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混凝土制品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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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混凝土制品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加气混凝土制品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1993年2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气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加气混凝土产品的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努力满足用户和社会的需要。
第三条 企业厂长是质量第一责任者,要对质量全面负责。企业要落实各级机构和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制,人员经济收入要与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挂钩,推行方针目标管理,实行质量否决权或质量工资制。
第四条 企业要不断深化质量管理,积极采用GB/T1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编写质量手册。
第五条 各类加气混凝土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本规程。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加气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督促企业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职能在机构上要落实,机构的设立要有利于加强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符合《加气混凝土制品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检验室。
第八条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数量要满足检验任务的需要,素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熟悉生产工艺,能坚持原则。
(二)质量管理人员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标准、规章和制度,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三)检验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产品标准、控制指标、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操作合格证。
第九条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业务骨干的调动要征得质量管理或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第十条 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职责:
(一)负责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二)根据工艺控制规程监督、检验各生产工序的工作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促使改进和提高,符合工艺控制规程后,才能投入生产。
(三)制订产品质量考核计划,并据此组织产品质量考核,统计上报企业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四)研究、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方案。
(五)负责签发产品出厂合格证。
(六)对新产品投产提出产品质量的结论性意见。
(七)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中,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反映真实情况,不得出示伪证。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加气砼企业质量责任制;生产工艺流程控制图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质量分析制度;质量统计报告制度;考勤奖惩制度;质量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抽查对比制度;样品保管制度;访问用户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检验对比制度
(一)为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企业要定期按对比项目对检验员进行抽查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技术晋级和奖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二)各企业每年应向国家建材局硅酸盐建筑制品质检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寄样一次进行对比试验。
(三)检验对比项目及允许误差见表1:
┏━━━━━━━━┯━━━━━━━━┯━━━━━━━━┯━━━━┯━━━━┯━━┓
┃ \ 范 围 │ 同 一 检 验 │ 不 同 检 验 │误差类别│对比产品│试样┃
┃项 目 \ │ 室 不 大 于 │ 室 不 大 于 │ │ │ ┃
┠────────┼────────┼────────┼────┼────┼──┨
┃ 抗 压 强 度│ 8% │ 10% │相 对 │砌块、板│5组┃
┠────────┼────────┼────────┼────┼────┼──┨
┃ 容 重│ 2% │ 4% │相 对 │砌块、板│5组┃
┠────────┼────────┼────────┼────┼────┼──┨
┃ 干 燥 收 缩│0.03mm/m│0.05mm/m│绝 对 │砌块、板│3组┃
┠───┬────┼────────┼────────┼────┼────┼──┨
┃ │重量损失│ 0。4% │ 0.4% │ │ │ ┃
┃抗冻性├────┼────────┼────────┤绝 对 │砌块、板│3组┃
┃ │强度损失│ 2% │ 2% │ │ │ ┃
┠───┴────┼────────┼────────┼────┼────┼──┨
┃ 防 腐 能 力 │ 一 个 级 别 │ 一 个 级 别 │ │ │3组┃
┠────────┼────────┼────────┤绝 对 │ 板 ├──┨
┃钢 筋 粘 着 力 │0.05MPa │ 0.1MPa │ │ │3组┃
┗━━━━━━━━┷━━━━━━━━┷━━━━━━━━┷━━━━┷━━━━┷━━┛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一)各主要生产工序必须建立质量原始控制记录、产品的检验均要填写原始记录和出具检验报告,并建立分类台帐。
(二)原始记录及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涂改,当笔误时应在错数字中央用笔划“=”,再在错数字上方写上正确的数字并加盖改写人的印章。
(三)每月要有产品质量月报和分析报告,全年要有年报和质量工作总结。
(四)技术档案必须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企业要制定落实培训计划,选送检验人员到专业质检单位进行培训,并考核其掌握的检验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的成绩作为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质量奖惩制度
(一)企业应设立奖励基金。对产品质量有成绩或贡献者,应予以奖励。按成绩或贡献的大小给予表彰、增加奖金、上浮工资、晋级等奖励。
(二)对弄虚作假及质量事故责任者应予惩处。惩处按事故大小、责任程度给当事人扣发奖金、下浮工资、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四章 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
第十六条 生产加气混凝土砌块必检项目及检验频率见表2:
┏━━━━━━┯━━━━━━━━━━━━┯━━━━━┓
┃检 验 种 类 │ 检 测 项 目 │ 检验频率 ┃
┃ │ │(不少于)┃
┠─┬────┼────────────┼─────┨
┃ │粉煤灰或│ (1)细度 │ 每 批 ┃
┃ │矿渣或砂│ (2)化学成份 │ ┃
┃ ├────┼────────────┼─────┨
┃原│ │(1)消化温度、消化时间│ 每 批 ┃
┃ │石 灰 │(2)有效钙含量 │ 每 批 ┃
┃ │ │(3)细 度 │ 每 批 ┃
┃ │ │(4)氧化镁含量 │ 每 批 ┃
┃材├────┼────────────┼─────┨
┃ │石 膏 │(1)细 度 │ 每 批 ┃
┃ │ │(2)Cao和SO3含量│ 每 批 ┃
┃ ├────┼────────────┼─────┨
┃料│ │(1)复盖面积 │ 每 批 ┃
┃ │ │(2)活性铝含量 │ 每 批 ┃
┃ │铝 粉 │(3)细 度 │ 每 批 ┃
┃ │ │(4)硬脂酸含量 │ 每 批 ┃
┃检│ │(5)水份散性 │ 每 批 ┃
┃ ├────┼────────────┼─────┨
┃ │ │(1)固体分 │ 每 批 ┃
┃ │ │(2)固体分中活性铝 │ 每 批 ┃
┃验│铝粉膏 │(3)细 度 │ 每 批 ┃
┃ │ │(4)发气率 │ 每 批 ┃
┃ │ │(5)水分散性 │ 每 批 ┃
┠─┴────┼────────────┼─────┨
┃ 半 │(1)料浆比重(升重) │ 每 班 ┃
┃ 成 │(2)砼混合物流动度 │ 每 班 ┃
┃ 品 │(3)浇注高度 │ 每 模 ┃
┃ 检 │(4)坯体切割强度 │ 每 模 ┃
┃ 验 │(5)切割尺寸、外观 │ 每 模 ┃
┠──────┼────────────┼─────┨
┃ │(1)容 重 │ 每 班 ┃
┃ 成 │(2)抗压强度 │ 每 班 ┃
┃ 品 │(3)外观质量、尺寸偏差│ 每 班 ┃
┃ 检 │(4)含水量 │ 每 班 ┃
┃ 验 │(5)干燥收缩 │ 每 批 ┃
┃ │(6)抗冻性 │ 每 批 ┃
┗━━━━━━┷━━━━━━━━━━━━┷━━━━━┛
第十七条 生产加气混凝土板材必检项目生产加气混凝土板材时,除了进行与砌块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检验相同的项目外,还必须作表3所列项目的检验。
┏━━━━┯━━━━━━━━━━━┯━━━━━┓
┃检验种类│ 检 验 项 目 │ 检验频率 ┃
┃ │ │(不少于)┃
┠────┼───────────┼─────┨
┃ 成 │(1)钢筋涂层防腐能力│ 每批 ┃
┃ 品 │(2)板内钢筋粘着力 │ 每批 ┃
┃ 检 │(3)板的外形尺寸 │ 每模 ┃
┃ 验 │(4)钢筋保护层厚度 │ 每批 ┃
┃ │(5)板的结构性能 │ 每批 ┃
┗━━━━┷━━━━━━━━━━━┷━━━━━┛

