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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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包头市享受市政府
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创新型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层次人才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在建设经济繁荣、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生态优美、人民幸福的科学发展示范地区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取得的成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30名左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在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和科研、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岗位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业绩的在职专家、学者、专业技术(技能)人员。重点选拔在科研、生产等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领军人才。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选拔范围。
第五条 参加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工作五年以上(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获得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奖励和荣誉者,不受在我市工作年限限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请:
(一)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是本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学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取得多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经过实施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工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教育理念先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所创立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认可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
(六)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医术精湛,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成绩显著,为自治区同行公认;或在自治区卫生科研和成果推广中业绩突出,被业内公认的专家学者。
(七)在金融、物流、信息、财会、外贸、法律和城建、规划、环保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或为我市赢得重大荣誉、在自治区享有较高声誉、对发展我市先进文化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人员。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或者体育人才的培养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
(十)职业技能处于自治区领先水平,能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市有较大影响;或具有高超技能,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已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5年后再次做出重大突出贡献,并符合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可以直接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第六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由市公务员局组织实施。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推荐选拔工作,在各旗县区党委、政府和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当地人社(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市属企事业单位推荐选拔工作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事业单位的推荐选拔工作由其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申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推荐选拔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人社(事)局负责组织申报。
第七条 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并公示后,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选,填写《包头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表》,并附其近五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奖励证书复印件(同时审核原件)及经济社会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申报程序分别上报各旗县区人社局、稀土高新区人事局、市直主管部门和驻包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二)各旗县区人社局、稀土高新区人事局、市直主管部门和自治区驻包企事业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初选,并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提出拟推荐人选,报市公务员局。
  (三)市公务员局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初审,凡符合推荐条件的,确定为有效推荐人选。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有效推荐人选的业绩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向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提出拟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初步人选。
  (四)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正式候选人名单在《包头日报》和包头人事人才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不影响评选的候选人,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一)由市政府颁发特殊津贴证书。
(二)一次性发放津贴6万元(我市选拔确定的首席专家在聘期内待遇不重复享受)。
(三)优先申报科技项目和申请科研经费。
(四)可向有条件的单位申请配备科研助手或组成创新团队,充分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作用。
(五)在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赴外培训与进修等方面,可根据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优先获得资金支持。
第九条 市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
(一)所在单位要做好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对他们做出的新成绩、新贡献要予以大力宣传和表彰。通过他们的榜样示范作用,带动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技能)人员不断做出新贡献。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以及政府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主动积极到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或基层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帮助基层解决学术技术难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称号:
1.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
  2.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的;
3.在重大工作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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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要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
  第五条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企业专户存储,用于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改造以及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和安全培训等。
  第六条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常识的宣传,培育发展有企业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七条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三同时”审查制度。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生产或者经营。
  第十条 建立安全管理协议制度。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防护。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测、评价。
  第十二条 强力推进工伤保险。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
记建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十四条 加强事故隐患整改。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制定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督促指导整改,直到隐患消除。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油田管线安全监管。在油田输油、输气、轻烃和高压注水管线的安全距离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六条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企业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分别报市、县(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预案每年应当至少演练一次。
  第十七条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八条 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和行业双重管理的原则,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7〕48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扶助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给予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类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为特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 各级劳动部门应制定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
企业在撤销、合并、解散、破产时,其主管部门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生活,并创造条件使其重新获得工作岗位。
第七条 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必须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参加社会统筹保险;正常减员时,应优先留用残疾职工;因停产、放假等原因确需残疾职工下岗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兴办的按摩医疗院(所)和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应优先招(聘)用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落实好城乡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应实行“五保”或集中供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贫困残疾人制度。鼓励领导干部和党员对贫困残疾人实行包户扶助。
第十一条 农村残疾人家庭建住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免收建房占地管理费,并减免建房有关手续费。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家属,参加各种劳动技能学习、培训,并免收其学费和在食宿、交通上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 特困残疾人承租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减免其房租,并在修缮时优先安排。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残疾人动迁户要优先安排周转房,并在回迁楼层、朝向上给予照顾;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要照顾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小学、初级中学,要保证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市属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对达到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应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市属高等院校、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对特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免收学、杂费;对残疾学生酌情减免学、杂费。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医享受优先待遇。特困残疾人就医,持《残疾人证》及特困证明,可在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收取床位费、一般治疗处置费、常规检查费、透视费、手术费、彩色B超费、CT和核磁共振检查等费用。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医,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医疗费用,并酌情安排车辆和人员陪护;属于特困残疾人的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特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和特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入托、入园或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所需费用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机场和城市的商场、影剧院、宾馆、酒店、公园以及体育、医疗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残疾人优先”标志并有方便残疾人进出的无障碍设施。各类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应设立残疾人专用座席。国家机关以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
头、机场等场所应设置残疾人轮椅车。残疾人经常出入的城市交通要道,实行特殊标志。交通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专用车实行特殊标志和停车位。
第二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游览公园免收门票;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第3个星期日)到影剧院观看影剧减半收费;使用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酌情减免费用;免费在停车场停放残疾人专用车辆;进入公共场所时,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市及区(市)、县组织的排练、演出或训练、比赛,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并保证其享受在岗时的工资、奖金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