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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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人社部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

  5月25日-26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对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人才强国作出了全面部署。会前,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为更好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人才规划纲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

  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会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习近平副主席等中央领导同志,着眼于我国科学发展、长远发展大局,深刻阐述了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一系列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对加快建设人才强国进行了全面部署,充分说明我们党对人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对人才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战略性地位有了新的定位,标志着我国人才工作开启了新的发展篇章。《人才规划纲要》是我国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明确了新时期我国人才工作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总体部署,提出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完善重大人才政策、实施重大人才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才工作的行动纲领。《人才规划纲要》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战略选择,对于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才工作的中心任务。5月27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门召开了贯彻落实《人才规划纲要》座谈会,李源潮同志对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人才规划纲要》作了具体部署,强调要“思想落实、任务落实、政策落实、项目落实”。尹蔚民部长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断增强做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任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习近平副主席和李源潮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人才规划纲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人才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人才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上来,推动人才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切实抓好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组织学习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四个落实”和“四个明确”的要求,把组织学习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作为当前的重大任务,紧密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切实抓紧抓好。

  (一)突出学习重点。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的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重点组织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理解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提出的新思想、新理念、新目标、新要求,深刻理解人才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重要思想,深刻理解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人才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重要举措,全面把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贯彻落实人才工作会议和实施《人才规划纲要》中承担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二)丰富学习形式。要将学习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培训、学习计划,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主题报告会、邀请专家辅导、开展专题研讨、进行理论征文等各种形式,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格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人才工作部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深入学习,主要领导干部要认真抓学习、促学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迅速掀起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学习热潮,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增强学习效果。要结合学习,认真分析查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今后改进工作的思路和方向;要结合学习,认真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重要任务,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和要求;要结合学习,努力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干部队伍的思想认识和能力素质,要学深学精学透,切实做到真学真懂真用,将中央领导同志和《人才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自觉转化为推动人才工作的科学理念、工作思路和实际行动。

  三、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着力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发展

  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 (中组发〔2010〕10号)要求,在91项任务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实施32项,参与实施35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在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中肩负的重要职责,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推动人才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一)着力加强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人才发展的重要基础。《人才规划纲要》从突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三个方面对人才队伍建设作出了部署,任务分解为33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实施10项,参与实施13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才规划纲要》的部署和要求,重点抓好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要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为重点,大力培养宏大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实施并完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要突出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加大各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和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大力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创新引才机制,健全政策体系,完善服务体系,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平台,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努力掀起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和为国服务的热潮。积极构建分层分类的继续教育体系,突出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大规模开展重点领域专门人才知识更新,大幅度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国家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实施万名专家下基层服务行动。改进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等激励办法。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生活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注重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

  要进一步加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重点,建设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整合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建设一批示范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完善国家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

  要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在突出重点的同时,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强产业、行业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围绕重点领域发展,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领军人才、核心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加大急需研发人才和紧缺技术、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城乡人才对口扶持,做好“三支一扶”等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制度,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的表彰激励和宣传力度。进一步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公务员队伍能力素质,加强公务员作风建设。

  (二)着力推进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是人才发展的关键。《人才规划纲要》贯彻以用为本的思想,提出了创新人才体制机制的一系列举措,在涉及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人才机制的31项工作任务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落实18项,参与实施7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人才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着力推进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要健全科学的职业分类体系,建立各类人才的能力素质标准;在企事业单位建立符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同特点的职业发展路径,促进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要加快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完善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规范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准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办法,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和工程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要探索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办法。要建立在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实施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发现、识别人才的机制,健全举才荐才的社会化机制。要统筹协调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稳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健全国有企业人才激励机制,重点向创新创业人才倾斜;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完善重点领域科研骨干人才分配激励办法,探索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建立产权激励制度,制定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研究制定人才补充保险办法。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和合同管理制度,建立以岗位绩效为基础的考核评价制度。要推进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健全人才市场服务体系,积极培育专业化的人才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建立国家荣誉表彰制度,表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

  (三)着力完善重大人才政策。完善人才管理是提高人才工作水平的迫切要求。《人才规划纲要》针对当前人才发展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了10项重大人才政策,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实施2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人才规划纲要》的政策目标,逐项分析,认真研究,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宏观管理、市场有效配置、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人才管理体制,推动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

