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关于民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的抚恤问题,过去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调动广大民政事业单位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现作如下通知:
一、民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残废抚恤的规定办理。由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审查批准,发给残废抚恤证。残废抚恤证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统一印制。
残废金,由所在单位发给。残废职工,经组织批准在本系统内调动工作的,由调入单位发给残废金;调离本系统的,仍由原单位发给残废金。原单位撤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残废金。
二、民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牺牲病故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第一、二项提到的各项经费,均在民政事业费内开支。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民政事业单位因公残废职工的评残抚恤和牺牲病故职工的遗属生活补助,也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从批准之日起发给残废金和补助费。
1983年6月4日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门委员会成员个别任免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门委员会成员个别任免的暂行办法
(2009年8月28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个别任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名额由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原则上不能突破。大会闭会期间,如果工作需要必须增加名额,须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条 常委会对专门委员会成员个别任免,一次会议一般不超过3名。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免去其所任职务:
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合担任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够很好地完成专门委员会安排任务的;
本人提出辞职的;
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大代表代表资格终止,其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可直接进入补充任命程序。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需要免职或职务终止,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核实情况,并从适合担任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的市人大代表中提出补充任命的建议人选,一并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个别任免,应根据市委的推荐意见依法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