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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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5年8月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一
                                   2002年3月9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在前四次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决定再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95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28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本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本决定中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一律按改变的方式执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附件:1.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5项)

   2.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8项)

附件一

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5项)

部门
序号
取消项目名称
取消理由
备注


财政局
l
会计电算化培训班
没依据
取消


2
即开型彩票销售方案审核
省财政厅文件设定
取消


3
中介机构取得市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审查
省级财政审批权
取消


劳动局
4
招工招聘广告审批
没依据
取消


5
误工登记卡
没依据
取消


交通局
6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省级审批
取消市级审批


人防办
7
人防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8
人防工程口部建设项目审查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商务局
9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查
没依据
取消


lO
机电产品许可证申报审查
没依据
取消


11
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申领审批
没依据
取消


工商局
12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事前备案
国家取消
取消


国税局
13
军警办企业减免税审批
国家不允许军警办企业
取消


14
对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限额调整的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15
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准予退税的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16
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列支审批(10万元以上)
国家取消
取消


17
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的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18
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的确定审核
国家取消
取消


19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20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核
国家取消
取消


21
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22
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招标国内企业中标的货物准予退税核准
国家取消
取消


23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
国家取消
取消


24
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25
新认定商贸企业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25份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地税局
26
农业特产税减免审批
2003年停止此税种审批
取消


27
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资格认定
国家取消
取消


28
企业税前弥补专损核准
国家取消
取消


29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0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1
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核
国家取消
取消


32
对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3
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
国家取消
取消


34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5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6
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国家取消
取消



地税局
37
关停企业闲置和尚未利用的占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8


微利、专损企业,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卜免征或暂不征收房产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9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申请法定减免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40


单位和个人(不名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4l
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42
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43
计量监督员审核
取消市级初审
取消



4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取消市级初审
取消



45
标签审查认可
取消市级初审
取消



质量技术监督局


46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取消市级初审
取消



47
协助省局、国家局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核
取消市级初审
取消



48
协助省局办理地方准产证审核
取消市级初审
取消



粮食局
49
粮食批发资格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公安局
50
拍卖业特种行业登记初审
根据拍卖法取消
取消



51
机动车修理业、配件销售、配钥匙业审批
省取消
取消



52
书刊音像审查
国务阮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取消





5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发放
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取消



54
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施工资格证书审核


2004吉公安技办字6号停止办理(何时办理待公安部规定)
停止办理(何时办理待公安部规定)



司法局
55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资格初审
省取消
取消


56
社会专业鉴定人员资格初审
省取消
取消


57
公证处注册审核
省取消
取消


58
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审核
省取消
取消


59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
省取消
取消


民政局
60
革命伤残军人二等乙级以下提高伤残等级审批
省审批权限
取消


林业局
61
绿化工程验收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62
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审批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气象局
63
防雷产品使用审核
部门申报取消
取消


64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
部门申报取消
取消


水利局
65
从事取水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可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66
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生产活动审批
省取消
取消,


67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审批
省取消
取消


建委
68
拆除许可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69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市人大修改条例时删除此项
取消


房产局
70
房屋鉴定人员资格审查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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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兵工作,保证征兵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自 治区的公民。
第三条 适龄公民必须履行兵役义务,各级人民政府 必须做好征兵工作。
第四条 本自治区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对象、时间和其他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宁夏军区根据国务 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征兵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宁夏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征兵工作机构,负责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做 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兵役机关负责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 有关部门开展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征兵的政治审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征兵的体格检查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应征公民文化程度的审查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协同兵役机关查处 征兵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 县级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并向本人颁发《兵役证》。
年龄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二周岁未服兵役的男性公民,每年必须持《兵役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检。
第十条 兵役登记期间,县级兵役机关应设立兵役登记站,在兵役登记工作开始前十五日将兵役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适龄公民。
第十一条 县级兵役机关参照本地区历年征兵任务,择优确定当年的预定征集对象数额。
预定征集对象的选定,按照总参谋部、兰州军区和宁 夏军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正式确定的预定征集对象,要及时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家庭,并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建立预定征集对象跟踪管理制度,及时掌握预定征集对象的政治、身体变化情况。

第四章 体格检查
第十四条 县(市、市辖区)征兵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当年征兵任务确定体格检查比例。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确定的体格检查人员比例,组织体格检查人员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接受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 县(市、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征兵工作机构的安排,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格检查组,设立规范的体格检查站或指定医院,具体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体格检查工作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应会同卫生部门对参加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征兵体格检查实行岗位责任制。负责征兵体格检查的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标准,确保体格检查质量。体格检查时应当吸收接兵部队军医参加主检室的工作。
体格检查的项目、标准和办法按照国防部颁布的应 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上级征兵工作机构应加强对新兵体格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自治区、行署、设区的市征兵工作机构,必须对准备入伍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不得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发现不合格人数较多的,应责令全部复查。

