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40:31   浏览:8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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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5年第82号令《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规定,《办法》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地质监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和文书格式,办理所辖区域内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为了及时了解、汇总和掌握各地审批工作情况,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管、指导和协调,请各地质监部门在每个季度开始的10日内,将上季度审批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以及认证咨询机构的变动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


2.审批文件的使用
《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认证咨询机构批准通知书》和《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等申请、审批文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批准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批准书》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见附件2)。各地质监部门按实际需求向国家认监委申领。各地质监部门要做好《批准书》保管、发放和登记等工作。每次申领时,应将上次使用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批准书》编号保留各地质监部门的识别字母,作为唯一识别,其他编制方法不变。此前认证咨询机构持有的带有其他识别字母的《批准书》,待期满换证时,按照统一的识别编号重新换发。


二、认证咨询机构审批、扩项和分支机构备案问题
1.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新设立认证咨询机构、此前经过国家认监委审批,有效期在2005年12月31日到期的认证咨询机构和须经审批扩大认证咨询业务范围的认证咨询机构,按《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经过国家认监委审批,已获得4年有效期,目前尚未到期的认证咨询机构,各地质检部门需要经过适当程序予以确认机构是否持续保持《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机构,要求机构限期做出纠正。


2.认证咨询机构扩大业务范围
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扩大业务范围,每项业务须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的认证咨询人员,且资质应符合如下规定:
对于国家已经开展咨询师注册的领域,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咨询师,专职人员必须具有注册的咨询师以上(含咨询师)资格。


对于尚未实施咨询师注册制度、但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培训和考试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合格者。
申请其他认证咨询业务范围的,申请机构可自行制订咨询师的资格能力评定要求,相关人员经申请机构评定合格,报各地质监部门审批。


3.认证咨询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根据《办法》规定,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备案,其工作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备案的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非法人的证明文件、地址、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总公司同意设立分公司的文件等,备案文件同时抄送咨询机构总部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


三、其他事项


1.关于档案移交
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已经受理和审批过的认证咨询机构的相关材料于2005年11月30日前移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审批的部门。国家认监委保留的有关认证咨询机构的档案,各地质监部门需要时,可与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办理移交手续。


2.关于建立认证咨询人员网上查询信息库问题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国家认监委将建立认证咨询人员查询信息库。请各地质监部门通知所辖地所有获得批准的认证咨询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将机构目前的专、兼职咨询人员相关信息录入《认证咨询机构专职咨询人员表》(格式见附件3)。各地质监部门将该表电子版汇总后,于2005年12月15日前将电子版发送给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并告认可监管部。为了便于联系及时沟通,各地质监部门同时须确定一至二名联系人一并告知(包括姓名、所在局、电子邮箱地址、电话、传真等)。


国家认监委认信息中心联系人:刘心(E-mail:liux@cnca.gov.cn)。


3.各地质监部门对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过程出现的问题以及各地对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与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联系。
联系人:张志国
电 话:82262746
E-mail: zhangzg@cnca.gov.cn

附件:1.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
http://www.cnca.gov.cn/extra/col7/1132539534.doc
2.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内容
http://www.cnca.gov.cn/extra/col7/1132539234.doc
3.专职咨询师名单
http://www.cnca.gov.cn/extra/col7/1132539298.xls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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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海洋仪器研制工作程序、新产品试制和老产品整顿(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试行“海洋仪器研制工作程序、新产品试制和老产品整顿(暂行规定)”的通知

1977年6月30日,国家海洋局

为贯彻今年海洋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现将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在天津召开的海洋仪器工作会议上制订的“海洋仪器研制工作程序、新产品试制和老产品整顿(暂行规定),”印发到各有关单位试行。在试行中请各单位注意搜集各方面的意见,以便使本暂行规定逐步完善。

