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 2011 〕 2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0 年第 16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咸政发〔 2008 〕 19 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的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审批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方式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
市级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行政 审批管理与办理方式,严格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效能监察,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审批,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程序办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审批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市级行政审批工作,研究制定改革管理措施,审查认定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工作,在行政服务中心派驻监察室,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三章 行政审批管理
第八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
市政府专属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咸政发 [2007]42 号)公布目录施行行政审批项目。
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
对法律、法规新增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相关行政机关报审改办审查认定后实施。
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违反上位法增设其他条件。
第十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按照依法、便民的原则制订规范办理流程,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通过行政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
第四章 行政审批实施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行政审批工作纳入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原行政机关不得再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现场审批办理。
确实无法现场审批办理的,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确认后,由本行政机关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全过程工作流转,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结。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重大项目涉及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按照“便民、公开、依法、高效”和“全程服务、免费代办、限时办结、事后跟踪”的原则,负责全过程的代理。
凡涉及投资项目的,均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创建绿色通道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有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负责人员任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并出具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书。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书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
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应当专司其职,依照委托授权书全权负责本行政机关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办理工作,并对本机关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和执法责任。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专司其职。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进驻工作人员的稳定,行政机关确定或调换进驻工作人员,需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联合审批:
(一)一个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办理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一个申请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办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联合审批应当确定主办机关或主受理机关,制定合理规范的运作程序,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市行政服务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联合审批中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须使用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格式文本,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代收银行交纳。
第二十一条 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及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受本行政机关领导,并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
上述人员应当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文明服务,规范礼貌用语,加强廉洁自律,展现良好政风。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行政机关进驻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奖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制定行政审批效能综合考评办法,并组织对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理工作进行定期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单列入全市行政效能考核和市政府年终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同时送各行政机关,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行政审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审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监察机关会同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监察机关对因实施行政审批而提出的行政效能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机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工作,可以聘请企业、行业协会和群众代表参与行政审批效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审批工作应当接受法制监督、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同级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纠正违法或不正当行政行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同时,又违反规定要求在其他地方受理的;
(二)越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四)在实施行政审批时违法收取费用,或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五)无法定依据,将行政审批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六)不依法履行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监督职责,而未发现取得行政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已不再具备行政审批条件,或发现后不撤销原行政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行政审批相对人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审查不严,过失作出错误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行政机关明知行政审批相对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仍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二 〇 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 〇 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1﹞338号
为进一步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屠宰行业监管能力,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2011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继续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1. 地级以上城市。
(1)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备了2名以上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工作经费有保障。
(2)已建立商务综合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6名以上在编执法人员,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3)商务综合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较完备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
2. 县(县级市)。
(1)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并安排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举报投诉服务有关工作。
(2)已建立生猪屠宰等商务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具有10名以上在岗执法人员,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3)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基本的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已按要求整合执法队伍的,优先考虑安排试点。
(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
1. 按照《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要求,已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完成审核换证工作。屠宰行业监管制度和措施完备。
2. 已完成省级12312中心转型,已安装12312举报投诉系统,或已列入安装计划。
3. 所辖市、县80%以上已建立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机构,人员、场地和经费已落实。
4. 落实了一定的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配套资金。
(三)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
1. 当地人民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对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措施得力,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效,有提高屠宰行业整体水平和完善布局,保障当地肉品供应的积极意愿。审核换证工作成绩突出,屠宰行业清理整顿效果明显。
2. 符合当地根据《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修订的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屠宰企业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连续经营二年以上。
3. 承担当地主要肉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任务,上一年度生猪实际屠宰量3万头以上20万头以下。
4. 屠宰企业已进行自主或国家及各级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改造,并且项目建设规范、改造效果明显、配套资金落实,有继续投资改造的意愿、管理制度健全,过去一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5. 申报企业所在地为西部地区。
6.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递交申报材料
(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1.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附件1)。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 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工作安排等。要求结合实际,思路清晰,内容充实,措施得当。
3. 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当地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关于商务执法机构、编制及经费等方面的文件(复印件);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申报单位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或联系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执法工作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目录,以及对执法队伍人员管理、举报投诉工作经费等详细情况说明。
4. 工作总结。包括近三年开展商务行政执法和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情况。
(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
1.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表》(附件2)。
2. 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目标、总体思路、基本任务、主要措施、资金使用、具体安排等。
3.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定点屠宰场(厂)设置规划及审核换证工作情况材料。
4. 屠宰行业管理基础材料,主要包括所辖市(县)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及有关工作情况。
5. 屠宰行业管理制度及安排配套资金的书面意见等。
6.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规模以上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三)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
1. 《中小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附件3)。
2. 企业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 上一年度生猪实际屠宰量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4. 标准化改造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工作措施、资金安排、工作安排等。
5. 屠宰企业厂区总体建筑布局及生产设施设备的影像资料。
6.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经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试点地区(见《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流通领域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2号〉)要结合统一要求,积极推动,精心组织好试点申报工作。
(二)地级市和县(县级市)申报材料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报材料直接报送。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统一指导,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出具统一的材料申报函。申报材料需按照商务部的要求统一格式、统一装订,并需编写目录,标明页码(具体格式及要求见附件)。请于2011年6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推荐函报商务部。
联系人(略)
附 件:1.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669156.doc
2.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表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718437.doc
3. 中小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747731.doc
4.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760817.doc
5.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772696.doc
6.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787709.doc
7.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798394.doc
8.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809300.doc
9.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820062.doc
10. 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839192.doc
11. 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848367.doc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