第五章 政治审查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和兵役机关、教育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政治审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 征公民逐个进行政治审查,并做出结论。
第十九条 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市辖区)三级审查制度,必要时可进行区域联合审查,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有关单位必须真实准确提供应征公民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对应征入伍的新兵及其家庭的走访调查实行接兵部队和征兵工作人员参加的共同走访制度,不得单 方面或单独进行走访。

第六章 审定与交接
第二十一条 审定新兵实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预定,县级征兵工作机构审查 批准的方法。县(市、市辖区)征兵工作机构审定新兵时,应当吸收预定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共 同研究,集体审定。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定:
(一)现实表现有疑点待核实的;
(二)新迁入户口不满一年的;
(三)文化程度与实际学历不相符的;
(四)户籍年龄与报名年龄不一致的;
(五)家庭有遗传病史的;
(六)人户分离一年以上的;
(七)其他不适宜应征入伍的。
第二十三条 对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市辖区)征兵工作机构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入伍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限到指定地点报到。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 各种补贴。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应在新兵运送前7日,将《入伍通知书》发给被批准入伍的公民本人。
新兵运送前1日,县(市、市辖区)征兵工作机构应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章 复审与退兵
第二十五条 新兵入伍后,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做好新兵政治复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新兵政治复审应当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重点审查群众有反映的人员。复查情况应向上级兵役机关报告,发现有不符合政治条件的入伍新兵,应及时从部队追回。
第二十七条 对部队复查检疫期间需作退兵处理的新兵,均由自治区征兵工作机构协调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和接兵部队在指定医院再次复查,经确认身体条件不合格的,由自治区兵役机关办理退兵手续。
第二十八条 部队退回的新兵,公安部门应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予以复工复职。

第八章 经费与优待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兵役机关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年度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解决。
第三十一条 兵役征集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和自治区征兵工作机构制定。
第三十二条 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由民政、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建立功勋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和相应的待遇。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兵役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或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征兵中违反职责或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部队退回政治条件不合格新兵的。
第三十五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的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碍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1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参与和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参与和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 [200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部署。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下发了《2009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和《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任务分工》(以下简称《任务分工》)。为贯彻落实《工作要点》精神和《任务分工》要求,现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参与和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立足职能,认真落实《任务分工》的各项要求。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有机融入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工作的每个领域、每个环节中,切实做到“四个统一”。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明确重点,采取更加有效、更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厉打击各种制假售假、坑农害农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农时特点,围绕开展强农惠农行动,查处坑农害农行为。要认真研究制定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做到提前部署,周密安排,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坑农害农行为。

一是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突出重点地区,把农资主产区、农资主销区、农资案件高发区作为检查重点;突出重点品种,把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农膜等农业生产必需的农资作为检查重点;突出重大案件,把影响面大、对农业生产危害严重的案件作为重点;突出重点农时,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确保农资消费安全:

   1)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对农资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认真清理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对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农资消费安全。突出重点季节,结合春耕、夏播和秋种等重要农时,组织开展“保春耕、保夏播、保秋种”三次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农资市场、农资经营者中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禁用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是严厉查处经营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3)严厉查处“傍名牌”行为。严厉查处利用境外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产品的行为;严厉查处利用对产地、质量、商标虚假表示等手段,冒充进口化肥,欺骗广大农民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农资商品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4)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以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等农资广告为重点,严厉查处制作、发布虚假农资广告行为。强化对农资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防止虚假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向农村传播。

5)强化日常规范管理。加大对农资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工商所经济户口档案,实施动态监管。依据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情况,客观评定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农资经营者的重点监管。加大农资市场巡查力度,提高市场巡查的执法效能。

二是加大农村市场建材专项打假力度。要以农村建筑用钢材、水泥、装饰装修材料等关系人身健康和建设工程安全的产品为重点,重点查处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地震灾区重建所需材料等商品的监管,切实服务灾区重建。

 三是加强对农村家电市场的监管力度。要深入开展家电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针对农村配送、送货下乡和农村集市等特点,切实加大电视机、电冰箱(冰柜)、洗衣机、手机等“家电下乡”商品的检查和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其来源是否合法、标识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售后服务是否到位,确保农村家电市场规范有序。

三、加大打击传销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打击传销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硬任务,切实做到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群防群控。

一是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和两个条例为重点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开展防止传销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进工厂、进市场宣传活动,有效防止和遏制传销向农村、社区、校园和西部渗透蔓延。

二是与公安部门一起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查处一批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在准确打击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同时,深入排查和化解矛盾,做好对参与传销人员的疏导、教育等善后处置工作。

三是抓紧完善以传销违法人员、案件信息库为重点的禁止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尽快实现全国工商系统信息共享,加大对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监控力度,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监管,实施精确打击。

