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保证完成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面过渡任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12:04   浏览:8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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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保证完成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面过渡任务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委 等


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保证完成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面过渡任务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委、财政厅、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国发〔1992〕48号)的部署,经过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已经实现了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第一步战略目标,即建立了国家和省两级新核算体系的基
本框架,编制了国内生产总值及其使用表、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和国际收支平衡表。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初步实施已经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目前进入了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第二步战略目标阶段,即全面过渡阶段。这个阶段的目标是,比较准确完整地编制出1995年度新核算体系的全部表式和帐户体系,并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数据库系统。重点是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经济循环帐户。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全面实施,将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的信息,将为制定国民经济计划、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经济政策提供更加科学、翔实的基础数据,将对提高我国宏观决策和宏观管理水平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向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面过渡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为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在思想上要给予高度重视,要把它作为共同的任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在人力、财力、物力上
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基础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所需要的有关财税、金融、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资料及报表,保证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
面过渡任务的顺利完成。



199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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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考务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考务工作暂行规定

1988年5月21日,国家教委


为贯彻《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搞好全国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
1.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全国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的管理工作,组织命题,制订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进行考务管理监督和考试成绩的抽样统计分析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成立事业性的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机构(或委托现有的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组织考试、评卷,进行考试成绩的统计分析。
二、报名
1.凡按规定可以报考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的教师(以下简称“考生”)须到指定地点报名。首次报名须交验报考资格证明材料,由考试机构颁发《准考证》。
复考考生凭《准考证》履行报考手续。
2.考试机构对考生按考试科目编排考号,按分科考号顺序编考场。分科考号是考生参加该科该次考试的顺序号。
3.考生要缴纳报名考试费,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决定。
4.考生考试成绩由考试机构通知本人并出具证明。
三、考区、考点、考场设置
1.县(市、区、旗)设考区,考区下设考点,每个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设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所在地。
2.每个考场考生不超过30名。必须做到单人、单桌、单行。
3.考点应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成临时领导小组,设主考、副主考若干名,负责考试工作。
4.每个考场配备监考人员2至3名,并指定1人为组长,负责该考场的考试工作。考场外设置若干游动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5.上级考试机构可向考点派监察人员2至3人。监察人员代表上级考试机构执行对考试工作、考场纪律的监督、检查。
四、试卷的印刷、交接和保管
1.承担试卷印刷任务的省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防失密、泄密,保证印刷质量。参加印刷试卷的人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纪律性强,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印卷期间集中食宿,与外界隔离,不回家,不会客,不因私事向外打电话或通讯,不单独行动。
2.试卷印出后,分科分袋密封,封袋上要注明学科名称,注意查对,严防差错。
3.各考点必须有专人负责,按规定日期,两人以上持领取单位介绍信到发放单位指定的地点领取试卷,领取时双方履行交接手续。
4.运送试卷应请公安部门协助,必须专人(两人以上)、专车,途中要注意防雨、防火、防盗、防遗失,做到人不离卷。
5.试题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材料,因此应放在单独设置的保密室内,保管期内由三人以上专门人员日夜值班,并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6.试卷启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如发生泄密事故,必须立即逐级上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试题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
7.考试结束后,试卷的护送、保管、交接手续仍按上述办法办理。
五、考试、评卷和通知成绩
1.考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后延。如遇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考试,应立即报告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并申请启用副题补考。考试时间由国家教委统一规定。
2.试卷应在考前五分钟由监考人员当众拆封并按顺序发放。考试铃响后方可答题,考试结束铃响后立即停止答题。
3.考生只准带必要的文具,其他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内。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准备和发放。
4.考场内的试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传出场外,不准传抄试题。备用试卷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5.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后,将全部试卷(包括监考人员用卷)一律按顺序装订成册。对缺考卷、白卷、监考用卷,应在总分档内分别记载“缺考”、“白卷”和“作废”字样。
6.装订试卷时,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违纪、舞弊的取证材料不装入卷本,由考区密封保管。装订后的卷本和违纪舞弊取证材料由考点主考验收。卷本上不得签字盖章或作任何标记。
7.试卷装订用的封皮、密封卷头及密封签由试卷印刷单位供给,统一装入试卷袋内。
8.试卷评阅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统一组织。
9.评卷单位应成立阅卷领导小组,并吸收有关专家参加,负责领导、组织评卷工作。各科阅卷点可建立评卷、复查、核分、保管、后勤、保卫等小组。
10.在试卷发给评卷组前,应将卷本封皮密封,并编号,考场记录单也要统一封存,待评卷结束后归回卷本。