  要进一步加强人才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规范、促进和保障人才发展,推进人才开发促进法和终身学习、工资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职业资格管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要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人才管理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要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与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和公共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的人才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和所有制限制,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制定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灵活多样的人才柔性流动政策,引导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才向企业、社会组织和基层一线有序流动。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人才创业扶持政策,加强人才创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服务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要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推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国际、地区间互认,发展国际人才市场,制定维护国家重要人才安全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和推荐优秀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要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全国一体化的服务网络,健全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代理、企业用工登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人事档案管理、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社会化的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要不断创新政府人才公共服务方式,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加强对人才公共服务产品的标准化管理,大力开发公共服务产品,满足人才多样化需要。

  (四)着力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实施重大人才工程是做好人才工作、打造人才竞争优势的重要抓手。《人才规划纲要》提出了12项重大人才工程,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实施2项,配合实施6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抓好这些重大人才工程的实施工作。

  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围绕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的提高,在装备制造业、信息、生物技术等12个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大规模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每年培训100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现有施教机构,建设一批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要抓紧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

  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从完善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环节的政策入手,以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为重点,率先在一些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

  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高素质人才培养工程、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在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中承担着重要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人力资源开发、就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为人才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习近平同志强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要在构建人才服务体系,推动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管人才的工作格局下,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推动人才工作科学发展,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战略研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根本保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领导,将人才工作纳入党和政府工作全局,统筹考虑。要切实加强与组织部门的密切配合,在制定重要政策、作出重大部署、开展重要工作和实施重大工程时,主动加强与组织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他们的指导和支持。要加强配套规划制定实施工作,制定实施好《国家中长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国家中长期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人才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政府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政府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四个落实”和“四个明确”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人才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对承担的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工作任务,要切实履行好牵头责任,抓好具体分工和组织协调。对由其他部门负责的工作,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政府人才工作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凝聚起来,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三)加强对《人才规划纲要》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要建立健全抓落实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人才规划纲要》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要深入实际,及时了解贯彻落实工作的进展情况、重点项目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及时掌握、指导解决《人才规划纲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四)深入宣传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宣传,做到宣传工作与贯彻落实工作一起策划、一起部署、一起实施,举办首届中国人才发展论坛,通过新闻发布、专家解读、跟踪报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实施《人才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积极宣传《人才规划纲要》的指导方针、目标任务、重大举措,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典型经验、做法和成效,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宣传阵地的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0年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开局之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站在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站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局的高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好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不断开创政府人才工作新局面。



二○一○年六月四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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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7日起实施, 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中国结算发字〔2005〕168号文)同时废止。

   二○○七年二月五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加强对结算参与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结算参与人是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核准,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本公司组织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承担最终交收责任的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

  第三条 结算参与人按照可从事的结算业务类型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和乙类结算参与人。

  甲类结算参与人可以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乙类结算参与人只能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非结算参与人是指参与市场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非结算参与人可以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代其进行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第四条 各类结算参与人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权利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参与本公司组织的结算业务活动。

  第五条 本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对结算参与人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结算参与人资格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甲类结算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评审;

  (二)建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独立部门并配备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结算人员;

  (三)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责任;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公司的乙类结算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二)建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并配备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结算人员;

  (三)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责任;

  (四)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或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五)公司组织结构说明;

  (六)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八)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九)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决定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核准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单位,在完成与本公司签订有关结算业务协议、设立相关结算账户、缴存结算互保金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后方可与本公司开展结算业务。

  第十条 结算参与人必须指定一名结算参与人代表和两名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

  结算参与人代表是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进行联络的指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事宜:

  (一)处理结算参与人资格有关事宜;

  (二)提交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资料;

  (三)出席本公司召集的结算参与人会议;

  (四)协调处理结算业务异常和紧急事件;

  (五)本公司认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代表应由申请单位分管证券结算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由申请单位证券结算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在结算参与人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不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本公司将下调其结算参与人类别或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

  乙类结算参与人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甲类结算参与人条件的,经申请,本公司可以核准其甲类结算参与人资格。

  第十三条 本公司依据本规则调整结算参与人类别的,将换发结算参与人资格核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同时结算参与人应与本公司重新签订结算协议。

  第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表中的有关事项以及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备案。

  其中,结算参与人代表或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发生变更,或结算参与人的联系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向本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结算参与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本公司申请换发结算参与人资格核准文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加盖结算参与人公章);

  (二)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换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应加盖结算参与人公章);

  (四)结算参与人资格核准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结算参与人因名称变更申请换发资格核准文件的,应与本公司重新签订结算协议,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结算参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

  (一)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

  (二)不再具备本规则规定的结算参与人条件;

  (三)严重违反本公司业务规则或结算纪律;

  (四)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或宣告破产;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当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

  (六)本公司认为应当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申请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申请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本公司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向结算参与人发出关于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通知,自通知规定的资格注销之日起,本公司停止该结算参与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予以公告。

