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7年11月2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保护和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根据《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按市、区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伐移城市园林树木或占用园林绿地。
因工程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伐移市园林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须按规定报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缴纳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费并领取树木伐移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按下列权限审批,并核发许可证,越权审批的许可证无效,并追究审批者责任:
(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伐移树木(不含街道行道树)5株以下,绿篱10米以下,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50-200平方米,伐移树木5-30株,绿篱10-50米,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伐移树木30株以上,绿篱50米以上,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凡伐移街道行道树的,由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或伐移树木,须一次办清申报手续。
第五条 申请伐移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领取并填写“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伐移申请书”或“西宁市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申请书”,向所在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庭院或居住区申请伐移树木,须附庭院或居住区绿化现状平面图。
第六条 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接到申请要审核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所需的附件是否齐全后按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
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对所有申报伐移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都必须按申请书内容逐项进行现场核实。
第七条 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分别在接到完整的书面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上报。
第八条 “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砍伐(移植)许可证”和“西宁市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许可证”由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使用,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和签证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经审批的树木伐移、补栽计划的实施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占用期满后绿地的恢复。
第十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树木权属者按附表规定标准缴纳树木补偿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审批单位按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缴纳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补偿费。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或其他原因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批,并按所占用绿地面积的当地价和绿化植物的价值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按砍伐树木补偿费标准缴纳保证金,移植树木成活验收后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抵作城市绿化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保证金,占用期满绿地恢复原状后退还,否则保证金抵作城市绿化费。
第十三条 砍伐单位和个人自有树木的,由砍伐单位或个人负责在指定的地点补栽砍伐数量3倍的树木,并按补栽株数向批准单位缴纳每株100元的保证金,补栽一年成活验收后退还保证金。
因特殊情况不能补栽或补栽一年后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城市绿化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木材归树木权属者,伐移树木的人工材料费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园林单位因育苗、间伐作业、绿地改造、病虫害防治等原因需伐移树木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再缴纳各种费用。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园林绿地及损毁城市园林植物和设施的按附表标准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由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市、区园林管理行政部门按职责权限收取赔偿费和补偿费,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园林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园林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大通县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 西宁市城市园林植物及设施补偿费标准
┌──┬─────────┬──┬──────────────┬──────┐│ │ │ │ 补偿金额(元) │ ││项目│ 规 格 │单位├────┬────┬────┤ ││ │ │ │ 损 伤 │ 死 亡 │ 伐 移 │ │├──┼─────────┼──┼────┼────┼────┤ ││ 落│胸径5CM以下(含5CM)│ 株│ 50 │ 200 │ 100 │ ││ ├─────────┼──┼────┼────┼────┤ ││ 叶│胸径6─10CM │ 株│ 51-100 │201-400 │101-200 │ ││ ├─────────┼──┼────┼────┼────┤ ││ 乔│胸径11─15CM │ 株│101-200 │401-600 │201-300 │ ││ ├─────────┼──┼────┼────┼────┤ ││ 木│胸径超过15CM,每增│ 株│ 20 │ 50 │ 30 │ ││ │加1CM,补偿费增加 │ │ │ │ │ │├──┼─────────┼──┼────┼────┼────┤ ││ │高度100CM以下(含 │ 株│ 100 │ 400 │ 200 │ ││ │100CM) │ │ │ │ │ ││ 常├─────────┼──┼────┼────┼────┤ ││ │高度101─150CM │ 株│101-150 │401-600 │201-300 │ ││ 青├─────────┼──┼────┼────┼────┤ ││ │高度151─200CM │ 株│151-200 │601-800 │301-400 │ ││ 树├─────────┼──┼────┼────┼────┤ ││ │高度超过200CM,每增│ 株│ 20 │ 50 │ 30 │ ││ │加10CM,补偿费增加 │ │ │ │ │ │├──┼─────────┼──┼────┼────┼────┤ ││ │高度100CM以下(含 │ 墩│ 25 │ 100 │ 50 │ ││ │100CM) │ │ │ │ │ ││ 花├─────────┼──┼────┼────┼────┤ ││ │高度101─150CM │ 墩│ 26-50 │101-200 │ 51-100 │ ││ 灌├─────────┼──┼────┼────┼────┤ ││ │高度151─200CM │ 墩│51-200 │201-300 │101-150 │ ││ 木├─────────┼──┼────┼────┼────┤ ││ │高度超过200CM,每增│ 墩│ 20 │ 40 │ 30 │ ││ │加10CM,补偿费增加 │ │ │ │ │ │├──┼─────────┼──┼────┼────┼────┤ ││草花│ │平方│ 20-50 │100-200 │40-100 │备注: ││ │ │米 │ │ │ │ │├──┼─────────┼──┼────┼────┼────┤⒈行道树加倍││草坪│ │平方│ 20-50 │100-200 │40-100 │收费; ││ │ │米 │ │ │ │ │├──┼─────────┼──┼────┼────┼────┤⒉古树名木和││ │ │ │ │ │ │和珍稀观赏权││绿篱│ │ 米│ 30-80 │100-200 │40-100 │木视其价值 │├──┼─────────┼──┼────┴────┴────┤收取补偿费;││摘花│ │朵( │ 2-20 │⒊攀援植物按││摘果│ │个) │ │灌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折损│枝条直径不足1CM │ 枝│ 2 │ ││落 │ │ │ │ │├──┼─────────┼──┼──────────────┤⒋园林设施的││ │ │ │ │补偿标准,按││叶树│枝条直径1─3CM │ 枝│ 2-8 │该设施现行工││木 │ │ │ │程造价的1-2 │├──┼─────────┼──┼──────────────┤倍执行. ││树条│枝条直径超过3CM,每│ 枝│ 10 │ ││ │增加1CM,补偿费增加│ │ │ │└──┴─────────┴──┴──────────────┴──────┘
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办发[2003]7号
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枣庄军分区:
现将《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5日
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进一步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意见(试行)》精神,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突出实绩考核的原则,为便于考核全市年度工作目标,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直部门工作目标
(一)目标制定
市直部门(单位)工作目标主要分为业务目标和公共目标,工作目标按照百分制设计,其中,业务目标占70分,公共目标占30分。
业务目标的制定,由各部门(单位)围绕本年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奋斗目标和重点工作,以及业务上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和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事项,提出本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并将其进一步分解成具体项目及每项分值,报各分口考核组(由该分口分管副秘书长及牵头部门组成)审核后送市分管领导审定,填写《目标责任书》。公共目标包括党的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10分)、精神文明建设(5分)、招商引资(5分),其具体项目及每项分值由市各有关部门制定,市考核办公室负责汇总并纳入各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市分管领导与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市考核办公室。
(二)目标管理
目标制定后要实行跟踪管理。
1、部门(单位)日常自查和半年考核。各部门(单位)对目标的实施要制定具体措施,狠抓落实,要建立日常的自查制度和半年考核制度,每半年要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书面报告一次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同时将报告送各分口考核组及市考核办公室备案。
2、综合部门督查。承担目标管理考核任务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把工作部署、督查、考核结合起来,贯穿于全年工作始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跟踪考核,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市考核办公室和负责目标管理考核的部门,要建立对部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档案。
3、年终考核。在部门(单位)年终总结的基础上,由各分口考核组与承担目标管理考核任务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对分口内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计分,并由市考核办公室汇总确定该部门(单位)年度的综合得分。
(三)目标考核
部门(单位)目标考核与目标制定的分值相对应。
业务目标考核实行分管首长负责制,由各分口考核组具体操作,制定口内考核标准和办法,根据部门(单位)业务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考核计分。各个项目得分相加,即为市直各部门(单位)业务目标考核得分,分口考核组报市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市考核办。
公共目标考核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招商局制定考核办法并计分(见附表1、2、3、4)。
对年度内部门工作有创新,典型经验得到市、省、国家级部门或党委政府肯定推广的,考核时予以加分。业务部门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三个等次分别按4分、6分、8分加分;党委、政府的按照市、省、国家三个等次分别按6分、8分、10分加分,同一项目不重复加分。年度内被通报批评的,每通报批评一次,在考核总分中减去5分。加减分因素分别由各口考核组考核计分,报市分管领导审定,送市考核办。
以上三项分数相加,即为该部门(单位)年度综合得分,由市考核办将结果反馈给分口考核组。
(四)目标奖惩
分口考核组按照口内部门综合得分排出名次,按分管部门数的10%的比例计算出先进集体限额,提出拟表彰对象,提请市分管领导审定,经市考核办汇总审查后,报市委常委会批准。
有关工作被纪检、检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执纪执法部门一票否决及总结汇报工作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被评为先进集体的部门(单位)奖励1万元,第一责任人可直接定为优秀等次并予以表彰;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对所涉及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不予表彰;对连续2年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部门(单位),由市委对领导班子实行诫勉或调整。
二、区(市)工作目标
(一)目标制定
区(市)目标制定的原则是:围绕年度经济工作主要任务,突出重点项目,突出发展速度,兼顾发展基础,按照百分制设计。
