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3:09:10   浏览:8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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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全面完成招商引资各项目标任务,本着“从严考核、重奖功臣、激发干劲”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资,是指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投资我市的市外资金(含无形资产作价投入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所有引荐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我市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奖 项



第四条 招商引资奖项分设目标奖、重大项目奖、优质服务奖、中介人引荐奖、先进个人奖、重大招商信息提供奖、最佳创意奖、优秀谈判奖、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奖。

第五条 目标奖

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单位设立目标奖。内、外资目标任务同时完成的,奖励5万元;经折算完成的,奖励2.5万元。

对完成目标任务超出部分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一)县区、园区完成目标任务后,自主招商工业类项目外资每超过500万美元或内资每超过1亿元,增加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市直单位完成目标任务后,工业类项目外资每超过100万美元或内资每超过50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经折算完成内外资目标任务的,超额部分比照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对未下达目标任务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单位,比照上述标准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的70%奖励给直接引资人,其余部分奖励给相关人员。

第六条 重大项目奖

对成功引进特色新材料、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项目的单位设立重大项目奖,项目开工建设后投资额达总投资规模10%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

第七条 优质服务奖

对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的单位设立优质服务奖。通过直接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方式,按得分高低每年评选5个优质服务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八条 中介人引荐奖

对利用非公共资源,独立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含招商顾问)设立中介人引荐奖(中介人是指为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落地我市,全程参与、直接服务并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共同确认后报市招商局备案并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的个人或组织)。

(一)引进的项目为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铜产业、电子产业、大型商业、农业产业化类新建项目,且已开工建设并有固定资产投资形象进度。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铜产业、电子产业类项目,2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引进上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超过1亿元,再给予奖励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

引进新建大型商业类且商业单体经营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奖励方式为: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奖励20%,投产形成税收后奖励80%。一个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九条 先进个人奖

对当年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若干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给予3000元/人的奖励。

第十条 重大招商信息提供奖

对提供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铜产业、电子产业项目重大招商第一线索的组织或个人设立重大招商信息提供奖。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上述项目且已开工建设的,给予奖励3万元。

第十一条 最佳创意奖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创新方法,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设立最佳创意奖,给予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优秀谈判奖

对项目谈判过程中表现突出、实现政府利益最大化的个人设立优秀谈判奖。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符合我市鼓励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并开工建设,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优惠政策在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普惠政策范围内或项目用地价格高于周边地区同类别地价和从外地争取来铜投资的项目,给予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奖

对引进后建成的项目,在用工、税收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设立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奖,给予奖励5—8万元。

第十四条 中介人引荐奖与目标奖、重大项目奖、重大项目信息提供奖、最佳创意奖、优秀谈判奖不重复计算奖励。



第三章 考核范围和计奖原则



第十五条 所引进的项目无论大小只按一个单位计算任务和奖励,不得进行拆分。

第十六条 以项目注册资本或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投入的,以外来投资者实际投入部分考核。

第十八条 以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入股等)作价投入的,按合同作价金额实际到位部分考核。

第十九条 合资、合作、外商独资项目以外资实际到位资金考核。

第二十条 争取政策性资金项目、国家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向市外金融机构融资项目以及利用外资中的其他投资、对外借款等只作目标任务统计,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二十一条 奖励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一认定,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的县区、园区兑现。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二十二条 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每年考核一次,日常工作由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小组由市招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目标考核办)、市统计局组成,市招商局负责落实考核具体事宜,考核结果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县区、园区按自主招商、落地统计2个目标任务考核。各部门引荐的项目到县区、园区成功落地后,计算引荐部门目标任务。

第二十四条 招商引资各项考核、确认、奖励工作于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进行,重大项目奖、重大招商信息提供奖、最佳创意奖、优秀谈判奖、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奖由县区(园区)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招商局、财政局共同掌握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年度各类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收回或停止兑现所有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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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

