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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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绍兴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办学,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区民办的学前教育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含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高中段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民办教育补助政策。
  第二条 民办学校分类补助办法及标准
  (一)学前教育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样享受已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和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补助;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补助经费逐年有所提高,其中2010年为7000元,2011年为8500元,2012年为1万元。
  (二)义务教育
  免费教育后,所免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财政补助。
  (三)高中段学校
  1.普通高中
  (1)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指学校受政府委托招收公办学生),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区户籍学生数为准,按每生2500元/年标准补助给学校。
  (2)按办学成本收费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区户籍学生数为准,按每生600元/年的标准补助给学生。
  2.职业高中学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奖励经费及专业技能奖励经费项目申报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专业教学经费按公办学校每生300元/年标准给予项目补助;国家助学金、市政府奖学金和困难学生教育资助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省以上财政补助项目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比例的配套补助,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公用经费财政部门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学生数,按每生800元/年的标准补助给学校。
  (四)高等学校(含高职)
  民办高等院校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和专业技能奖励经费与公办院校同等享受,并按在校学生数实行公用经费专项补助,标准为本科院校每生600元/年,比上年新增学生按800元补助;专科、高职院校每生300元/年,比上年新增学生按400元补助。
  对民办高等院校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市级高校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等补助政策,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
  (五)其他政策
  对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来绍办学的民办高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5%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50万元;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补助办法,市政府以贴息、项目代建、实物赠送等形式给予补助。上述政策与生均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二者从其高。
  对引进的高级优秀人才参照市政府引进人才有关政策。
  对社会资金捐赠教育事业,参照捐赠宣传文化(体育)事业,享受同等政策。
  第三条 经费来源
  按照现行教育管理体制,民办学校的补助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第四条 申报条件
  市区民办学校均可申报。对当年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发生校园不稳定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投入不足导致办学条件严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条 申报程序
  学前教育经费申报程序由越城区另行制订。
  专业建设奖励经费申报按《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奖励工作的通知》(绍市教字〔2007〕69号)执行。专业技能奖励经费申报按《绍兴市职业院校师生专业技能奖励办法》(绍市教字〔2007〕59号)执行。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经费,按《绍兴市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绍市财行〔2010 〕8号)执行。
  补助学生的经费,申请学校将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学生清册(附表)、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以及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上报所属教育部门审核,由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审批。补助学校的经费,由所属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审批。
  第六条 补助方式
  补助市直学校及学生的经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核拨到各学校。其中补助学生的经费,由市教育局负责监督学校,必须在收到拨款一个月内发放到每个学生,学校将学生签字的发放名册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越城区属学校经费拨款补助按区级有关办法执行。
  第七条 市、区财政、教育、审计部门不定期组织力量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类学校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效益。对违反规定的学校,除追缴当年度补助资金外,将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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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集体果树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完善集体果树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了进一步发展和管好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干、水果树,搞好干、水果商品基地建设,提供优质果品,满足城乡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当前果园承包中出现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承包原则
