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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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发改[2007]14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规模5亿元,分三年投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审核。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本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电、气、热、通讯、非主干路等设施)、产业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项目”)。 

  第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集聚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应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当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集聚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获得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三章 资金的投入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主要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根据集聚区建设项目内容,采取不同投资额度标准。 

  第八条 对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小于该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九条 对准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项目单位向该集聚区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集聚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申请,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审批各环节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核、报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安排专项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的基本工作流程,执行项目审批。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 

  1.项目单位需要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申请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2.项目单位应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新征地项目,应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征求规划意见的复函),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件材料。 

  3.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论证。 

  (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甲级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深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单位需要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请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并提交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 

  3.项目单位应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报告,节能审查意见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件材料。 

  4.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 

  (三)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概算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 

  2.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3.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和优化。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估算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四)办理年度投资计划。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办理规划用地许可、建设用地批复等相关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安排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支出指标、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要编制竣工决算,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批,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编制集聚区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论证费用。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集聚区建设项目审批进行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对集聚区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稽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对集聚区建设项目的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招投标法、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根据情况对项目单位或个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销项目、处分处罚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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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经贸字[2002]37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重点大中型企业公司: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珠府办[2002]15号文转发的《珠海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中有关建立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机制的精神,为加快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现将《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二年四月八日

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与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规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在企业决策管理层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企业提供。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将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从产业和行业的需要出发,统筹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重点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产生示范和导向作用,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的升级。
第八条 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研究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认定范围为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工业、交通、通讯和流通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十条 申请市级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前列地位;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五)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六)企业能通过产学研合作或自主开发进行超前研究,拥有一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从战略上开拓和培养市场。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须认真填报《珠海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表》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经评审后,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评价结果组织认定。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财务可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课题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八条 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它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九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 技术中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将冠以《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优先推荐进行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以及享受有关进口关税、财政、金融信贷、立项、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一规范,也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认定部门采取定时考核的形式,监察和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每两年对现有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审,条件不符的,取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及其所有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第二十四条 每年1月底前,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经贸局。
第二十五条 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对上报评价的技术中心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评估。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暂停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三大类20项指标及突出成效组成。
(一)体制与机制
1.组织与管理
2.经费投入强度
3.人才激励机制
4.人才培训
5.国内外科技资源利用程度
(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1.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2.技术中心中高级人员比重
3.技术中心专家(含硕、博士)人数
4.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5.技术中心市场分析能力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三)工作绩效
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2.授权专利数
3.新产品销售率
4.新产品利润率
5.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6.企业利润总额
7.企业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8.企业利润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导思想
1.力求简单、实用,反映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可操作性强。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
3.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为了增强不同行业技术中心的可比性,增设行业系数。
4.评价技术中心与考核企业相结合。
5.相对值与绝对值相结合。
二、评价程序
1.采集数据。各单位在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前,要认真阅读、正确理解指标解释。
2.审查数据。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查,错误数据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后补报。
3.计算分值。录入数据,进行计算,得出分值。对评价指标中有“*”者,先乘以相应的行业系数,再与其它数据一起进行计算。
4.审核数据。对计算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作为技术中心评价依据。
三、指标解释
1.技术开发体系:根据企业不同规模,应有不同层次的研究开发机构。大型企业可有两级研究机构,规模不大的中型企业也可只有一级开发机构。
2.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科技活动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劳务费、科研业务费、科研管理费、非基建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科研基建支出以及其他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及归还贷款支出。
3.职工年人均收入:按年末职工总人数计算,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等各项收入总和的平均数。
4.技术中心高中级人才流入约等于流出:指流入与流出之差不超过2%。
5.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指全时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非全时、兼职研究开发人员不计。
6.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数与职工总数据之比。
7.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
8.中级职称:指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等。
9.专家:指国家、省部和地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享受政府专项津贴的专家。
10、授权专利数:指已经获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数。
11.授权发明数:指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在统计之列。
12.新产品: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全新产品,其用途、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二是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性能得到提高或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三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两年。
13.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销售能独立核算的新产品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14.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销售收入 ×100%
产品销售总收入
15.新产品实现利润: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内新产品实现的税前利润总额。
16.新产品利润率:
新产品利润率= 新产品利润 ×100%
利润总额
“新产品利润/利润总额”按如下方法计算:
设新产品利润为X,利润总额为Y:
⑴当X≥0且Y>0时,该指标等于X/Y的实际数值;
⑵当X≥0且Y<0时,令X/Y=1;
⑶当X≥0且Y=0时或X<0且Y<0或X<0且Y>0时,令X/Y=0。
17.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主导产品高层占有率= 本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 ×100%
全国同类产品销售收入
主导产品:指企业中某一项销售额最高的产品。
上述有关指标数据如企业不能提供独立核算的销售和利润额,则不作为评价考核依据。
四、行业系数

