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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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电监办〔2008〕40号


会内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电联:

《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会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要“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08〕2351号)。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制定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集中整治当前行业协会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健全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要用一年左右时间,解决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使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会员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使政策法规比较健全,监管体制比较完善,自律机制得到加强,行业协会规范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工作范围
这次专项治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包括所属分会和代管单位)的服务和收费行为;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为电力业务许可工作提供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在行业协会中兼职的电监会及派出机构工作人员。
三、主要任务
(一)集中整治电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下列四类问题:
1、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
2、行业协会违反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规定,依靠代行行政管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的。
3、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出具认定报告或出具虚假认定报告,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违反商业道德、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
4、社会中介机构在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定的;依据委托、授权的行政职能,或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以及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的。
(二)集中规范下列政府行政行为:
1、坚决纠正将特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进行指定服务;坚决纠正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等行为。
2、严肃查处电监会机关、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把行业协会作为自己的“小金库”,利用其资金或借用其账户滥发福利,以及公务人员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
(三)重点健全以下长效机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行业协会评估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2、加快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把应该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等服务的制度。行业协会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
3、完善监管体制。探索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调整和完善行业协会的代管关系。
四、具体步骤
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制定方案(2008年9月底前)。对行业协会和委托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对非法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找准问题症结和工作的切入点,制定集中整治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集中整治(2008年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本单位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明确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的程序和处理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区分情况,有的进行自纠整改,有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纠正处理。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自2009年1月起)。在推进集中整治的同时,在职权范围内组织制订相关制度,推进规范发展。对委托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作出规定。
以上三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有关单位要将工作情况写出专题报告。
五、工作要求
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责任重大。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责任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务求专项治理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电监会成立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安排,进行工作指导。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王禹民(电监会副主席、党组成员)
副组长 江岩(电监会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 员 谢振华(中电联党组书记、常务副理事长)
陈群(电监会办公厅主任)
张燕敏(电监会资质中心主任)
李晶华(电监会监察局副局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搞好沟通协调。办公室主任由李晶华兼任,抽调办公厅、人事培训部、监察局、资质中心和中电联各1名处级干部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明确责任分工。中电联负责行业协会及所属分会、代管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围绕工作任务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资质中心要对委托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进行电力业务许可服务及收费行为进行认真清理,研究提出规范意见。电监会派出机构要协助做好监管范围内电力行业协会的专项治理工作,并对委托行业协会及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纠正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兼职问题。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众民主评议、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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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通风净化

国家标准局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通风净化

1986年6月23日,国家标准局

1 总则
1.1 为防止有害物质的危害,使涂漆作业劳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促进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涂漆工艺的通风净化。对于桥梁、建筑物外部、大型储罐、船舶等大型构件的室外涂漆工艺的通风净化,可参照本规程。
1.3 放散有害物质的涂漆工艺,应采取通风净化、个人防护等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1.4 涂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1.5 为防止气体、烟、尘等有害物质在室内扩散,应首先采用局部排风。当不可能采用局部排风或采用局部排风仍达不到TJ36规定要求时,应采使全面通风换气。

