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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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宋远方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称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学校安全负领导责任,建设、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按工作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因校舍倒塌、火灾、食物中毒及电力设施、避雷设施、学生交通安全管理不善引起伤亡事故,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下列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发生事故学校所在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
  (二)发生事故学校所在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
  (三)发生事故学校的校长、主管副校长和其他责任人员。
  前款所列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两次对本辖区内学校校舍及消防安全设施、用电设备、避雷设施安全状况的检查鉴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明确各级各单位的责任,并将检查结果于检查后10日内向市政府报告。不按时组织检查的;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或有安全隐患未查出的;下级政府或学校报告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安全隐患鉴定不准确的,追究鉴定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经鉴定单位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应责令有关部门下达书面限期拆除通知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限期拆除,不得继续使用。教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限期拆除情况。逾期未拆除的,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
组织师生在D级危房上课、办公或食宿的,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隶属管理的学校新建、改建校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备齐基建档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及时组织验收的,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验收不合格的校舍,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学校应对校舍进行经常性检查,做好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加强校产设施及电力设施维护与管理,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畅通,各类设备、设施安全有效。新学期开学前,应对学校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保证安全信息畅通。对不按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维护及瞒报、迟报、漏报学校安全状况的,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实行校舍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具有工程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规范设计,依法建设,依法施工,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实行校舍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审计制度。中央专款和地方配套的危房改造资金,必须保证全部用于危房改造工程建设,严禁截留、挪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或将学校场地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学校违反规定组织学生从事危险性劳动或将学校场地作为危险品生产经营场地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卫生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餐厅、伙房卫生的检查、监督,定期对辖区学校餐厅、伙房卫生防疫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校应保证餐厅、伙房清洁、卫生、安全,做到防鼠、防疫、防投毒。发生师生食物中毒事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解决学生上学、放学的交通问题。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运载学生(幼儿)上学、放学车辆的审验检查,保证学生用车安全;做好城市繁华区、交通要道附近学校上学、放学期间学生疏导工作,保证学生通过道路安全。因措施不力导致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政府或部门对学校校舍危房不履行修缮或限期拆除的行为。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及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对报告或举报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的,要追究该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各级各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同级人事、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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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2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等职业教育是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中等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规划,改革办学体制,在政府统筹管理下,逐步做到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或者由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联合举办中等职业教育。

积极发展和扶持面向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
鼓励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团体及国外友好人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捐资办学或合作办学。
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和行业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社会各方面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管理体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以进行学历教育为主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评价、鉴定工作,并指导就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等技工学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人才需求预测,制订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按需施教,灵活多样,产教结合,注重实效。
对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评估制度。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为主,学制为二至四年;经省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学制可为一至二年。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培训中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职业高级中学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和其他从业人员。
中等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七条 开办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明确的培养目标;
(二)有与教学相适应的师资队伍;
(三)有与教学、实验、实习相适应的实验仪器设备、实习场所和图书资料;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和场地;
(五)有经费来源。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开办、撤销及专业设置和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等技工学校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职业高级中学由所在地的市(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每生平均的公用经费应逐年增长,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补助专款,用于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以及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学校可以按省财政、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和培养费,各级财政不得因此减少财政拨款。办学单位可向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其数量和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办学单位商定。
学校收取的培养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学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中等职业学校创造利用国家和国际信贷的条件。

各级财政、金融、信贷部门应根据国家财政、金融、信贷的方针、政策,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信贷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立生产实习基地,兴办校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在税收上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由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组成。
前款规定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享有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省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养基地,确保师资来源。
分配给中等职业学校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十六条 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及其他高等院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等职业教育师资的任务。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可从科研、企事业单位和联合办学单位选调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招聘教师。
第十八条 省、地(市)有关部门应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干部的轮训、进修制度,学校应当有计划地选派教师进修、培训。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教师职务评审、考核、评聘制度,具备条件的,可成立相应的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各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等职业教育服务机构,承担教育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师资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发给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毕业证书;需要进行职业资格评价或鉴定的专业(工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由学校组织或直接向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申请进行评价或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
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经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立职业资格评价、鉴定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各行业必须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原则。
用人单位招收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级技术工人或其他从业人员时,应当首先从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中,择优录(聘)用。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自主择业,自谋职业。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毕业生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就业。
国家任务招收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应当服从国家分配;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培养合同的学生,毕业后按合同就业。
对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承包土地、获得生产资料、领取营业执照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报考高等院校。部分优秀毕业生可由学校推荐、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有关考试合格后选送到专业对口的高等院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中等职业学校;
(三)在教育管理和教学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校长、教师及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办学的,责令其停办,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二)滥发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其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超额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和培养费或职业资格评价、鉴定费用的,由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回超额收费部份,情节严重的,处以超收费金额的10%罚款;对主要责任者由学校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侵占中等职业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财产,以及干扰破坏学校教学秩序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制止;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解释权属省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2日

中国和白俄罗斯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白俄罗斯


中国和白俄罗斯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200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于明斯克发表了联合新闻公报。

  公报说,应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卢卡申科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至十九日对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公报说,这是中国国家元首首次访问白俄罗斯,为新世纪双边关系长期、稳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公报说:“访问期间,江泽民主席同卢卡申科总统举行会谈,并会见了白俄罗斯总理叶尔莫申、国民会议共和国院主席沃伊托维奇和国民会议代表院主席波波夫。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和务实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现状和前景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访问取得圆满成功。”

  公报说,两国领导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签署的所有政治文件是确保中白全面友好合作关系在21世纪顺利发展的坚实基础,双方决心为进一步扩大各领域互利合作不懈努力。

  公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将继续保持两国高层领导人之间的经常性接触,就有关双边关系和国际局势的重大问题交换意见。”

  公报说,两国领导人确认双方在一系列重大国际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似,都主张加强在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协作与紧密合作,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共同努力。双方坚信,联合国是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上最具普遍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组织,它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国际组织无法取代的。双方认为,只有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并考虑到各国人民的民族特点和特性,通过国际社会的集体努力才能战胜21世纪的挑战。双方声明,决不接受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以任何借口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图谋。

  公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重申,选择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道路是每个国家的主权,相互支持对方为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士完整所作的努力。

  公报说:“白俄罗斯共和国重申其在台湾问题上的一贯原则立场,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公报说,两国领导人强调,一九七二年的《限制反弹道导弹防御系统条约》是全球战略稳定和国际安全的基石。一九九九年及二00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与其它国家一道提出的“维护和遵守《限制反弹道导弹防御系统条约》”决议具有重要意义。

  公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将加强经贸和科技联系,并为此创造有利的法律、金融与经济条件。

  公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将深化两国立法和行政部门、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扩大在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体育及其它领域的合作。

  公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在明斯克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卢卡申科在双方方便时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卢卡申科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