行业系数
行业 研究开发投入占 新产品销售率 新产品利润率 销售收入比例
船舶 0.6 0.4 0.8
电子 0.8 0.4 0.4
航空 0.8 0.8 0.8
纺织 0.8 1 1.4
化工 1 1 0.8
机械 0.8 0.8 0.6
建材 0.8 0.8 0.6
建筑 2
煤炭 1.8 1 0.4
轻工 0.6 0.4 0.4
石化 1.5 2 2
石油 5
铁道 1.2 0.4 0.4
烟草 4
冶金 1 1 1.5
医药 0.8 1 0.8
有色 0.8 1 1.5
注:⑴建筑、石油、烟草行业新产品销售率、新产品利税率暂不作要求,两项得分按满分的60%计算。
⑵研究开发投入不包括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入。




表一、体制与机制 表1-1
二级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企业状况
1、组织与管理 6 1、技术中心是否有发展战略规划 1.2
2、是否特定了技术中心工作目标,定期考核 1.2
3、技术中心运行是否规范化、制度化 1.2
4、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费用是否列入企业年度预算 0.5
5、预算落实程度档次>100% 90-100% 70-90% <70%分值 1 0.8 0.6 0 1
6、技术开发体系完善程度: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分值 0.9 0.7 0.5 0.9
2、经费投入强度 9 1、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额的比例%※档次>2.5 2-2.5 1.5-2 1.2-1.5 1—1.2 <1分值 6 5.5 5 4.5 3.5 0 6
2、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额的比例比上年增加的百分点 3
档次>0.3 0.2-0.3 0-0.2 <0分值 3 2.5 2 0









表1-2
3、人才激励机制 6 1、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为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倍数档次>2 1.5-2 1-1.5 <1分值 2 1.5 1.2 0 2
2、技术中心人员最高收入为中心年人均收入的倍数档次>4 3-4 2-3 <2分值 1.8 1.5 1.2 0 1.2
3、技术中心高级人才流动情况档次 流入>流出 流入≈流出 流入<流出分值 1.2 0.8 0 1.2
4、人才培训 3 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培训经费占工资总额比重 %档次>4 2-4 1-2 1分值 3 2 2.5 0 3
5、国内外科技资源利用情况 7 1、企业或技术中心是否进入国际信息网络 0.9
2、技术中心是否在国外建立研究开发设计机构 0.9
3、聘请外国专家人数(工作一个月以上)档次>5 3-5 1-3 0分值0.6 0.4 0.2 0 0.6
4、产学研合作方式档次 合办研究 开发机构 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 其它分值 2.8 2 1 0.6 2.8
5、产学研项目资金占全部项目资金的比例 %档次>20 10-20 5-10 <5分值1.8 1.4 1 0.6 1.8









