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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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工程质量抽查合格率1988年为48.7%,1991年达到79%。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抽查合格率,
1989年为69%,1991年达到79%。工程倒塌事故1988年为29起,1991年减少到7起。但一些困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影响生产和生活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工程质量急剧下降,事故不断增多。1992年工程倒塌事故
上升到20起,为上年的3倍;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31起,为上年的2.4倍。不仅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还严重威胁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政治上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地方盲目追求高速度,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忽视和放松了质量
和安全工作。二是新组建的农民建筑队大量涌现,又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缺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队伍整体素质下降。三是有些建筑施工企业重产值、抢进度,“以包代管”,忽视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四是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工作跟不上。这种状况必须尽快加以改变。为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国发〔1992〕41号),现就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强化质量与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领导与管理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忽视质量和安全,速度、效益就难以实现。建国以来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每当建设规模扩大,施工队伍骤增的时候,容易产生工程质量水平下降和伤亡事故增多的问题。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持续高速增长的新阶
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的领导与管理,采取切实措施,扭转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滑坡趋势,并力争再上一个新的台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质量与安全教育,大力提高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勘察设计单位及广大建设职工的质量和安全意识,树立
良好的公德公范。并实施强有力的政策导向,常抓不懈,把质量与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搞好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形成健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管理。对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企业,公开曝光,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企业
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的各项法规
要通过深化改革,搞好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用市场来检验工程质量的好坏,实现优胜劣汰。这是提高工程质量行之有效的途径。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把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引入到质量管理中来。要认真贯彻《工程建设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要把工程质量和企业信誉作为中标的重要条件,维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要大力推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为企业创造一个以质取胜的外部经营环境。要大力推行建设监理制,提高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要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贯彻执行。要积极推行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要开展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的质量认证工作,逐步实行质量验收索赔制度,抓
紧制定这方面的管理办法,防止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使用到工程上。
三、狠抓重点,努力提高大中型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是国家经济命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的好坏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关系重大。要努力提高设计水平,采用先进工艺,严密组织施工,严格质量控制,实行建设监理,确保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高质高效建成,发挥投资效益。
住宅工程质量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要对规划、设计、施工与管理维修的全过程严加管理,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保证结构安全、功能可靠。要把长期存在的房屋渗漏和电梯故障频繁等质量通病作为重点,切实抓出成效来。要努力做到住宅与各项市政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为居民创造整洁、舒适、优美、安全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要扩大住宅小区建设的试点,带动城镇住宅建设总体水平的不断提高。竣工的住宅工程未经当地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四、推进技术进步,提高队伍素质
搞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一条是要依靠科技进步。要加强工程质量战略和实施规划的研究,针对目前影响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攻关,要有所突破、有所前进。要加快建筑工业化进程,在加强产业自身建设的同时,积极向相关产业延伸,促进专业化
分工协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要扶持一批骨干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国际标准,改进操作工艺,尽快与国际建筑市场对接,参与国际竞争。
抓好队伍建设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要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入手,坚持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制度,并通过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应知应会能力,加快人材培养,大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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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8〕30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业经 2008年8月7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推动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市著名商标,提高丹东商标的竞争能力,参照《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丹东市著名商标,是指在丹东地区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的,具有较高信誉和商标附加值,市场占有率较高,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国内注册商标。

第三条 丹东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负责丹东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丹东市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丹东市著名商标。

第五条 认定丹东市著名商标,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争创丹东市著名商标,并对丹东市著名商标给予重点保护和扶持。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丹东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丹东地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该商标已注册并实际使用1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到国内或者国际先进质量标准,且质量稳定,售后服务良好;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额、利润、省和市内外市场占有率、市场覆盖面等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六)商标所有人有一定的广告投入,宣传面较大且地域较广;

(七)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八)出口商品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或者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域和较大的销售额;

(九)无商标侵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记录;

(十)商标及商标所有人社会反响良好。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丹东市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该申请材料和意见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材料。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及其商标和相应的商品、服务进行社会调查,经丹东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论证后,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丹东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市经贸委、农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商业局、科技局 等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中介组织等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以及社会群众代表组成。具体工作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丹东市著名商标,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统一制发证书、牌匾,并在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丹东市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为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丹东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续展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确认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提出续展认定申请的,视为放弃续展认定,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并收缴证书、牌匾。

第十三条 丹东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商标保护提供咨询、指导、协调;

(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丹东市著名商标”的字样;

(四)提请参评上级著名商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丹东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丹东市著名商标只能在认定时所核定的相应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加强商标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丹东市著名商标声誉;

(三)许可他人使用丹东市著名商标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同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变更丹东市著名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丹东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其市著名商标,3年内不得参加认定丹东市以及上级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丹东市著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产品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三)超越核定的范围使用市著名商标的;

(四)滥施许可,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五)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 丹东市著名商标经公告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保护:

(一)经营者不得以与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二)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市著名商标的相应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经营者不得公开诋毁、丑化丹东市著名商标及其相应的商品和服务;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推荐市著名商标申报认定辽宁省著名商标。

第十七条 对侵犯丹东市著名商标专用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对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丹东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认定的丹东市著名商标有效期未满的,继续有效。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丹政发〔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1月11日丹东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四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分管某一方面工作。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规范性文件议案,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级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
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核批后,由市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长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核批后,由市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长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报告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四)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六)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三、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业务会议议题和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市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四、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确定后,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及相关文字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主持召开的业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其他会议组成人员或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六、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严格会议审批。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命令、决定,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经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
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主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五十九、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六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六十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