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关于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0:22:41   浏览:9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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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关于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劳动人事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关于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结合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中,必须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技术复杂工
种中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技师聘任制的工作,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各地区、有关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必须精心指导,注意总结经验,切不可一哄而起,放任自流。
二、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要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颁发试行的《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医疗器械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技术复杂的工种中实行。目前,要在技术等级线达到七级以上
(按初中高分级达到高级)的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见附件。
三、技师的名称
(一)从事化学药品生产的,按化学合成制药、抗生素制药、药物制剂三大类专业,分别称化学合成制药技师、抗生素制药技师、药物制剂技师。以上三类外的专业,可在技师前冠以专业或工种名称,如药用玻璃技师、保全工中的管工技师等。
(二)从事医疗器械制造的,在技师前冠以专业工种名称,例如:医械电镀技师、X线机检验技师等。
(三)从事中成药生产的称中成药制药技师,从事中药饮片加工炮制的称中药饮片炮制技师。
四、技师的比例限额,各地区、有关部门应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医药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但在行业内部,应根据单位和工种的性质、特点、类型及不同情况,可调剂使用。
五、被聘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津贴按每人每月二十元核定。具体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由聘任单位根据不同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等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六、被聘技师可享受所在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医药行业内,属其它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单位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组织指导下,由医药管理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可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基层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在主管部门考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国家医
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也可委托地方劳动人事部门负责。
九、关于技师的考核、评审,各地区医药管理部门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技师任职条件严格进行,并将任职条件具体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定后执行。
十、对长期从事生产第一线技术工作的,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工人,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专业技术的考核,重点放在实际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方面。
十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按照《暂行规定》和以上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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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种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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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 药 || |补热息痛 ||58| 氯化工
|磺胺嘧啶: ||32| 还原工 ||59| 氢化工
1| 乙烯基乙醚工 ||33| 酰化工 ||60| 重氮工
2| 缩合工 ||34| 精制工 ||61| 水解精制工
3| 精制工 || |阿斯匹林工: || |维生素C:
