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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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1)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 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 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
特此通知。
200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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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7 号

《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农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县及县以下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以及村文化活动室面向农村群众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文化活动室等基层文化场所建设,为农村群众提供基本文化服务。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农业、体育、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引导农村文化建设。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公共文化领域,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快发展农村公共文化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向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层文化场所捐赠设备、资金等财产,以及向农村群众提供免费文化产品等方式,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图书馆、文化馆,可以根据当地文物藏量、地方特色和需要设立博物馆。
乡镇应当设立综合文化站,负责乡镇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领导和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
因乡镇合并而闲置的文化站资产应当继续用于文化服务,方便农村群众就近参与文化活动。
第八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合并、分立、变更或者撤销。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合并、分立、变更或者撤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运行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人口数量以及所承担的职能、任务等因素,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农村群众的文化需求,招募文化志愿者,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的馆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任命或者聘用。
乡镇综合文化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聘任,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开招聘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新任乡镇综合文化站站长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三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对其编制内的专职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职称评定,参照县(市、区)文化馆工作人员执行。对其他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按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应当专职专用。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文化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文化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三章 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公共建筑定额指标体系。
建设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减免相关配套费用;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选址应当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且易于疏散的地方。
县(市、区)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应当安排一定的室外文体活动场地。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有条件的乡镇和服务人口较多的乡镇,参照文化馆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当合理划分功能区,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功能区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展览展示室、综合培训室、电子信息服务室、老年和少儿活动室、体育活动室等。
有条件的乡镇和服务人口较多的乡镇,可以配套建设文体广场、休闲公园和影剧院等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的管理,确保其专项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优质文化服务,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拆除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得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特殊情况下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择地重建。重建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一般不得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条件。拆建所需费用由造成拆建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基础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功能安排等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村文化活动室建设应当以政府为主导,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与村综合服务中心一并规划建设,明确由1名村干部具体负责。
鼓励和支持热心公益文化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建设专题博物馆、艺术馆、展示馆,组建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文化室、图书室等。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村文化活动室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组织开展贴近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为农村群众提供优质文化服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村文化活动室不得从事传播淫秽色情、邪教迷信等活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影响国家文化安全。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基础设施完好,为群众提供安全、良好的活动环境。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基础设施的功能,保证基础设施正常开放。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农闲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适当延长基础设施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活动。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活动室应当利用节庆、农闲和集市,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应当充分发掘和利用本地特色文化资源,开展区域性特色文化活动。
县(市、区)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当提供流动文化服务,方便群众就近参与文化活动。
鼓励依托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村文化活动室开展体育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体育设施共建共享、综合利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村文化活动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发挥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的作用,组织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应当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业务指导,通过艺术交流、文艺辅导、文化下乡等形式,提高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当做好下列文化服务工作:
(一)开展社会宣传教育,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规定,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
(二)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开展阅读指导和读书活动,提供文化信息服务,组织建立农村图书和信息服务网络;
(四)搜集、整理、传承和利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地方特色文化发展,开展文化交流;
(五)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单位俱乐部、社会文艺团队和农民文化户等开展文体活动,培养农村文体骨干和文体志愿者;
(六)配合文化、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和文物保护等工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村文化活动室应当完善服务功能,为农村群众提供适宜的文体活动。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对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
(二)拆除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未按照规定予以重建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经费的。
第三十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基础设施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开放基础设施,或者从事传播淫秽色情、邪教迷信,以及违背社会公德、影响国家文化安全的活动的,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城市街道(社区)文化站(室)的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

国家休育总局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

(体群字〔2001〕102号2001年8月14日)


