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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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三府〔2010〕1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2010年9月30日五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2010年9月30日五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四条 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和区镇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
第五条 根据需要,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三亚警备区和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会议任务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指示、决议等。
(二)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需由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一)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三)相关事项管理权限已下放给有关区镇、管委会的;
(四)有重大意见分歧且未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
(五)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八条 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论证和充分征求意见,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深入研究讨论后,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其中,须听证的议题要按规定举行听证会;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不采纳法核意见内容的,须有充分的理由及说明。
第九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按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附件,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审核意见、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三)规范性文件、规划类文本、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较复杂的议题,除应具备前述内容外,还须附起草说明及起草审查人员名单。起草说明应包括起草目的、起草过程、政策法规依据、基本内容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等内容;起草说明应坚持“一议题一说明” 原则,同一议题包含多个相关事项的,应起草一份综合说明,不得附加多个单独说明;起草审查人员名单应注明起草人和审查人(一般为单位负责人)。
第十条 议题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初核,着重审查主题、依据、文字、可操作性、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复核。市政府办公室认为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根据秘书长复核确定的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
第五章 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议题原则上由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重大复杂议题或专业性内容较强的议题,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由汇报单位指定1—2名助手协助汇报。
第十三条 议题提请单位汇报时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重大复杂议题不超过20分钟。附起草说明的议题,汇报单位只汇报起草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议题以口头文字汇报为主,需要多媒体演示的,汇报单位应事先联系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提前安装调试。
第六章 会务工作及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落实:
(一)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
(二)会场布置。安排座席、安装调试多媒体等。
(三)会议签到。会务工作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签到表呈会议主持人阅,会后存档。
(四)会场服务。会务工作人员负责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并办理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五)会后检查。常务会议材料由会务工作人员在会后统一收回。对标明密级或会议主持人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及时核对,当场收回。
第十六条 列席常务会议人员一律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一科书面说明缺席原因报会议主持人批准,并指定一名分管副职出席。
第十七条 出席、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须提前十分钟进场签到候会,并按指定位置或由工作人员指引入座。会议按议题顺序进行,不参加该议题的列席人员,在签到后可在休息室等候。会场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第十八条 会议进行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有紧急文件或紧急情况需要请示参会领导的,经送件人向会议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由会议工作人员代为转送或转达。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会议上分发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于会前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了解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及书面意见等情况。在会上发表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应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会议内容。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纪要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负责,一般二人记录,并对会议进行录音或摄影保存。除被邀请的记者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对会议进行拍照或摄像。记录本设正本、草本,草本为当天会议的记录用,经过整理后抄入正本。会议记录除既定事项外,临时动议事项也要记录。正本的每一次会议记录,都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会议作出的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应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写初稿,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会议主持人签发,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议资料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负责收集、整理、存档。会议记录本在每年年终时交档案室归档保存。凡印发的会议纪要须连同签发底稿及议题相关材料送保密室存档,次年初再由保密室移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第八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及时报道,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办理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办理情况在下次常务会议上通报,并通过简报等方式将各部门办理情况向市领导及时反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2009年7月3日颁布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暂行)》(三府〔2009〕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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