4| 甲醇钠工 ||35| 阿斯匹林工 ||62| 种子工
5| 氧化工 || |氨茶硷: ||63| 发酵工
|咖啡因: ||36| 氨茶硷工 ||64| 提取工
6| 缩合工 || |水杨酸: ||65| 酮化工
7| 还原工 ||37| 二氧化碳工 ||66| 氧化工
8| 甲化工 ||38| 水扬酸工 ||67| 转化工
9| 精加工 ||39| 升华精制工 ||68| 精制工
10| 提取工 || |硫酸二甲酯: || |维生素B12:
11| 二甲脲工 ||40| 二甲酯工 ||69| 种子工
|安乃近 氨基比林: || |四-甲基吡啶: ||70| 发酵工
12| 安替比林工 ||41| 反应工 ||71| 消毒工
13| 氨基安替比林工 ||42| 分馏工 ||72| 配料工
14| 酰化工 || |二乙胺: ||73| 过滤工
15| 烷化水解工 ||43| 二乙胺工 ||74| 提炼工
16| 中和脱水工 || |痢特灵: ||75| 层析结晶工
17| 甲酰胺工 ||44| 氨酮工 || |烟酸、烟酰胺:
18| 安乃近缩合工 ||45| 双乙酯工 ||76| 缩合工
19| 氢化工 ||46| 大缩合工 ||77| 蒸馏工
20| 粗氨工 || |乙二胺: ||78| 氧化精制工
21| 精氨工 ||47| 氨化中和工 ||79| 合成工
22| 粗氨回收工 ||48| 蒸馏工 ||80| 精制工
23| 煤提工 || |硫酸阿托品: || |核黄素:
24| 苯肼工 ||49| 有机电化工 ||81| 种子工(有菌种选育的)
25| 缩合工 ||50| 氨化工 ||82| 发酵消毒工
26| 还原剂制备工 ||51| 托品酮工 ||83| 镜检工
|非那西丁: ||52| 侧链工 ||84| 水解沉降工
27| 烃化工 ||53| 酯交换还原工 ||85| 氧化精制工
28| 还原工 ||54| 精制成盐工 || |磺胺甲基异恶唑:
29| 醋化工 || |维生素B6: ||86| 克氏工
|盐酸吗林双胍: ||55| 脂化工 ||87| 脱羰工
30| 吗林工 ||56| 环化工 ||88| 缩合工
31| 缩合精制工 ||57| 硝化工 ||89| 精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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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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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氨苯磺胺: ||123| 羟乙基化精制工 ||156| 碘化工
90| 磺化工 || |烟酸肌醇酯: ||157| 缩合精制工
91| 氨化工 ||124| 合成精制工 || |口服、注射用葡萄糖:
92| 成品精制工 || |异烟肼: ||158| 糖化工
93| 综合利用工 ||125| 异烟酸工 ||159| 净化工
94| 药用磺胺工 ||126| 缩合工 ||160| 结晶工
|磺胺眯: ||127| 精制工 || |葡萄糖酸钙:
95| 缩合工 || |利福平: ||161| 发酵工
96| 精制工 ||128| 种子工 ||162| 精制工
97| 水解工 ||129| 发酵工 || |巴比妥:
|盐酸硫胺: ||130| 消毒工 ||163| 氰化水解工
98| 盐酸乙眯工 ||131| 溶媒法提炼工 ||164| 脂化工
99| 乙酰丙醇工 ||132| 半合成工 ||165| 烷化工
100| 氯酯工 ||133| 侧链工 ||166| 合成工
101| 缩醛工 || |强力霉素: ||167| 精制工
102| 乙酰嘧啶工 ||134| 氯代工 ||168| 溴乙烷工
103| 硝酸胺硫工 ||135| 脱水工 || |盐酸普鲁卡因:
104| 转化工 ||136| 氢化工 ||169| 对硝基苯甲酸工
105| 精制工 ||137| 成盐工 ||170| 脂化还原工
106| 乙酰丁丙酯工 || |氯霉素: ||171| 精制工
107| 无水乙醇工 ||138| 硝化工 ||# |皂 素:
|抗菌增效剂: ||139| 氧化工 ||172| 水解工
108| 甲酯工 ||140| 溴化水解工 ||173| 提取成品工
109| 氧化工 ||141| 酰化缩合工 || |氨苄青霉素:
110| 缩合工 ||142| 还原工 ||174| 化学裂解工
111| 精制工 ||143| 分析工 ||175| 成盐工
|磺胺二甲基嘧啶: ||144| 消旋工 ||176| 缩合工
112| 裂化工 ||145| 成品工 || |苯巴比妥:
113| 分馏工 ||146| 甲酯工 ||177| 乙基化工
114| 缩合工 ||147| 蒸馏工 ||178| 缩合工
115| 精制工 ||148| 对硝基苯甲酸工 || |乙胺丁醇:
|磺胺五甲氧嘧啶: ||149| 三氯乙醛工 ||179| 拆分工
116| 甲酯工 || |泛影酸 ||180| 缩合成盐工
117| 缩合工 ||150| 硝化还原工 || |二苯丙酸落龙:
118| 精制工 ||151| 碘化酰化工 ||181| 氧化脱羧工
|海群生: ||152| 精制工 ||182| 双甲氧基酯化工
119| 酰化工 || |碘番酸: ||183| 水解精制工
120| 甲化工 ||153| 硝化缩合工 || |苯甲酸雌二醇:
121| 结盐工 ||154| 还原碘化工 ||184| 还原酯化工
|硝 唑: || |胆影酸: || |戊酸雌二醇:
122| 合化硝化工 ||155| 硝化还原工 ||185| 还原水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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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妊娠素: ||214| 纯睾丸素工 ||245| 上脱溴工
186| 沃氏精制工 ||215| 丙酰化精制工 ||246| C21工
|雌三醇: || |片 剂: ||247| 乙酰化精制工
187| 烯醇酯环氧工 ||216| 配粉制粒工 ||248| 种子工
188| 雌三醇工 ||217| 压片工 ||249| 发酵工
|炔诺酮: ||218| 糖衣工 ||250| 提取工
189| 酮肟重排工 ||219| 包装工 ||251| 分离精制工
190| 氯醇化工 ||220| 质量检查工 || | (肤轻松类)
191| 环合水解工 || |大输液: ||252| 精制乙酰化工
192| 氧化开环工 ||221| 灭菌工 ||253| 磺酯脱酯工
