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安全对无线寻呼台站进行重新登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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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安全对无线寻呼台站进行重新登记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关于保护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安全对无线寻呼台站进行重新登记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我国无线寻呼业务发展十分迅速,适应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满足了广大群众对信息传送的需求。但是,随着无线寻呼台站的大量增加,部分地区电磁环境恶化,无线电干扰事件时有发生,甚至严重干扰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
无线寻呼频率和台站的管理,彻底消除对航空导航和水上通信的干扰,改善电磁环境,整顿经营秩序,保障各类无线电业务的健康发展。为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无线寻呼台站进行重新登记。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无线寻呼台站是否干扰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及使用频率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寻呼台分三类进行重新登记:
(一)允许重新登记的
工作频率符合国家规定、经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及领有无线电电台执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按规定交纳频率占用费并遵守其它无线电管理、通信行业管理及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寻呼台,可重新登记,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使用频率予以确认(有效期5年,期
满后重新办理使用手续)。
(二)不予重新登记的
1、对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造成干扰且经采取技术措施未能消除干扰的寻呼台,不予重新登记,并立即注销电台执照,收回频率。
2、工作频率不符合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相关规定的寻呼台不予重新登记,并在2000年6月30日前注销电台执照和收回频率。这些频率为:业余业务144-146MHz频段,229-235MHz频段,137.000-138.000MHz频段及149.9-?
保担埃埃担停葄频段,140.000MHz、141.050MHz、142.000MHz、143.250MHz、146.750MHz、148.000MHz等6个航空通信频率,在沿海、沿江(水上通航)城市和地区水上通信业务156.025-157.425、160.6
25-160.975和161.475-162.025MHz频段。
(三)暂缓重新登记的
1、工作频率为国家原规划用于无线对讲机、专用网组网等业务频率的寻呼台暂缓重新登记,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明确此类频率中可用于寻呼业务的频率后,符合要求的无线寻呼台可重新登记,不符合要求的无线寻呼台不予重新登记。
2、在邻近沿海、沿江(水上通航)的城市或地区,使用156.025-157.425、160.625-160.975和161.475-162.025MHz水上通信频率的寻呼台。
对这类寻呼台,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水上通信部门和相关寻呼台联合测试和干扰分析,在确认不对水上通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予重新登记。如产生有害干扰,不予重新登记。
二、此次重新登记工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至2000年6月30日结束。本通告发布后,各无线寻呼运营单位应在30日内向原批准频率及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
寻呼台要求重新登记、确认频率使用权的申请;
原频率批准文件(复印件);
发射台站资料及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
无线寻呼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跨省联网台除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上述文件及资料外,还须将原频率批准文件(复印件),无线寻呼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以及在北京以外的发射台站资料及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提供给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三、经无线电管理机构重新登记、换发电台执照并确认使用频率的无线寻呼经营单位,持新换发的电台执照向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持新换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还应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上述各种不予重新登记的寻呼台,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注销电台执照并收回频率后,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线寻呼经营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手续,过期未办理的,通信
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四、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必须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取得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高山、高塔及城市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不得为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无线寻呼发射台站提供设台场所。
五、为规范管理,对于无线寻呼频率指配给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而实际上由企业经营的寻呼台,根据机构改革、政企分开的原则,应将频率重新指配给实际运营者,使寻呼业务的频率使用者、频率占用费的交纳者、无线电电台执照与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持有者相统一。
六、无线寻呼经营单位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未经批准或登记(包括逾期未办理重新登记)以及产生干扰、严重威胁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拒不接受监管的寻呼台、站运营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无线寻呼经营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道路。通过建立无线寻呼平台等方式,有计划地逐步减少无线寻呼频率和发射台站。支持无线寻呼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兼并、重组。
八、军队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通告精神和全军无委“150MHz频段军用无线电寻呼频率划分使用规定”的要求,对用于寻呼业务的频率进行清理。
特此通告。



199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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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物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物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物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新乡市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物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沼气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推进养殖小区和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沼气建设专项资金以实物形式进行补助,补助物资由市农业局根据市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额度统一提出购置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我市以前规定的由市财政给予每个建设沼气池农户50元补助的政策停止执行。
  第三条 市级沼气建设物资补助的对象为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专业养殖场(户)、联户供气的养殖小区和建设户用沼气池的贫困村的贫困户。
  其他户用沼气池建设由各县(市)、区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进行补助,每个户用沼气池补助100元。
  第四条 对存栏生猪200头、牛30头、羊100只或者鸡5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建设100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沼气工程,且实行集中供气的,每供一个农户用气,市政府补助养殖场(户)1吨水泥,补助用气户1套灶具。10户以上的规模养殖小区联合建设沼气工程,并实行联户供气的,市政府对每户补助1吨水泥和1套灶具。
  对确定建设户用沼气池贫困户数量占本村总农户30%以上的贫困村,贫困户按照标准每建设一个户用沼气池的,市政府补助1吨水泥和1套灶具。补助的贫困户指在扶贫部门备案的贫困村的贫困户。
  第五条 建设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申报,由县(市)、区沼气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初审后报市农业局。
  第六条 县(市)、区上报的项目,由市农业局审核后提出意见,商市财政局同意,报市政府批准。项目批复后,由市农业局对县(市)、区发放补助物资。
  第七条 市、县两级沼气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专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补助物资,应建立健全补助物资领发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补助物资的用途。
  第八条 沼气池建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沼气池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市农业局缴纳工程造价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给项目单位。
  第九条 各级沼气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沼气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的建设质量。大、中型沼气工程由市农业局统一管理,负责工程设计和技术指导;户用沼气池建设,由各县(市)、区沼气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应明确专人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统一施工,统一安装,统一验收,统一收费,同时实行一池一卡一协议制度。
  第十条 建设项目和补助物资应在受益户所在村公示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市与各县(市)、区签定责任书。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和补助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实行年度审计。
  第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补助物资用途、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按批复的项目计划实施或套取补助物资的,市政府将按照补助物资采购价格,实行预算扣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其他户用沼气池,县(市)、区应补助资金未到位或未足额到位的,市政府将按照县(市)、区应补未补数额,通过预算扣款保证补助到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及各副省级市编办:
  随着我国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入推进,互联网已经成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单位名称注册的中文域名作为网上名称,已经成为在互联网中识别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重要标识。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的管理,有效提高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站的权威性、可信度和认知度,对于维护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8年3月19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在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增设了“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为我国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了专用的网上名称。为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现就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注册使用“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作为网上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务”、“公益”中文域名的适用范围
“政务”中文域名适用于我国党政群机关等各级政务部门。其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地方各级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行使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公益”中文域名适用于非营利性机构。其范围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际公益组织,从事公益性服务的机构及其它非营利性单位。
二、“政务”、“公益”中文域名注册使用规范
各级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在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中文域名作为其网上名称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各级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在以机构名称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时,必须与其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在以非机构名称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时,应与其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相关性。
(二)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时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合法名称,网站内容应符合国家对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网站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公益机构因工作需要使用“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须经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同意。
(四)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的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变更注册信息。
三、“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管理
为加强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2008年7月,中央编办专门成立了“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该中心专门负责“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规范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推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普及和应用,支持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做好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工作。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