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佳木斯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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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佳木斯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佳木斯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综〔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佳木斯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佳木斯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的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社保等社会关注的群体性复议案件;
  (四)附带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级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报备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备案报告一式两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紧急的重大复议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书面报告案情,并在结案后1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五条 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对案件焦点、难点问题的认定和分析;
  (三)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情况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重大复议案件备案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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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2年10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1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1 总则

1.1 本市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与面临的风险

1.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 目的和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等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指挥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2.5 区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急机构

2.6 基层应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6 响应升级

4.7 社会动员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9 应急处置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人员防护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气象服务保障

6.11 资金保障

6.12 法制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说明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9 附件

9.1 珠海主要突发事件表

9.2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9.3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9.4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本市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与面临的风险

1.1.1珠海是地处珠江口、毗邻港澳的滨海城市,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属地震基本裂度Ⅶ度区,受多种灾害性气候影响,存在较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57种(见附件表1)。

1.1.2珠海市突发事件的主要特点:

自然灾害极为突出。台风灾害(现统称热带气旋灾害)是影响珠海市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台风往往带来狂风、暴雨、有时还伴有强对流天气(如龙卷风,飑线等),从而导致一系列次生灾害的产生。台风灾害的主要类型是风灾、台风暴雨形成的内涝灾害以及台风的强大风力、低气压导致的沿岸风暴潮灾害。此外,珠海每年均受暴雨影响,导致不同程度的内涝,个别年份在暴雨季节因西江上游洪水影响也会受洪涝灾害威胁。

人为致灾因素逐步增加。工程拆迁、农村占地补偿、劳资纠纷事件、校园安全事件、涉港澳台突发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和水上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等事故灾难以及食品安全、烈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人为致灾因素逐步增加,往往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增加了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

1.1.3珠海市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未来面临的主要风险。

除了传统风险外,由于目前处于地震活跃期,珠海市面临着5-6级左右破坏性地震的风险。沿海填海地带的地面沉降和沙土液化的风险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可能性与危害增大。环境污染的威胁较为严重,台山核电站的建成运营增加了核事故的风险,航展安全任务更加艰巨。食品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涉港澳台事件的机率增加。

1.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2.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全面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珠海安全稳定,实现构建“幸福珠海”的目标。

1.2.2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五早”(信息早报告、苗头早预防、隐患早排查、矛盾早化解、事件早处置”)要求,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4)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

(5)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公众,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3 目的和依据

1.3.1目的:

针对珠海市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和风险分析,通过编制预案,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3.2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十二五”期间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珠海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珠海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5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级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三级管理,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及单位应急预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

2.1.2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珠海警备区、市武警支队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2.1.3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上级、驻珠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领导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挂珠海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珠海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市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值班工作;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市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市人防办指挥平台是市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3 专项指挥机构

2.3.1市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三防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市防治红火蚁工作领导小组、市海上搜救中心、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市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小组、市城市建设管理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等。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

2.3.2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市相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开展相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市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相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5市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发改局、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单位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详见附件表2。

武警珠海市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2.3.7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珠海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对工作,依法参与或指挥协调本地区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区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委分管副书记和分管副区长(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是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党政办),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相关部门。

2.6 基层应急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3.1.5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本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市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广东省政府或省政府确定的部门备案。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发布和解除。

(2)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应在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上报广东省和国务院应急办。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市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市应急委领导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

3.2.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实现与广东省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3.3.3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市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应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

4.1.3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相关部门,详细信息的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4.1.4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对于涉及到港澳驻珠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同时通报市台湾事务局、市外事局。

4.1.5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当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6市应急办对于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广东省政府报告。

4.1.7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以及协调工作。

4.2.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报告。

4.2.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外事局、市台湾事务局及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派出机构做好境外保护工作。

4.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应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主责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Ⅱ级响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并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市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当省和国家启动或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国家和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或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安排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市应急委或事发地区应急委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5.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市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可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5.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4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外事局、市台湾事务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升级

4.6.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依靠珠海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协调中央、省等驻珠单位与部门等参与处置工作。

4.6.2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珠海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提请市委、市政府报请广东省委、省政府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4.6.3发生巨灾时,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形成应对巨灾的机制,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工作,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市应急办要立即协调全市应急力量,全面加强应急处置。

4.6.4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市应急办应与市外事局、市外宣办密切配合,在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广东省政府等上级决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4.7 社会动员

4.7.1市或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全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市应急委提请市政府报请上级批准。市应急办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广东省、本市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办进行管理与协调,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应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办在上报市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8.3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4.8.4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上级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 应急处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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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23日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现本案初步调查阶段已经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2年2月20日,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提出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原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原外经贸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三家申请人的总产量已占了中国大陆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原外经贸部经商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3月23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1、确定倾销调查期