193| 氧化脱羰工 ||222| 配剂工 ||254| 三酯、6F、转位工
194| 乙炔化工 ||223| 质量检查工 ||255| 溴羟环氧乙酰化精制工
|炔雌醇: || |粉针剂: ||256| 9氟精制工
195| 种子工 ||224| 无菌分装工 ||257| △1-2脱氢工
196| 发酵工 ||225| 灯检印包工 ||258| 17脱酯、16、17双羟缩酮、
197| 提取工 ||226| 质量检查工 || | 水介精制工
198| 精制工 || |水针剂: ||259| 霉菌上脱溴、磺脱酯C21
199| 电子自控精制工 ||227| 配制工 ||260| 17酯精制工
|甲氨喋呤: ||228| 灌封工 || | (地塞米松类)
200| 四氨基嘧啶工 ||229| 包装印字工 ||261| 乙酰化去酮工
201| 成品工 ||230| 质量检查工 ||262| 双烯工
|环磷酰胺: || |抗菌素生物测定: ||263| 上脱氮、环氧工
202| 环磷胺酰工 ||231| 生物测定工 ||264| 开环工
|氟脲嘧啶: || |抗菌素常规药理: ||265| 氢化工
203| 氟代缩环工 ||232| 常规药理工 ||266| C21位上溴工
204| 水介精制工 || |抗菌素: ||267| 氧化工
|环胞苷: ||233| 种子工 ||268| △1-4脱氢工
205| 环胞苷工 ||234| 发酵工 ||269| 溴羟环氧工
|硫酸长春新碱: ||235| 消毒工 ||270| 上氟工
206| 硫酸长春总硷工 ||236| 过滤工 ||271| 上脱氮环氧开环工
207| 硫酸长春新硷工 ||237| 提取工 ||272| 氢化水介氧化C21工
|甲地孕酮: ||238| 结晶工 ||273| 16u甲基霉菌氧化工
208| 甲地孕酮反应工 ||239| 离子交换工 ||274| 磺化脱酯脱氢环氧上氟
209| 成品精制工 ||240| 喷干工 || | 成品工
|黄体酮: || |软膏剂: ||275| 水介—碘化工
210| 氢化水解工 ||241| 软膏制剂工 ||276| 地塞米松磷酸呱嗪成品
211| 沃氏精制工 ||242| 软膏剂检查工 || | 精制工
|甲基睾丸素: || |皮质激素类药物: || | (倍他美松)
212| 格氏反应工 || | (可的松类) ||277| 缩酮—脱酯工
213| 沃氏精制工 ||243| 双烯工 ||278| 格氏—分离工
|丙酸睾丸素: ||244| 氧桥沃氏工 ||279| 后倍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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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实验动物饲养: ||308| 提取工 ||345| 医械抛磨工
280| 饲养工 ||309| 干燥工 ||346| 医械电镀工
|原料药试验: ||310| 研配工 ||347| 锻压检查工
281| 小试验工 ||311| 蜜丸制剂工 ||348| 机钳检查工
282| 中型试验工 ||312| 水(浓)丸制剂工 ||349| 热处理检查工
|卫生材料: ||313| 药酒制剂工 ||350| 医械抛光电镀检查工
283| 精梳工 ||314| 药胶制剂工 || |医用X线机:
284| 炼漂工 ||315| 膏药制剂工 ||351| 控制台组装调试工
|药用玻璃: ||316| 油膏制剂工 ||352| 发生器组装调试工
285| 机制料瓶工 ||317| 包装工 ||353| X线管组件装调试工
286| 机制管子瓶工 ||318| 保管工 ||354| X线机修理工
287| 机制拉管工 ||319| 片剂工 ||355| X线机检验工
288| 仪器吹制工 ||320| 针剂工 ||356| 绕线工
289| 仪器灯工 || |版本二: ||357| 滤线栅工
290| 仪器磨砂工 ||321| 整炮配制工 ||358| 专用配件装配钳工
291| 仪器刻度工 ||322| 一般提取工 ||359| 电真空管、器件清洗工
292| 仪器烘爆圆口工 ||323| 植物有效成分提取工||360| 电真空管器件真空除气工
293| 滤器制造工 ||324| 保管工 ||361| 电真空管、器件装架工
294| 煤气制造工 ||325| 制丸工 ||362| 电真空管、器件玻璃工
295| 溶化工 ||326| 冲散剂工 ||363| 电真空管、器件排气工
296| 退火工 ||327| 酊水糖浆工 ||364| 电真空管、器件老练工
297| 化验工 ||328| 制膏工 ||365| 电真空管、器件供气工
298| 料房工 ||329| 制硬膏工 ||366| 电真空管器件成品检验工
299| 筑炉工 || |中药饮片炮制: ||367| 荧光器件化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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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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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300| 车间检修工 ||330| 挑拣整理工 ||368| 荧光器件涂布工
|原料药生产车间保全工:||331| 切制工 ||369| 化工原料半成品、成品
301| 保全工(包括钳、管、||332| 炮炙工 || | 性能检验工
| 焊) ||333| 粉碎工 ||370| 铅玻璃配料工
|制剂生产车间保全工: ||334| 干燥工 ||371| 铅玻璃坩埚炉溶化退火工
302| 保全工(包括钳、管、||335| 保管工 ||372| 铅玻璃冷加工
| 焊) || |医疗器械制造 ||373| 铅玻璃检验工
|锅炉工: || |手术器械: || |医用电子仪器:
303| 锅炉工 ||336| 热锻工 ||374| 装接工
|中成药(技术等级标准有||337| 冷锻工 ||375| 结构装配工
|两个版本,以企业为单 ||338| 机 工 ||376| 调试工
|位,任选一种) ||339| 钳 工 ||377| 成品检验工
|版本一: ||340| 砂轮工 ||378| 例行试验工
304| 净选整理工 ||341| 热处理工 ||379| 线圈绕制工
305| 炮制工 ||342| 医械焊工 ||380| 变压器装校工
306| 方剂调剂工 ||343| 电机床工 ||381| 外购电气零部、整体检
307| 粉碎工 ||344| 模具工 || | 验(筛选)工
------------------------------------------------

