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业务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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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业务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业务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直属各单位:
  随着2012年春节临近,快递业务已进入高峰期,商务快递和网购促销叠加出现,业务量大幅增加,加上社会运力和企业员工集中返乡过节等因素影响,快递服务能力与市场需求的矛盾更加突出。为了督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做好业务旺季的服务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前安排部署,做好应对准备。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快递协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认真学习领会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追究的措施,指导企业做好业务旺季的服务工作。
  二、及时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国家邮政局和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重点省(市)邮政管理局要向社会发布业务旺季的有关情况,以及应对旺季的工作措施,要准确把握舆论导向,让广大用户理解、支持快递业务旺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邮政监管信息系统实时监测旺季业务量的变动情况,指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科学组织人力、物力,启动疏运方案,做好应急处置。业务旺季期间,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业务量变化、流量、流向信息公告以及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快递服务。
  三、保证服务质量,维护用户权益。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督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按照时限标准切实做好快件揽收和投递工作,努力提升服务能力,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业务旺季期间,要指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增加处理频次,提高处理效率,防止快件滚存和积压,要督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认真落实《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严禁出现野蛮分拣,避免发生快件延误、破损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服务和安全生产的督导和检查,督导企业切实落实快件收寄验视制度,严防收寄违禁品。指导企业认真做好运输设备的日常检修和处理场地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防快件丢失、火灾等不安全隐患,确保业务旺季期间服务质量和生产安全。
  五、严格依法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停止经营(包括关闭网络、停开网络班车、停止收寄或停止投递等导致全网不能畅通运行),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好未投递的快件,不得擅自停止经营。业务旺季期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保证全网畅通运行。春节法定假日期间,快递企业可根据业务量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值班,满足用户的服务需求。
  六、建立值班制度,保障信息畅通。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在业务旺季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制度,落实工作安排、加强信息收集、监测预警、沟通协调等工作。畅通申诉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申诉。要督促企业认真做好用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快递服务问题。
  七、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业务旺季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出现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控制事态发展。要高度重视业务旺季期间的维稳工作,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疑难问题的排查和疏导工作。对出现的不稳定苗头和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就地化解,严防出现群体事件,确保业务旺季期间生产平稳有序。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迅速向本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传达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落实有关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业务旺季期间快递服务工作。
                             国家邮政局
                            20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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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广告业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
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
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1999年5月28日