  调查机关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02年3月22日,调查机关约见了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调查机关于3月22日,通过中国大陆钢铁协会向"台湾地区钢铁工业同业公会"和"台湾地区工业总会" 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随后,调查机关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驻世界贸易组织经贸办公室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2002年3月23日,调查机关正式公告立案,并同时通知了本案的申请人。

  3、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报名应诉期内,共有18家生产商或贸易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

  4、收集证据

  2002年4月22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了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阐述了延期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了这些公司的申请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日之前,调查机关共收到16家生产商的答卷及部分关联贸易公司及进口商的答卷。

  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个别公司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有关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5、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在案件调查期间,调查机关会见了部分应诉公司人员以及部分涉案国政府有关官员、部分涉案国驻华使馆官员,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三)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

  1、成立调查组,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期

  立案后,调查机关组成本案调查组,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确定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接受应诉登记

  在立案后规定的30天内,共有15户境外生产者、2户境外出口商、3户中国大陆进口商和1家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2年4月1日和4月24日,调查机关分别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境外生产者、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3份,境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5份,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4份。

  4、实地核查

  2002年7月至8月,调查机关分别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了申请书、企业调查问卷答卷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审查,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其中文名称为冷轧板卷,亦称冷轧薄板,英文名称为COLD ROLLED STEEL PRODUCTS;被调查产品品种包括冷轧钢板(英文名称COLD-ROLLED STEEL SHEET)、冷轧钢卷(英文名称COLD-ROLLED STEEL SHEET IN COIL)、冷轧钢带(英文名称COLD-ROLLED STEEL STRIP)。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中列为:72091500、72091600、72091700、7209180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72112300、72112900、72119000。

  被调查产品属低碳或超低碳钢,或碳素钢,或微合金钢制造的无涂、镀层的冷轧钢铁产品,产品厚度不大于4毫米,不管产品的宽度在600毫米以上或以下。其化学成分波动小,力学性能稳定,尺寸精度高,表面质量好。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铁矿石、焦碳、废钢、各种铁合金、蛇纹石、白云石、石灰石等。被调查产品制造过程主要包括炼钢、连铸或模铸、热轧、化学(酸洗)或机械除磷、冷轧、平整、精整、包装等。根据不同的化学和热处理状态,被调查产品可用于制造汽车结构件、机械建筑结构件、各种连接件、电梯、自行车、家用电器等,并作为电镀、热镀等钢材的原料。

  本案立案后,有关应诉企业和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就此次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提出了异议。经过调查,调查机关于2002年11月29日发布公告,确认此次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72091800项下用于马口铁生产的进口冷轧板卷。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特性、化学性能、原材料、生产工序流程、制造过程、产品用途等方面后,认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与中国大陆生产的冷轧板卷属于同类产品,具有可替代性。

  申请企业在调查期内加总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企业的总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主要部分,申请企业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情况。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俄罗斯公司:

  1.俄罗斯Severstal股份公司(JSC SEVERSTAL, RUSSIA)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在俄罗斯国内的销售情况。初步认定,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俄罗斯国内的销售总量及每个具体型号的销售与出口中国大陆的总量及相应的同型号产品出口相比较,符合正常价值比较的数量要求。在俄国内销售中,有十四笔交易未在调查期内收回货款,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将其排除在确定正常价值的俄国内销售之外,采用剩余的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在审查该公司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时,调查机关初步按照与对中国大陆出口时相同的利率调整了国内销售的信用费用;对于该公司在国内销售中进行的贸易环节调整和国内运费的增值税的调整,由于未获得充足证据,调查机关暂不予支持。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大陆出口部分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的销售具有可比性,可被认为确定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一部分。调查机关根据交货地的不同,初步调整了内陆运输的有关费用。

  2.俄罗斯新利佩茨克冶金联合体股份有限公司(JSC NOVOLIPETSK IRON & STEEL CORPORATION (NI&SCo),RUSSIA)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同类被调查产品在俄国内的销售情况,发现该公司对产品的分类既采用前苏联国家标准,同时又按照产品型号、名称的不同以及公司内部实施的产品会计代码的不同对产品分别予以了分类,但答卷中并没有对三个不同标准进行说明,也没有说明三者之间的关系,使调查机关难以理解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资料;同时该公司提供的俄国内销售的材料中,调查机关发现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存在重大出入。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不采纳该公司提供的国内销售材料,而采用现有最佳材料信息计算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并未能按问卷要求提供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全部数据;同时该公司提供的被调查产品总的销售量在多处发现数量不一致,无法采信。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暂不采纳该公司提供的对中国大陆出口的材料,而采用现有最佳材料信息计算调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