续表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382| 修理工 ||396| 制冷装配钳工 ||409| 灯 工
|医用光学仪器: ||397| 制冷管路工 ||410| 芯子磨削工
383| 粗磨工 || |注射针: ||411| 装配、磨配工
384| 球面工 ||398| 针座机工 || |体温计:
385| 平面棱镜工 ||399| 毛细管拉制工 ||412| 灯 工
386| 真空镀膜工 ||400| 针管机工 ||413| 倒空气复溢工
387| 照相复制工 ||401| 装配工 || |齿科材料:
388| 磨边工 || |注射器: ||414| 有机原料制造加工工
389| 刻度工 ||402| 玻璃料房配料工 ||415| 合金熔铸工
390| 仪器装校工 ||403| 玻璃熔炉(池炉)司炉工||416| 牙齿模具工
391| 检验工 ||404| 玻璃熔炉(坩埚炉)司炉||417| 窑炉工
392| 光学纤维工 || | 工 || |卫生材料:
|医用冷冻设备: ||405| 玻璃机械拉管工 ||418| 制膏工
393| 制冷工 ||406| 玻璃手工拉管工 || |医械钣金:
394| 制冷检查工 ||407| 芯子、外套成形工 ||419| 钣金工
395| 制冷修理工 ||408| 芯子、外套整形工 || |
-------------------------------------------------
说明:医药行业的产品结构比较复杂,工种较多,有一部分工种未制订全国统一技术等级标准,其中技
术复杂、需纳入实行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补充技术等级标准,报国家
医药管理局颁发后纳入实行技师聘任制范围。