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拟定的《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拟定的《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土地局拟订的《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现转发你们,望认真施行。
近年来,我市相继建成了一批环线、放射线,新拓宽一批道路,使城市道路系统日臻完善,城市交通“挤、卡、堵”问题得到缓解,交通运量、运速有所提高,城市规划逐步实现。但是,由于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法制观念淡薄,致使违章建设、私搭乱占、任意侵占规划控制用地的
现象时有发生。它不仅破坏了城市道路建设的成果,并且给城市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对此,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切实保证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确保新建和拓宽城市主要道路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强化对沿线重点地区的建设管理,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颁布施行的《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线管理细则》、《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
》,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道路的沿线:(一)环线,包括内环线、中环线、外环线;(二)各条放射线,包括京津公路、普济河道、金钟河路、卫国道、津塘公路、大沽南路、解放南路、红旗南路、复康路、西青道等;(三)新拓宽道路,包括气象台路、友谊路、滨水道、紫金山路
、黑牛城道、建昌道、新开路、华兴街、华昌街、黄河道、机场路、常州道等;(四)新拓宽公路,包括津塘公路、津围公路、京津公路;(五)今后新拓宽、新建、新修的市内主次干道和重要公路。
第三条 沿道路两侧划定如下范围为重点管理地区(以下简称重点地区):
(一)外环线自道路中心线内侧一百三十三米,外侧五百六十七米范围内。
(二)内环线、中环线、放射线及新拓宽、新建、新修的主次干道、重要公路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一百米范围以内。
第四条 根据国家建设部1987城规字第597号文件规定精神,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重点地区按规划进行控制。对违章活动的管理,要责任层层落实,杜绝违章建设的发生。各区、县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接受市规划局、土地局的业务指导并配合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审批权统一集中到市,由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统一受理审批和报批。
外环线以外拓宽公路两侧重点地区控制范围内,各郊区、县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前期选址及设计方案,应根据市批准的规划和建设计划,由所在郊区、县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预审后报市规划局、土地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郊区、县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办理核发建设施工执照,
并按市规定的权限办理征地、地籍手续。
非本郊区、县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均由市规划局、土地局办理建设管理、用地管理事宜。
市规划局、土地局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要与项目所在郊区、县互通信息,请郊区、县参加审查。
重点地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建设施工执照后,方准建设。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办理。
沿道路两侧现有自然村的建设必须按照市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审批。郊区、县辖区范围的其他自然村建设,必须经所在郊区、县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按规划审批。其中,外环线内的自然村的沿路建设项目,由所在郊区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预审并报市规划局、土地局审批。市区内的自然
村建设,由所在市区规划土地管理处预审并报市规划局、土地局审批。
第六条 重点地区范围内原则上一律不准搭建临时棚、亭、摊、点及其他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确有必要建设的交通岗亭、检查站管理用房、必要的服务网点以及施工用临时设施等,也必须经所在市区、郊区、县规划土地管理处(办公室)同意并报规划局审查后,方准建设。
第七条 规划道路红线以内架设、埋设各种工程管线,必须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向市规划局、土地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建设施工执照后,方准施工。
第八条 道路两侧规划确定为绿化用地的绿化带、绿化地段,有条件的要尽快建成,近期无条件建成的要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改变绿地性质。内环、中环、外环的绿化要按市批准的规划实施。其他道路(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道路)红线以外两侧绿化带的宽度为:内环到中环之间
路段原则按五米掌握;中环到外环之间路段原则按二十米控制掌握。沿街单位的院内有条件的一般要临街留出十米绿化用地(从围墙外边线算起)。
第九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非本规定指定的审批部门越权拨地、发照以及在施工时随意修改或扩大基地面积的建设均属违章。
违章占地者必须无条件迁腾。违章建筑者一律无条件拆除,并按《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从严处理。由此发生的经济责任,未到指定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越权审批的由越权审批单位负责。
第十条 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违章建设项目,银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不得办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任何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现场必须依据建设施工执照的要求,拆除核准拆除的旧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临建等,清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发给验收合格证。
对未领取验收合格证的工程,建设银行不予进行工程结算,有关部门不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第十二条 承担重点地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的要求设计、施工。没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准设计、施工。否则,一经查出,由主管部门吊销其设计执照和施工经营执照。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局、土地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附:道 路 红 线 宽 度 明 细 表

(单位:米)
环 线
路 名 规划宽 起讫点
内环线 50 南开三马路—曲埠道
40 其余路段
中环线 64 卫国道—金钟河大街(红星路)
50 津坝公路—京津公路(勤俭道)
50 其余路段
外环线 50 全线

放 射 线
路 名 规划宽 起讫点 备注
京津公路 60 永定新河桥—南口路
宜白道 50 南口路—外环
金钟河大街 50 中环—外环
卫国道 40 中环—外环
张贵庄路 50 中环—外环
津塘公路 50 内环—外环
大沽南路 50 中环—外环
解放南路 44 大沽南路—陈塘支线
40 陈塘支线—外环
津盐公路 40 中环—外环
红旗南路
延长线 40 中环—外环
复康路 50 中环—外环
铁东路 40 中环—外环
西青道 50 中环—外环
丁字沽三号路 40 中环—外环
芥园西道 40 中环—外环
气象台路 30 紫金山路—营口西道
友谊路 40 中环—黑牛城道
宾水道 40 紫金山路—友谊路
30 友谊路—青少年活动中心
紫金山路 30 津盐路—外环
建昌道 30 中环—外环
黑牛城道 50 红旗路延长线—大沽南路
常州道 20 中环—泰兴路

公 路
路 名 规划宽 起讫点
津塘公路 60 外环—塘沽区(黑猪河)
津围公路 60 外环—围场
京津公路 60 外环—河西务
机场路 50 外环—机场
津港公路 60 外环—新港



198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