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检查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26:29   浏览:9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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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检查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清理检查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2001]1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自我部1997年发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2001年经修改后以建设部令第99号重新发布》、《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建房[1997]178号文件)、《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1997年11月1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1998]23号文件)、《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擅自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建办房函[1998]53号文件)以来,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发放工作日趋规范,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单位无视国家的规定,非法印制、推销房屋权属证书,个别地区的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仅未加制止,还擅自购买并发放了这些证书,严重损害了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扰乱了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批示,要求查禁印制假房屋权属证书的违法行为,防止其扰乱房地产市场。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维护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严肃性,坚决打击制假、售假、买假、用假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全国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发放工作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发放假房屋权属证书给居民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恶劣影响,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擅自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的各项规定。

  二、北京印钞厂为目前全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唯一合法印制单位,1998年7月全国全面启用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后,其他任何单位印制的上述房屋权属证书均为假房屋权属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假房屋权属证书要立即封存并停止发放和使用。

  三、已发出的假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要坚决限期收回,并尽快向房地产权利人无偿换发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收回假房屋权属证书和换发合法房屋权属证书的具体方案,应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各市、县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在近期内,集中一段时间,对1998年1月以来的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清理检查内容包括:

  1、本行政区内各市、县所发房屋权属证书是否均在北京印钞厂印制;

  2、未在北京印钞厂印制的,则分别在什么单位印的,印了多少,已发放了多少。

  五、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清理检查内容,对各市、县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发放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对已在建设部注册但未在北京印钞厂印制,以及印制数量与实际发证数量有明显差异的市、县,要重点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意见,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违纪违法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检查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发放情况应于2001年10月31日前书面报告建设部。

  六、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地清理检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地在清理检查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

  联系人:杨佳燕、赵鑫明

  联系电话:68393190

  传真:68394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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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烟草行业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参加行业外有关烟草专卖品展览展销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明电[2002]10号



关于认真落实“烟草行业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参加行业外有关烟草专卖品展览展销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针对近期不断有行业内许多单位、企业反映,收到行业外一些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发来邀请函,邀请参加有关烟草的展览、展销及商贸洽谈活动的情况,国家局办公室九月二十四日发出了“关于烟草行业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参加行业外有关烟草专卖品展览展销等活动的通知”,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通知”的有关规定,遇到类似问题一律按“通知”的要求办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现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1982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5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89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