海洋仪器研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海洋仪器研制工作是海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海洋调查和科研的正常进行,必须多快好省地发展海洋仪器。在研制工作中,应切实贯彻党的各项科研方针和技术政策,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既要有革命干劲,又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按章程办事。
第二条 为达到上述要求,在总结我局海洋仪器研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国家海洋局海洋仪器研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统一工作程序,确保产品质量,促进科研、生产和使用三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尚系暂行办法,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加以修订和补充。

二、研制程序的划分
第四条 海洋仪器研制工作程序划分四个阶段:
1、任务提出;
2、课题方案的制订、论证及任务下达;
3、整机研制和试用;
4、鉴定验收。

三、任务提出
第五条 各研制单位承担的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
1、国家海洋局根据海洋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任务;
2、国防和国民经济部门委托国家海洋局承担的研制项目;
3、国家海洋局下属单位自己提出的研制项目。
第六条 上述一、二两方面的任务,由国家海洋局以任务说明书的形式通知研制单位。任务说明书的内容包括:目的意义、明确的技术指标、使用条件、完成形式、研制期限、是否重点课题等项。国家海洋局下属单位自己提出的研制项目,须报海洋局审批。

四、课题方案的制订、论证及任务下达
第七条 研制单位接到任务说明书后,着手制订和论证课题方案。为搞好这项工作,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发扬技术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实行研制、生产和使用三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方案制订和论证主要包括:各种方案的比较、说明方案的先进性,并且明确技术关键,抓住主攻方向,进行必要的原理实验;同时,对科研人员的设计思想、方案原理的正确性、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关键技术实现的可能性、元器件对批量生产的适应性、操作使用的实用性,以及研制成果的经济价值进行论证。
第九条 方案论证会,重点项目由国家海洋局主持,一般课题由局委托研制单位主持。会议对方案提出评价和修改意见。经方案论证会确定的研制方案,须报海洋局审批。方案经局批准,由局正式下达任务书,即课题成立。承担国防和国民经济部门研制课题的单位,须同提出单位签订协议书。
第十条 课题一旦成立,研制单位不得轻易改动研制方案。研制过程中如发现方案不符合使用要求,无法实现技术指标时,研制单位应当向海洋局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对原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撤销课题。

五、整机研制和试用
第十一条 整机研制试用阶段一般分为试验样机的研制、海上试用和正式样机的设计研制三个过程。
第十二条 试验样机,要求主要技术指标、使用条件符合设计方案,并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实际操作使用。试验样机经过组装调试,须到海上做必要的现场试验。海上试验以研制单位为主,使用单位派人参加。
第十三条 试验样机经评定考核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或指定使用单位)试用。试用计划由研制单位同使用单位共同拟定,要求结合海区环境和气象条件的特点,对仪器进行反复的海上试用,一般海洋调查仪器,试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试验样机海上试用,以使用单位为主,研制单位为辅,鉴定部门应掌握试用情况。使用单位负责编写试用报告,并会同鉴定部门对样机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试验样机交付使用单位(或指定使用单位)试用的评定考核工作,重点项目由国家海洋局鉴定委员会负责,一般项目委托研制单位和使用单位(或指定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五条 试验样机经过海上试用,研制单位进一步改进、完善和提高,设计研制出正式样机,即可供生产厂新产品试制的样机。需要批量生产的仪器,正式样机设计研制过程中,生产单位应派人参加。正式样机成功后,需到海上做现场试验,并由研制单位编写正式样机试验报告。

六、鉴定验收
第十六条 正式样机的鉴定和验收,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1-3台正式样机;
2、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仪器性能稳定可靠;
3、完整的图纸;
4、全套技术文件(关键工艺、调试方法、实验室报告、海上试用报告和正式样机海上试验报告)。
第十七条 正式样机的鉴定和验收工作主要包括:审查技术文件、图纸和试用报告;审查通过鉴定大纲;进行仪器性能测试;做出鉴定结论和评价。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和需要批量生产的项目,由国家海洋局鉴定委员会主持鉴定;不需要批量生产的一般项目,委托使用单位负责验收。
第十九条 经过鉴定和验收,需要批量生产的仪器,鉴定委员会将正式样机和全套技术文件、完整的图纸移交生产单位;不需要批量生产的专用仪器和设备,移交给使用单位。