表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表2-1
二级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企业状况
1、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3.5 档次>5 3-5 1-3 <1分值 3.5 3 2.5 0 3.5
2、技术中心高中级人员比重% 3.5 档次>40 25-40 10-25 <10分值 3.5 3 2.5 0 3.5
3、技术中心专家(含硕、博士)人数 3.5 档次>15 10-15 5-10 <1分值 3.5 3 2 0 3.5
4、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6 1、仪器设备原值(亿元)档次>1 0.7-1 0.5-0.7 0.2-0.5 <0.2分值 2 1.8 1.6 1.2 0.8 2
2、检测分析设备完善程度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分值 1 0.8 0.6 1
3、研究开发条件在行业中的地位档次 领先 较好 一般分值 2 1.5 1 2
4、中试条件档次 完善 较完善 一般分值 1 0.8 0.6 1
5、技术中心市场分析能力 4.5 1、技术中心或企业是否有市场分析机构 1.5
2、技术中心市场分析活动档次>经常 不经常 没有分值 2 1 0 2
3、重大项目立项是否有详细论证报告 1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4.5 1、中长期规划、计划是否落实 1.5
2、中长期(3年以上)项目占项目总数的比例%档次>20 10-20 5-10 1-5 <1分值 1.5 1.2 0.9 0.6 0 1.5
3、中长期项目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档次>20 10-20 5-10 1-5 <1分值 1.5 1.2 0.9 0.6 0 1.5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4.5 1、是否拥有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知识产权 2
2、自主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档次 大 一般 不大分值 2.5 2 1 2.5


表三、工作绩效 表3-1
二级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企业状况
1、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5 档次>20 10-20 5-10 1-5 <1分值 3 2.5 2 1 0(另页详细列出所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名称) 3
其中: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项目数 档次>5 3-5 1-3 0分值 2 1.5 1 0 2
2、当年授权专利数 4 档次>20 15-20 10-15分值 2 1.8 1.6档次 5-10 1-5 0分值 1.4 1.2 0.5 2
其中:授权发明专利数 档次> 3 2 1 0分值 2 1.7 1.4 1.2 2
3、当年新产品销售率% ※ 10 档次>12 8-12 4-8 1-4 <1分值 10 8 6 4 0 10
4、当年新产品利润率% ※ 8 档次>10 8-10 6-8 4-6 <4分值 8 6 4 2 0 8
5、当年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6 档次>20 10-20 5-10 2-5 <2分值 6 5 4 3 2 6
6、当年企业利润总额(亿元) 3 档次>1.5 1-1.5 0.5-1 分值 3 2.5 2 档次0.3-0.5 0-0.3 <0分值 1.8 1.5 0 3
7、当年企业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2 档次 第1-5名 第6-10名 10名以后分值 2 1.7 1.5 2
8、当年企业利润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2 档次 第1-5名 第6-10名 10名以后分值 2 1.7 1.5 2




表四、突出成效附加分
突出成效与重大贡献
1.填表单位应在表一、二、三的“企业状况”一栏中根据企业技术中心实际情况填写相应内容,打“∨”或“×”,或选填某一档次,以数据表示的指标,要填写具体数据。
2.表四填写除一、二、三规定的评价内容外,中心取得的突出业绩及对企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事例,评价时酌情给予附加分,满分10分。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8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2003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中出现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应当再次推选。”

  三、第十二条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户籍不在本村、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登记:

  (一)在配偶所在地的村居住的;

  (二)转为非农业户口后仍在本村居住,且履行村民义务的;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其他能够对本村发展作出贡献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依前款规定在申请时,属于村民的,应当出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证明。”

  四、第十七条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在村民会议上以投票形式提名,按得票多少确定,并当场公布。

  选民提出候选人名额,不得多于应选名额,并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五、第十八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候选人的,应当辞去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结果中按票数多少依次递补;如遇有票数相等的情况,由村民会议投票决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可以在投票前进行演讲。演讲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诋毁、侮辱他人。”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经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未获过半数通过的,自表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村民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九、第三十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在三十日内组织补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