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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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全市双拥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全国和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乡(镇)是双拥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德阳“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德阳”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德阳“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经过评选程序命名的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是所命名乡(镇)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体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乡(镇)活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水平全面提高,推动经济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的命名范围是:各县(市、区)所辖的乡(镇)。

第六条 命名表彰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应严格遵循标准,保证质量,实行动态管理,梯次发展。

第七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评选表彰总数控制在全市乡(镇)总数的10%以内。双拥模范乡(镇)每次评选的实际名额,原则上以上届命名表彰的名额为基数,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市创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第八条 对在双拥模范乡(镇)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双拥模范乡(镇)的标准

第九条 命名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应坚持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具体的实施规划、完善的保障措施。基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健全,成员随缺随补,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等例会制度完善、落实经常,组织、协调和指导双拥工作的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双拥工作办公室有办公场地,有专(兼)职人员,有经费保障。乡镇、社区、村、组建有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形成服务网络。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政治教育规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途径和手段,积极组织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双拥宣传教育活动,安排好“双拥周”“双拥月”活动,主要领导带头参与教育。主要口岸、道路等公共场所有固定规范醒目的国防、双拥宣传标志牌。中小学开设国防教育课。

(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十二五”发展规划。积极支持部队建设,主动为驻军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医院、车站等公共服务机构设有优先服务窗口,交通、旅游等服务行业有优惠政策,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办实事成效显著。大力支持军事斗争准备,配合部队完成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研实验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成效显著。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技术拥军,协助军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积极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优惠政策配套,优质服务到位。拥军机制建立,支前保障有力。

(四)拥政爱民成果显著。驻地军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保持人民军队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军队优势,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好扶贫帮困、助学兴教和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帮助地方完成好军训任务。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发展中发挥突击队作用。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法律、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军人优待优抚办法》和《德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转业军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安置以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得到落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医疗、住房等保障落实到位,保证其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重视对零散烈士建筑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的维护管理。完成征兵任务,确保兵员数量、质量,无责任退兵。

(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双拥活动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积极开展活动进社区、学校、机关、连队、行业、企事业单位,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健全各项制度,定期对双拥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相关资料完备,实现双拥工作社会化、制度化、经常化。

(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把道德建设作为军民共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参加创建文明乡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活动。驻军单位与驻地单位结成共建对子,相互支持、共谋发展,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积极开展军(警)民联防、共建平安活动,当地社会稳定、治安良好。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地方、驻军领导互相尊重、互相走访、互通情况。出现军民纠纷,军地领导能及时出面解决,措施有力,处理迅速,善后工作及时,无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评选:

(一)双拥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人员、经费、办公地点不落实;

(二)未形成配套的双拥政策规定,未将双拥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和干部考核内容;

(三)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问题突出;

(四)退役士兵、士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军队离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

(五)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待遇未落实或未达到规定标准;

(六)享受优抚抚恤定补范围标准不公开、不透明;

(七)军民共建活动成效不明显;

(八)发生重大军地、军民纠纷,在市双拥办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造成较大影响。

第三章 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由市委、市政府和德阳军分区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每四年命名表彰一次。

第十三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每次命名表彰由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择优推荐。凡符合第九条规定,并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均有资格被推荐。

第十四条 县(市、区)双拥办公室申报(推荐)市级双拥模范乡(镇)前,要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初查。通过听取汇报、集体座谈、实地了解、软件核阅等方式,提出参评意见。对拟推荐命名对象应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五条 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前,应征求当地驻军、基层群众的意见,并附上主要事迹材料。

第十六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在各县(市、区)按条件、标准进行自查、考评的基础上,经县(市、区)委、政府、人武部审核确定,由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市双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推荐的双拥模范乡(镇)进行考评验收,提出初选名单,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重大异议的报请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予以命名表彰,对有重大异议的,组织实地核查,一经查实即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命名表彰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授予奖牌,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八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应以命名表彰为新的起点,按照“巩固、发展、创新、提高”的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十九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获得命名后,每年要向市双拥办报送1篇双拥工作调研(经验)文章,每年底应将本年度双拥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要点报市双拥办,作为年度检查考评依据。