  3.俄罗斯玛格尼特哥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MAGNITOGORSK IORN AND STEEL WORKS, RUSSIA)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同类被调查产品在俄罗斯国内的销售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俄罗斯国内的销售总量及每个具体型号的销售与出口中国大陆的总量及相应的同型号产品出口相比,均符合正常价值确定的数量要求。在排除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中的有关捐赠交易后,调查机关初步认为可利用其国内销售确定其正常价值。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情况。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确实的证据,调查机关暂不接受其信用费用以及海关代理费和海关手续的主张,并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调整了CIF价格中的保险费率。

  韩国公司

  1.株式会社POSCO(POSCO,SOUTH KOREA)

  因该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作,调查机关依《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在征求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后,调查机关决定选取调查期内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量最大的前5个型号,这5个型号的出口量约占该公司出口量的79.84%。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以上述5个型号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上述5个型号产品的韩国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POSCO其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在该公司的韩国国内销售中,有部分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销售的,调查机关对这部分交易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这部分交易基本上反映了市场交易状况,因此决定将这部分交易视为该公司韩国国内销售的一部分。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成本部分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并没有报告从关联公司购入材料与非关联公司购入材料间价格差异,因而无法判断该公司从关联公司采购材料价格的公允性,进而无法判断生产成本中原材料价格的公允性。因此,调查机关暂按该公司报告的各月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成本最高数额作为公司产品的年平均原材料成本。

  由于该公司在其成本中报告的单位包装费用较国内销售调整项目的包装项目要低,也未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按其国内销售中包装项目水平调整成本中的包装费用。由于该公司报告的单位产品中包括的人工成本明显不合理,调查机关暂采用申请人的资料。调查机关认为财务报表项下包括了销售折扣项目,但是这部分折扣并未体现在被调查产品的调整项目或成本费用项下,因此调查机关暂按扣除了销售折扣的销售净额向被调查产品分摊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对于该公司分摊的销售费用总额中包括运输及保管费、中转地运营费等,调查机关按销售净额补充分摊了上述两项费用。对于财务及其它费用,该公司排除若干项目以计算分摊的财务费用,计算分摊的财务费用总额是在报表中财务费用总额中加上这些项目的金额,调查机关根据报表中财务费用总额中减去这些项目的金额以计算出分摊的财务费用总额。调查机关暂时排除了该公司的投资业务的项目,包括有价证券评估损失、有价证券处分收益、有价证券评估收益及其它损失和其它收益。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计算了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的成本。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韩国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在五个型号的被调查产品中,有四个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韩国国内销售低于成本,且低成本部分的销售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采用排除低于成本的交易后的国内销售来确定这部分销售的正常价值;由于一个型号的产品的国内销售全部低于成本,因此调查机关采用结构价格的方法来计算这个型号的正常价值,所需利润率采用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平均利润率。

  在审查该公司韩国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时,调查机关发现,对于售前仓储费,该公司声称其国内销售部分通过分销仓库进行,但该公司在答卷成本部分中又声称存货收发并不区别内销产品与出口产品,很明显该公司的前后表述有矛盾之处,而且提出的相关费用和数量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该项目的调整。

  在审查该公司提供的内陆运费(分销仓库--客户)时,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提交的六笔交易的证明材料中,只有两笔交易发票的运费与报告数相同。外经贸暂采用该两笔交易的平均运费数计算所有的内陆运费。

  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声称国内销售以赊销方式进行,并按不同客户的平均信用期间和该公司承担的短期平均借款利率计算信用费用;同时该公司在计算时,将余额为负的客户所承担的信用费用取零,也没有提交有关客户余额的证据,因此,调查机关暂时根据财务报表采用该公司所有客户的平均信用期计算信用费用。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情况。该公司通过其关联韩国贸易商(POSTEEL)和香港关联贸易商(POA)出口部分被调查产品到中国大陆非关联和非关联客户。对于POA再转售给中国大陆关联最终用户的情况,调查机关经过测试,发现这部分价格略高于转售给其它非关联客户,调查机关暂时将这部分销售给关联最终用户的交易包括在计算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的基础内。

  调查机关审查了POSCO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初步决定按POSCO实际承担的利率调整信用费用;对于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说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因此,调查机关暂不予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2.联合钢铁工业株式会社(UNION STEEL MFG. CO., LTD,SOUTH KOREA)