198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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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随着数字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我们从网络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量信息,宪法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与满足,各种网络平台的不断完善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也开始利用这个条件,哗众取宠搞网络炒作,利用当今网民对政府、司法的敏感,对一些涉政涉诉事件扭曲事实、添油加醋,甚至是恶意诽谤、造谣抹黑,损害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网络谣言已成为社会公害、网络“毒瘤”,不仅使善良的人们受骗上当,损害社会诚信,破坏公共秩序,影响正常社会生活,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直接危及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危害极大。而我国法律对网络造谣者和传谣者的惩处力度与之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相适应。

  本文从分析网络谣言的形成原因及构成主体方面入手,总结国内外针对网络谣言的刑事立法现状,对我国网络谣言刑事立法提出建议,以期加大对网络造谣者和传谣者的惩处力度,以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网络秩序。

 
  【前言】

  随着数字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我们从网络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量信息,宪法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与满足,各种网络平台的不断完善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网络的迅猛发展在给信息交流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不仅为许多在实际工作中不好解决、难以解决的事情提供了一条捷径。不乏有一些因政府不当行政、司法不公、官员贪污腐败等原因给群众造成利益损害的事件被网络曝光从而得到解决的事例,但同时网络的迅猛发展也使谣言“插上了翅膀”。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手机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和微博等新兴媒体的崛起,网络谣言也呈激增之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也开始利用这个条件,哗众取宠搞网络炒作,利用当今网民对政府、司法的敏感,对一些涉政涉诉事件扭曲事实、添油加醋,甚至是恶意诽谤、造谣抹黑,损害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网络谣言已成为社会公害、网络“毒瘤”,不仅使善良的人们受骗上当,损害社会诚信,破坏公共秩序,影响正常社会生活,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直接危及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危害极大。而我国法律对网络造谣者和传谣者的惩处力度与之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相适应,因此作者认为我国急需对此类造谣传谣行为制定相关刑罚,加大对网络造谣者和传谣者的惩处力度,以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网络秩序。

  一、网络谣言的成因

  谣言,自古有之。《吕氏春秋•慎行》中的“察传”曾如此描述:“夫得言不可以不察,数传而白为黑,黑为白。故狗似獗,獗似母猴,母猴似人,人之与狗则远矣。” (1)这是古代对于事物传播进而变异的描写,可算是对谣言最早的描了。在网络媒介不发达的时代,“口口相传”的人际传播是谣言传播的主要渠道。而在今天,网络媒介已经能够同时具备“点对点”的人际传播和“点对面”的大众传播的双重功能,信息传播随意性的增强和成本的降低,使网络成为了滋生谣言的温床。另一方面,网络的便捷性也在逐渐改变着普通民众的媒介接触习惯,上网逐渐成为很多人的获取信息、传播信息的主要方式,因而,谣言等虚假信息传播的网络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2)分析网络谣言的形成及发展,以下三类角色构成网络谣言的基础构成:

  1、谣言的制造者。只要社会还处于不完善的发展状态,就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社会的不满、抱怨乃至仇视,因而也就会出现形形色色的造谣者。造谣者既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所谓异议人士,也有基于个人或机构利益需要的虚假信息发布者;既有仇视国家和社会的恐怖谣言制造者,也有仅仅处于发泄个人不满的攻击而贬损他人名誉的无聊者,这些造谣者虽然身份和出发点不同,但目的和造成的后果则是相同的,那就是通过捏造事实、编造虚假信息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在社会中制造恐怖、不安、焦虑的氛围。

  2、传谣者。传谣者并不直接制造谣言,但一些毫无根据的网络谣言几经流传,“一传十、十传百、百传万”,添油加醋,变得三人成虎,煞有其事,极有欺骗性。而传谣者往往因其数量众多而产生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其实在网络谣言的危害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起了更加恶劣的作用。

  3、信谣者。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一部分人由于各种原因和压力,习惯以怀疑的心里来判断失误,以个体的感受或想象对信息做出判断。这部分人往往为造谣和传谣者达成“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的目的。

  二、国内网络谣言现状

  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疫。《人民日报》发文盘点国内十大网络谣言,每件都很具有代表性,每件网络谣言都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包括:“蛆橘事件”、“地震谣言”、“针刺谣言”、“军车进京”等等,还有几乎实际影响了全国人民的“抢盐风波”。 网络谣言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管理面临的一道难题,并且将会长期存在,在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应最大限度地防止谣言出现,遏制谣言的发展,对造谣传谣要依法惩治。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刑法》中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也适用于网络世界,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实施的该种行为均要承担的责任,其中也包括在网络上实施的相应行为,可依据这些规定让网络谣言的制造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针对网络谣言,行政处罚手段不外乎警告和罚款,与大多数情况下网络谣言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不想匹配,不能起到有效制止谣言目的。实际上目前我国对网络谣言的造谣者、传播者的处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例如“抢盐风波”事件,造谣者“渔翁”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军车进京”谣言事件对散布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

  还有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的第五条: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但第五条中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在我国刑法中很难找到与之相衔接的刑法条款,更别说有定罪量刑的规定。

  三、外国网络谣言刑事立法现状

  各种形式的网络谣言是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问题。在打击网络谣言方面,各国的立场是一致的: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在这方面,各国依据本国实际进行了相关的立法。例如2011年8月,墨西哥韦拉克鲁斯市“炸弹恐怖威胁学校”网络谣言造成当地社会秩序混乱后,该州政府随即逮捕通过脸谱网发布谣言的2名造谣者。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处罚规定,两人在被关押22天后获释。该州议会9月20日通过《动乱法》,规定制造网络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属犯罪行为,处以1-4年监禁和500-1000天薪金的罚款。此后,墨西哥联邦政府和其他各州也纷纷出台相应法律对网络造谣者加以震慑。其中,联邦政府的法律规定,对引发社会秩序混乱的网络造谣者处以最高6年的刑罚及最低300天薪金的罚款。韩国也有类似的刑事立法过程,2007年,韩国《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生效后,韩国规模较大的网站都开始实行实名制,恶意言论和网络谣言在韩国有所减少,但还是无法对其完全、有效地控制。韩国的检索门户网站每月要删除成千上万个恶意帖子,但谣言之火却依然蔓延。相反,网络谣言导致韩国演艺明星自杀的极端案例有增无减。2008年,“韩国天后”崔真实因不堪忍受网上有关她放高利贷的谣言,在寓所自杀身亡。最近3年,又有7位韩国艺人自杀,这些负面消息已影响到韩国的国家形象。因此,韩国舆论对网络传谣持批判态度,希望政府严查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上网的做法。与此同时,韩国《电子通讯基本法》规定,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目的,利用电子通讯设备公然散播虚假信息的人,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缴纳5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3)