第二十条 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对辖区内双拥模范乡(镇)的自查管理工作,市双拥办将不定期对全市双拥模范乡(镇)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并报送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下届评选市双拥模范乡(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命名表彰的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双拥工作无新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由县(市、区)双拥办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被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乡(镇)出现政策法规不落实或重大军民纠纷等突出问题,应在纠正和妥善处理的同时,及时将情况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解决措施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乡(镇)称号,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双拥模范乡(镇)称号的,取消其下一届评选资格。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双拥模范乡(镇)评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街道办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德阳市双拥工作先进单位。驻德部队团以下单位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德阳市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德阳市双拥工作先进个人。其命名标准,申报程序、审批权限及命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至颁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发的《德阳市双拥或拥军优属模范乡(镇)命名和拥军优属先进单位表彰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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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包括立式或卧式加工中心、龙门式加工中心(含龙门镗铣床)、数控车床(含车削中心)、重型数控卧式车床(含车削中心)、大型数控立式车床(含车削中心)、数控铣镗床(含铣镗加工中心)、数控滚齿机、数控插齿机、数控剃齿机、数控磨齿机、数控闭式机械压力机及大型多工位压力机、数控激光冲压切割复合机、数控不落轮车床、柔性制造系统,功能部件包括数控装置、高速电工轴(加工中心)、数控动力刀架、数控回转工作台、滚珠丝杠副、直线滚动导轨、自动换刀装置,上述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的具体技术规格和要求见附件。
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企业数控设备或功能部件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00台/套,企业研制生产初期年销售量可适当下调,重型数控设备和超精密数控设备年销售量不限等。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目录详见附件。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中关键零部件,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五、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2007年第2号公告)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款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可享受《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在2008年11月1日前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对上述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自用设备,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上述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述两款执行。
附件: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关键零部件退税商品清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地下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地下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89年6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地下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乘车秩序和行车安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地下铁路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地下铁路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路外人员伤亡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发生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受伤者(移动受伤者时,须标明原位置),并迅速报告地下铁路治安派出所和公安分局。
第四条 地下铁路列车运行中发生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停车,司机或乘务员要向行车调度报告情况、要求停电,并做出现场记录和标记。车站上发生的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经现场勘查,并有两名以上知情者作为证明人,方可送电行车。在洞体内发现路外人员已经死亡,尸体妨
碍行车时,可将尸体移到适当地点。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由地下铁路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一)列车运行中违反操作规程的;
(二)列车运行中发生脱轨、颠覆的;
(三)列车运行中因电力、车辆或其他设备发生故障的。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地下铁路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
(一)越过站台白色安全线被列车碰撞的;
(二)列车进站后车身尚未停稳、车门尚未敞开,即行扒车、抢上车和列车运行中扒门的;
(三)跳下站台、穿越列车走行轨、供电轨或进入禁行区的;
(四)利用列车、机电等设备自伤、自杀的;
(五)抢越地下铁路车辆地面交叉道口的;
(六)违反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车辆、设备,死者尸体,路外人员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应进行勘查、检验。必要时,可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勘验结果、鉴定结论和调查的事实,对造成地下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任作出裁定。
第九条 地下铁路管理部门和路外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条 地下铁路管理部门应承担责任的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由地下铁路管理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赔偿的项目和具体金额由公安机关召集地下铁路管理部门和路外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地下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经
济赔偿协议书》,分别交给双方当事人,即行生效。经两次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执行的,地下铁路管理部门或受害的路外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地下铁路管理部门对无责任的路外人员伤亡事故,不承担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 处理路外人员伤亡事故,不受理路外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解决住房、户口、生育指标、债务、就业、工作调动、调资等事项。
第十三条 由于地下铁路职工的责任造成的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对职工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利用地下铁路列车、机电设备伤人、杀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