11.各科在评卷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卷。在正式评卷前,要进行试评。
12.登分组人员不得是该科的评卷教师,不得更改评卷结论。
13.评卷、登分均应建立复核验收制度。
14.评卷工作结束后,应将及格以上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及其所在学校。不及格成绩不公布。不查卷。
六、违纪的处罚
1.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中夹带、交换答案、找人代考、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包括雷同卷)或者带走试卷的,给予单科成绩作废,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2.考务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对偷换、涂改考生试卷;故意放松考试纪律;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舞弊的;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故意超标准给分或者多积分的,撤消考务人员工作职务或者取消考务工作人员的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3.对出现严重舞弊行为的地方,要追究其领导责任,有组织的舞弊行为要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以上的处分。
七、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笔试。
2.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4.有关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见本规定的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一:考场规则
一、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和纸张。只准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板等。其他特殊需要的文具、器具、物品,考前通知。
二、考生在每科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考试铃响后,方可开始答题。
三、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四、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五、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卷面字迹要工整、清楚。用其他颜色笔书写的试卷和将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六、除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分科考号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起立接受监考人员收回试卷。不准把试卷和草稿纸带走,带走者以舞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处理。
九、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答卷时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他人答案,违者该科试卷作废。
十、考生在考场有抄袭他人答案、夹带、换卷或冒名顶替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应通报批评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附件二: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应考教师。
二、考前,考点负责人应组织监考人员熟悉有关规定,监考人员要对自己分管的考场进行布置和检查。
三、每科开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应到考点负责人处报到。考前15分钟,一人组织考生入场,逐个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号、分科考号和试卷号是否一致,应考者与照片是否相符,宣读《考场规则》;另一人到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并径直送考场。
四、考前5分钟,当众启封试卷,核对试题种类、数量及附件有无差错,然后按顺序发卷。
五、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按顺序依次收集试卷,并按要求装订成册,进行密封。要如实准确地填写考场记录,送交考点负责人验收。
六、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不清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七、监考人员发现有违纪行为者,要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共同取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
八、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不准谈笑,不准抄题、作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
九、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十、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有监守自盗、营私舞弊行为者,要按党纪、政纪或国法惩处。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 银发[1995]130)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天津、武汉、重庆、沈阳、哈尔滨、青岛、成都、太原、常州、长春、齐齐哈尔、淄博、唐山、蚌埠、柳州、宝鸡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分行、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配合18个城市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工作,现就18个试点城市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被兼并企业原贷款及利息偿还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在企业兼并过程中,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债务,包括所欠银行贷款和利息,由兼并企业承担并负责归还,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归还银行债务。兼并企业在免、停利息期间要积极采取措施,扭转被兼并企业的困难局面,并积极清偿银行贷款。兼并企业要制定分期偿还银行债务的计划,分期归还银行债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归还比例不低于20%。
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并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企业,根据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实际状况,经银行核查同意后,可以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帐,流动资金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计划还款期后仍不能归还贷款的,贷款银行可从到期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计息、加罚息及计收复利的有关规定。
三、对自愿兼并困难企业并要求实行免息、停息政策的企业,由兼并企业向被兼并企业各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企业兼并方案及兼并双方财务报告的有关材料。银行收到上述材料后,首先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核算,按照以上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被兼并企业的贷款本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报各专业银行省级分行会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被兼并企业的贷款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要上报各专业银行总行商财政部审批。贷款的免息、停息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四、免息、停息的财务处理。对经批准免息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已计入损益的部分,可在银行的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如不足,可计入当期成本;对经批准停息的贷款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核算。
五、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范围和政策办理免息、停息,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越权审批。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银行在企业兼并过程中正确执行金融政策。
六、18个试点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被兼并企业贷款利息仍按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3〕113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其中免息、停息的财务处理可比照本通知的第四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