1.6 排风系统排出的含有害气体、烟、尘等的污染物,当影响车间四周环境或附近居民生活区的空气质量时,应采取净化处理、回收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再向大气排放,使之符合TJ36规定要求。
1.7 涂漆作业开始应先开风机,后启动喷涂设备。当通风系统停止或失灵时,自动控制装置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向操作人员发出信号。工作结束,应先关闭喷涂设备,后关风机。
1.8 工业企业可根据工艺条件和污染状况选择采用本规程列举的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或液体吸收等净化措施,以保证车间内和四周环境的空气质量符合本规程1.4和1.6条的规定要求。
1.9 在通风净化设备系统中,易燃易爆的气体、蒸气的浓度不得超过爆炸下限浓度的25%。
2 局部排风
2.1 涂漆作业的局部排风系统,必须设置去除漆雾的装置。
2.2 局部排风的排风罩,应符合下述要求:
a.排风罩应设置在有害物质的污染源处;
b.排风罩罩口吸风方向应使有害物质不经过操作者的呼吸带;
c.排风罩的形式和大小应根据所排出有机气体和蒸气的挥发性、比重以及涂漆的作业方法而定。
2.3 涂漆车间散发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当无法采用密闭或半密闭的装置时,根据生产条件和通风效果,可分别采用侧吸罩、伞形罩、吹吸式排风罩或槽边排风罩。
2.4 涂漆车间经常排出有害气体的机械排风系统,为在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时仍能继续排出有害气体,应设置旁通排风管。
2.5 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涂漆等工作时,应设置移动式送风和排风装置,有害气体的气流必须避免流经操作者的呼吸带。
3 喷漆室通风
3.1 喷漆作业应在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的喷漆室内进行。
3.2 喷漆室的气流组织应合理,不宜形成死角和涡流。
3.3 喷涂中、小工件的旁侧抽风喷漆室应设置有旋转工件的装置,以利操作者对工件各方面进行喷漆而不受漆雾喷逸的影响。
3.4 采用底部排风顶部送风的喷漆室,喷涂高大工件时,应使用登高工具,其高度应保证操作者呼吸带不受有害物质污染。
3.5 喷涂带沟槽的工件;宜使用长柄喷枪,使操作者的呼吸带不处于发生漆雾区域。
3.6 喷漆室的控制风速建议采用下表规定:
喷漆室的控制风速
------------------------------------------------------------------
操作条件 |干扰气流 | 控制风速设计值
(工件完全在室内) |(m/s) | (m/s)
----------------------------|------------|----------------------
静电喷漆或自动无空气喷漆 | |大型喷漆室0.25
|忽略不计 |
(室内无人) | |中、小型喷漆室0.50
----------------------------|------------|----------------------
手动喷漆 |0.25 |大型喷漆室0.50
| |中、小型喷漆室0.75
----------------------------|------------|------------------------
手动喷漆 |0.50以下|大型喷漆室0.75
| |中小型喷漆室1.00
------------------------------------------------------------------

