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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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金昌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代市长:张应华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金昌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举报电话12345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
  市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 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
  (五)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七)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八)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已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生产企业使用非清真食品原料生产清真食品的;
  (十一)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二)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八条 举报奖励方式: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即可予以奖励。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受理部门和机构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凡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件或同一对象的,只奖励最先举报的人。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则不适用。
  第九条 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十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奖励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视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奖励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100—1000元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并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提供举报内容及线索,以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等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市政府设立20万专项资金,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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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山西省政府


(1996年2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篱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各类民用测绘成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行使全省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成果,业务上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管理测绘成果的其他部门应建立测绘成果管理使用制度,配备相应的设施,保证测绘成果的妥善保存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 拥有测绘成果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使用测绘成果。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测绘成果。
第六条 各单位在本省完成的下列测绘成果,应按《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和以下要求,在次年度的四月底以前向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和城市5秒级以上控制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的目录及有关区域略图,收集国外的可用于测绘或修测地形图及其专业测绘的卫星摄影底片和磁带目录一式一份;
(三)地形图、地籍图、行政区域界线图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含数字化图);
(四)正式印刷的普通地图(集、册)、专题地图(集、册)样图一式10份;
(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测绘成果数据和图件目录一式一份;
(六)形变测量和其他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和图件目录或副本一式一份。
第七条 省外单位在本省承担测绘任务和军事单位在本省承担民用测绘任务,须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在测绘成果完成后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第八条 各地(市)、县(市、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将接收的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按年度于次年度的6月底以前统一汇交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第九条 外国人经批准在本省单独测绘或与有关单位合作测绘的测绘成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十条 各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检验测试。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持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开具的统一印制的专用公函,到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使用保密测绘成果,执行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保密测绘成果非经原提供该成果的单位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经批准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应由各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批准的定点复制单位复制。
经批准复制或摘抄的保密测绘成果按原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测绘成果因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成果的测绘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取消其测绘资格;
(二)擅自提价收取测绘成果使用费的,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擅自复制、摘抄保密测绘成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发生保密测绘成果泄密事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保密部门和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告,并由事故责任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


19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行使全省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成果,业务上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将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六)项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三、将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删除。
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测绘成果因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成果的测绘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取消其测绘资格;”,并作为第(一)项。
将第十五条第(三)项作为第(二)项;第(五)项作为第(三)项;第(六)项作为第(四)项。
四、将第六条中的“第四条”改为“第五条”。
五、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1996年2月15日

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三年内基本实现全市城乡居民适龄人员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延市发〔2010〕29号)和《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延政发〔2010〕1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第四条 按照中、省和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目标考核工作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重点。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养老保险扩面情况。本年度新增参保人数、新增缴费人数;本年度实际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比率(简称参保率)。

  (二)缴费情况。根据上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结合本年度扩面、全市人均纯收入增长、缴费人数的变动等因素,确定本年度缴费额与年度缴费人数的比值。

  (三)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养老金是否足额按月发放。

  (四)财政资金配套情况。县区级财政应承担养老保险基金补贴部分的到位情况。

  (五)管理情况。保险工作管理服务情况;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情况。

  (六)各项政策、业务操作及规范管理的执行情况。

  (七)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办法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底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平时考核。平时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处对各县区每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并负责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县区完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年终考核。年终综合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统一抽调人员,深入到县区、乡镇、村、户,采取听、查、问、访的形式,对各县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情况、缴费情况、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情况和基金补贴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考核小组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三)综合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核小组提出的初步意见,结合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进行年度初评,初评结果报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后综合评定。

  (四)评分标准。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其中:领导重视8分,机构建设5分,宣传动员6分,参保缴费20分,待遇发放18分,基金管理18分,基础工作10分,统计工作8分,信息系统建设7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四、奖惩办法

  

  第六条 对各县区完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的综合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总体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年终总评前3名和单项工作完成情况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当年度目标考核的评优评先:

  (一)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于80%;

  (三)县区级财政应承担基金补贴部分未能按规定到位;

  (四)未严格执行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造成基金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五)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突发性事件的。

  

五、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考核评分表

  

附件:
政办175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