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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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1] 2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规定的精神,现就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办法调整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更改有关会计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一)将原“1291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名称更改为“1291呆帐准备”。信用社按照规定,以各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的年末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在本科目核算。该科目是资产类的减项,余额在贷方。
信用社提取呆帐准备的资产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帐现金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债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呆帐准备的提取比例另文下发)。
(二)将原“108已核销贷款呆帐”科目名称更改为“108已核销呆帐”,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已核销的呆帐资金和经批准中减当期利息收入的表内应收利息(统称为呆帐,下同)。已核销的呆帐记本科目的收方,收回已核销呆帐除按表内科目进行核算外,同时记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余额反映信用社已核销呆帐的期末总量。
本科目应按已核销呆帐资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户。
二、取消科目
(一)取消“1293待处理抵债资产损失”科目,将该科目余额分别转入相关的呆帐贷款类科目中。
(二)取消“110已核销坏帐损失”科目,将该科目余额全额转入“108已核销呆帐”科目中。
三、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处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列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有关会计分录为:
(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借:应收利息——××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二)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列入表外核算:
1、计算应收利息时:
收: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贷款户
2、收回逾期贷款利息时:
借:现金9或有关科目)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贷款户
四、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农村信用社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会计分录为: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五、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农村信用社应分项逐笔及时按规定进行清理,并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对清理出来符合冲减利息收入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分5年均匀冲减利息收入。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同时,停止执行坏帐核销政策。
各省应在“1321应收利息”科目下增设“待核销应收利息”二级科目,反映农村信用社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的核销情销情况,该二级科目内的数字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分项逐笔及时清理后,符合冲减利息收入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转入“1321应收利息——待核销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待核销应收利息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冲减利息收入时的会计分录按本文四、中的规定执行。
六、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暂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会计分录按本文三、(二)中的规定执行。
七、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会计分录按本文三、(二)中的规定、执行。
八、农村信用社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其中,冲减贷款本金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帐并按规定进行核销,应收利息(表内,下同)则按规定冲减利息收入;冲减贷款本金有余额的,继续冲减应收利息,冲减应收利息不足的,则不足的部分按规定冲减利息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一)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全部用于冲减贷款本金,其差额作为呆帐,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呆帐准备;同时将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
1、按抵债资产计价价值入帐时: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2、将抵债资产价价值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转入呆帐贷款科目时:
借:呆帐贷款类科目
贷:××贷款——××户
3、经批准将其差额冲减呆帐准备时:
借:呆帐准备
贷:呆帐贷款类科目
同时:
收: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贷款户
4、将应收利息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时: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二)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即将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全部用于冲减贷款本金;其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
1、按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入帐时: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2、将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时: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三)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冲减利息收入。
1、按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入帐时: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本金)
贷:应收利息(超过本金的部分)——××贷款户
2、将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的差额部分冲减利息收入时: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四)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五)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与表内外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等于贷款本金与表内应收利卢之和的部分,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能够抵偿表外应收利息的部分,作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结余部分暂作为信用社的负债处理,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结余部分)