注:①控制风速系指喷漆室内气流的断面风速。
②喷涂汽车、货车的喷漆室为大型;喷漆水泵、风机等的喷漆室为中、小型。
③干扰气流系指影响控制风速的穿堂风或其它送风、排风系统产生的气流。
3.7 喷涂含铅或铬等涂料时,喷涂室的控制风速应为1.0~1.2m/s。
4 喷粉室通风
4.1 粉末喷涂应在专门喷粉室进行,操作室在室外操作。
4.2 喷粉室宜为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必须配置粉尘净化回收装置。回收装置的除尘效率要求保证不污染周围环境。
4.3 粉尘净化回收装置的出粉口,应采取防止粉尘飞扬的措施,以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符合TJ36的规定。
4.4 喷粉室的排风管道的吸风口尽可能与粉尘放散时的流动方向一致。
4.5 喷粉室开口处的风速建议为0.3~0.6m/s。
4.6 设置喷粉室的车间,必须将喷粉室与其它设备系统隔开、围封,以防止干扰气流的影响。
4.7 喷粉室和粉尘净化回收装置均应设置泄压装置,泄压口应引向屋顶或无人通过的方向。
4.8 喷粉室和输送管道的内壁应光滑,输送管应有倾斜度,并具有足够的风速,以避免粉尘聚集。
4.9 喷粉室、粉尘净化回收装置、静电粉末喷枪以及管道系统应经常检查和清理。
5 全面排风
5.1 当涂漆工艺和设备不固定,无法采用局部排风时,应采用全面通风。
5.2 特殊情况下,大面积涂漆作业,因散发面广,应采用有组织的全面排风,使操作者不处于污染气流中。
5.3 涂料调配室应采用局部排风,如受条件限制无法采用局部排风时,可采用全面排风。
5.4 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酯酸酯类)的蒸气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容许浓度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
5.5 散入涂漆车间的有害气体量,在没有工艺设计资料或不可能用计算方法求得时,全面通风所需的换气量可根据类似车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房间的换气次数确定。
5.6 涂漆车间全面排风系统排出有害气体及蒸气时,其吸风口应设在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全面排风系统气流组织的流向应避免使有害物质流经操作者的呼吸带。
6 送风系统
6.1 设有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的涂漆车间,应进行自然补风;当自然补风不能使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符合最高容许浓度规定或室温过低影响生产时,应设置机械送风系统。
6.2 涂漆车间处于尘土较大的环境,机械送风系统应设置空气过滤净化装置。
6.3 机械送风系统送入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TJ36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30%。
6.4 当涂漆车间的周围环境卫生较差时,送风量应稍大于排风量,以保持室内微正压。当室内产生有害物质的浓度高于相邻房间时,送风量应稍小于排风量,使室内保持微负压。
6.5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设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
b.应设在排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向,且宜低于排风口2m;
c.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
d.进风口和排风口,如必须设在屋面以上的同一高度时,其水平距离应不小于管径的10倍,并不得小于10m;
e.当车间内有害物质通过天窗排出时,则在该车间屋顶上应避免设置进风口。
6.6 机械送风系统的送入空气,应送至工作地带或工人经常停留的工作地点。
6.7 合理组织进风排风气流,防止含有害物质的空气流经不含或仍含少量有害物质的作业地带。
7 通风管道
7.1 涂漆车间的送排风系统应明设;进风口和排风口应设铁丝网,并应直接通到室外不可能有火花坠落的地方;风管上的调节阀等活动部件采用经撞击不起火花的材料制成。
7.2 排风管的防雷措施,应符合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7.3 涂漆车间各种工艺过程用的通风管不得与其它工艺用的通风管或输送可燃物质的烟囱烟道相连接。
7.4 需进行调节风量的通风系统,应在风管内气流较稳定的截面处设置风量测定孔。
7.5 为观察高温排风系统风管内的空气温度,应在风管上设置温度测定孔和温度计。
7.6 进排风装置和进排风管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沉积,并应经常清理。
7.7 通风净化设备和管道所输送的空气温度有较显著的提高或降低时,或者可能冻结时,应采取隔热、保温或防冻措施。
7.8 直径300mm以下的排风管每隔3000mm左右敷设长度必须设置检查孔,但大管径风管上检查孔之间的距离可加大。检查孔宜设在管道拐弯处。
7.9 通风系统风管的设置必须严密,不得漏风,并应拆卸清理方便。
7.10 风管支架应牢固可靠,支架必须能承受风管本身自重与风管动负荷。
7.11 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当其外表温度为80~200℃时,其与建筑物的易燃结构和设备应保持大于0.5m的距离,距耐火结构和设备的距离应保持大于0.25m。
7.12 管壁温度高于80℃的排风管与输送易燃易爆气体、蒸气、粉尘的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输送热气体的风管应铺设在输送较低温度的气体的风管上面。输送80℃以上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的管道应用不燃材料制成。