四是促进完善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工商和公安等部门执法协作机制等长效机制建设。继续大力推进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进一步发挥基层组织和综治网络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群防群控,齐抓共管。

四、加大整治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取缔黑网吧

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整治工作力度,加大查处取缔黑网吧执法力度。

一是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坚持“先证后照”。凡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必须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方可核发营业执照。

二是对黑网吧和变相黑网吧要始终采取高压态势,坚持露头就打、绝不姑息。要在全面整治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学校周边黑网吧的查处取缔上。要依法没收黑网吧开办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不留后患,严禁以罚代管,确保取缔工作有力、有效。

三是对已经查处的黑网吧要记录在案,定期回查。对明知是黑网吧而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或租赁场所等行为,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等的规定,严厉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严格依法处罚。

四是要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黑网吧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针对黑网吧隐蔽性强、发现难的问题,要在中小学校、城市社区、农村商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广泛张贴查处取缔黑网吧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动员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形成群防群治群管的综治氛围。对黑网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震慑违法,教育群众。

五是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要推动建立地方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工商与公安牵头,文明办、文化、通信管理、关工委等部门协作配合,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并举,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委会积极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依法打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

一是把净化网络环境,查处网上非法“性药品”和性病治疗广告作为近期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要工作内容,在已经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对网上“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专项整治,净化网络环境,加大对网站的监测力度,对发布“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网站加强跟踪监测。

二是按照国务院七部门下发的《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及《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确定任务的分工方案》要求,切实抓好部署落实。要坚持协作办案,综合治理等工作制度,采取“删、关、查”等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继续保持打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高压态势。

三是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关闭违法网站。各地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作用,积极协调卫生、医药、通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形成整治合力。工商部门及时查处由公安、卫生、医药等部门转交的非法涉性广告,对拒不改正、继续发布含有低俗内容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网站,及时转请有关部门予以删除或关闭。同时,提请卫生、药监、中医药行政部门对发布非法涉性广告的广告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暂停相关产品的销售或核减诊疗科目。

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一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在查处黑恶势力过程中,需要核查有关企业注册信息的,工商机关要积极予以核实;同时要按照打黑除恶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对运输、物流、批发、建筑、休闲娱乐等行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对发现的涉黑案件线索,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二是认真履行职责,继续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各级工商机关要依法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娱乐场所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管理;贯彻执行《禁毒法》的规定,依法查处对戒毒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治疗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作用,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农民工开展禁毒防艾宣传,使其充分认识毒品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

三是积极参与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违法犯罪专项斗争,确保“三电”畅通。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经营秩序,堵塞违法犯罪分子销赃渠道。今年将在全国继续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专项整治以解决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经营秩序混乱、备案制度不落实、收脏销赃问题严重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内容,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数量多、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为重点区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在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申请,一律不批。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已经取缔的无证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做到“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对无证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特别是油气田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及各类公共设施的,要从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商务、电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合力,确保废旧金属收购业健康发展。

四是全面落实2009年“扫黄打非”工作重点,努力开创“扫黄打非”工作新局面。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扫黄打非”工作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文化市场有序繁荣。把“扫黄打非”工作纳入工商工作的总体部署中,以自身职能为出发点,以查缴非法出版物为重点,以查办大案要案为突破口,统筹兼顾,积极配合,在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全面落实《2009年全国“扫黄打非”行动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和分工要求。

七、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2009年全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各项部署和责任分工,积极履行职责。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强巡查,按照“发现要早、化解要快、处置妥当、防止蔓延”的要求,深入排查化解矛盾;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健全责任体系,不断增强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为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做出新的贡献。

二是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开办网吧和设立彩票投注站点,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600米以内设立彩票专营场所,禁止在学校周围设立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三是加强市场执法,坚决收缴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不良文化信息的“恶搞证件”、“口袋本”、不良游戏软件、图书、“少儿版人民币”等违法商品。同时,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加强宣传和教育,积极引导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防范和减少因不恰当使用有关文字图案等引发社会问题。

四是加强学校周边商业网点的管理,防止其从事扰乱学校教学、生活、治安秩序的经营活动。对经营儿童玩具、餐饮、文化用品等商户要进行重点检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切实保障师生消费安全。

八、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等专项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力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积极主动、满腔热情地为流动人口经商办企业在市场准入、政策支持、收费减免、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地提供快捷、便利服务。配合公安部门加大对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消除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隐患。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助落实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要严把职业介绍机构准入关;严厉打击职业介绍机构发布虚假劳务信息骗取钱财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黑职介”,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市场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是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要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吸纳安置刑释解教人员,支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投资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并为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服务。各级个私协会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服刑在教、回归人员积极开展帮教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释教人员中的重点人物的帮扶教育,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深入扎实地开展各项工作;要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完善体制和机制,不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迎接建国六十周年做出新的贡献!

                     (总局印)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