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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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日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
(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三、建设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政府要把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执法装备资金列入基本建设和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标准;
(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达到标准要求;新、改、扩建的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由地方政府统一安排;
(三)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和经济条件,适当提高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标准;
(四)加强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和培训指导的能力,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机构及人员的综合协调和组织管理;
(五)重点加强市(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承担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等一线监督执法任务的能力。
四、建设标准
(一)房屋建设。
1、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建设,应满足日常卫生监督执法调查取证、办理发证、投诉接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各类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对于人员编制较少的机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筑规模应不少于4800平方米,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筑规模应不少于2400平方米,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筑规模应不少于1200平方米。
3、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包括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办公用房根据工作用途,包括个人办公及办公环境、会议室、办理发证大厅、投诉接待室、询问调查听证室、陈述告知室、快速检测分析室、计算机房、档案室、文印室和应急处置室等;辅助用房根据工作用途,包括值班室、罚没物品暂存室、图书资料室、库房、司机值班室、更衣室、消毒室、车库和卫生间等。
4、房屋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供暖设施、洗衣房、职工食堂等,不包括在卫生监督机构房屋面积标准之内。
(二)车辆配备。
1、监督工作用车辆应包括卫生监督执法车和现场快速检测车;
2、卫生监督执法车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社会经济条件,按监督执法人员每4-8人配备1辆的标准进行配置,用于日常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违法案件查办、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3、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配置现场快速检测车1-2辆,用于现场快速检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
(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
根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任务,为满足日常卫生监督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省、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装备标准分别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四)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执法工作任务需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采访机、录音笔等执法取证工具,配备电脑、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等办公设备。省、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详见附件4。
(五)信息建设。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建设应当适应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加强信息网络硬件和软件建设,努力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化水平。省级卫生监督机构重点加强网络平台建设,成为辖区内卫生监督执法信息数据处理交换中心,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重点加强基础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能力。省、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建设标准详见附件5。

附件:
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
2、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
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
4、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5、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建设标准

附件下载: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3/200531192266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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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州财政局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车辆 管理 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行为,堵塞支出漏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的车辆保险。
第三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本市保险公司作为州本级单位车辆保险定点单位。
第四条 定点保险公司采取一年一定,一定两家。
第五条 各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原在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期满后,一律转到定点保险公司。采购办公布定点保险公司优惠条件,投保险种由投保单位自愿选择。
第六条 各单位机动车辆保险费仍按原渠道直接与保险公司结算。
第七条 定点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联系点,委派专人,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各单位在保险期内一切事故索赔事宜,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赔偿完结后,将回执(复印件)交采购办一份,以便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擅自到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采购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定点保险公司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改进服务态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保户意见大的,取消定点保险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州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培训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培训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会(2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
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财务部,铁道部财务司:
为了保证《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具体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做好培训工作,经研究,除继续做好《会计法》培训扫尾工作外,将新制度、新准则作为200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目前,《企业会计制度》和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已在部分公司、企业实施,各地区和中央有关部门应针对不同的实施范围和培训对象,分阶段、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1.此次培训的重点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和有条件实施新制度、新准则的企业会计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已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
2.对其他企业的会计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适用的具体会计准则。
二、加强培训市场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要将新制度、新准则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审查、评估、考核和管理,严禁乱培训、乱办班、乱收费,不得借此次培训搭售其他书籍,要打击不法书商,确保新制度和新准则的顺利实施。


20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