第五章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规模设置原材料堆场或贮库。进厂原材料应分批验收、分质堆放。
第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主要原材料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材料不得用于生产。注:三种系列的加气砼主要原材料有水泥、石灰、粉煤灰、砂、矿渣、铝粉等。企业应具备检测其化学成份和物理力学性能的手段。生产板材的企业还应具备钢筋、防腐涂料的检测手段。

第六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浇注、静停工艺规程、制度;对钢筋网片制作质量(平整度、配筋、焊接),防腐质量认真检查,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总反馈到前工序。
第二十一条 使用仪器结合经验,控制静停时间,确保坯体具有适当的切割强度。
第二十二条 切割前后的制品应进行外观检验。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蒸压制度,要保证足够的压力及恒温(压)时间。记录齐全。

第七章 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厂产品要进行质量检验,由质量检验机构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第二十五条 出厂产品应分等堆放,并且有足够的存放期。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处理不合格品时,除在供货合同中注明外,尚应另发使用说明书,详细说明准用、禁用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用户档案,定期走访用户,征求意见,改进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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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1]6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在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第四条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简便的原则。经认定的项目享受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
第五条 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计委牵头,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
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1.受理项目认定申请,受认定小组委托组织专家评审;
2.受认定小组委托,定期公开发布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名单,同时将名单报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3.受理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申请,计算、提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科技中介机构、孵化基地、风险投资机构应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将汇总清算结果报市财政局;
4.办理财政专项资金转拨手续。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先进,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申请认定的项目应为在本办法实施以后新建的项目。
第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的《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
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下列范畴:
1.网络设备与技术;
2.软件产品;
3.第三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
4.高清晰度数字电视系统;
5.生物工程及新医药;
6.现代中药;
7.现代农业技术;
8.大规模集成电路;
9.新型半导体、膜等新材料;
10.纳米技术及纳米材料;
11.新型电池及清洁燃料车;
12.环保新技术;
13.航空航天技术;
14.先进装备技术。
第八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万元(软件产品50万元)以上,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0万元(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单位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也可通过所在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区县有关部门向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2.项目实施所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医药类项目应出具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准文件,其他项目应出具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由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核心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及项目经济的可行性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一)申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尸的,免予评审:
1.已经省、部级以上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通过专家鉴定;
2.已列入《北京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北京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或《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
3.获得发明专利。
(二)申报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评审:
1.已经国家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通过专家鉴定;
2.已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或《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将评审意见报项目认定小组审定,认定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对未通过认定的项目,给予书面答复。对通过认定的项目,出具《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第四章 附 件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每年对巳认定的项目进行考核,如发现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项目申报表有严重违背或申报材料虚假的,报认定小组审定后,取消其巳被认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随时受理认定申请,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委、市计委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对企业申报的真实性和管理机构审核认定的公正性的监督。电话号码为66153389/664108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告人在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绑架妇女(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被告人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幼女)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绑架妇女(幼女)的,应当分别以绑架妇
女罪、绑架儿童罪或者绑架勒索罪从重处罚。



199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