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减刑时可否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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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减刑时可否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减刑时可否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刑一字第7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原判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否在处理减刑的同时再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经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后,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的意见。此复。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判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否在处理减刑同时再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过去判处相当大一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没有剥夺政治权利。最近有的中级法院在处理劳改部门报请无期徒刑减刑案件同时,准备再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我院对此问题查阅了有关文件,没有找到根据。后与有关部门研究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原判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重新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从法律上讲,从加强对敌斗争意义上讲是可以的。但是,权衡利弊,在处理劳改犯减刑同时,重新剥夺政治权利,我们认为对减刑效果要受到影响,不利于分化瓦解敌人,促进犯人改造。(二)根据全国第十三次公安会议的精神,今后,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四类分子,能不能摘掉帽子,由劳改单位和劳动教养单位分别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确实改造好的,可摘掉帽子;表现一般的可由公安机关考察一个时期,经群众讨论后,再宣布摘掉帽子;改造不好的就不要摘掉帽子。根据这个精神,我们认为,不论过去判处何种刑期,只要刑满释放后没有摘掉四类分子帽子,就要继续实行监督改造,也就自然不能行使政治权利。为此,对过去判决时未经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的不要再重新处理。(三)对原判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如果现在有个别需要非剥夺不可的,我们的看法也应该由原判法院来处理为宜。目前我省控制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处理的劳改犯减刑案件,涉及到全国不少法院判决的案件。为此,由减刑的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亦不够合适。
基于以上三点考虑,我们的意见,过去原判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要再一般的、普遍的重新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更不要在处理减刑同时来搞,以免波动面大,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实际意义也不大。如果有个别需要非剥夺不可的,也应在处理减刑后的适当时机进行。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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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6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科技与环境部谅解备忘录》,自2002年10月1日起,中国的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和头盔产品必须经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贴“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口至越南,越南海关将据此通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越南的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和头盔生产厂商须在2002年10月1日前获得“CCC”认证。
二、国家认监委指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地址:北京朝外芳草地西街15号,总机010-65007744)自2002年5月1日起,受理出口越南的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和头盔生产厂商的产品认证申请。
三、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的检测工作由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宝鸡)、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等4家机构承担,摩托车头盔产品的检测工作由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空军第四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3家机构承担。
四、认监委2001年第3号公告公布了《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和摩托车发动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已包含在内。本次公告同时公布《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请认证机构按照实施规则的规定开展上述产品的认证工作。

附件: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二○○二年四月一日


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1 适用范围 3
2 术语 3
3 认证模式 3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4.1认证申请 3
4.2 型式试验 3
4.3 初始工厂审查 4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
4.5 获证后监督 5
5 认证证书 6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6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6
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7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
6.2 标志加施 7
7 认证收费 7




附件1摩托车头盔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所需资料 8
附件2检测项目 10
附件3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1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2 术语
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定义见GB 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
3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不同生产厂的头盔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结构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材料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规格尺寸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2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 送样原则
按认证申请单元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4.2.2 送样
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4.2.2.2 每一认证申请单元送样6顶。
4.2.2.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见附件2。
检测依据GB 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3。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的标识;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 认证产品抽样检测。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2-6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
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4.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4.4.2.1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
4.4.3 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4.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2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4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3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人日。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3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及4.5.1.1条的规定进行。
4.5.3 认证后监督结果的处理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对外公布。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标志加施
获得认证证书的摩托车头盔生产企业,应在获证的头盔产品上加贴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
7 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所需资料
1 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涉及的企业技术条件(国标、企标或技术条件等)
2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2.1 头盔结构及技术参数汇总表,见表1
2.2 外观照片(前、侧面各一张)
3 相关的检测报告
4 生产企业概况:
4.1 注册的营业执照及商标证书的复印件
4.2 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
4.3 关键外购件、原材料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项目)
4.4 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
4.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
5 产品使用说明书
6其它资料
表1 头盔结构及技术参数汇总表
生产企业:
商标
型号
结构
材料
规格尺寸
种类


附件2:
检测项目

依据GB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检验时,检测项目、要求及其方法见表2。
表2 检测项目、要求及方法
序号 检测项目 要求章条号 检测方法章条号
1 结构、规格尺寸 4、5.1.1、5.1.2、5.1.3 6.2
2 保护范围 5.2.1 6.2
3 质量 5.2.2 6.3
4 视野 5.2.3 6.4
5 护目镜 5.2.4 6.5
6 佩戴装置强度 5.2.5 6.6
7 吸收碰撞能量 5.2.6 6.7
8 耐穿透性能 5.2.7 6.8
9 标志 8.1 目视
备注 第7项高温、低温、水浸各检二顶。

附件3: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关于解决我国旅游点厕所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建设部