  因该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作,调查机关依《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在征求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后,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选取调查期内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量最大的前5个型号,这5个型号的出口量约占该公司出口量的80%。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以上述5个型号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韩国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总量及有关具体型号占同期其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总数量及具体型号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销售的,调查机关对这部分交易进行了审查,认为这部分交易虽属于关联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情况,初步决定对这部分交易暂不排除。

  在审查该公司提供的成本部分时,由于该公司在计算被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时,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投资业务的损益,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调查机关依该公司提供的分摊方法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分摊到被调查产品中,并重新核算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成本。在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每个型号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的销售部分超过其国内销售总量的20%,调查机关排除了低于成本的这部分交易,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该公司主张按照各销售客户平均信用期间对国内销售的信用费用进行调整,因此调查机关初步使用该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计算了该公司整体的平均信用期间,并根据该平均信用期间调整了该公司国内销售的信用费用。由于没有相关资料证明运费的实际发生,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主张的调整金额不予支持,初步按照已经获得的事实计算了被调查产品的国内运费。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在出口中国大陆销售的调整项目中,该公司没有报告信用费用,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报告的交货日期和收到货款日期计算信用期间,对出口中国大陆销售的信用费用进行了初步调整。对于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说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因此,调查机关暂不予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3.东部制钢株式会社(DONGBU STEEL,SOUTH KOREA)

  因该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作,调查机关依《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在征求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后,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选取调查期内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量最大的前5个型号,这5个型号的出口量约占该公司出口量的71%。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以上述5个型号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的韩国国内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总量及有关具体型号占同期其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总数量及具体型号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在审查该公司提供的成本部分时,由于投资业务的损益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被调查产品成本时,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调查机关依该公司提供的分摊方法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分摊到被调查产品,重新核算了的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成本。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由于每个型号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的销售部分不到其总量的20%,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采用该公司全部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在审查该公司韩国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时,调查机关使用财务报表数据计算了公司整体的平均信用期间,并根据该平均信用期间初步调整了该公司国内销售的信用费用。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材料加以证明,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提出的提前付款折扣、预先订货回扣以及一定数量的赔偿金等调整主张暂不予支持。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出口进行了审查。对于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说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调查机关暂不予接受该项调整主张对于该公司提出的出口退税的主张。

  4.韩国现代HYSCO株式会社(HYUNDAI HYSCO,SOUTH KOREA)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韩国国内销售。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的总量及大部分型号与出口中国大陆相应的总量和具体型号产品相比,符合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在其国内销售的基础上确定其大部分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对于韩国国内销售的数量不符合正常价值比较要求的型号,则由结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在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成本部分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按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销售额占该公司的全部产品的销售总额的比率确定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在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时,因与被调查产品没有直接关系,调查机关将其中的股息收入、有价证券评估收入、其他收入、证券市场安定利益和租赁收入等排除在财务费用之外。

  在审查该公司韩国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调整项目时,调查机关还根据答卷提供的材料初步调整了该公司韩国国内销售的包装费用。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情况。对于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说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调查机关暂不予接受该项调整主张。此外,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材料初步调整了报关代理费项目。调查机关发现现代钢铁公司在调查期内与贸易公司HUYDAI CORPORATION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决定采取现有最佳信息确定HUYDAI CORPORATION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价格。

  乌克兰公司

  1.乌克兰扎波罗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ZAPORIZHASTAL IRON & STEEL WORKS ("Zaporizhstal" JSC),UKRAINE )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的乌克兰国内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乌克兰国内销售的总量及大部分型号与出口中国大陆相应的总量和具体型号产品相比,均符合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在其国内销售的基础上确定其大部分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该公司国内销售平均价格大部分高于年加权平均成本,低于成本的销售的数量未达到其总量的20%,调查机关暂时采用该公司报告的全部国内交易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在审查该公司提供的成本部分时,由于该公司没有说明内外销售产品间的质量差别,而在答卷的成本部分中内外销售的生产成本不一致,调查机关暂采用外销产品的成本作为被调查产品的年平均成本。对于管理、销售及财务费用,该公司未说明有关数据的由来,也未将财务费用按问卷要求分摊到各具体产品;同时调查机关发现按被调查产品销售额占该公司总的销售额销售收的比率将有关成本费用分摊到被调查产品后得到的数据与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相比差别较大,因此调查机关暂时按财务报告中提供的数据进行补充调整成本部分。调查机关暂不支持该公司提出的内陆保险费项目的调整,因为该项目数据及所提供的材料与内陆运费完全一致,调查机关认定是重复计算。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出口。该公司的出口销售全部通过英国米兰公司进行,认为米兰公司为其长期合作伙伴但不是关联公司,并没有将米兰公司报告为关联或是有特殊价格安排,调查机关暂时接受该公司的这项主张,暂时将该公司销售给英国米兰公司的价格作为计算其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CIF价格,该公司没有提供有关资料,调查机关暂按其他资料对该价格进行了估算。

