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52:15   浏览:8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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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切实管理好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由市广播电视局成立“广州市电视共用天线管理组”(以下简称管理组),审查、考核、监督安装电视共用天线工程队伍;验收测试工程质量;掌握发放工程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合格证;建立电视共用天线技术管理档案;定期巡查使用中的共用天
线质量。同时,向用户提供有关共用天线技术咨询服务。
二、凡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和安装的工程队,须在本文颁布一个月内向市广播电视局共用天线管理组(在法政路法政右巷五号)申报登记,经管理组审查合格取得许可证,再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领到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此项业务。外地工程队必须持有当地广播电视、工商行政
部门所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报经我局管理组注册备案发给进城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经营此项业务。对于无牌开业和外地未经注册开业的工程队,一经发现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最高罚款可达总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
三、凡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之前已安装使用的电视共用天线,各使用单位或集体,应须在本文颁布一个月内主动向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由各街道办事处汇总后直报市广播电视局管理组。
凡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之后间新建或在建未交付使用的工程,则由承建工程队于本文颁布半个月内直接向管理组进行申报登记。
四、对已登记的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由管理组按照技术标准,分期分批进行测试验收。合格者发给使用合格证。不合格者,由使用单位直接雇请或由使用单位委托管理组指派工程队负责改装调试。改装工程费由使用单位负担。
五、为确保消费者利益,对用户负责,今后所有新建工程,必须由使用单位持工程合同和设计图纸,向市广播电视局共用天线管理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所有工程质量保修期最低不少于一年。
管理组 对工程造价、工程设计有权审核、修改。
六、各县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由各县广播部门根据省、市共用天线管理通知精神,结合本县情况提出贯彻意见。
七、加强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是维护群众利益,搞好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措施之一,请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需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由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八、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广播电视局反映。

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范围内所有电视共用天线的安装、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视共用天线系统属广播电视设施,由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高在建筑群和人口居住稠密、中央和省台电视信号减弱的地区,可安装共用天线系统。
第五条 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和安装的工程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并较好地掌握电视接收技术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二)拥有安装天线、室内布线的技术装备;
(三)拥有调整测试共用天线元件和系统所需的仪器。
第六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工程队,须向所在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申报,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经审查合格,领取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和安装《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进行此项业务。
本规定颁布前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工程队,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四十天内补办有关手续,方能继续进行此项业务。
第七条 电视共用天线必须按《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技术标准》(见附件)设计和安装,经所在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验收,合格者发经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经验收不合格者,施工单位须在三个月内按技术标准改装,逾期不改装或改装后仍不符合标准者,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其赔偿损失或负责支付该共用天线重新改装达到标准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视共用天线,使用单位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申请补办验收手续。
经验收不合格者,由使用单位负责雇请施工队进行改装,使其达到技术标准。
对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或经验收不合格而又不进行改装的,或改装后仍不符合标准的电视共用天线,由当地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予以取缔。
第九条 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可定期检查使用中的共用天线系统,对不合格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条 单位、宾馆、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及建筑物安装、使用的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保证能收看中央和省台的电视节目,不得减弱或滤掉中央和省台电视信号。违者,由当地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装;经教育不改的,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网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规划,由广播电视部门开办。
开办闭路电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需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由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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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保险监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署,陆续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在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密切配合下,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代收代缴车船税收入增长迅速,为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缴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个别地方也存在着开展代收代缴工作进展缓慢和机动车车船税政策执行不严格等问题,损害了税收征管工作的严肃性,扰乱了当地保险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尚未开展代收代缴工作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配合,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务必于2008年年内全面开展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二、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使纳税人知晓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相关规定,以及在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过程中实施的过渡措施。
  三、各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代收代缴义务,并通过完善规章制度、修改 "交强险"业务系统等措施,加强代收代缴工作。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和代理机构严格执行车船税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
  (二)要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从2008年8月1日起,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三)要严格执行代收代缴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实施减免、赠送机动车车船税。
  四、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关要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一)对于采取任何形式,诱导、怂恿投保人不缴或缓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不按规定认真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管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各地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机构"交强险"业务和机动车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监管,通过加强应收保费管理,积极探索"见费出单" 等方法,保障机动车车船税按时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将在年内联合组织对部分地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监会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2〕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下发以来,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推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方式改革,着力拓展服务管理内容,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军休工作成绩显著。但随着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步伐的加快,特别是随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数量大幅增加,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军休工作的科学发展。为进一步做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思想观念,切实提高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责任意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既是党的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老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广大军休干部的切身利益。其核心内容是为广大军休干部提供服务保障。只有坚持服务为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才能得到广大军休干部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有效履行民政部门职责,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前,全国已累计接收安置军休干部24万多人,待移交干部滞留部队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迫切需要把工作重心从接收安置向服务管理转移;军休干部人员结构、年龄和思想状况等发生了许多变化,迫切需要为军休干部提供更多更好的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迫切需要进一步提升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主动转变思想观念,始终保持强烈的政治责任意识,抓紧抓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重要考核内容,一同部署、一同推进。要积极协调沟通,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服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形成整体合力。要健全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军地之间和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交流沟通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站)是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各地要根据接收安置军休干部的人数和工作需要,积极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整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服务管理机构,按标准和工作需求建设好附属用房,配备好工作用车。要按照中央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足额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并根据军休干部人员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对于严重缺编的要及时充实补编,对于超编的要逐步调整核减,服务管理机构中已退休的工作人员不得继续占用编制,按国家规定落实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待遇。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人员,尤其要注重选拔综合素质高、政治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机构主要负责人,对于军休干部反映强烈、工作责任心差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解聘。要实行挂牌服务,公开服务承诺,主动接受军休干部监督。要引入社工服务机制,设置社工服务岗位,扩展机构服务功能。要下大力气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三、创新服务内容,提升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指导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不断创新服务内容,提升服务管理效能。要深入推进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在医疗康复、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为军休干部晚年生活提供服务渠道,搭建服务平台。要结合托老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突出做好对空巢、高龄和失能、半失能等军休干部的服务,为军休干部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有针对性的养老服务,满足军休干部的养老服务需求。要大力加强军休文化建设,深入挖掘军休文化潜能,创新载体和方式,借助现代技术和社区资源,丰富军休干部文化生活,扩大军休文化社会影响力。要不断加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围绕军休干部学习教育、信息咨询、医疗保障和应急处置等内容,打造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新型服务平台,用三至五年时间完成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高服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要认真研究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探索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四、严格经费保障,推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顺畅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军休保障经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军休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切实落实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各项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由地方财政配套的军休干部医疗补助、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等经费,确保中央规定的各类配套资金足额到位。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化和军休干部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投入。要加强经费规范管理,认真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05﹞52号),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经费实行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同时,要完善审批制度和财务管理流程,坚持大额资金支出集体议定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五、健全督查奖惩机制,确保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民政部门要本着对军休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检查督导的力度。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实施年度考核奖惩。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综合运用日常督导、定期督导、专项督导、跟踪督导等方式,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责令限期解决。要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做法,并在经费划拨、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于工作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探索建立星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评定机制,制定具体评定细则和标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推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并于今年年底前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民政部

201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