赵明智


  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到,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电子证据给传统证据制度带来了很多挑战。电子证据具有一些特殊的属性,如依赖性、易受破坏性、外在形式多样性、客观真实性以及高科技性。在电子证据的定位方面,存在着很多争议,一些学者认为电子证据属于现有证据类型中的某一种或者某几种,但是本文认为电子证据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西方发达国家都对电子证据问题作出了规定,特别是英美法系认为对电子证据在最佳证据规则方面应该放宽要求。我国法律体系有一些和电子证据相关的规定,但是过于零散,没有形成电子证据法律体系,因此我国有比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制度。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法;传统证据;分类

  ABSTRACT
  With the coming of information era, people’s lif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digital.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has brought many challenges up to the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of evidences.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has many special characteristic, such as dependency, vulnerability, diversity, truthfulness and of high-technology. How to classify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is a controversial issue, some scholars maintain that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should be categorize into one or several traditional evidence, but this paper insists that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should be treated as a new category of evidences. The developed western countries made some regulations on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especially some countries in oceanic legal system have lessened the demands, from the traditional rule of best evidence, on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The laws about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have many flaws in China, so it is urgent to draw on the experience of western countries to improve China’s legal system of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Key Words: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The laws of evidence; The traditional evidences; Classfication.

  1 绪论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到,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但是信息化和数字化促进人类进步的同时,也给人类现有的法律文明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例如,电子证据就对各国现有的证据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国现有的证据制度。我国近年来经济告诉发展,电脑、手机等高科技产品已经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相关数字信息也给作为“呈堂证供”进入诉讼程序。这些“数字信息”的认定给人们带来了很多难题,因而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对电子证据展开一些研究,以期对推动我国电子证据立法和完善证据制度产生一些良好的效果。

  2 电子证据概述

  2.1电子证据的概念

  当代世界各国已经融入了信息化的潮流。电子证据是自电子技术出现及发展以后产生的一种新型证据类型。随着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软件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遍运用,电子商务、电子办公已经或正在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人类进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的新纪元。

  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已经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工具,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同时人们的商务纠纷、法律纠纷也往往涉及电子技术的内容,电子技术由于其本身的特点给这些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很多难题。此外,一些传统犯罪和新型犯罪均把电子技术作为工具,如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盗窃银行帐户等。由于这些犯罪行为和电子技术结合在一起,给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带了了很多困难。因此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展开了研究。

  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笔者认为应该如下定义:电子证据是产生于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的电子记录系统,是人为输入计算机系统或者类似设备,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或者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借助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2.2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和当代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具有密切关系,因而与传统证据相比有着很多不同的特点。综合来看,电子证据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依赖性、易受破坏性、外在形式多样性、客观真实性以及高科技性五个方面。下面分别论述电子证据的这五个特征。

  2.2.1依赖性

  电子证据的依赖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设备才能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等等。而传统证据则不然,以传统的书证、物证来说,这些证据形式依靠一定的自然或者人工的材料得以存在,可以直接读取其中包含的内容。 但是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则不能直接进行,必须依赖于某种中介设备。以Email为例,如果一封Email包含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则必须通过电脑上网收取这封Email,才能通过电脑获知其中包含的信息。如果没有一定的硬件设备,人们是无法获知其中的内容的,因此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依赖性。

  2.2.2易受破坏性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特有的生成、储存和传递方式导致了其特有的隐蔽性,但同时也意味着电子证据容易被删改且不留痕迹。在这一点上,传统的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不同。传统的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资料,由于是依靠模拟信号的连续性形成的,所以当原件发生变化后,可以采用特定的技术手段查明。在当今网络高速普及的时代,网络的高覆盖率和开放结构常常使电子证据会被不着痕迹地删改。删改者既可能是形成电子证据的计算机的使用者,也可能是穿越防火墙的黑客,还可能是来自无法意料的计算机病毒。另外,电子证据储存方便、体积小,持有人往往只需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就可以变更电子证据的内容,甚至销毁证据。电子证据的易破坏性使得它有不稳定的一面,因此有许多人把电子证据易受破坏的这个特性称为“脆弱性”。

