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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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的批复

1996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如何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其抗诉亦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这种监督是案件终结后的“事后监督”。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因案件尚未审结,不涉及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于法无据。如其坚持抗诉,人民法院应以书面通知形式将抗诉书退回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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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8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8年4月29日)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赵长风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秦醒民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颁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直接与省税务局联系。

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
第四条 筵席税的起征点为人民币五百元。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上列项目中由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自备的部分,也应全部合并计算)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下列筵席予以免税: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台湾、港澳同胞、侨胞、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
2.侨属能够提供银行出具的侨汇证明,并在其侨汇额度内所举办的筵席;
3.在经批准允许收取外汇或外汇兑换券的单位,直接以外汇或外汇兑换券支付所举办的筵席;
4.因丧事所举办的筵席。
第六条 按照《条例》的规定,承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
代征人对承办的筵席,要正确计算筵席金额。对一次筵席支付的金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应按规定税率计算代征的筵席税。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偷漏筵席税的行为。所举报的案件,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八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和补充,授权省税务局办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