  2.乌克兰马里乌波尔伊里奇钢铁公司(ILICH IRON & STEEL WORKS, MARIUPOL,UKRAINE)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乌克兰国内的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乌克兰国内销售的总量及大部分型号与出口中国大陆相应的总量和具体型号产品相比,均符合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在其国内销售的基础上确定其大部分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成本材料,发现该公司没有将管理、销售及财务费用按要求分摊到各具体产品,调查机关暂按财务报告数据对上述费用按销售收入比例进行了补充调整。由于该公司国内销售平均价格大部分高于年加权平均成本,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未达到20%,调查机关暂时采用该公司报告的全部交易数据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该公司提出的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如运费等主张,公司没有提供确实的证明也未提供说明,因此调查机关初步不接受,暂按通过其它可获得的信息资料调整上述有关项目。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出口。该公司的出口销售渠道全部通过非关联的客户的完成,调查机关将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的客户的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CIF价格,该公司没有提供有关资料,调查机关按其他可获得的信息资料进行了估计。

  哈萨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伊斯巴特-卡尔梅特公司(ISPAT KARMET OJSC, KAZAKHSTAN)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伊斯巴特-卡尔梅特公司调查期内哈萨克斯坦国内的被调查产品的销售。由于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哈萨克斯坦国内销售的总量与出口中国大陆的相应的总量相比,不符合正常价值比较的数量要求。因该公司无法提出充分的且令人信服的理由,调查机关不接受该公司提出的用调查期内对第三国伊朗出口的同类产品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主张,决定通过结构价格确定该公司调查期内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材料,利用该公司提供的审计财务报告的有关数据,将调查期内该公司的折旧和营业所得税补充入该公司的成本之中,并以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额占该公司的全部产品的销售总额的比率确定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及利润,计算出结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由位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关联贸易公司莱克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莱克公司)负责对中国大陆出口。调查机关审查了调查期内莱克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的调整项目情况。调查机关根据答卷的实际情况调整了信用费用,增加了折扣费用和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并根据莱克公司提供的该公司调查期内的审计财务报告,计算出莱克公司调查期内经营被调查产品的有关成本及合理利润,得出莱克公司单位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合理的利润。在莱克公司出口中国大陆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基础上,调查机关排除了莱克公司经营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润,最终确定莱克公司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调查期内的正常出口价值。

  台湾地区

  1.台湾高兴昌钢铁股份有限公司(KAO HSING CHANG IRON & STEEL CORPORATION,TAIWAN)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在台湾地区的销售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内销售的总量及大部分型号与出口中国大陆相应的总量和具体型号产品相比,均符合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在其台湾地区内销售的基础上确定其大部分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由于该公司有相当数量的被调查产品的台湾地区内的销售低于成本的超过其销售总量的20%,调查机关决定排除低于成本的交易,采用其余的高于成本的台湾地区内的销售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关于台湾地区内销售调整,该公司提出了数量折扣调整项目、退款及赔款调整项目和内陆运费调整项目三项主张,但是并没有按照答卷要求提供关于此三项主张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审查了答卷中提供的有关数据之后,调查机关暂时接受该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调整主张,对数量折扣项目和退款及赔款项目不予支持。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该公司除了自行出口,也包括通过贸易商出口至中国大陆,但出口贸易商在出口过程中是以该公司名义从事出口,被调查产品从该公司仓库出货,直接运交在中国大陆的最终用户,贸易商只收取佣金,该公司承担各个贸易环节的费用。因此,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自行出口价格和销售给出口贸易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在审查该公司的出口中国大陆被调查产品价格的调整中,该公司并没有按照问卷中要求报告信用费用,因此调查机关根据每笔出口交易的发货和付款条件以及发票总金额和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对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对于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说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调查机关暂不予接受该项调整主张对于该公司提出的出口退税的主张。

  2.盛余股份有限公司(SHENG YU CO., LTD,TAIWAN)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在台湾地区的销售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内销售的总量及大部分型号与出口中国大陆相应的总量和具体型号产品相比,均符合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在其地区内销售的基础上确定其大部分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在审查该公司提供的成本材料时,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在计算被调查产品成本时,出现"其他成本"一项,未在答卷中作任何说明,经向其代理人了解,也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剔除该部分数据,重新计算各型号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的单位成本费用。在对台湾区内的销售进行低成本测试后,发现被调查产品的台湾地区内的销售全部低于成本销售,调查机关确认被调查产品的台湾地区内的销售无法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营业成本利润率以及被调查产品制造成本计算出合理的单位利润,在以上单位利润及成本费用的基础上,计算出该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情况。该公司通过台湾地区的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间接出口被调查产品。该公司通过非关联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时,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向非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3.台湾统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TONG YI INDUSTRIAL CORPORATION,TAIWAN)

