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澳大利亚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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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澳大利亚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9月18日 生效日期1978年9月18日)
(一)我方去文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伍达德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澳大利亚政府在上海或广州设立总领事馆。澳大利亚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悉尼设立总领事馆。
两国总领事馆的领事区域,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二、两国政府应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对其职务的执行给予方便。
三、两国的总领事馆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惯例,通过友好协商处理领事事务。
四、总领事馆馆长在被准许执行职务之前,应向接受国递交领事任命书和取得领事证书。经接受国政府同意,该馆长在接到领事证书之前,可以临时执行职务。
五、领事官员的主要职务包括如下:
(一)在国际法准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
(二)发给派遣国国民护照或身份证件,并发给拟赴派遣国旅行人员的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
(三)公证派遣国国民出生、结婚、离婚、死亡证明文件;认证派遣国或接受国机关所发文件上的签字和印章。
(四)如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时候自行维护其正当权益时,在遵守接受国现行规定和程序的情况下,为这些国民安排适当的代表,以便按照接受国的法律规章申请采取临时措施以保护这些国民的正当权益。
六、领事官员与派遣国国民之间相互可以通讯及会见。
七、遇有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死亡时,如果接受国主管当局得悉有关情况,应将此事通知派遣国总领事馆。
八、如果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内被逮捕或以任何方式被拘留,而本人提出要求时,接受国主管当局得悉该有关情况时应将此事立即通知派遣国总领事馆,并将应领事官员会见被逮捕者或被拘留者的请求,根据情况作出适当的安排。领事官员将不代表被拘留国民采取行动,倘若该国民明确表示反对采取这种行动。
九、领事馆的办公处所及其公文档案不受侵犯。
十、接受国应按照公认的国际惯例准许并保护领事机构为一切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
十一、领事官员按照国际惯例为执行领事职务而采取的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管辖。
十二、总领事馆的公用物品和总领事馆成员的自用物品以及这些物品关税和捐税的免征应按国际惯例和接受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十三、上述各项未写进的领事关系事项应按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惯例以及接受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澳大利亚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黄 华
(签字)
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黄华部长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阁下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关于澳大利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互设总领事馆协议的照会,阁下照会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荣幸地代表澳大利亚政府确认,阁下照会的内容对于澳大利亚政府是可以接受的。澳大利亚政府同意阁下照会连同本复照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将自本复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
伍 达 德
(签字)
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于北京
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教育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
教技[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环保局,教育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高校实验室的科研教学活动更加频繁,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的排放及其污染问题日渐凸现,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为规范和加强高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建立和谐型社会,特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高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将高校实验室、试验场等排污纳入环境监督管理范围,做到部署具体,措施到位,监管有效。
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在地高校实验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支持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实验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开发以及示范和推广工作。
三、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高校实验室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污染监控与处置制度、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制度等,要全面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有效防治高校实验室排污对环境和公众安全的影响,协同促进高等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各高校应切实履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本校实验室排污管理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相关科研人员、研究生的环保教育和培训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实验室排污管理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将实验室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实验室应定期登记和汇总本实验室各类试剂采购的种类和数量,存档、备查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科研教学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把废气、废液、废渣和废弃化学品等污染物直接向外界排放。
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排放频繁、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应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达标排放。不能自行处理的废弃物,必须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的暂存、交换、运送和处置,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接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对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试验场等,应在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后,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禁止将废弃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
五、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物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鼓励高校实验室之间建立信息共享、试剂交换机制,尽可能地提高利用率,最大限度地降低试剂库存发生污染的危险。
六、提倡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学校和实验室环境管理水平。
七、有污染物排放的实验室、试验场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对实验室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污染的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学校及其相关实验室进行处理并通报;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