  其他国家针对网络谣言的刑事立法有:1、希腊针对网络谣言在希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制造、传播危害公共秩序和公众安全的谣言,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印度2000年6月颁布《信息技术法》,涉及刑事诉讼、行政管理等内容。2008年印度对该法作出修订,规定对在网上散布虚假、欺诈信息的个人最高可判处至3年有期徒刑,对故意利用计算机技术、破坏国家安全或对人民实施恐怖主义行为者,可判处有期徒刑直至终身监禁。(4)

  从各国的立法情况可知各国对网络谣言的深恶痛绝,在对打击网络谣言所采取的实际刑事立法,把网络造谣、传谣纳入到刑法的范畴并制定具体的罪名和量刑标准。对于我国惩治网络谣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网络谣言刑事立法建议

  在面对网络言论自由和利用网络别有用心搞破坏,恶意抹黑政府形象等行为时,相关部门应从预防、应对和解决上加大力度,应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危害触及刑法时应坚决予以打击,做到有法可依。

  首先、刑事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在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都有针对谣言的相关规定。然而,这个看似全面的法网,却未能有效制止谣言的迅速传播。针对网络谣言,行政处罚手段不外乎警告和罚款,与大多数情况下网络谣言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不相匹配。从民事法律层面而言,网络谣言的侵权只是一个新现象,而不是新的法律问题。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目前我们虽已认识到网络谣言的危害性,也同时采取了各种措施防谣止遥,但现行刑法并无针对网络谣言的具体罪名。然而网络谣言已符合即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让处罚仅停留在治安管理处罚之上,或是仅仅指向了刑事处罚,而应有实质的刑事立法,这样才能完善我国针对网络谣言的处罚层级,让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对其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使得这些人摄于法律的处罚,从刑罚的角度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

印发韶关市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韶关市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八日





韶关市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从2008年春季起实施城镇免费义务教育。为确保我市城镇免费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的确定

(一)免费对象为广东省户籍非农户口在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及厂矿、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外省户籍在本市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暂不列入免费义务教育范围。

(二)广东省户籍非农户口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按以下分类享受免费:

1、属本市(地)户口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地入学原则安排入学,享受免费义务教育。

2、属外市(地)户口但在入学地居住满五年,并持有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暂住证等相关证件的,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就读的学生可享受免费义务教育,不再收取原借读生规定收费标准与省定免费补助标准的差额。

3、凡不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就读的学生和广东省户籍非农户口在本市(地)居住未满五年的学生,在享受免费政策的同时,收取原借读生规定收费标准与省定免费补助标准的差额。

(三)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一)免费项目:学杂费和课本费。

(二)免费补助标准。

1、免收学杂费的补助标准:省定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326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66元。

2、免收课本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80元。此项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补助。

由于省定免费标准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有一定差额,为确保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作,保持原有的发展水平,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后,现行免费补助标准与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按照小学每生每年30元,初中每生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拨款补助。所增加的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年初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减少或抵顶原有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

(三)除学杂费和课本费外,住宿生的住宿费等其他费用,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

根据《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城镇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补助经费,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我市城镇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

(一)乳源县、新丰县两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二)享受山区县待遇的南雄市、乐昌市、始兴县、仁化县、翁源县和曲江区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5%,县(市、区)财政负担15%。

(三)武江、浈江两区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40%,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30%。

(四)市直学校(含市批办的民办学校)及驻韶中省企业办学校(凡口矿学校由仁化负担除外)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60%。

(五)各县(市、区)批办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5%,县(市、区)财政负担15%。

四、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城镇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纳入在银行开设的免费义务教育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统一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省补助资金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拨付到特设专户,并在不迟于学校开学前1周将免费补助资金拨付到中小学校,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学校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开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六、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

(一)城镇免费义务教育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物价、宣传等部门具体实施。

(二)市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检查各县(市、区)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落实情况,协助省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审计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重点对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人数、资金使用、管理及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违纪及资金不落实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和纠正。各县(市、区)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加强城镇中小学收费检查,对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后的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对主要责任人先免职后查处。

(五)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大对实施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让这一惠及民心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