  因该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作,调查机关依《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在征求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后,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选取调查期内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量最大的前5个型号,并以上述5个型号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在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情况。由于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在台湾地区销售被选取的型号产品,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成本、费用及利润数据得出的结构价格作为计算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成本数据有两处不一致,该公司解释一处为调查期内当期的数据,另一处为包括前期数据在内的平均数。调查机关暂按调查期内当期的数据作为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管理、销售及财务费用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项下包括了销售折扣项目,但是这部分折扣并未体现在被调查产品的调整项目或成本费用项下,因此调查机关暂时按扣除了销售折扣后的销售净额分摊被调查产品的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

  对于销售费用,该公司按照所谓被调查部门归纳的销售费用作为应分摊的销售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的归纳缺乏合理证据,暂将除运费和国际运费外的其它销售费用根据销售净额分摊到有关部门,再按部门的生产量分摊到被调查产品,在计算出厂水平的正常价值时中不再扣除运费这个调整项目。对于财务费用,该公司将投资业务的损益包括在应分摊的财务费用内,调查机关认为投资业务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调查机关暂时将只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财务费用项目作为应分摊给被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

  由于被选取型号的调查产品在台湾地区没有销售,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所有其它型号的被调查产品调整项目的平均水平暂作调整。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自行或通过开曼关联贸易商及香港关联贸易商出口部分被调查产品到中国大陆的关联最终用户和非关联客户,其中少量出口交易是销售给公司关联客户自用的,对于这部分交易,调查机关认为其交易价格与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相比是公允的,因此,调查机关暂将这部分交易计入计算出口价格的交易基础。

  关于出口信用费用,公司采取的利率与台湾地区内销售的利率水平不一致,调查机关暂采用台湾地区内的销售计算信用费用时所采用的短期利率计算出口信用费用。关于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说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因此,调查机关暂不予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4.台湾地区尚兴钢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SHANG SHING STEEL INDUSTRIAL CO.LTD , TAIWAN)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在台湾地区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内销售的总量及具体型号与出口中国大陆的相应的总量及相同型号产品相比,符合正常价值比较的数量要求。

  在审查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材料补充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的原材料费用。

  在进行正常价值测试时,由于该公司所有的台湾地区内的销售均低于成本,调查机关确认被调查产品的台湾地区内的销售无法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故暂决定用结构价格确定该公司出口中国大陆的所有品种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调查机关以该公司提供的审计财务报告按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销售额占该公司的全部产品的销售总的比率确定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及合理利润,利用结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调查期内尚兴钢铁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情况。调查机关初步接受了该公司提出的有关费用的调整主张和CIF 值。

  5.台湾地区烨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YIEH LOONG ENTERPRISE CO.LTD , TAIWAN)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在台湾地区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内销售的总量及大部分具体型号与出口中国大陆的相应的总量和相同型号产品相比,均符合正常价值比较的数量要求。因此,除个别台湾地区内销量不足其总销售的5%的型号用结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外,大部分型号用台湾地区内的销售确定其正常价值。

  在审查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时,由于该公司调查期内亏损,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采用本反倾销调查案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钢铁行业的平均利润计算其合理利润。

  在以台湾地区内销售为基础计算部分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时,由于该公司未提确实的证据,调查机关暂时不接受其提出的数量供折扣和其他折扣的调整主张。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情况。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暂时调整了国际(地区)运输费和报关费用,并根据台湾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港口建设费、贸易推广费、公证费和报关费的等调整项目。

  6.台湾地区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TEEL CORP., TAIWAN)

  (1)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在台湾地区的销售情况。在审查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认定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内销售的总量及大部分具体型号与出口中国大陆的相应的总量和相同型号产品相比,符合正常价值比较的数量要求,因此除个别型号因台湾地区内销量不足外,大部分型号符合用台湾地区内销售确

