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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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经委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管理,确保创新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各类所有制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设立创新基金的目的,在于通过吸引区级政府、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原则上实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创新基金的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方式
第六条 创新基金的资金由下列几个部分组成:
(一)市财政预算拨款;
(二)市科技发展基金;
(三)市财政支工周转金;
(四)市区街乡镇重点企业技改资金;
(五)中央、省创新基金拨款;
(六)创新基金的利息、投资分红及其他收入。
第七条 创新基金使用方式,包括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风险投入等,以无偿资助为主;资本金风险投入可享受该项目的效益分红,且可转让股权。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其条件
第八条 创新基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其他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的科技创新项目和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
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科技创新项目。承担创新基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由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市科委、经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进行技术创新项目规模化生产的中小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可适
当降低;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已有主导产品,将要批量生产或已规模化生产的,经营业绩良好;
(三)企业负责人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1%-3%;
(五)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第九条 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不参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
第十条 创新基金不同的使用方式,按下列规定分别用于支持不同条件的技术创新项目:
(一)对已具有一定水平、基础和效益、急需形成和扩大生产规模的技术创新项目,可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或对其已借到的银行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对科研人员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的中小企业或在创业初期进行新产品研制及中间试验的中小企业,且接受无偿资助的中小企业有等额的自有匹配资金可给予无偿资助。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可按自愿原则,采取风险资本金投入方给予支持,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风险资本金投入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接受投入的中小企业注册资本的
20%,或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经委等部门领导人组成的创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创新基金,履行下列主要职能:
(一)确定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并予公布;
(二)批准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审定创新基金年度支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四)审议创新基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市科委、经委应会同市财政局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的建议;会同市财政局评审中小企业要求给予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和这些企业,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建议安排;负责受理所属中小企业要求对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支持的申请,做
好所属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工作,并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这些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并根据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会同市科委、经委分批下达;负责对全市创新基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管理;负责拨付创新基金,并对创新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要求对技术创新给予支持的中小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主管局签具推荐意见;申请给予贷款贴息的,还应由有关银行签具承贷意见。
有关主管局在对申请给予支持的中小企业的资格和技术创新项目的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签具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市科委、经委应会同市财政局对中小企业申请给予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和提出申请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签具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委、经委应会同市财政局将经过评审认可的技术创新项目编入创新基金年度支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草案,在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再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与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签订技术创新项目合同书,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对技术创新项目和申请给予支持的中小企业进行评审等工作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在创新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按月或季检查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创新基金年度支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市科委、经委应做好所属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这些项目的情况按月进行统计。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按计划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付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并采取严格管理措施,严防故意挪用创新基金,并将创新基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投机。
第二十条 创新基金决算包括年度决算和技术创新项目终结决算。年度决算由承担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的财务机构于每年年终作出,报市财政局审核;技术创新项目终结决算由承担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的财务机构于技术创新项目终结时作出,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中小企业需对所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决算,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项目经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撤消或中止,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的创新基金如数退交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中小企业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创新基金,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创新基金;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和市经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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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93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造成了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工作,中国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现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益信托的有关规定,审慎经营,防范风险。

二、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并担任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信托公司不得以公益信托名义开展业务。

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可以争取公益事业、税收等管理部门的支持。

三、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应当订立公益信托文件,并报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公益信托文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益信托的名称;

(二)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

(三)公益信托目的;

(四)公益信托存续期限;

(五)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或处分方法;

(六)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八)受托人管理费、信托监察人报酬的收取标准;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交付方式。

前款第八项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千分之八。

四、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

信托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公益信托财产专户,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该专户账号。

五、信托公司担任公益信托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公益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公益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按照公益信托文件约定公平选择受益人,并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四)编制公益信托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公益信托文件约定办理与公益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六)保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全部用于公益事业;

(二) 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三)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四)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

七、信托公司设立并管理公益信托,应当接受公益信托监察人的监察。

每个公益信托均应设置独立的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监察人与信托公司不得有任何关联关系。

八、信托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作出公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信托公司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



二○○八年六月二日

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商务部


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现就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



二、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三、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 商务部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