关于解决我国旅游点厕所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建设部



经过改革开放十五年来的建设,我国旅游业和风景区事业得到迅速发展,旅游业已具备相当规模,旅游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环境明显改善,创汇创收能力不断提高。但旅游厕所“赃乱差”的状况,一直改观不大,现已成为海外旅游者投诉最多、涉及地区最广的一个问
题,严重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声誉。1992年上半年,国家旅游局在北京、上海、西安、桂林、苏州、广州、南京、杭州、无锡、武汉、重庆等十一个主要旅游城市向海外旅游者发放《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关于游览点及其厕所卫生一项,最高得分仅43.28分(60分及格),最
低只有10.8分,平均得分20.55分。有的外国旅游者尖刻地写道:“你们只讲究‘进口’(指餐饮),不讲究‘出口’(指厕所)卫生!”“到本世纪末,你们中国可能非常强盛,但倘若洗手间还不能改观,那么依然不会受到世人的尊重。”许多女性旅游者为了避免在行车途中和
风景点上厕所,采取不吃早饭或不喝水等消极办法。旅游点厕所“脏乱差”,已严重影响我国的声誉和中华民族的文明形象。
国家旅游局和建设部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再一次研究了解决我国旅游点厕所问题,为切实改善我国旅游点厕所的环境卫生状况,提高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对解决旅游点厕所问题的认识。解决旅游点厕所“脏乱差”的问题,既是改善我国旅游形象,促进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改善我国文明形象的大事。除了旅游系统和城建系统要重视抓以外,请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主动抓好这一工作。只要在各级政府统一安
排下,各有关方面搞好协调配合,就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解决这个问题。
二、解决好旅游点厕所问题,应该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加快进行。今后三年内应集中力量,解决好以下地点的厕所问题:(1)重点旅游景区内的厕所;(2)年接待海外旅游者1000人以上的游览点上的厕所;(3)主要旅游线路区间上的布点厕所。旅游景区和游览点上的厕
所,采取改建和新建相结合的办法;旅游线路区间上的布点厕所,以新建为主,应尽量依托加油站或旅游定点接待单位(休息点、购物点、餐饮点)设置。
三、旅游点厕所必须是水冲厕所,并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修建位置适当,进出口处设有明显标志(包括中、英文字样和图像)。(2)男女厕分设,厕位间均有隔板和门扇,厕所内设手纸架。(3)厕所总数与游客流量基本协调。新建一般可按以下要求建设:男女厕位各3个(
含坐位1个,蹲位2个),男厕附设小便器3个,男女厕各设洗手盆1个,梳妆镜1个;(4)通风、照明、上下水及排污系统畅通。其建造标准大体参照二星级饭店公共洗手间设计。
在无上下水系统可以依托的景区景点,应尽量选择能使污物自然化解、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合适地点,加强自然通风措施,并采用“生态厕所”,“沼气化粪”等先进技术,保证厕所外观整洁,内部干净,使用安全,并无异味。
四、建设旅游点厕所布点规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和建委(建设厅)负责牵头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根据轻重缓急和各个点上的前期准备工作情况,提出1994—1996年三年内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旅游局和建设部备案。
五、建设旅游点厕所的资金,采取主要依靠景区景点单位和地方政府自己解决的办法,并由国家旅游局、建设部分别补助一点。国家旅游局拟从国家计划安排的有限的预算内拨款投资中,每年挤出1000万元(约占四分之一),三年共挤出3000万元,专门用于补助地方兴建旅游
点厕所。原则上,新建改建一座旅游点厕所,每座补助1万元;新建旅游线路区间上的布点厕所,每座补助2万元。建设厕所补助资金的划拨办法,由国家旅游局根据布点规划和每座厕所其他建设资金的配套落实情况,另行专门制定。此外,建设部对部分国家重点风景胜区内新建改建的厕
所,将在每年基础设施维修补助费中,专项补助每座厕所2万元资金,定点方案由建设部确定,并通报国家旅游局。
六、为便于搞好管理,凡是由国家旅游局、建设部补助资金建设的旅游点厕所,一律由厕所所在地单位管理,并均明确以下责任:(1)旅游点厕所必须保证海外旅游者的使用,不得擅自关闭;(2)旅游点厕所必须保证清洁卫生;(3)旅游点厕所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由管理责任单
位负责。
各旅游点厕所责任管理单位,一定要制订专门的管理制度,将任务落实到人。
七、为了提高旅游点厕所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并积累维护维修资金,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和办法,解决管理责任单位用于人工、水电和设施维护保养方面所需的经费,以保证旅游点厕所和周围环境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使用。
八、旅游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场所和其他旅游设施内的厕所,要采取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的办法。旅游管理部门在对这些场所进行定点等考核工作时,要把厕所设施是否完善作为一条重要标准。
九、建设部环境卫生系统和风景区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标准”加强对城市和风景区内旅游点厕所监督管理。
十、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注意收集海内外旅游者对本地区厕所清洁卫生状况的反映和投诉意见,经常开展本地区旅游点厕所卫生工作的检查评比,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广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国旅游点厕所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199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