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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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
市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管理,制止浪费用水,根据《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范围内,违反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有关规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则的规定处罚。
第三条 用水单位违反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扣减用水指标,并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或予以封井。对用水单位的罚款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工程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500元
至1000元罚款。 三、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建筑施工用水未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用水的,处100元至500元罚款。五、不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发现浪费用水不及时整治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六、使用明令淘
汰的用水器具的,每套(件、台)处30元至100元罚款。 七、因供水或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等原因造成浪费用水的,按浪费水量处30天水费的5倍至10倍罚款。 八、直接排放空调、设备冷却水的,按直接排放水量,处30天水费的20倍罚款;未全部重复循环使
用空调、设备冷却水的,按直接排放水量处30天水费的10倍罚款。使用水幕降温的,按直接排放水量处30天水费的50倍罚款。 九、冲刷汽车、机械设备等用水无节水措施的,每处罚款100元至300元。 十、对居民生活用水未按表计量收费,实行用水包费制的,每包费一户

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十一、无自备井使用证取用地下水的,每眼井处10000元罚款;启用已报废的自备井的,处20000元罚款。 十二、在自备井总表外取水,处3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假报自备井用水量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十三、建筑、
市政施工用水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未装表计量的,每处罚款500元至3000元。 十四、在用水高峰期间(每年6月至8月),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未按规定实行夜间用水的,每个用水点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十五、因建筑施工挖断公共供水管线或违章占压公
共供水管线造成跑水的,按浪费水量,处最高水费额30倍至50倍的罚款。 十六、卫生设备、用水管道、阀门等用水设施和消防、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用水设施,因管理不善造成滴水、漏水的,每个滴水、漏水点处30元至100元罚款。 用水单位对上述各项违章行为限期改正
的处罚逾期不执行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从作出限期改正决定之日起,连续计算浪费用水时间,并按上述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条 居民生活用水设备滴水、漏水的,每个滴水、漏水点处10元至30元罚款。其中,居民已向负有房屋修缮责任的单位报修,房屋修缮责任单位未及时修复的,由房屋修缮责任单位交付罚款。
第五条 用水单位浪费用水现象严重,除按本规则处罚外,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20元至200元罚款。
第六条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加收其应缴罚款金额5%的滞纳金。
第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罚款处罚,罚款不满2000元的,由区、县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决定;罚款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罚款不满50000元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决定;罚款50000元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则中按浪费水理或直接排放水量的水费进行罚款处罚的,浪费水量、直接排放水量和水费的计算办法,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 本规则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同时废止。



199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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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1984年8月29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沪高民核字第五十三号《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王声远送达法律文书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鉴于通过王家驹送达诉状副本给王声远被退回的情况,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告送达。并可将公告内容通过王家驹转告被告人。公告期间届满,如被告仍无表示,即视为送达。
此复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9〕1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现将《文山州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文山州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文山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文发〔2008〕21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产业发展千亿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发〔2008〕10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州新型工业化进程,有效发挥文山州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山州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按照中共文山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文发〔2008〕21号),经州政府批准设立的,州、县财政从2009年起,每年按上年度工业企业上缴地方税收总额的3% 提取,专项用于全州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资金。
  第三条 州、县财政分别建立“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其中各县按3%的比例计算预算安排到各县专户后,于每年2月底前统一上缴到州级专户,由州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条 州级及各县工业企业上交地方税收总额数,以州国税局、州地税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并经州财政局审核。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资金扶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州实施“工业强州”战略和推进全州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州工业科学发展、健康协调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资金扶持要与我州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相适应,重点支持矿产业、三七产业、电力产业、化工产业、建材产业、生物资源加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林板浆纸产业发展的项目。
  (三)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适合。专项资金扶持要体现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作用,增强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多渠道吸引资金,加大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投资力度。
  (四)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等程序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做到透明、规范,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增强项目审查和审批的科学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六个方面:
  (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项目。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
  (二)工业园区建设及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软环境配套建设项目,以及促进产业集聚、利用地方特色资源深加工、围绕县域支柱产业等发展县域经济的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其中,对企业项目的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
  (三)企业自主创新和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科研成果产业化、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难题攻关等产学研合作项目;数字化改造、提高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
  (四)企业节能降耗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企业节能、节水、环保、清洁生产的技术改造项目;共伴生矿、工业废渣等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项目;试点企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或无偿补助。
  (五)企业提速增效项目。重点支持对全州工业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牵动作用,能促进工业经济整体效益优化、持续健康发展的项目;投资少、见效快,当年能够发挥效益的项目。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
  (六)州委、州政府确定的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重大事项项目。
  第七条 以下项目不予贴息或补助扶持: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流动资金项目贷款。
  (三)已办理竣工决算或交付使用的项目贷款;当年已安排过其他贴息和补助资金的项目。
  (四)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五)在扶持期内停、缓建项目。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必须具有严格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合格的财会管理人员。
  (三)申报项目必须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的书面申请报告。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预期经济效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申请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办理情况、申请理由等;
  (二)《文山州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三)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准可备案文件。经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初审意见。
  (四)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所涉及的借款借据、利息结算清单。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企业缴税凭证复印件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六)州委、州政府确定事项应出具相关文件。
  (七)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州级专项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按本办法初审后,联文向州经委、州财政局申报。州经委、州财政局对各县上报贴息或补助扶持项目进行会审,并提出扶持意见,联文报送州政府审定。
申报文件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或申报资料不全的申报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州经委、州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对项目库内项目择优排序,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共同按本办法对各县上报的项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当年项目扶持计划和金额。
  第十二条 州经委、州财政局根据州政府的批示,联文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额度。州财政局负责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

第五章 资金支持的标准
  第十三条 每户企业每年度只能申请一次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最多连续支持三年。除国家、省和州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外,每个项目原则上只支持一次。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标准。对企业技改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并根据项目情况给予全部或部分贴息,一般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无偿补助资金的支持标准。原则上一般项目的补助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工业园区接受的园区建设软环境配套项目的补助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提取、安排、使用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贷款贴息资金或无偿补助资金后,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处理,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明细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各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每季度向州经委、州财政局书面上报一次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州经委、州财政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半年向州政府报告一次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年终进行综合总结上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企业要严格实行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对于弄虚作假、多头重复申报、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的,州经委、州财政局有权收回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再次申请资金的资格,同时报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追究违规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经委、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原《文山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05〕20号)、 《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05〕19号)同时废止。

  附件:文山州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http://www.ynws.gov.cn/ws_zfwj/docdetail_new_zfwj.asp?id1=200902251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