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圭亚那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12:33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圭亚那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中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圭亚那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6月5日 生效日期1995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本着加强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圭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附件一所列的九名专家和一名厨师组成的中国医疗队赴圭亚那工作。中方保证所选专家能有足够的英语水平进行交流。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乔治敦医院和林登医院。

  第三条 根据圭亚那医疗工作管理的规定,中方应在专家预计到达前一个月向圭方提供专家的简历(包括资格和经历)以及健康证书,供圭方考虑。

  第四条 圭方将保证根据现行规定提供专家在圭居留所必需的文件,如签证、工作许可和注册。圭方负责办理中国医学专家在圭居留身份证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 每位专家工作期限为两年。在完成连续工作十一个月的服务后,专家有权享受一个月带生活津贴的休假。工作时间依据圭方医疗工作制度。所有专家有权享受中国的全国性假日,同时享受圭亚那的全国性假日。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应该遵守和尊重圭亚那的法律以及他们所在服务单位的内部规定和保密要求。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与圭亚那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法医除外),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圭亚那政府根据同政府医务人员有关的做法,免除中国医疗队成员在履行他们职责中产生的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八条 中方负责中国医疗队来圭的机票费,圭方则按时提供中国医疗队回国机票费。

  第九条 圭方每月将付给每个专家相当于壹佰伍拾美元(US¥150)的生活津贴费,并在可行的时候相应提高;每月将付给厨师相当于壹佰美元(US¥100)的生活津贴费并在可行的时候相应提高。
  所有生活津贴费应由圭方于每月15日前汇至中国医疗队乔治敦市银行帐户。

  第十条 圭方将免除中国专家来圭工作后头六个月内进口的个人用品的海关税,中方将在这些用品到达前通知圭方,圭方将办理与此有关的手续。中方保证专家根据此条规定带入圭亚那的物品不在当地市场出售。

  第十一条 圭方将向中国医疗专家提供相当于同级援圭医务人员的带家俱的住房和附件二所列的基本服务设施,并负责中国医疗队上下班和值班及临时出诊的交通工作。如不能提供交通工具,圭方每月向专家共支付相当于贰佰美元(US¥200)的圭元交通费,并于每月15日前将该费用汇至中国医疗队乔治敦市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 圭方将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圭亚那期间的医疗保险,如中国医疗队员发生死亡或伤残,圭方将负担在当地的丧葬费或伤残者在圭的治疗费用。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人员工作期满之日止。
  如果圭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定。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在乔治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代理卫生部长

 附件一:       中国医疗队的人员组成

  乔治敦医院
  1、普外科医生1人
  2、麻醉科医生1人
  3、妇产科医生1人
  4、眼科医生1人
  5、放射科医生1人
  6、厨师1人
  林登医院
  1、妇产科医生1人
  2、麻醉科医生1人
  3、普外科医生1人
  4、普内科医生1人

 附件二:          基本设施

  每套住房将提供:
  1台冰箱
  1台炊炉
  1套起居室用具----3件沙发和茶几
  1套餐厅设备
  厨房用具(壶、平底锅、碗盆、刀叉餐具)
  扫帚、拖把、水桶
  水、煤气、电、电话(仅打当地电话)
  24小时保安服务
  女佣服务
  每间卧室将提供:
  1套卧室用具----包括床单、枕头套、枕头、蚊
  帐和其它软家俱
  1张书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7月24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计财局:
根据国务院〔1991〕国发35号《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中对少数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的精神,我部制定了《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

附件: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1991〕国发35号《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中对少数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的精神,现就有关国营关、停企业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做好关、停企业的试点工作,加强关、停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二、关停企业对所有财产物资,包括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成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外单位代销商品在制品、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其他材料物资以及银行存款、现金等,都应当进行彻底清查盘点,核价登记,分类整理,编造清册。对这些财产物资,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准隐瞒不报,不得私自转让、挪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私拿、私分和变相私分的要追回,主管部门应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停企业的全部财产物资,可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理。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实行有偿转让;流动资产要按质论价,收取价款。
四、关停企业在清查中发生的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应当核实数额,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相应调整有关资金。对属于应由过失人负责赔偿的部分,应向过失人收回。
五、参加职工待业保险的国营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工在待业期间(包括辞退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的待业救济金、支付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在待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没有参加职工待业保险的关停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工资生活费,福利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必要支出,辞退人员回乡路费和一次性少量补助费(一般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中列支。
六、参加退休统筹的关停企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在退休统筹基金中解决;没有参加退休统筹但参加待业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在待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中开支。对既没有参加待业保险,又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关停企业发生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在清理期间也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开支。
七、参加待业保险的关停企业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在待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没有参加待业保险的关停企业职工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中开支。
八、关停企业发生的设备修理维护费以及必不可少的管理费用,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中开支。
九、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所需资金,从企业原来的银行存款、现金、处理财产物资收入、清理债权收入以及组织职工从事生产劳动的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留利和机动财力解决,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各级预算相应的企业收入科目中退库解决。
十、关停企业的清理维护费,应按月编制预算,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按批准的计划开支。
十一、关停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核对清楚,限期清理。
国营关停企业,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没有偿还能力,逾期不能还清的,债权方企业在取得关停企业主管部门、财政机关或法院等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职工个人的欠款,应该由借款人负责归还。一时归还不了的,可定出还款计划,分期归还。
十二、关停企业从批准关停之日起,一律停止提取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技术开发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留用资金、待业保险基金、退休统筹基金及其他各项专用基金,也停止拨交工会经费等。
十三、关停企业处理财产物资的收入,清理债权收入和从事生产劳动的收入等,应优先支付企业的清理维护费,然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生活费和劳动保险费用;(2)国家税收;(3)其他债务。
关停企业收入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清偿完毕如有结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十四、关停企业各项专用基金结余,全部转入自有流动资金。处理流动资产的净损失,冲减自有流动资金。
十五、关停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按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处理。
十六、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1981)财企字第63号《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蔬菜产销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蔬菜产销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蔬菜产销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去年蔬菜产销体制改革,路子是对的,取得了显著成绩,发展趋势很好。但是,必须指出,今后改革任务
仍然很重,在蔬菜这样一个非常敏感、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搞改革,难度很大。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蔬菜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坚定不移地把产销体制改革深入进行下去,切实把城市蔬菜生产、供应工作抓细抓好,努力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为巩固、发展大好
形势作出新贡献。



198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