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就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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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就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就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4〕1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外经贸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就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就做好实施
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
安排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府办公厅翻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5号),结合我市与香港、澳门经贸合作的实际,现就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精神做好各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积极实施
香港迄今为止是我市最大的外资来源地和第二大商品出口市场,澳门是我市第二大外资来源地和重要贸易合作伙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以下简称《安排》)的签署和实施,为我市进一步吸引港澳资金、扩大对外贸易规模、提升服务业总体水平带来了难得机遇。全面抓好《安排》的贯彻落实工作,把握时机,扩大合作,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新一轮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统一认识,协调配合,制定措施,精心组织,积极认真地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一)加大力度,广泛宣传。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介,以举办各种境内外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特别是积极参加港澳机构组织的各项旨在宣传《安排》的推介、服务活动,加强宣传我市优良的投资环境和实施《安排》的各种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为港澳投资者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投资信息。同时,在各级外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推出实施《安排》服务窗口和宣传栏,方便港澳投资者了解和办理相关业务。另外,各有关部门对落实《安排》相关工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尤其对系列的《安排》推广实施活动、《安排》的研究、《安排》重点项目的推进、《安排》专责小组的日常运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地和各级外经贸、经贸、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系统实际,积极组织以《安排》知识、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具体业务操作等为主要培训内容的培训班,加强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和各监管机构的招商、审批、咨询、监管等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全面、准确地掌握和贯彻执行《安排》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做好各项有关工作。
三、优化环境,搞好服务
(一)简化手续,方便投资。市财政(会计)、建设(建筑及房地产)、卫生(医疗及牙医)、经贸(分销服务、零售服务、物流、货代服务、仓储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电信(电信服务)、旅游(旅游服务)、司法(法律服务)、人行(银行业)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按照《安排》有关规定,清理前置审批项目,制订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
(二)创新模式,提高效率。一是加快建设拱北口岸旅客出入境自动查验系统和拱北口岸客车通道一站式电子联检通关系统,切实提高口岸的通关速度。二是按照《安排》关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理念,加强与澳门方面的沟通与合作,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支持,共同推动拱北、横琴口岸两地一检、甚至是一地一检模式的实施,最大限度提升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三是积极与香港方面沟通,共同探讨香港、九洲港两地船运货物的海关货检及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
四、抓住机遇,专题招商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港澳资金雄厚、服务业发达的优势,以《安排》的实施为平台,整合我市资源,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对港澳服务业专题招商活动,推动我市服务业水平上新台阶。
(一)深入调研,确定重点。近期,在市实施《安排》专责小组框架下,由市外经贸局牵头成立专门调研小组,市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发展计划局、国经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我市服务业的发展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在《安排》下与港澳服务业合作的重点,确定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切合我市服务业发展要求的招商项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市实施《安排》招商项目库,为港澳投资者投资提供指引。
(二)精心组织,开展招商。市外经贸局、香洲区等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城区发展服务业的优势,精心筛选、落实一批服务业招商项目,在今年内举办一次以港澳投资者为主要对象的服务业招商会,促进我市服务业规模、档次和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渠道。
(三)密切交流,推动合作。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要进一步密切与港澳相关机构的交流,积极探讨《安排》下珠港、珠澳服务业合作的新领域和新途径,主动寻找商机,推动珠港澳合作上新水平。
五、突出重点,促进合作
(一)加快步伐,推进合作。一是加快珠澳跨境工业区建设步伐。珠海跨境工业区是创新管理模式、促进珠澳合作的亮点和试验区,其成功开发建设与管理将会为横琴开发以及其它珠港、珠澳成片开发积累宝贵的经验,亦可服务、促进珠海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做大做强我市实业有积极作用。在国家和省的支持指导下,珠海保税区等有关单位应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抓紧推进各项建设工作。二是加快珠澳合作开发横琴岛步伐。按照“相互支持,互利双赢”的要求和“前瞻、全局、务实、互利”的八字方针,在WTO和“一国两制”的框架下,珠澳两地政府签订共同开发横琴岛的合作备忘录,明确横琴岛重点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服务业,与澳门优势产业互补,将横琴建设成为国际性、开放性、综合性的会展旅游度假区,并作为高新技术研发或高等教育发展的后备基地。
(二)拓展领域,扩大合作。一是鼓励港澳投资者参与开发海岛。根据国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和《安排》,充分利用万山群岛地理环境独特优势,简化港澳居民上岸、船只航行及停留手续,适时推出海岛开发项目,吸引港澳投资者前来投资,促进万山群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二是加强机场、港口对外合作。充分发挥机场、珠海港作用,做活、做大珠海物流业,带动珠海经济快速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市外经贸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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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工商局 省计委


山西省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省计委、省工商局 
20021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运作,促进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投资,系指主要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未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和准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风险投资企业,系指依据本办法设立,以风险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并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发展风险投资事业,应当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完善风险投资机制。
  鼓励国内外、省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开展风险投资业务。
  第五条 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风险投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本省风险投资业发展计划;
  (二)编制本省风险投资项目指南;
  (三)综合管理本省风险投资活动;
  (四)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风险投资工作。
            第二章 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及运作
  第六条 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
  第七条 申请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数;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主要从事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管理及咨询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风险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是货币出资,首期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承诺企业在设立后两年内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九条 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应当有3名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运作事宜: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备2年以上风险投资或企业管理、科研开发等相关业务经验;
  (三)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过有关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处罚。
  第十条 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并报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备案。
  风险投资企业办理增资扩股的,直接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资本金重新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实收资本和其它法定条件进行核准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注册前应当审批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本办法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字样;其他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字样。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企业,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风险投资业务;
  (二)受托管理其他机构或个人的风险投资业务;
  (三)风险投资咨询和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四)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五)参与发起风险投资企业或风险投资顾问企业。
  第十三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项目筛选、评价、决策、实施及监督体系,并采取组合投资的方式进行项目投资。
  风险投资企业应当对单一项目的投资额实行比例控制,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风险投资企业总资产的30%。
  第十四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当主要投资于本省境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企业可以以其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风险投资企业接受委托管理风险投资业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委托数额、期限、方式、受托人管理权限、管理报酬、清算办法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资金支持与政策优惠
  第十七条 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每年筹集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风险投资事业发展。
  省支持资金,以资本金入股的方式向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但不得控股。
  第十八条 省支持资金,自投资起三年内不参与风险投资企业的分红。三年后,风险投资企业的收益率超过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时,省支持资金按该利率取得收益。
  第十九条 对省支持资金在风险投资企业中形成的股权,风险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在五年内可以按原价购买。
  风险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购买的,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
  第二十条 风险投资企业将其总投资额的70%以上投向本省经依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比照该项目享受《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并可以按照当年总收益的3%至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的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年末净资产的1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减少资本;
  (三)清算与结业;
  (四)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年度报告。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风险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风险投资企业实行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鼓励风险投资企业面向省内外公开招聘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对省支持资金参股的风险投资企业,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派出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向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财务总监负责监督风险投资企业的财务运作。风险投资企业的财务支出实行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联签制。
  财务总监由省支持资金的受托持股机构从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
  财务总监不得在其任职的风险投资企业支取报酬或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风险投资企业的业务超出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机构终止其享受优惠政策,并撤销其“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冠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风险投资顾问企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复函
云南省人事局:
你局云人工〔1982〕36号函收到,关于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的工龄问题,现复如下:
民办教师转为正式教师后,过去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的民办教师。建国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与这些民办教师的情况不同。因此,他们被招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原担任半脱产
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198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