益,创建更多优质工程,综合部级优质工程的标准和对施工的特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是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奖励,是施工企业获得部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项目奖的重要条件。

二、申报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凡从1985年以后竣工投产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施工项目,符合标准者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第四条 申报的优秀施工项目必须是单项工程。工业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指的是能够生产出按设计规定的产品的装置工程(含其辅助工程);非工业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指的是能够发挥设计规定的主要效益的独立工程。申报单项工程的投资:工业建设项目一般在2500万元以上,非
工业建设项目一般在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优秀施工项目奖评选标准
(一)施工质量
1.按国家和部颁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所评定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优良率必须在90%以上。
2.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必须优良。
3.经化工投料试车及试车考核阶段,证明施工质量是良好的。
4.在施工阶段,没有因施工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二)安全施工
1.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本公司职工平均人数计算,千人负伤率在1‰以内。
2.无重大伤亡事故。
(三)必须履行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条件,按期或提前竣工。
(四)按单项工程核算,施工用材特别是三大材料的消耗要达到在预算定额基础上,钢材节约3%以上,木材节约3%以上,水泥节约4%以上。
(五)施工管理
1.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使全体职工都有岗位的质量责任制,使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2.有切实可行的施工网络计划,有明确的施工控制点,并在施工中认真实施、指导施工。
3.坚持文明施工。企业必须做好施工准备;认真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做到施工组织合理、工艺先进、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落实;机具、设备、材料的管理有方;现场文明整洁;道路、排水畅通;施工中不扰民,工完料尽场地清;施工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六)为用户服务,对用户负责。在企业经营管理上要明确树立“施工前为用户着想,施工中对用户负责,竣工后让用户满意”的思想;精心施工,不留隐患,不留尾项(工);坚持保使用、保投产,坚持工程回访。

三、评审程序和时间
第六条 申报单位对所拟报优秀施工项目,必须坚持标准,认真审查,并按附件填写申报表一式四份报化学工业部基建局。申报日期每年六月份截止。
第七条 化学工业部基建局对施工企业所报优秀施工项目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局派出检查组进行评审。
第八条 优秀施工项目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局审定。对符合条件者上报化学工业部审批,命名为“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

四、奖 励
第九条 获奖的优秀施工项目,由部颁发优秀施工项目证书或奖牌(杯),并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从工资含量包干节余中支付。

五、其 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不再进行全优样板工程评审工作。

附件:

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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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报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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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施工项目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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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单位工程 ┃ ┃
┃ 项目名称 ┃ ┃ 合 同 号 ┃ ┃ 个 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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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项 目 ┃ ┃
┃ 施工地点 ┃ ┃ 施工起止期 ┃ ┃ 负 责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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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工程合格率 ┃ % ┃ ┃ ┃
┃ 单位工程 ┣━━━━━━━━╋━━━━━━━━━━━┫ 千 人 负 ┃ ┃
┃ 质量评定 ┃ 单位工程优良率 ┃ % ┃ 伤 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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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钢 材 ┃木 材┃水 泥┃ ┃ 合同工期 ┃ 月┃
┃ 三材节约 ┣━━━━╋━━━╋━━━┫ 合同履约 ┣━━━━━╋━━━━┫
┃ 率,% ┃ ┃ ┃ ┃ 情 况 ┃ 实际工期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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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施 ┃ ┃
┃ 工 ┃ ┃
┃ 管 ┃ ┃
┃ 理 ┃ ┃
┃ 情 ┃ ┃
┃ 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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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用 ┃ ┃
┃ 户 ┃ ┃
┃ 评 ┃ ┃
┃ 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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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公 ┃ ┃
┃ 司 ┃ ┃
┃ 意 ┃ ┃
┃ 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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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基 ┃ ┃ 部 ┃ ┃
┃ 建 ┃ ┃ ┃ ┃
┃ 局 ┃ ┃ 审 ┃ ┃
┃ 审 ┃ ┃ ┃ ┃
┃ 定 ┃ ┃ 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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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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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质量 ┃ 三材节约率,% ┃ ┃
┃ 单位工程名称 ┣━━━┳━━╋━━━┳━━━┳━━━┫ 施工起止日期 ┃
┃ ┃ 合格 ┃优良┃钢 材┃木 材┃水 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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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部门(签章) 施工单位(签章) 合同预算科(签章)



1987年5月1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1994年12月22日下发。《通知》从国家政权性质的高度,阐明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确定了受理赔偿请求的具体工作机构,提出了抓紧建设国家赔偿配套制度及通过实施国家赔
偿法,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机构,对于贯彻国家赔偿法,负有重要职责和任务,应当高度重视并扎扎实实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赔偿法颁布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行动,认真宣传、学习国家赔偿法,注重执法的质量和水平。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对贯彻国家赔偿法不够重视;还未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认真地学习,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中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也研究不够。为此,要求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并加强国家赔偿法的学习、宣传及培训工作,同时根据《通知》的精神,确定法制机构承担受理赔偿案件的职责,配备相应的人员,为更好地实施国家赔偿法打下良好的基础,保证该法的顺利实施。
二、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范围,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几乎所有的执法行为,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财物等处罚行为及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这些职权时,如果不严格依法进行,就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其财产损失,引起国家赔偿。尤其是对有保质期的商品、易破损物品及标的额较大的财物,实施强制措施及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更应注重证据、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慎重对待和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抓住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这
一契机,加强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执法水平。同时,严格执行我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案件横向审核制度,防止和减少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具体处理赔偿案件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执行。同时还应遵守国务院通过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支出与管理的若干规定,如: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
;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及违反规定进行赔偿,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或部分承担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依法
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等。保证国家赔偿制度的正确实施。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向我局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我局将于1995年底,对各地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199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