  结算参与人应在资格注销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否则,本公司将通过处分其担保品、动用结算互保金冲抵其债务;经上述处置措施,仍不足冲抵其债务的,本公司将依法继续对剩余债务进行追偿。对于该结算参与人对本公司的债权,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偿还。

  第三章 结算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结算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其所属类别范围内的结算业务活动,享有本公司提供的结算业务相关服务;

  (二)获得本公司结算业务相关规则和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公司提供的结算业务和结算参与人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和指导;

  (四)对本公司结算业务变更的知情权和提议权;

  (五)对本公司结算业务合规运行及各类基金的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权;

  (六)参加结算参与人大会和本公司组织的结算业务培训;

  (七)自愿放弃结算参与人资格;

  (八)本公司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公司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二)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

  (三)秉承诚信勤勉的态度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结算业务往来和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事宜;

  (四)按照分级结算的原则,承担与本公司及与客户的证券及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在本公司规定的交收期限内完成与本公司之间的证券及资金集中清算交收以及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及资金清算交收;

  (五)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客户资产安全,禁止挪用、盗卖,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六)制定有效的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对内部电脑系统、网络及通信系统进行安全有效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七)积极配合本公司实施结算参与人资格及结算风险管理,接受本公司的年度自律检查,并按要求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和业务资料;

  (八)与本公司共同维护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本公司业务规则存放结算备付金,提交结算互保金及其他交收担保品;

  (九)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关业务费用和基金;

  (十)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在调整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互保金、相关交收担保品缴付比例、授予市场创新品种的结算业务资格等方面,将充分考虑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状况及执行本公司业务规则的情况。

  第四章 委托结算

  第二十二条 甲类结算参与人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办理结算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结算协议,委托结算协议须经本公司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委托结算期间,受托方应在委托结算协议规定的范围和交收期限内与本公司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并对本公司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受托方在完成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后,应在委托结算协议规定的范围和交收期限内与委托方办理证券与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严格依据委托结算协议的规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有关纠纷可以提请本公司协调解决,但不影响受托方对本公司应承担的最终交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委托结算协议自协议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失效,或经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后失效。受托方应在委托结算协议失效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公司。

  委托结算协议失效后,受托方应继续承担因委托结算协议产生的与本公司未了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章 自律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定期召开结算参与人大会,结算参与人大会由全体结算参与人参加。

  本公司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结算参与人大会。

  第二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大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通报关于结算参与人经营情况、合规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的报告;

  (二)通报关于对结算参与人进行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情况的报告;

  (三)通报关于结算参与人类别调整的情况;

  (四)通报结算互保金和结算风险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

  (五)提出关于行业标准和业务发展的建议及意见;

  (六)有关结算参与人管理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将对结算参与人提出的关于行业标准和业务发展的建议及意见及时做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之间发生与结算业务有关的纠纷,可以提请本公司出面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上月相关统计信息数据、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本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结算参与人定期提交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以外的信息。

  第三十条 结算参与人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本公司提交以下年度报告材料(均应加盖结算参与人公章):

  (一)年度结算业务工作报告;

  (二)经年审或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制作的年度报告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报告;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本公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

  (一)被监管机构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关闭等监管措施;

  (二)发生并购、重组、解散、破产等重大事项;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其他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调查或处罚;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支付困难或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完成与本公司的结算业务;

  (五)发生电脑系统及通信系统技术故障,不能与本公司进行通信或数据传输的重大事件;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公司的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应当向本公司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可以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安排,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进行年度自律检查。年度自律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在结算参与人经营场所,通过听取报告、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对结算参与人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对结算参与人上报的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的分析核查,通过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及时发现结算参与人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可要求被检查的结算参与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会计报表、相关账簿和凭证以及其他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结算数据、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合同或协议文本、风险管理制度文件等;

  (三)现场检查操作规程中涉及的内容及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

  检查人员还可以现场检查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的运行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实施现场检查时, 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和本公司出具的检查通知。

  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可向结算参与人发出高级管理人员约见通知。被约见人应对本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完整、真实的说明和解释,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本公司重点关注对象:

  (一) 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列为高风险机构或被采取强制监管措施;

  (二) 未按本公司要求履行报送月度信息、年度材料、临时材料及其他报告义务,或者在本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不予配合;

  (三) 发生重大法律诉讼、经济纠纷或违法、违规事件,并可能严重影响结算参与人支付能力;

  (四)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本公司设定的预警标准;

  (五) 发生证券或资金交收违约;

