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来烟叶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研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0:20:17   浏览:8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未来烟叶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研的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叶综[2004]36号

关于对未来烟叶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研的函




各省级工业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为推动行业“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任务的顺利实施,满足卷烟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和品牌扩张对烟叶供应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原料对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支撑作用,实现烟叶生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对“十一五”期间烟叶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研内容
  1.预计“十一五”期间年均卷烟产量,对各类型烟叶需求总量、产区及各等级比例,各产区烟叶在卷烟配方中的作用(主料烟、辅料烟、填充料烟)。预测到2015年烟叶需求的总体情况。
  2.预计“十一五”期间年均进口烟叶需求数量,具体进口国别及数量,进口烟叶在卷烟配方中的作用。预测到2015年进口烟叶需求的总体情况。
  3.当前联合重组和品牌扩张中烟叶供应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保证烟叶生产供应的意见和建议。烟叶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卷烟生产对烟叶质量上的具体要求。
  4.其他烟叶需求方面的建议。
  二、调研要求
  请有关部门按照调研内容,根据本省卷烟生产发展规划并认真听取所属卷烟工业企业的意见,提出调研报告,并填写调研表(见附件),务必于5月31日前报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联系人:王现军,电话:010-63605152,传真:010-63605913,邮箱:wangxj@stma.tobacco.gov.cn。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附 件:

  “十一五”期间国内烟叶市场需求统计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3&pic_id=0
  “十一五”期间进口烟叶市场需求统计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3&pic_id=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试行)

教育部


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试行)

1983年7月1日,教育部


一、总则
(一)为了保证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外国语要求,加强攻读学位研究生外国语课程的教学工作,提高研究生运用外国语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攻读硕士学位要求一门外国语。攻读博士学位要求两门外国语。
(三)本规定所提及的各项考核标准是对研究生外国语的最低要求。具体指标均以英语为例,其他语种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酌定。

二、硕士研究生的外国语学习与考试
(一)第一外国语
1.学习要求与学时安排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要求一门外国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一外国语为必修课,分为语言基础与专业外文资料阅读两个部分。语言基础部分课内一般为144-216学时。专业外文资料阅读部分一般应与专业课学习或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相结合,其学时安排由各单位按具体情况确定。
2.入学水平
硕士研究生在入学时只考第一外国语,语种由招生单位指定。入学考试必须达到以下水平:
(1)能理解性掌握4000个左右常用单词和词组(即能正确识别词类,选择词义,对其中约2000个基本词汇能英汉互译,掌握某些常用搭配和用法,并根据构词规律认派生词),掌握基本语法知识;
(2)能阅读一般外文读物,理解基本正确;
(3)能将一般难度的汉语单句译成外语,内容表达与语法基本正确;
(4)入学考试成绩合格。
3.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水平
硕士研究生通过第一外国语的学位课程考试,必须达到以下水平:
(1)语言基础部分
(A)能理解性掌握5000个左右的常用单词和词组(不包括科学术语和国际共同词);
(B)能较熟练地应用语法知识,并较熟悉常见的外国语特有的表达方法;
(C)能较熟练地阅读一般性文章,阅读速度每分钟在60个词以上,理解正确;
(D)能按具体要求在一小时内写出或汉译外200个词左右中等难度的短文,语法基本正确。
(2)专业外文资料阅读部分
(A)能阅读本专业中等难度的外文资料,速度每分钟在80个词以上,理解基本正确;
(B)能笔译本专业中等难度的外文资料,速度每小时不低于350个单词,理解正确,译文通顺。
4.教学方法
硕士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采取开课方式,通过读、写、听、说四会训练进行教学,着重培养学生以阅读为主,正确理解、熟练运用外国语的实际能力。
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外国语学位课程考试语言基础部分通过后,应进一步提高听、说、读、写、译方面的能力,各单位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相应的选修课。
5.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方法
(1)硕士研究生外国语课程学习成绩(指平时考核成绩或者学期考试成绩)及格后,方可参加通过第一外国语的学位课程考试,不得以课程考试成绩代替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课程考试每学期举行一次,第一学期通过者,注明“提前通过”字样。第二学期参加通过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在下一次学位课程通过考试时补考一次。考试由外国语教研室主持。
凡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经指导教师同意可以申请免修第一外国语,但必须参加通过第一外国语的学位课程考试。
(2)硕士研究生应在外国语语言基础部分学习的同时,选读与本专业有关的外文书刊,由专业指导教师负责订出计划,指定具体资料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教师对硕士研究生指导外文资料阅读如有困难,应由各单位采取措施(如由教研室或系指定专人负责)予以解决。
对硕士研究生阅读和笔译专业外文资料方面能力的考核,至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举行,以专业指导教师为主,外国语教研室配合评定。专业外文资料阅读部分的成绩在外国语学位课程考试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语言基础部分与专业外文资料阅读部分的成绩均须及格。
(二)第二外国语
1.硕士研究生的第二外国语作为选修课,课内一般不少于144学时。第一外国语学位课程考试语言基础部分成绩优良者,根据专业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方可申请选修第二外国语。
2.选修第二外国语要达到以下要求:
(1)理解性掌握1000个以上常用单词和词组(不包括科学术语和国际共同词),掌握基本语法知识,为进一步自学打好初步语言基础。
(2)具有借助词典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3.硕士研究生的第二外国语一般采取开课方式进行学习,也可通过自学或辅导等方式进行。本课程修完时进行笔试,由外国语教研室主持,成绩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