海洋仪器新产品试制和老产品整顿暂行规定
第一条 新产品试制和老产品整顿,是落实科研成果,开展技术革新,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为扎扎实实地搞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国家海洋局组织的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科研正式样机和完整的产品图纸、关键工艺等技术文件,一并移交给新产品试制单位后,试制单位才能进行新产品的试制。承担试制的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或委托的新产品试制任务,应制订进度计划,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任务。
第三条 承担新产品试制任务的单位,在进行新产品的试制过程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工人、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研制、生产、使用两个三结合。
第四条 产品图纸的编号、材料牌号、技术条件标注等,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
第五条 新产品试制所需的原材料、配套件及外购件,由承担试制单位提出计划,按照物资供应关系解决。试制经费应逐项进行预算,要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专款专用。
第六条 新产品的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供二台以上样机;
二、具备全套与产品相符的设计图纸(包括总装图、组件与分组件图、零部件图、原理图、电气系统图)及产品技术条件、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三、具备产品的检验规程;
四、具备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艺规程和专用工艺装备;
五、提供海上试验报告。
第七条 新产品的鉴定,重大项目由国家海洋局主持,一般项目由试制单位邀请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
第八条 鉴定合格的新产品样机,由主管部门统一分配,试制单位需要留作试验或生产用的样机,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留用。
第九条 新产品必须鉴定合格后,才能转入批量生产。
第十条 转厂的产品试制生产,按新产品试制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对已生产的产品,在长期使用中,有关单位提出技术革新或改进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下达或委托生产单位改进或改型,承担单位应制订进度计划,并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任务。需要鉴定者,其要求同本规定第六、七、八条。
第十二条 凡已批量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产品技术指标下降,不符合使用要求者,由生产单位负责整顿。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发〔2010〕2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作用与意义

第四条首长、机关的责任

第五条队列纪律

第二章队列指挥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第三章队列队形

第九条基本队形

第十条列队的间距

第十一条班的队形

第十二条排的队形

第十三条连的队形

第十四条营的队形

第十五条团的队形

第十六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形

第四章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立正

第十八条跨立

第十九条稍息

第二十条停止间转法

第二十一条行进

第二十二条立定

第二十三条步法变换

第二十四条行进间转法

第二十五条坐下、蹲下、起立

第二十六条脱帽、戴帽

第二十七条宣誓

第二十八条整理着装

第二十九条冲锋枪手、81式自动

步枪手、95式自动步

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条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

手的操枪

第三十一条40火箭筒手的操筒

第五章班、排、连、营、团的队列动作

第三十二条集合、离散

第三十三条整齐、报数

第三十四条出列、入列

第三十五条行进、停止

第三十六条队形变换

第三十七条方向变换

第三十八条摩托化步兵班的置

(架)枪、取枪

第三十九条摩托化步兵排、连的

置(架)枪、取枪

第四十条机枪(炮兵)班、排、连的

操枪(炮)

第四十一条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第四十二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列