  (六) 频繁发生技术系统故障并多次导致结算业务无法正常进行;

  (七) 多次违反本规则、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八) 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结算参与人存在前款四至八项风险情形的,本公司将予以提醒,并要求其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依据其风险程度,可对重点关注的结算参与人采取下列风险防范措施:

  (一) 要求结算参与人增加报告其财务状况及有关说明的次数;

  (二) 提高结算参与人最低结算备付金比率,或要求结算参与人提供其他符合本公司要求的担保品;

  (三) 关闭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款项电子划出通道;

  (四) 暂不交付结算参与人自营或相关证券账户内证券,要求结算参与人提供与风险价值相当的担保品;

  (五) 处置结算参与人自营、相关证券或担保品;

  (六) 限制在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透支期间买入证券的证券账户转指定或转托管,或限制结算参与人关联方证券账户转指定或转托管;

  (七) 暂停、终止结算参与人参与本公司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

  (八) 提请证券交易所对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易进行限制;

  (九) 提请中国证监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十)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本公司在对结算参与人实施前款第(七)、(八)项措施前,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报证券交易所,同时通知有关结算参与人。

  第四十条 结算参与人违约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结算参与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违约结算参与人未能赔偿的损失,按《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及本公司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本公司在按上述规定处理后,有权继续向违约结算参与人追偿。

  第七章 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违反本规则,本公司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纪律处分措施:

  (一)在结算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三)调整结算参与人资格类型;

  (四)暂停、终止其参与本公司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

  (五)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

  结算参与人如发生重大证券、资金交收违约或影响结算系统安全运行的其他情况,本公司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的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代表、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违反本规则,本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结算参与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要求结算参与人更换结算参与人代表、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在依据本规则第四十一条对结算参与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前,将预先告知结算参与人拟给予的纪律处分措施及其原因,结算参与人可以在接到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辩报告,并可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在接到结算参与人的书面申辩报告后,将重新对拟给予结算参与人的纪律处分措施及其原因的合规性及适当性进行复核。如结算参与人申辩合理且属实,本公司将取消或变更拟给予结算参与人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未在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接到结算参与人的书面申辩报告,或经复核维持原拟定的纪律处分措施的,本公司将向结算参与人发出《结算参与人纪律处分通知书》,对其采取相应纪律处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中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金、其他交收担保品、业务费用的缴付标准,以及相关技术系统规范,在其他业务规则中予以具体明确。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结算参与人可以参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债券、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参与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权证及其他市场创新品种结算的,应符合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取得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资产等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公司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被托管、撤销、关闭后,关于其结算业务的过渡安排,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乙类结算参与人托管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可以参照本规则第四章“委托结算”的规定,接受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委托办理结算。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7日起实施。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和职工初步享有了用人自主权和择业自主权。同时,外商来华投资办企业的也越来越多,这对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用人自主权的扩大,部分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存
在不少问题。一些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任意辞退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克扣职工工资;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劳动条件恶劣;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不经培训就上岗;没有保险福利待遇等,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了更 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劳动管理的有?
卣叻ü妫勒笠滴シ蠢投ü娴男形惺当U掀笠抵肮さ暮戏ㄈㄒ妫志陀泄厥孪钔ㄖ缦拢?
一、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劳动合同用人制度,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二、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当地物价指数上涨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工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地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
三、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对职工的培训义务。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四、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待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在基本生活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补贴。对不缴纳或不按期缴
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由银行从帐户中直接划拨,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或补交滞纳金。
五、企业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卫生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四期”保护工作。对于拒不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令其停产。
六、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每周加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必须付给职工相当于本人工资150%—200%的加班工资。
七、企业处罚违纪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体罚、殴打和侮辱职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职工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立即责令其改正,并向职工道歉和赔偿损失。对克扣工资、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等问题要依法及
时处理。对克扣职工工资的,要限期补发;对强行要求职工加班加点的,除限期改正外,还要责令其限期足额发给加班工资。对触犯刑律的,劳动行政部门要建议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监察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结合日常工作经常深入企业,对其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政策法规的行为。
九、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企业应按照《工会法》在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下,成立企业工会。工会要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经常工作,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收到职 工投诉后,要代?
碇肮び肫笠到簧妗6圆桓恼模笆毕蚶投姓棵拧⑸霞豆せ嶙橹陀泄氐ノ煌ūㄇ榭觯餐扇〈胧┦蛊涓恼?
十、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使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家喻户晓,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制观念和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作用,对于执行法规好的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对违法乱纪的典型
也要有选择地公开报道,造成一个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舆论环境。



199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