区(市)工作目标主要分为业务目标和公共目标。其中,业务目标70分,公共目标30分。业务目标又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两部分。经济目标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GDP、地方财政收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利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实际利用外资、外贸进出口、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民营经济税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内容;社会目标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控制、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等内容。公共目标包括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招商引资四项内容。区(市)工作目标由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市考核办公室汇总,与区(市)对接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市委、市政府与区(市)党委、政府签订责任书。
(二)目标考核
区(市)目标考核与目标制定的分值相对应。
区(市)业务目标由市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计分(见附表5、6),报市考核办公室汇总,于每年3月15日前提供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对各项指标审核后送市考核办公室。
公共目标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招商局制定考核办法并计分(见附表1、7、8、9)。
加减分因素的考核办法可参照市直部门。
(三)目标管理和奖惩
1、区(市)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半年和年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2、年度考核得分前2名的区(市),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并奖励10万元,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并记二等功。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及弄虚作假的,对所涉及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不予表彰。
3、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区(市)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使用的主要依据。
三、工作人员目标
每位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市级领导干部)都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工作人员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别由市五大家办公室、市组织(人事)部门和本部门(单位)的考核办公室负责。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将各自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量化,层层分解到各级工作人员,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
(一)目标制定
各级工作人员的目标应根据职位职责和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年度中心工作,按照百分制设计。其中,业务目标90分,公共目标10分(包括自身建设、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及效能服务等)。五大班子成员工作目标,由各自办公室制定;各部门(单位)县级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由各自的考核办公室制定;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工作目标由科室及个人制定。各级工作人员工作目标报其主管领导审定后,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正式下达,并实行政务公开。
(二)目标管理与考核
对主要负责人,重点考核其整体工作完成情况和决策质量;对副职,考核其分管工作完成情况,配合中心工作和临时工作完成情况;对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其履行职责、工作创新等情况。具体操作可从工作量大小、工作性质、工作要求、难易程度等方面去量化细化。
五大班子成员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市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县级工作人员(区〈市〉党委正职除外)的目标管理考核,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在组织述职的基础上按民主测评30分,目标完成情况70分进行考核计分。考核结果,区(市)报送区(市)党委,市直部门报送市分管领导,区(市)党委和市分管领导根据考核结果,按15%、5%的比例分别提出考核优秀等次和拟表彰人员,由各区(市)考核办公室和各分口考核组报市考核办公室。
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的目标管理考核,由各级各部门(单位)考核办公室在本级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组织被考核人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30分,各级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根据工作人员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计分70分,按15%、8‰的比例分别提出考核优秀等次和拟表彰人员报市考核办。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拟定优秀人员和被表彰人员要在所在单位进行5—7天公示。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部门(单位)考核办申请复核,考核办在十日内回复。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三)目标奖惩
考核结果的使用仍按照原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继续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工资的重要依据,切实做到奖优罚劣。
各级各部门按表彰限额从优秀人员中推荐出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和受嘉奖人员(市级领导除外),报市考核办公室审核,提请市委常委会批准。对受表彰的人员,市委、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凡年度内因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被投诉或有其他违纪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年度考核不能被定为称职以上等次,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连续2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本实施细则由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附表1—9
附件二:市直部门(单位)工作目标制定与考核
附件三:市级领导干部工作目标制定与考核
以上各项目标的制定考核均由五大家办公室负责,将结果送市考核办汇总,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由市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