  定其正常价值的标准。

  在审查该公司提供的被调查产品成本材料时,由于该公司未能按问卷要求提供领料单、用工记录、机器设备工作记录和其他费用记录等以及各生产阶段间的流转单证、成本和费用的轨迹分配等能够完整证明调查期内生产成本的有关材料;同时该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完整且信服的年度审计财务报告,因此调查机关无法采用该公司提供的有关被调查产品调查期内的成本的材料,暂决定采用本反倾销调查案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信息作为该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情况。由于该公司在提供的六笔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的交易证据中,调查机关发现每笔交易同时出现单价和总价值不同的两种发票而该公司提供的解释不明确,无法采信该公司提供的发票证据;同时该公司未按问卷的要求将该调查问卷复印本转交所有的有关出口商,仅复印转交中国钢铁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一家答卷,故调查机关决定不采用答卷提供的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据,暂决定采用本反倾销调查案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信息作为该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调查机关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佣金以及利润等。对于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调查机关依据现有最佳材料进行了调整。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并销售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调查机关对不同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各型号产品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值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俄罗斯公司

  1.俄罗斯Severstal股份公司(JSC SEVERSTAL ,RUSSIA):9%

  2.俄罗斯新里佩茨克冶金联合体股份有限公司(JSC NOVOLIPETSK IORN & STEEL CORPORATION (NI&SCo),RUSSIA):29%

  3.俄罗斯马格尼特哥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MAGNITOGORSK IORN AND STEEL WORKS, RUSSIA):29%

  4.其他俄罗斯公司 29%

  韩国公司

  1.株式会社POSCO(POSCO,SOUTH KOREA):10%

  2.联合钢铁工业株式会社(UNION STEEL MFG. CO., LTD,SOUTH KOREA):9%

  3.东部制铁株式会社(DONGBU STEEL,SOUTH KOREA):14%

  4.韩国现代HYSCO株式会社(HYUNDAI HYSCO SOUTH KOREA) :12%

  5.其它韩国公司40%

  乌克兰公司

  1.乌克兰扎波罗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Zaporizhstal Iron & Steel Works("Zaporizhstal"JSC),UKRAINE):16%

  2.乌克兰马里乌波尔伊里奇钢铁公司(ILICH IRON & STEEL WORKS, MARIUPOL,UKRAINE):12%

  3.其它乌克兰公司:22%

  哈萨克斯坦公司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伊斯巴特-卡尔梅特公司(ISPAT KARMET OJSC, KAZAKHSTAN:21%

  2.其它哈萨克斯坦公司:48%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高兴昌钢铁股份有限公司(KAO HSING CHANG IRON & STEEL CORPORATION,TAIWAN):20%

  2.台湾盛余股份有限公司(SHENG YU CO., LTD,TAIWAN) :14%

  3.台湾统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Ton Yi Industrial Corporation,TAIWAN):8%

  4.台湾尚兴钢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SHANG SHING STEEL INDUSTRIAL CO.LTD , TAIWAN):29%

  5.台湾烨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YIEH LOONG ENTERPRISE CO.LTD ,TAIWAN):14%

  6.台湾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TEEL CORP., TAIWAN):28%

  7.其它台湾地区公司:55%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主要事实和证据如下:

  (一)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材料后认为,来自被诉国家和地区中每一国家(地区)被调查产品的被诉倾销幅度和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而且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相同,可以对来自被诉国家和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二)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占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数据,被诉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总量,1999年、2000年、2001年分别为3650994吨、4019201吨、5110801吨,2000年和2001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0.09%、27.16%,调查期内年平均增长率为33.27%。

  2.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呈上升趋势。1999年、2000年、2001年从被诉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分别为36.97%、35.49%、42.03%,调查期内年平均增长率为13%。

  (三)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及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总体上呈下降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数据,被诉国家和地区出口到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1999年、2000年、2001年每吨分别为337.06美元、371.00美元、326.17美元,年平均下降幅度为6.24%,2000年比1999年上升了10.07%,2001年比2000年下降了12.08%,比1999年下降了3.23%。

  2.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削减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下降。2001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削减较为明显,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大幅度压低作用,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2001年比2000年下降13.89%,比1999年下降了1.58%,为调查期内的最低价,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受到严重抑制。

  (四)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1.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量的增长受到抑制。申请企业2000年和2001年同类产品总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5.74%、5.46%,调查期内年平均增长9.82%,同期销售量分别比上年增长4.41%、5.23%,调查期内年平均增长9.13%,而同期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增长14.70%、7.35%,调查期内年平均增长17.99%。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量比表观消费量平均增幅低8.17个百分点;销售量比表观消费量平均增幅低8.86个百分点。上述情况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和销售受到很大抑制,产量和销售量的增长未达到应有的水平。

  2.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申请企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先升后降,后期呈明显下降趋势。申请企业2000年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比1999年增长14.28%,但2001年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却大幅下降,比2000年下降13.89%,比1999年下降了1.58%,为调查期内的最低价。

