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徇私舞弊案件免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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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徇私舞弊案件免诉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徇私舞弊案件免诉工作的通知
1995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依法查办和从严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对促进严格执法意义重大。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的徇私舞弊犯罪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工作之一。近年来,查办此类案件显著增加,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年1—6月立案454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1倍。当前一些地方对徇私舞弊案犯作免诉处理的过多,掌握不严。一是对法律界限把握不准,对应起诉的案件作了免诉处理;二是审查工作不够全面细致,对同时涉及的受贿、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没有依法追究;三是对个别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也定罪免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徇私舞弊犯罪的打击力度,为严格徇私舞弊案件免诉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当前最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这种现象已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各级检察院要充分认识依法打击徇私舞弊犯罪对于惩治腐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类案件免诉工作的领导,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打击不力。
二、严格控制免诉范围,要从严掌握免诉条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人员犯徇私舞弊罪的,不得免诉:
(1)放纵、包庇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重大经济犯罪分子或对其以罚代刑的;
(2)导致犯罪分子被放纵后又犯新罪的;
(3)造成犯罪分子逃匿的;
(4)立假案或伪造、变造证据材料,导致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罪的,也要依法从严掌握免诉条件。
对徇私舞弊案件作免诉处理的,需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各级检察院要根据本地查处徇私舞弊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案水平。
三、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办案中要注意搞准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行为侵犯的客体等基本要件,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正确认定徇私舞弊罪。在办案中,对于徇私舞弊犯罪分子同时犯有受贿等罪行的,要注意深挖,构成数罪的,依法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各省级院和各分(州、市)院要加强对查办徇私舞弊案件有关问题的研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对于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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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4]23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拆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铺设或修缮供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地下管网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环节的处置管理均在本规定范围执行。
第三条 北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北海市环卫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交通、规划、房产、市政、园林、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市建委及环卫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北海市环卫处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方面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2、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3、审核各类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堆放、回填计划,依法核发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和办理发放有关证件。
4、统一调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余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堆放、回填、运输进行监督管理。
5、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倾倒场。
第七条 北海市环卫处在核发有关证件时,须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签发或说明不签发的理由。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临时堆放或异地处置的,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卫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后,再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报批手续。
第九条 需异地处置或者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7日内向市环卫处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如实填报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线路、运输工具和时间等事项,并与市环卫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领取处置证。
第十条 为便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监控和管理,建筑垃圾的运输可委托市环卫处或运输单位和个人有偿运输,运费可按市场价格协商收费,运输车辆统一颜色和标志,服从市环卫处管理。
第十一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要随车携带处置证,运输车辆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指定的固定倾倒场倾倒。
第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严禁车辆夹带泥土上路,运输期间,施工现场出入口至街道l00米的距离内设专人保洁,运输途中不得漏撒、飞扬、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维修或装饰房屋和其他设施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生产量在l0公斤以内的由环卫处收集,l0公斤以上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倾倒场由市建委、国土局、规划局负责选址定点,由市环卫处具体负责管理,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固定倾倒场,要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场地管理人员要合理安排倾倒,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对弃置的渣土及时平整,保持场地的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市环卫处核发的处置证后,向承运单位或个人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承运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指定的倾倒场地倾卸,并取得倾倒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以备市环卫处查验。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自觉配合市环卫处管理。处置证不准借用、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依法核定,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管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违反本规定第八、九条,未经核准擅自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补办手续,限期清除,恢复原貌,并处以l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造成道路被污染的,除责令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和清理被污染的道路外,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l0000元。
3、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维修、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生产量超过10公斤但又不按规定向市环卫处申报办理处置、乱堆乱倒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不按指定路线、地点清运和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除责令清除倾倒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外,并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其他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委托市环卫处执罚。罚款在20元以内的,由执法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出具处罚决定书当场执行;罚款超过20元的,由处罚单位出具处罚决定书,被处罚者应按指定地点和期限缴纳罚款和接受处理。
本规定的罚款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监审的票据,罚款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自治区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秉公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修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及其他无害物。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固定倾倒场是指由市环卫处管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置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及其在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本案中“杂物间”是否属于抵押财产?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曾建莉


[案情]:2002年5月谢某因资金短缺向陈某借款10万元,胡某同意以其新建的二层楼房为谢某的借款作抵押担保,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底,胡某经批准在其二层楼房上加盖了一间“杂物间”。借款到期后,因谢某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胡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分歧]:对胡某所盖“杂物间”是否属抵押财产及其处理,合议庭存在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杂物间”属于抵押财产,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应将整栋楼房拍卖,陈某可就所得款优先受偿。其理由是:胡某与陈某的抵押合同有效。胡某在该二楼房上加盖的“杂物间”与原二层楼房连为一体,该“杂物间”用于堆放杂物,要配合原二层楼房才能发挥作用,显属从物。根据主物吸收从物的规定以及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的通例,该“杂物间”应从属于已设置抵押的二层楼房而为抵押财产的一部份,“其抵押权效力也应及于“杂物间”。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杂物间”不属于抵押财产,其理由是,在胡某与陈某订立抵押合同时,“小阁楼”并不存在,胡某只是以其二层楼房为谢某借款提供担保、设置抵押的,且该“杂物间”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根据房产设置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无优先受偿权利的规定,该“杂物间”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故不属于抵押财产。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 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在胡某与陈某订立抵押合同时,“杂物间”并不存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抵押物为刘某的二层楼房,没有将“杂物间”作为抵押物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须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2、“杂物间”并非登记抵押的建筑物。胡某的二层楼房设立抵押后,经批准在其二层楼房上加盖一间“杂物间”,根据房产设置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无优先受偿权利的规定,该“杂物间”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属于抵押财产。3、“杂物间”并非设立抵押时存在的从物。主物与从物是以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对物进行的划分。本案中二层楼房是主物,“杂物间”是从物。在合同无相反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对主物设置的租赁,抵押也及于从物,这是一般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杂物间”是在抵押权设定后添置的从物。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该解释应引申理解为抵押权设定后取得的从物,不属于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故本案中“杂物间”不属于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