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盐批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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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盐批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食盐批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盐批发经营环节的有效管理,落实国家食盐分配调拨指令性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定食盐批发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 省盐务管理局依法负责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批准、发证、注销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盐批发企业包括: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州、市级食盐批发企业,县级食盐批发企业以及受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委托、经省盐务管理局批准从事食盐委托代转批发的企业。

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是省级食盐批发企业批发业务的延伸和有益的补充。为贯彻实施GB/T18770《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适应食盐生产和销售环境及市场变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按食盐合理流转的行政区划设置,科学合理地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食盐委托代转批发。

原则上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只设立一个批发或者代转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五条 为确保加碘食盐的稳定供应,落实国家下达的食盐购销指令性计划、净化食盐市场、维护食品安全,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负责对全省的食盐市场供应和市场管理;其他各级食盐批发企业负责对本销售区的食盐供应和市场管理;在未设立食盐批发企业的县(区),受委托的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负责本销区的食盐供应和市场管理。

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要妥善协调与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关系,健全食盐营销网络。各食盐批发企业不得随意发展其他代转批户,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不得再转让食盐批发权。

第六条.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委托食盐代转批发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范围的营销网络;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平均存盐量不低于年销售量的六分之一,专用仓储要求干燥、卫生;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七条 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应当遵守《食盐专营办法》,服从省盐务管理局对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的统一管理。从规定的供应渠道购进食盐,在规定的销售范围内销售食盐,保持合理库存,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食盐价格。

第八条 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如实填写并向省盐务管理局提交《食盐批发(代转批)许可证申报表》。其中申请委托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的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注册资金、仓储面积、经营网络、人员构成和上年度食盐经营及市场管理状况,由省、州、市食盐批发企业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盐务管理局。

(二)经省盐务管理局审核后,对符合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条件的,发放食盐批发许可证;对符合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申请条件的,发放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

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第九条 省盐务管理局根据国家盐业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换发许可证,集中换证后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日常变更换证,通过文件或者由州、市盐政主管机构在当地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由省盐务管理局适时安排。年检时,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交自查报告。食盐批发企业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年审签章;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由省盐务管理局指定的州、市盐政管理机构负责年审签章并报省盐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不合格,行政许可到期后不予延续行政许可:

(一)不执行国家食盐定价的;

(二)不认真履行市场管理职责的;

(三)不按规定供应渠道购进食盐或不执行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的;

(四)转让食盐批发权的;

(五)冲销其它销区的;

(六)以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获取暴利的。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一般事项变更的,应当在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副本变更登记栏注明情况,再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事后报省盐务管理局备案。因企业合并、分离等企业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原发放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交回省盐务管理局注销,再按新证申报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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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8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相关危险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如何具体适用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请示》(津政法制〔20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包括未使用完毕残留附着在机油桶中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249-08 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过但仍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041-49 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将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与非危险废物毗邻并列存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情形。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关于印发《阳江市促进县镇财政增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促进县镇财政增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府〔2006〕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促进县镇财政增收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财政性激励机制,相应安排部分资金对镇进行奖励,促进镇级财政增收。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阳江市促进县镇财政增收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37号)和《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49号)的有关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县镇经济发展的决定,为充分调动县、镇两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市实际建立财政性激励机制,促进县、镇两级财政增收,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对县(市、区)的奖励办法

每年由市财政在当年的财政预算或超收中统筹安排300万元用于奖励完成一般预算收入任务的县(市、区)。从2006年起,对一般预算收入实绩达到每年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增长率目标的县(市、区)给予奖励,所得奖金的计算体现以税为准的原则,以各县(市、区)当年一般预算收入中的税收部分作为依据。奖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县(市、区)奖金额=达到增长目标奖金+税收增长率权重奖金+税收总量权重奖金+税收增量权重奖金



县(市、区)达到
=
奖金总额×15%

增长目标奖金
获奖县(市、区)个数




县(市、区)税收
=
奖金
×
10%
×
该县(市、区)税收增长率

增长率权重奖金
总额
获奖县(市、区)税收增长率总和




县(市、区)税收
=
奖金
×
25%
×
该县(市、区)税收额

总量权重奖金
总额
获奖县(市、区)税收额总和




县(市、区)税收
=
奖金
×
50%
×
该县(市、区)税收比上年增量

增量权重奖金
总额
获奖县(市、区)税收比上年增量总和




每个县(市、区)的最高获奖金额不超过当年该县(市、区)税收增量部分,所获奖金的50%可用于奖励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由于征管体制原因入市库而实际属县(市、区)的税收收入部分,列为县(市、区)税收收入进行计奖;根据阳江市招商引资利益共享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按享受的税收分成份额列入税收收入进行计奖。

二、对镇(街道办事处)的奖励办法

每年由市财政在当年的财政预算或超收中统筹安排500万元用于奖励完成一般预算收入任务的镇(街道办事处)。从2006年起,对一般预算收入实绩达到每年市政府下达的全市增长率目标的镇(街道办事处)给予奖励。所得奖金的计算体现以税为准的原则,以各镇(街道办事处)当年一般预算收入中的税收部分作为依据。奖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镇(街道办事处)奖金额=达到增长目标奖金+税收增长率权重奖金+税收总量权重奖金+税收增量权重奖金



镇(街道办事处)
=
奖金总额×15%

达到增长目标奖金
获奖镇(街道办事处)个数




镇(街道办事处)
=
奖金
×
10%
×
该镇(街道办事处)税收增长率

税收增长率权重奖金
总额
获奖镇(街道办事处)税收增长率总和




镇(街道办事处)
=
奖金
×
25%
×
该镇(街道办事处)税收额

税收总量权重奖金
总额
获奖镇(街道办事处)税收额总和




镇(街道办事处)
=
奖金
×
50%
×
该镇(街道办事处)税收比上年增量

税收增量权重奖金
总额
获奖镇(街道办事处)税收比上年增量总和




每个镇(街道办事处)的最高获奖金额不超过当年该镇(街道办事处)税收增量部分,所获奖金的50%可用于奖励镇(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由于征管体制原因入市库或县(市、区)库而实际属镇(街道办事处)的税收收入部分,列为镇(街道办事处)税收收入进行计奖;根据阳江市招商引资利益共享的有关规定,各镇(街道办事处)按享受的税收分成份额列入税收收入进行计奖。

三、本奖励办法2006年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