动作

第六章分队乘坐汽车、火车、舰(船)艇

和飞机

第四十三条乘坐汽车

第四十四条车辆行进中的调整

第四十五条乘坐火车

第四十六条乘坐舰(船)艇

第四十七条乘坐飞机

第七章敬礼

第四十八条敬礼的种类

第四十九条敬礼、礼毕

第五十条单个军人敬礼

第五十一条分队、部队敬礼

第八章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

掌持、授予与迎送

第五十二条国旗的掌持

第五十三条国旗的升降

第五十四条军旗的掌持

第五十五条军旗的授予

第五十六条迎军旗

第五十七条送军旗

第五十八条其他部队和院校迎送

军旗

第九章阅兵

第五十九条阅兵权限

第六十条阅兵形式

第六十一条阅兵程序

第六十二条师以上部队阅兵

第六十三条其他部队和院校阅兵

第六十四条海上阅兵和码头阅兵

第六十五条空中阅兵

第十章晋升(授予)军衔、授枪和纪念

仪式

第六十六条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第六十七条授枪仪式

第六十八条纪念仪式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武警部队适用

第七十条队列动作调整授权

第七十一条生效时间

附 录

附录一队列口令的分类、下达的

基本要领和呼号的节奏

附录二队列指挥位置示例

附录三标兵旗的规格

附录四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保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本条令没有规定的队列生活事项,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总部、军兵种制定的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全体军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第四条本条令由各级首长和司令机关组织贯彻执行。首长和机关应当起表率作用,并对部属执行本条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队列纪律

(一)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姿态端正,军容严整,精神振作,严肃认真;

(三)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四)保持队列整齐,出列、入列应当报告并经允许。

第二章队列指挥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指挥位置应当便于指挥和通视全体。通常是:停止间,在队列中央前;行进间,纵队时在左侧中央前,必要时在中央前,横队、并列纵队时在左侧前或者左侧,必要时在右侧前(右侧)或者左(右)侧后(见附录二)。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队列指挥通常用口令。行进间,动令除向左转走和齐步、正步互换时落在左脚,其他均落在右脚。变换指挥位置,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进到预定的位置后,成立正姿势下达口令。纵队行进时,可以在行进间下达口令。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一)指挥位置正确;

(二)姿态端正,精神振作,动作准确;

(三)口令准确、清楚、洪亮;

(四)清点人数,检查着装,认真验枪;

(五)严格要求,维护队列纪律。

第三章队列队形

第九条基本队形

队列的基本队形为横队、纵队、并列纵队。需要时,可以调整为其他队形。

第十条列队的间距

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两肘之间)通常约10厘米,距离(前一名脚跟至后一名脚尖)约75厘米。需要时,可以调整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和距离。

第十一条班的队形

班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需要时,可以成二列横队或者二路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班的队形

摩托化步兵班通常按照班长、机枪射手、机枪副射手、自动步枪手或者狙击步枪手、火箭筒射手、火箭筒副射手、副班长的顺序列队,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身高列队。

(二)装甲步兵班的队形

装甲步兵班通常按照班长、机枪射手、机枪副射手、自动步枪手、火箭筒射手、火箭筒副射手、驾驶员、副驾驶员或者射手、副班长的顺序列队,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身高列队。

第十二条排的队形

排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排的队形、装甲步兵排的队形

排横队,由各班的班横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排纵队,由各班的班纵队依次向右并列组成。

(二)排长的列队位置

横队时,在第一列基准兵右侧;纵队时,在队列中央前。

第十三条连的队形

连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纵队和并列纵队。

(一)摩托化(装甲)步兵连的队形

连横队,由各排的排横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连纵队,由各排的排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连并列纵队,由各排的排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连部和炊事班等,以二列(路)或者三列(路)组成相应的队形,位于本连队尾。

(二)连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横队、并列纵队时,位于一排长右侧,前列为连长、副连长,后列为政治指导员、副政治指导员;纵队时,位于一排长前,前列为连长、政治指导员,后列为副连长、副政治指导员(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后列中央为副连长)。

第十四条营的队形

营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纵队和并列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营的队形、装甲步兵营的队形

营横队,由各连的并列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纵队,由各连的连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营并列纵队,由各连的连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部将所属单位人员,编为三列(路)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

营属炮兵连或者机枪连,参照摩托化步兵连的基本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

(二)营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横队、并列纵队时,位于营部右侧,前列为营长、副营长,后列为政治教导员(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为政治教导员、副政治教导员);纵队时,位于营部前,前列为营长、政治教导员,后列中央为副营长(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后列为副营长、副政治教导员)。

第十五条团的队形

团的基本队形,分为营横队的团横队、营并列纵队的团横队和团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团的队形、机械化步兵团的队形