同时: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贷款户
九、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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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4月23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2月9日《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据你院提供的材料看,湖南省沅江县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与湖南省国营千山红草尾批发部(以下简称“批发部”)和湖南省沅江县外贸局土产股(以下简称“外贸局”)之间是否有联营关系,应进一步查明。如能查明确有联营关系存在,农行就应当对无法追回的贷款及利息(作为损失)承担连带的责任。
二、在无法认定确有联营关系的前提下,同意一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即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贷款利息由农行自负,对无法追回的全部贷款,批发部和外贸局负连带清偿责任,而不应由农行及批发部、外贸局三家分担损失责任。
此复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我庭受理了一起无效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为了正确处理该案,现将有关问题特向你庭请示。具体情况如下:
1985年3月21日,湖南省国营千山红草尾批发部(以下简称:批发部)、湖南省沅江县外贸局土产股(以下简称:外贸局土产股)与湖南省沅江县农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一份向银行贷款191万元的《工商企业借款借据(代申请书)》,银行工商信贷股长签注了“同意在信托投资中解决191万元,两个月收回”的意见,并盖了工商信贷股的印章。于当日下午办好限额结算凭证,由银行直接交给批发部和外贸局土产股的信息员送往他们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将此款转汇西安被骗。后经批发部和银行先后从西安追回821122元,尚欠1088878元因供货单位(系几个农民合伙)已解散无法追回,致使银行与批发部、外贸局发生纠纷。
经审查:银行违背贷款审批制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批发部仅有注册资金10万元和6名从业人员,既无物资和财产作保证,又无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不具有贷款条件;外贸局土产股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因此,该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银行明知批发部无贷款条件,外贸局土产股不具备法人资格,却违反贷款规定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巨款放走有过错,对造成巨款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批发部在不具有贷款条件、未落实好货源的情况下,盲目贷款经营致使巨款损失有重要责任;外贸局土产股不具备法人资格却参与签订借款合同和经营也有责任。但是,对于无效借款合同如何承担责任,借款合同条例未作具体规定,且无其他法规依照。我们意见:可以适用各类经济合同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过错原则的规定处理,即除已返还的82万余元外,其余无法追回的1088878元及其利息作为损失,由批发部、外贸局、银行三家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批复。
1988年2月9日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的通知

(95)汇资函字第0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的说明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查备案情况。
检查项目材料(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有关批件)是否报送外汇局,是否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是否按规定报送报表。
二、检查合同或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执行情况,包括投资各方资本金的到位情况,产品返销比率完成情况等。
三、检查企业现汇帐户使用情况
查看有无未经批准,违反规定开立的境内外外汇帐户,有无超范围,私自租、借、转让现汇帐户等问题。
四、检查外汇收支及外汇平衡情况
查看企业的外汇收支报告表,分析企业出口创汇情况,考察企业外汇平衡情况。
五、检查买入外汇使用情况。
通过核对买入外汇额与实际用汇额、原定买汇用途与实际买汇用途是否相符,检查有无转让或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情况。
六、检查企业的外汇债务。
检查企业的外汇债务是否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七、检查企业进出口核销情况,有无逾期未核销的情况。
八、检查企业利润分配情况。
分析企业利润分配是否合理,汇出利润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上述内容,只有第二、三、六条都符合有关规定,并且第一、四、五、七、八条中至少有一条符合有关规定者才视为年检合格。企业对第一、四、五、七、八条中未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向外汇局出具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有关要求的书面承诺,到期不能履行承诺者,在下一年度的年检中将
视为不合格。第二、三、六条中任有一条不符合有关规定者,均视为年检不合格。
九、请各分局尽快分别通知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事务所以便他们遵照执行。
年检任务较重的地方,年检完成时间可延至六月三十日。各分局应在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年检统计数据上报总局汇总。
关于“三资”企业外汇年检报告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总局将随后另行下发。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
一、为了配合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外汇年检工作。
三、外汇局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对企业上年度外汇业务年检工作。
四、外汇年检可由外汇局委托指定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时,外汇局可对企业进行抽查。
五、外汇局对企业的外汇年检内容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办理情况;
2.合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执行情况,包括投资各方资本金的到位情况、产品返销比率完成情况等;
3.外汇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
4.外汇收支和外汇平衡情况;
5.买卖外汇使用情况;
6.外汇债务情况;
7.进出口核销情况;
8.报表报送情况;
9.其他与外汇有关情况。
六、企业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指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上年度的外汇年检报告报送外汇局,并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核证手续。
七、外汇局根据外汇年检报告为企业办理核证手续。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外汇局在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企业可持盖有“年检合格”戳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经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须凭外汇局核批的售
汇通知单,方可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业务。逾期未办理核证的企业视为年检不合格企业。
八、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