7.13 电线、煤气管、热力管道和输送液态燃料的管道不应装在通风管的管壁上或穿过风管。
7.14 当风管穿过易燃烧的屋顶或墙壁时,在风管穿过处必须堵以耐火材料或使风管四周脱空。
8 通风机室
8.1 涂漆车间的通风机室应与其它房间隔开,不得兼作它用。
8.2 涂漆车间的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排风设备也不应与其它无爆炸危险房间用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8.3 确定通风机风量时,应附加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一般送排风系统附加5~10%;除尘系统附加10~15%。
8.4 确定通风机风压时,应同时考虑压力损失附加值。一般送排风系统附加10~15%;除尘系统附加15~20%。
8.5 工业企业应选用低噪声风机或采用隔声、消声等措施,工作场所的噪声级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9 活性炭吸附法
9.1 净化涂漆作业排出的常温有机气体,可采用固定床活性炭吸附法,脱吸方法可采用蒸气脱吸。
9.2 采用活性炭作吸附剂,呼附床如炭层厚度为0.5~1m,空塔速度宜采用0.2~0.3m/s,最高不宜超过0.5m/s。
9.3 在吸附器中应设置温度计、温度报警器和防火水道,当活性炭层温度达到150℃时立即报警,关闭风机及吸附器进口阀门。如温度继续上升,则应打开水管阀门,放水降温。
9.4 吸附器顶部应设置压力表和泄压管(或安全阀)。
9.5 在吸附器空气排出口处应设置气体采样管,定期测定气体浓度,当有害气体透漏时停止吸附器运行,进行脱吸。
9.6 在每个吸附器空气排出口的风管上应设置压力计,以测定和调节经过各吸附器的排风量。
9.7 在风机前应设置去除杂质、尘土等的过滤器,过滤器应设置压力计,当过滤器的阻力超过设计终阻力时应即清理。
9.8 在过滤器前应设旁通排风管,当吸附净化系统发生故障或工作结束时,立即打开排风管阀门,把有害气体暂时排空,防止浓度过高而发生中毒或爆炸事故。
9.9 在过滤器后必须设置阻火器。在油水分离器、贮油槽、气液分离器等设备上必须设置安全排气管。
9.10 在用于脱吸的蒸气管道上应设置温度计、压力表、蒸气流量计和蒸气减压阀。
9.11 吸附净化系统应与涂漆作业场所分开,布置在单独的净化室内。净化室建筑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应按TJ19--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9.12 吸附净化系统中可能产生静电的一切设备和接线方法均必须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9.13 净化室应严禁烟火,并设置灭火器材。穿带钉鞋的人员不得进入净化室。工作人员宜穿防止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9.14 吸附器、蒸气管道等应加不燃材料的保温层,外壁温度宜低于40℃。
9.15 所有设备施工完毕,均必须进行耐压试验,完全合乎要求,方可进行安装。
10 催化燃烧法
10.1 催化床的设计必须保证经催化燃烧后的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本规程1.6条的规定。
10.2 有害气体经催化燃烧后的温度,应不超过600℃,以防止烧坏催化剂。催化装置应设温度报警器,当温度达到最高极限时,立即报警,关闭预热加热器,开启旁通排风管,同时停止工作进入喷涂系统。催化燃烧设备应设置泄压装置,防止爆炸事故。
10.3 预热室应设置温度报警或指示装置,当超过设计最高温度,立即发出信号,同时停止加热。加热系统应与通风系统联锁,通风系统失灵,应能自动关闭加热系统。
10.4 净化含有粘性物质的有机废气时,在催化燃烧装置前必须设置过滤器,当过滤器阻力达到设计终阻力时,应即予以处理。
10.5 催化燃烧装置前旁通排风管的设置与操作,应符合本规程9.8条的要求。
10.6 在涂漆设备与催化燃烧设备之间应设置阻火器。
10.7 风机如装在催化床前,风机和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通过风机的气体温度应小于风机的规定温度。风机前应设调节阀,使风量可调。
10.8 催化燃烧设备系统的隔热、保温应按本规程9.14条的要求。
10.9 催化燃烧系统所用的设备、电控装置以及接线方法等均须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10.10 催化燃烧装置和管道的联接处均应严密,不得漏气,安装完毕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10.11 催化燃烧装置工作开始时,应先启动风机2~3min,再启动预热设备。工作终止时,应先关闭预热设备,让风机继续运行,待剩余的有机气体排尽后再关闭。最后拉开电气总闸,开启旁通排风管阀门。
11 热力燃烧法
11.1 预热室加热器的设计应保证能把待处理的可燃有机气体加热到650~800℃。并应设置温度报警器,当温度超过设计最高温度时,立即报警,同时停止加热,并开启旁通排风管阀门。加热装置应与风机联锁,当风机停止运转时应自动切断热源。
11.2 燃烧室设计应使燃烧产物的浓度符合本规程1.6条的要求。燃烧室应设置温度报警器,当燃烧后气体温度超过设计最高温度时,立即报警,关闭加热系统,停止工件继续进入涂漆系统,同时开启旁通排风管阀门。
11.3 燃烧室应设计成圆筒形。燃烧室的长度宜为直径的2~6倍。预热室和燃烧室应设置挡板或截流板,以增强气流混合,达到温度均匀。
11.4 热力燃烧装置前的管道上应设阻火器。燃烧装置上应设置泄压装置。
11.5 热力燃烧装置前的旁通排风管的设置和操作,应符合本规程9.8条的要求。
11.6 兼作为处理废气的锅炉或生产用的燃烧炉必须是常年使用的。处理的废气量应小于锅炉或燃烧炉的鼓风量,不得影响锅炉或燃烧炉的正常运行。