1.要保护和促进果业生产更快的发展,防止只顾眼前利益,搞掠夺性经营,要兼顾集体、承包者和其它社员的利益。专业承包的,一般应实行投标承包。不准个人仗权承包或入“暗股”捞取好处。
2.集体原有的干、水果园,实行定产承包,按不同树种和不同的生长情况,分阶段定产,再按定产确定提留比例上交集体。新栽的干、水果树,挂果三年内收益归承包者,三年后实行定产承包。
3.原间作在耕地内的零星干、水果树,树随地走,统一承包,避免管树和经营耕地的矛盾。
4.对集体的成片野生干果树及野山楂、文冠果、沙棘、猕猴桃等经济树,应加强保护管理,有计划开发利用,可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树权归集体,收入按比例分成。
5.提倡集体果树向专业技术能手集中,发挥其技术专长和集中管理的规模效益。已分户承包的,集体要制定统一的技术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检查监督组织,加强管理,搞好服务,弥补分散经营的不足。
6.维护农民自留干、水果树的合法权力。已折价归个人的干、水果树,或由集体指定地方谁栽谁有的树,树权和收益归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二、承包形式
要从有利于提高果树经济效益出发,因地因园因树采用相应的承包形式。小型果园可由专业户承包;大中型果园,宜由专业队(组)或联户承包,或用“大园划小园”的办法,统一管理,分组或分户承包。还可以折股到户,办合作果园,但不得折价卖给个人,更要防止有无技术一律平
分的做法。
不论哪种承包方式,其主要承包者都应经过培训取得县级技术部门考核的合格证书,或聘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技术指导,否则,不予承包。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应根据果树树种和生产情况而确定。干果树寿命较长,承包年限一般为三十年,水果树以十五年左右为宜。幼龄果树可适当长一些,也可根据不同树种承包时的树龄或盛衰情况和不同的承包形式,分别确定承包年限。
四、完善承包合同
合同条款一般应包括承包年限、承包指标、提留指标,基建指标、生产投资指标、病虫害防治指标、死树率、更新率等。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单方撕毁合同,不得随意改变承包办法。但对原承包合同内容、手续不完善,指标不合理,大多数群众要求修
订的,应做好双方工作,调整、补订、完善后继续履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合同,另行承包,并追究原承包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干部依仗职权承包或入“暗股”捞取好处,群众要求重新调整合同的;
承包户违背合同规定,私自转包,从中渔利,引起群众不平的;
承包户不按合同办事,只为了谋取暴利,进行掠夺性生产的;
承包户只顾个人受益,不履行上缴任务的。
2.凡承包时未经群众民主讨论,指标、办法极不合理,经营当中造成树势衰弱,阻碍生产发展,群众要求废除合同,经充分讨论后,可重新承包。但要对原承包者追加的投资和新栽的果树,给以合理的补偿。
由于承包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致使原承包指标明显不合理的,可根据群众意见,经过协商,对合同指标作适当调整或采取其它补救办法。
3.对果园承包含同完善,只是由于收入悬殊引起纠纷的,既杂考虑到承包者投入劳动的合理报酬和投入物质的合理补偿,又要考虑到未参加承包的农民以前对果园的劳动积累,尽可能使果树这项宝贵资源带来的物质收益,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合理地分配。
由于承包时缺乏经验,也没有考虑到果品价格变动的因素,承包户收入偏多,群众意见很大的,要经过协商,适当提高承包基数。为避免今后因市场价格变化影响承包者和集体的利益,可采取定产不定值的办法,根据当年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调整。
集体提留偏低的,应适当提高承包额,并且根据树龄的老幼、结果的兴衰和经济效益的增减,每隔五年左右调整一次。
要尊重合同的严肃性,维护承包者的利益。凡是承包户经过精心管理付出代价,果园起死回生,或者面貌大变,收入明显增加的,对承包者要予以保护。绝不能草率从事,轻易变更合同。
集体提留金的再分配,要兼顾集体、承包者和其它群众的利益。要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扩大果园再生产,建设新果园。
4.对因果园承包期满,或者其它原因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重新承包。
原承包者在果园承包期间,能够履行合同,舍得在果园投资,又懂技术、会管理,经营有方,果园树体强壮,并有新发展的,应优先让原承包者续包。原承包基数偏低的,可以通过群众讨论协商,适当提高。如果原承包者对合理提高承包基数有意见,不愿再续包,对其在承包期间果园
的平整土地,修渠引水,稀植补密,营造防风林等项投入,应经群众评议,由集体给予合理的补偿。
对原承包者在承包期间,不履行合同,果园经营得不好,进行掠夺性生产的,可重新确定指标,投标承包。



1987年5月8日

贵州省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使城市建设资金有较稳定的来源,加快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城市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城建基金)的来源:
(一)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50万元以上的市、县集中所收税额的3%;
(二)省财政每年拨专款300万元;
(三)建设部留给省的800万元贷款;
(四)其它资金来源。
第三条 城建基金重点用于城镇的供水、排水、消防、防洪、道路、桥涵、供热、供气、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城建基金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投向,遵循保证重点、调剂余缺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城建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年终结余部分滚动使用并接受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城建基金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当年投入与来源应当平衡,投资项目由省建设厅商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批,并列入年度基建计划或技改计划。
第七条 城建基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并由省建设厅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有关部门报送年终结算和分年、分季的项目执行情况。
第八条 城建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合同,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使用城建基金的贷款项目,借款方到期不偿还贷款,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城建基金贷款的延期归还或豁免,按有关规定由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当地建设银行提出意见,经市、县建设部门同意,报省建设厅、省建设银行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