  3.税前利润呈急剧下降趋势。调查期内申请企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先升后降,后期呈明显下降趋势。申请企业2000年税前利润比1999年增长了53%,但2001年税前利润却明显下降,比2000年下降了41%,比1999年下降了10.53%。2001年为调查期内利润最低年份。

  4.市场份额呈逐年下降趋势。申请企业1999年、2000年、2001年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43.84%、39.91%、39.12%,2000年和2001年分别比上年减少9%、2%,调查期内年平均降幅为7.5%,表明在表观消费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市场份额却连年下降。

  5.劳动生产率呈上升趋势。申请企业2000年和2001年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比上年增长17.43%、21.96%,表明中国大陆产业在管理和技术上不断改进。

  6.期末库存量大幅度增加。申请企业2000年和2001年同类产品期末库存量分别比上年增加-0.14%、12.14%。

  7.人均年工资呈上升趋势。申请企业2000年和2001年生产同类产品职工人均年工资分别比上年增长21%、18%。

  8.投资收益率呈下降趋势。申请企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00年比1999年增长了2.86个百分点,但2001年却大幅度下降,比2000年下降了3.56个百分点。

  9.设备利用率变化不大。申请企业1999年、2000年、2001年同类产品设备利用率分别为82.48%、81.70%、82.08%。设备利用率没有随表观消费量的增长而增长,现有产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10.现金净流量先升后降,后期呈下降趋势。申请企业同类产品的现金净流量在2000年比1999年有所增加,但2001年却出现大幅度下降,比2000年下降了8.71%。

  11.就业人数呈下降趋势。申请企业2000年和2001生产同类产品职工就业人数分别比上年下降6.08%、18.27%,就业人数逐年下降。

  12.中国大陆产业增长明显低于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幅度,也未带来效益增长。调查期内随着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的大幅增长,申请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总的生产能力有所扩大,生产能力年平均增长率为10.37%,但低于同期表观消费量17.99%的年平均增长率,更低于从被诉国家和地区进口产品数量33.27%的年平均增长率。申请企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扩大,产量、销售量增长,效益却在下滑,税前利润急剧下降。

  13.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没有明显变化。调查期内,在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申请企业筹资或投资能力并无明显提高,也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企业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受到明显影响。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情况。

  调查机关根据收回的被诉国家和地区的15户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数据了解到,该15户生产者2001年总生产能力为2933万吨,总产量为2741万吨,期末库存量为86万吨,总出口量为976万吨,其中向中国大陆出口量为406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41%以上。仅从该15户境外生产者的数据看,被诉国家和地区具有巨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较大,其出口对中国大陆市场的依存程度较高,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大幅增加的可能性较大。

  五、因果关系

  (一)上述事实和证据表明,原产于被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已经造成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的实质损害。

  (二)调查机关对可能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损害并非主要由于以下因素造成:

  1.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数据,调查期内每年从被诉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一直在70%以上,而且进口绝对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产品所占比例均在30%以下,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产品影响较小。

  2.中国大陆需求和消费模式的变化。

  近年来,随着中国大陆经济的发展,中国大陆冷轧板卷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调查期内年平均增幅为17.99%。因此,需求变化没有给中国大陆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同时,冷轧板卷也没有其它可替代产品,因此,不可能由于其它替代产品的大量出现导致中国大陆冷轧板卷市场的萎缩。

  3.申请企业经营管理的变化。

  调查表明,申请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不存在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4.其它国家(地区)与中国大陆生产者限制贸易的做法。

  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在调查期内没有遇到其它国家(地区)生产者限制贸易的做法,未受到这方面的影响。

  5.中国大陆内外正常竞争和技术发展。

  申请企业不断改进和提高生产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其劳动生产率每年均在提高,其产品与进口产品在性能和质量上相似,中国大陆产业所受损害并非由于企业缺乏竞争力和本身技术落后、生产效率低下造成。

  6.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的统计数据,调查期内每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出口数量占销售量的比例均在5%以下,出口没有对中国大陆产业产生负面影响。

  7.不可抗力因素。

  申请企业未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件,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

  六、分析结论

  上述事实和证据表明,在调查期内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大幅度上升,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尤其在2001年进口价格下降较大,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大幅下降,税前利润大幅降低,虽然这期间中国大陆冷轧板卷表观消费量逐年大幅上升,但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能力、产量、销售量的增长却受到抑制,其他主要经济指标也呈下降趋势,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对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的分析进一步表明,其他因素不是造成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主要原因。被诉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大陆大量低价出口冷轧板卷是造成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主要原因。

  七、初裁决定

  鉴于上述事实、相关证据和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初裁确定:在本案的调查期内,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存在倾销,对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