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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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4)41号
1994年5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市直各企业及驻市国省营企业:
现将《晋城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度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驻本市范围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都必须按本定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应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生育待遇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随全市职工收入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产假及其待遇。
(一)正常产假期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孕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发给六个月本人工资。
(二)符合晚育规定,产假为四个月,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为六个月。
(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可享受的流产产假;
①四个月以下流产的(不含四个月),享受十五天流产产假,发给半个月本人工资。
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含四个月),享受四十二天流产产假,发给一个半月本人工资。
(四)产假期间的奖金按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全额支付。

第六条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生育基金的征集和管理。管理服务费可以按当年收缴生育基金金额的3%提取。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0.8%幅度计提,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中列支,其它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提取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可以按照比例核定为绝对额征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凡参加统筹的企业,一律预缴一个月的生育统筹金作为周转金,从第二个月起开始支付保险待遇。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挪用。当年结余金额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条女职工发生生育情况,由所在企业携带生育女职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准生证、子女出生证、独生证,医院的有关证明等证件,认真填写有关手续,经市、县(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待遇标准一次拨会给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企业要如数发给职工本人。

第十一条本规定确定的待遇适用于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的企业与个人,也适用于计划外怀孕但实行补救措施的女职工。

第十二条生育女职工违反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都必须按时缴纳保险金,对逾期不缴纳的企业实行催交、警告或给以加收欠缴部分百分之一至五的滞纳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虚报冒领的单位,给以应缴款无价之宝十至五十的罚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后,如国家和省有关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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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报2007年行业标准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改办工业[2006]189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报2007年行业标准计划的通知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单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做好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根据《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发改工业[2005]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编报2007年行业标准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重点突出、分步实施。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突出技术进步、自主创新、行业发展对行业标准的需求项目。
(二)市场需要、立项合理。围绕行业管理,产品设计、生产、检验、使用,市场营销,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等,积极制定行业标准,体现行业标准为行业服务的宗旨。
(三)积极采标、国际接轨。积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不断提高我国行业标准化水平,促进国际贸易和产品出口。
(四)协调一致、系统配套。标准间要互相协调、互为补充、协调配套。
二、编制重点
(一)优先编制有利于实施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引导行业结构调整、结构优化、老工业基地改造,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标准项目。
(二)突出做好资源节约、保护环境,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产业升级、自主创新、促进新型工业化的标准项目。
(三)建立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所需的标准项目。
(四)行业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产品、重大装备及先进设计、工艺等技术标准项目。
(五)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项目。
(六)行业标准复审需要修订的标准项目。
三、报送要求
(一)根据《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好本行业标准项目的征集及筛选工作,认真做好2007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编制工作,于2006年12月底以前将本行业归口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报送我委(工业司)。
(二)报送材料
1、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解决的主要问题,对行业发展将产生的影响等。
2、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附件一)及电子版。
3、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附件二)。
(三)产品方面标准和工程建设方面标准分类报送。
(四)为逐步实现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网络化管理,2007 年标准项目计划试行网上申报,即报送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同时进行。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可同时在《标准网》上“计划申报”栏目中申报标准项目计划,具体申报办法请登陆《标准网》(网址:www.bzw.com.cn)。
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编报工作。




附件:一、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二、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第四批示范工程命名的决定

水利部、财政部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第四批示范工程命名的决定

2003年8月21日 水保[2003]362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的通知》(水保[1999]85号)和《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水保[1999]297号),经研究,决定对第四批验收合格的示范县、小流域命名如下:
一、命名北京市房山区等56个县(市、旗)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县”。
二、命名贵州省大方县新桥小流域等302条小流域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小流域”。
希望被命名的单位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各地要向被命名的示范单位学习,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防治水土流失。要依靠政策和建设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创新,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要有效保护、高效利用水土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力和群众生活水平。要依靠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大面积恢复植被,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
附件:1.“十百千”工程第四批命名示范县名单
     2.“十百千”工程第四批命名示范小流域名单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7_shuibao03362_20050613.doc
附件1:

“十百千”工程第四批命名示范县名单

北京市:房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平谷区
河北省:涉县、赞皇县
山西省:乡宁县、壶关县、平鲁县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乌兰浩特市、清水河县
辽宁省:普兰店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辉南县、桦甸市、伊通县
江苏省:赣榆县
浙江省:宁海县
福建省:诏安县、惠安县
山东省:莒南县、惠民县、莱芜市钢城区、冠县
河南省:栾川县、巩义市、淅川县、济源市
湖北省:秭归县、利川市、通城县、赤壁市、孝昌县
湖南省:长沙县、衡阳县
广东省:惠东县
重庆市:万州区
四川省:南部县、三台县、大英县
云南省:罗平县、大姚县、武定县、嵩明县
陕西省:志丹县、彬县、临渭区、宜君县、柞水县、白河县、宁强县
甘肃省:西和县
青海省:互助县、大通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