11.7 设计热力燃烧装置时,应考虑废气中所含物质不弄脏换热器或锅炉的传热面;如含有这些物质,应设置过滤器予以去除,超过设计终阻力应及时清理。
11.8 热力燃烧系统的隔热、保温应符合本规程9.14条的要求。
11.9 热力燃烧装置选用的风机性能应符合本规程10.7条的要求。
11.10 热力燃烧装置和管道的安装必须符合本规程10.10条的要求。
11.11 热力燃烧系统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管道、电器设备以及接线方法等均必须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
11.12 热力燃烧装置工作开始和终止的操作步骤应按本规程10.11条试行。
12 液体吸收法
12.1 吸收法净化有害气体的吸收剂应保证净化后的气体浓度符合本规程1.6条的规定。
12.2 吸收装置的设计必须根据废气的风量、湿度、浓度、性质及有关技术参数(如气液比、空塔速度、气液接触时间、溶液浓度、溶液消耗量等)进行选型和计算,确定装置的结构和尺寸,以保证净化效率。废吸收液的处理装置应与吸收装置同时进行设计,并保证安全。
12.3 吸收净化系统中的液泵应与风机联锁;工作开始,应先开液泵,后开风机;工作终止,先关风机,后关液泵。
12.4 吸收净化系统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所用的液泵应为防爆型。
12.5 吸收净化装置宜布在单独的净化室。净化室的防火防爆要求应按本规程9.11~9.13条执行。
12.6 吸收净化装置和管道的安装,必须符合本规程10.10条的要求。


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令〔2011〕第1号



《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第9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工程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自有资金、以政府名义所取得的借(贷)款和捐赠赞助款、国有资产置换收入,用于公共工程的项目应施行政府采购。
本办法所称公共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园林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
公共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监理应当施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公共工程采购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工程项目采购资金来源的审核和预算的审查、采购方式的审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项目采购预算调整的审定和采购资金支付的审验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水务、交通等职能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公共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书,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具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的机构组织政府采购事宜,并与其签订《公共工程招标委托协议》。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项目,向招标代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招标委托协议编制招标文件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后的招标文件要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招标公告要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七条 公共工程项目招标要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实行总承包、分标段招标。禁止中标供应商对中标项目进行层层转包。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将投标供应商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在公共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施工方案与商务标要分开,施工方案通过的投标商才能进入下一轮商务评审和投标报价评审。
第十条 预中标结果产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将预中标结果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三日,三日内无异议,方可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建设单位需对采购预算(项目变更)进行调整时,应报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按照合同的规定需要向中标单位支付项目资金时,建设单位要首先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驻邢中央和省属单位、各县(市、区)涉及公共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