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一期工程预期目标已经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根据未来10年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和《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要求,对《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作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一)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作为根本任务。
(二)继续坚持国家与社会共同兴办体育事业的格局,走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的道路。
(三)深刻汲取法轮功的教训,增强阵地意识、政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逐步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保障全民健身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同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不断完善居民开展健身活动的条件。
(五)继续抓好建身边场地、抓身边组织、办身边活动的"三边"工程,切实把全民健身事业的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放到重要位置,全面部署,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推动普及。
二、目标和任务
(六)经过10年努力,实现全民健身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和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体系。
(七)群众体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全社会体育意识普遍增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到占总人口的40%左右,国民体质普遍增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显著提高,城市社区和乡镇建有方便居民进行健身活动的体育设施,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阵地在现有的基础上有较大的发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普遍建立体育指导站(中心),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达到65万人以上。
(八)群众体育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形成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国家与社会、个人共同兴办,充满生机活力的全民健身运行机制。
三、对策和措施
(九)进一步强化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职责。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和社会各界办体育的积极性。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发展各具优势和特色的地方全民健身事业.
(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把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作为工作重点,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十一)加强以学校为重点的青少年体育工作.各类学校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十分重视学生的身体健康,保证学生每天有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按照教育性、科学性、趣味性、全面性的原则,坚持寓学、寓练于乐,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
(十二)加强以乡镇为重点的农村体育工作。要建立以乡镇为龙头,村民委员会为基础,农民体协为纽带的组织网络。大力开展"因地制宜、科学文明"贴近广大农民的体育活动。
(十三)加强以社区为重点的城市体育工作。要充分利用社区内各单位人才、资源和场地等条件,建立各类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等便于居民就近就便参加体育活动的组织。社区体育要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
(十四)关注老年人、残疾人体育。要依托社区开展老年人、残疾人体育,发挥社区体育组织在老年人、残疾人体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加快社区老年人、残疾人体育设施的建设,公共体育场所要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十五)倡导民族传统体育。进一步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势,开发民族体育资源,做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推广工作。
(十六)重视军队体育。军队体育由军队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国家体育总局将继续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部队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增强官兵体能,活跃部队文化生活,提高部队战斗力。
(十七)继续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工作的力度,各级体育宣传主管部门要推动和协助新闻媒体报道全民健身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和典型事例,重大活动要集中报道,扩大影响。
(十八)开展以青少年为重点的"五个亿万人群"(即:亿万青少年儿童,亿万农民、亿万职工、亿万妇女、亿万老年人)的健身活动。抓好每年全民健身周活动。大力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适合不同人群参与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化、组织化、规范化水平。组织引导好广场体育、公园体育以及节假日体育。
(十九)积极推进群众体育科技进步,加强全民健身研究与服务工作。在继续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系统研究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科学健身方法和手段的研究。重视群众体育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与普及工作,反对伪科学。
(二十)加强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体育指导站(中心)建设,做到"有人员、有阵地、有经费、有活动"。建立健全群众体育社会团体和其他群众体育组织,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二十一)加快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步伐,不断扩大队伍,对在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从事体育组织和指导工作的人员,逐步施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二)加快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开放。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集中一定财力,有计划的建设社区、乡镇和居民区公共体育设施。全国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要做到全部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做到体育场馆在课余时间向社会开放。
(二十三)加强相关法规建设,积极制定社会体育工作、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管理及保障不同人群参与体育活动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加强体育法制宣传和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的体育权利。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对全民健身事业的资金投入,鼓励厂矿、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资助支持全民健身事业。
(二十五)国家体育总局在继续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抓好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雪炭计划",扶贫帮困。从2001年开始,集中一定数量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如三峡库区、革命老区、老少边穷地区和遭受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援建公用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形象工程。
(二十六)施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和监测工作,力争将国民体质监测指标纳入国家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并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发挥国民体质测定与监测工作的社会效益,争取逐步使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成为学校和行业招生、招工的基础指标.
(二十七)实施对西部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大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四、实施步骤
(二十八)按照"整体规划、逐步实施"的要求,第二期工程分为二个阶段。2001一2005年为第一阶段,巩固完善已经建立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基本框架,2006-2010年为第二阶段,全面推进全民健身体系建设;普遍提高全民健身体系各个部分的规模和水平,实现《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