三、博士研究生的外国语学习与考试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研究生)除继续学习第一外国语外,还需学习第二外国语。第一外国语与第二外国语均为必修课。
(一)第一外国语
1.学习要求与学习期限:
博士研究生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且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课内一般为144学时。
2.入学水平:
博士研究生在入学时,除应达到硕士研究生通过第一外国语学位考试的要求外,还应进行规定时间内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的测验。
具体要求是:
(1)听力测试的时间为半小时左右,选录2至3篇一般难度的听音材料,检查理解能力,要求理解正确度为70%左右;
(2)口头回答有关日常生活和学习情况的简单提问;
(3)把一篇600至800个词有中等难度的文章缩写成200个词左右的短文,时间为1小时。
3.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水平:
(1)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中等难度的外文资料,阅读速度每分钟在100个词以上,理解正确;
(2)能用外文写学术论文摘要和常用应用文;
(3)能听懂用外语所作本专业的学术讲座;
(4)能初步用外语口头表达自己的学术见解和进行一般生活方面的简单会话。
4.教学方式与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办法:
博士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一般采取开课方式进行学习。在本课程修完时进行学位课程考试,考试采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
凡第一外国语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或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良者,可申请免修第一外国语,但至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参加通过第一外国语的学位课程考试。
博士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学位课程考试,由各单位组织外国语教研室有关教师、专业指导教师等组成三人考试小组主持进行。
(二)第二外国语
1.博士研究生的第二外国语为必修课,学习的要求、学时、方式和通过学位考试的办法等与硕士研究生第二外国语的安排基本相同。
2.博士研究生如在攻读硕士学位时已经选修过第二外国语,考试成绩及格者,可以申请免修第二外国语,并可按其原来的成绩登记。有的专业如有必要,还可根据本专业的需要,对学习第二外国语提出新的要求,进行重修和重考。
附件:几点说明
一、本规定在1983年暑假后入学的研究生中试行。随着研究生外国语入学水平的逐步提高,今后将对本规定作必要的修订。
二、本《规定》适用于非外国语专业的研究生。外国语专业或对外国语要求较高的专业(如国际贸易、国际政治专业等)的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要求另定。
三、本《规定》中硕士研究生学习第一外国语的课内总学时,按一学年共36周,每周课内4~6学时计算。为确保达到外国语学位课程的要求,各单位可以根据研究生入学时的外国语水平和专业需要,确定课内学时的安排和学分的计算方法。
四、本《规定》内各项考核标准是对研究生外国语的最低要求,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适当提高本单位的教学要求和考核标准。


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促进本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是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主管部门。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卫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本市对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管理贯彻如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二)适度竞争原则;
(三)促进就业原则。
第五条 (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等级划分)
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标准分为四个等级。
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标准,比照相邻道路的清扫保洁等级执行。
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适用的具体等级标准,由市环卫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 (承发包规定)
清扫保洁四级标准的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发包项目,可以直接发包给单位或者个人。
清扫保洁三级标准以上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发包项目,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应当委托专门的招标投标机构,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承包人;由非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也可以直接发包。承包人不得转包。
从事清扫保洁三级标准以上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清扫保洁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七条 (资质等级与经营范围)
清扫保洁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人员、资金和设备、设施情况以及实际业绩,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质等级的清扫保洁单位,可以承接所有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业务。
乙级资质等级的清扫保洁单位,可以承接除清扫保洁一级标准以外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业务。
第八条 (资质等级申请材料)
清扫保洁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卫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三)从业人员的上岗合格证书;
(四)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文本;
(五)从业设备、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
第九条 (资质等级核定程序和要求)
甲级资质等级,由区、县环卫部门审核后报市环卫部门核定。
乙级资质等级,由区、县环卫部门核定。区、县环卫部门应当将核定情况报市环卫部门备案。
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等级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承发包合同)
发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的单位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签订清扫保洁服务合同。
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清扫保洁范围;
(二)清扫保洁标准;
(三)清扫保洁作业的频率与方式;
(四)付款方式;
(五)合同的期限;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对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
公民有权对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的服务质量向市和区、县环卫部门进行投诉。
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对清扫保洁单位违规的处理)
清扫保洁单位三次受到责令改正处理的,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降低其资质等级;资质等级为乙级的,应当取消其资质等级。被取消资质等级的清扫保洁单位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清扫保洁单位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方式取得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承包权的,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可以取消其承包资格;情节严重的,自查处之日起5年内不得进入本市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市场。
第十四条 (对招标投标机构违规的处理)
应当以招标投标方式发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而未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或者将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清扫保洁单位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财政和审计监督)
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和区、县环卫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
市环卫部门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