营横队的团横队,由各营的营横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并列纵队的团横队,由各营的营并列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团纵队,由各营的营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团机关按照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装备处的序列,根据团队形性质,司令部编为三列(路),政治处和后勤处各编为二列(路),装备处编为一列(路)队形列队。

团属炮兵(坦克)营、连和直属各连,应当采用同摩托化(装甲)步兵营、连相应的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团后勤分队和装备分队,以建制为基础,根据团队形性质,按照三列(路)队形进行编组,位于本团队尾。

(二)团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各种队形中,团指挥员成二路。横队时,位于团机关右侧,右路为团长、副团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团长、副团长、参谋长),左路为政治委员、参谋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纵队时,位于团机关前,左路为团长、副团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团长、副团长、参谋长),右路为政治委员、参谋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

(三)军旗位置

掌旗员和护旗兵成一列。横队时,在团指挥员右侧;纵队时,在团指挥员前。

第十六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形,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立正

立正是军人的基本姿势,是队列动作的基础。军人在宣誓、接受命令、进见首长和向首长报告、回答首长问话、升降国旗、迎送军旗、奏唱国歌和军歌等严肃庄重的时机和场合,均应当立正。

口令:立正。

要领:两脚跟靠拢并齐,两脚尖向外分开约60度;两腿挺直;小腹微收,自然挺胸;上体正直,微向前倾;两肩要平,稍向后张;两臂下垂自然伸直,手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尖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头要正,颈要直,口要闭,下颌微收,两眼向前平视。

携枪(筒)的要领:

(一)肩冲锋枪、自动步枪、40火箭筒时,右手在右胸前握背带(拇指由内顶住),右大臂轻贴右胁,枪(筒)身垂直,枪口(筒尾)向下。

(二)持班用机枪、狙击步枪、81式自动步枪(打开枪托)时,右臂自然下垂,左手将背带挑起、拉直,由右手拇指在内压住,余指并拢在外将枪握住,同时左手放下,托底钣(95式班用机枪托底)全部(81式自动步枪托前踵)在右脚外侧着地,托后踵同脚尖平齐。

第十八条跨立(即跨步站立)

跨立主要用于军体操、执勤和舰艇上分区列队等场合。可以与立正互换。

口令:跨立。

要领:左脚向左跨出约一脚之长,两腿挺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落于两脚之间。两手后背,左手握右手腕,拇指根部与外腰带下沿(内腰带上沿)同高;右手手指并拢自然弯曲,手心向后。携枪时不背手。

第十九条稍息

口令:稍息。

要领:左脚顺脚尖方向伸出约全脚的三分之二,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大部分落于右脚。携枪(筒)时,携带的方法不变,其余动作同徒手。稍息过久,可以自行换脚。

第二十条停止间转法

(一)向右(左)转

口令:向右(左)——转。

半面向右(左)——转。

要领:以右(左)脚跟为轴,右(左)脚跟和左(右)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使身体协调一致向右(左)转90度,体重落在右(左)脚,左(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右(左)脚,成立正姿势。转动和靠脚时,两腿挺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

半面向右(左)转,按照向右(左)转的要领转45度。

(二)向后转

口令:向后——转。

要领:按照向右转的要领向后转180度。

(三)持枪转动时,除按照徒手动作要领外,听到预令,将枪稍提起,拇指贴于右胯,使枪随身体平稳转向新方向,托前踵(95式班用机枪托底)轻轻着地,成持枪立正姿势。

第二十一条行进

行进的基本步法分为齐步、正步和跑步,辅助步法分为便步、踏步、移步和礼步。

(一)齐步

齐步是军人行进的常用步法。

口令:齐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迈出约75厘米,按照先脚跟后脚掌的顺序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自然向里合,手心向内稍向下,拇指根部对正衣扣线,并高于春秋常服最下方衣扣约5厘米(着夏常服、水兵服时,高于内腰带扣中央约5厘米;着作训服时,与外腰带扣中央同高),离身体约30厘米;向后摆臂时,手臂自然伸直,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6-122步。