  2.2.3外在形式多样性

  电子数据在计算机内部的存在形式是简单电磁形式的,但其外在表现输出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输出在计算机屏幕上成为图像、动画等视频形式,输出在打印纸上成为传统纸介文件,输出在音箱中成为音频信息,输出在缩微胶卷上成为视听资料,计算机程序的执行操作更是以不同的动作指令为表现形式,这都显示了它的外在形式多样性。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使得证据外在形式复杂多样。

  2.2.4客观真实性

  前面谈到电子证据的易受破坏性,但是如果排除了来自外界的干扰和破坏,则电子证据比一般传统证据更能表达客观真实性。通常情况下,电子证据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正是以计算机这种高技术为依托,使它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精确性决定了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电子证据不会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2.2.5高科技性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
1995年1月1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和清算系统。
第三条 按本规则办理的外汇交易限于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即期买卖。
第四条 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方式,采取分别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运行方法。
第五条 会员的交易行为除遵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会员指经交易中心核定,准许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准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向本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可成为本中心会员。
中央银行作为本中心会员参加市场交易。
本中心会员应按规定缴纳席位费。
第八条 会员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九条 会员分为自营会员和代理会员两类。自营会员均可兼营代理业务,代理会员只能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从事自营业务。
第十条 自营业务指会员为其自身外汇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从事的外汇交易。
代理业务指会员为企业提供经纪服务而从事的外汇交易。代理会员应按本中心的有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应指派经本中心认可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其在交易市场内的交易行为负责。会员指派或更换的交易员应经本中心培训并获由本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交易员应对其交易代码保密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内法定节假日不开市。涉及交易币种的国家或地区节假日时,则该交易币种只进行交易,交割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
第十三条 本中心认为确有必要,可变更开市或闭市时间,并报交易市场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偶发事故,本中心可以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本中心应立即恢复交易。
第十五条 当交易市场发生异常情况时,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运行应急方案》处理。
第十六条 本中心交易方式有:
1.现场交易:交易员进入本中心固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2.远程交易:经本中心批准,交易员在会员自行选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员应该遵守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本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报价成交
第十八条 交易市场实行分别报价、撮合成交的竞价交易方式。
第十九条 交易员报价后,由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外汇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的顺序进行组合,然后按照最低卖出价和最高买入价的顺序撮合成交。
第二十条 当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相同时,报价即为成交价;当买入报价高于卖出报价时,成交价为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的算术平均数。
当买卖双方报价数额相等时,买卖双方所报数额全部成交;当买卖双方报价数额不等时,成交数额为所报数额较少者,未成交部分可保留、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报价尚未成交前,交易员有权对其原报价进行变更或撤销。
交易员变更报价后,其原报价的时间顺序自动撤销,依变更后报价时间排列。
第二十二条 交易员应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价格浮动范围内进行报价。
第二十三条 交易市场的外汇价格采用直接标价法,即每一单位外币等于若干元人民币,人民币元以后保留四位小数。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价格公开,公布当时交易开盘价、收盘价、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最新成交价等必要的市场信息。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五章 清算交割
第二十五条 交易市场实行本、外币集中清算的办法,会员进行的外汇交易通过本中心统一清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
第二十七条 会员间的外汇资金清算通过本中心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帐户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会员在办理清算手续的同时,应按规定的比例缴纳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清算资金迟延到帐的,本中心有权提出警告、通报、直至暂停交易,同时要求清算资金到位并缴足罚息。
第三十条 交易市场实行清算基金制度。会员应根据本中心规定缴纳清算基金。
第三十一条 清算基金由本中心实行专项管理,用于资金清算发生差额时的垫付和出现风险时的支付。
清算基金在会员资格终止后按其原缴纳币种予以退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