(二)正步

正步主要用于分列式和其他礼节性场合。

口令:正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踢出约75厘米(腿要绷直,脚尖下压,脚掌与地面平行,离地面约25厘米),适当用力使全脚掌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伸直贴于食指第二节;向前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略成水平,手心向内稍向下,手腕下沿摆到高于春秋常服最下方衣扣约15厘米处(着夏常服、水兵服时,高于内腰带扣中央约15厘米处;着作训服时,高于外腰带扣中央约10厘米处),离身体约10厘米;向后摆臂时(左手心向右,右手心向左),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0-116步。

(三)跑步

跑步主要用于快速行进。

口令:跑步——走。

要领: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四指蜷握,拇指贴于食指第一关节和中指第二节),提到腰际,约与腰带同高,拳心向内,肘部稍向里合。听到动令,上体微向前倾,两腿微弯,同时左脚利用右脚掌的蹬力跃出约85厘米,前脚掌先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大臂略垂直,肘部贴于腰际,小臂略平,稍向里合,两拳内侧各距衣扣线约5厘米;向后摆臂时,拳贴于腰际。行进速度每分钟170-180步。

(四)便步

便步用于行军、操练后恢复体力及其他场合。

口令:便步——走。

要领:用适当的步速、步幅行进,两臂自然摆动,上体保持良好姿态。

(五)踏步

踏步用于调整步伐和整齐。

停止间口令:踏步——走。

行进间口令:踏步。

要领:两脚在原地上下起落(抬起时,脚尖自然下垂,离地面约15厘米;落下时,前脚掌先着地),上体保持正直,两臂按照齐步或者跑步摆臂的要领摆动。

(六)移步(5步以内)

移步用于调整队列位置。

1.右(左)跨步

口令:右(左)跨×步——走。

要领:上体保持正直,每跨1步并脚一次,其步幅约与肩同宽,跨到指定步数停止。

2.向前或者后退

口令:向前×步——走。

后退×步——走。

要领:向前移步时,应当按照单数步要领进行(双数步变为单数步)。向前1步时,用正步,不摆臂;向前3步、5步时,按照齐步走的要领进行。向后退步时,从左脚开始,每退1步靠脚一次,不摆臂,退到指定步数停止。

(七)礼步

礼步用于纪念仪式中礼兵的行进。

口令:礼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缓慢抬起(腿要绷直,脚尖上翘,与腿约成90度,脚后跟离地面约30厘米),按照脚跟、脚掌顺序缓慢着地,步幅约55厘米,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两臂下垂自然伸直、轻贴身体(抬祭奠物除外);手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尖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行进速度每分钟24-30步。

(八)携枪行进

持枪时,听到行进口令的预令,将枪提起,使枪身略直,拇指贴于右胯,使枪身稳固,其余要领同徒手。

背枪、肩枪、挂枪、托枪、提枪时,听到行进口令,保持携枪姿势,其余要领同徒手。

(九)携便携式折叠写字椅行进

携折叠写字椅行进时,左手提握支脚上横杠,左臂下垂自然伸直,写字板面朝外。

第二十二条立定

口令:立——定。

要领:齐步、正步和礼步时,听到口令,左脚再向前大半步着地(脚尖向外约30度),两腿挺直,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跑步时,听到口令,再跑2步,然后左脚向前大半步(两拳收于腰际,停止摆动)着地,右脚取捷径靠拢左脚,同时将手放下,成立正姿势。踏步时,听到口令,左脚踏1步,右脚靠拢左脚,原地成立正姿势(跑步的踏步,听到口令,继续踏2步,再按照上述要领进行)。

持枪立定时,在右脚靠拢左脚后,迅速将托底钣(95式班用机枪托底)轻轻着地。其余要领同徒手。

第二十三条步法变换

步法变换,均从左脚开始。

齐步、正步互换,听到口令,右脚继续走1步,即换正步或者齐步行进。

齐步换跑步,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提到腰际,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听到动令,即换跑步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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