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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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7]9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九江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会议工作,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例会和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 (二)讨论通过需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不少于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需处理紧急、重大问题时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为:讨论决定市政府下发的指示、决定、规定,讨论常务会议决策后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措施及问题,讨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 第六条 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党组成员出席以上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以上会议。
第七条 市长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主要任务为:沟通工作情况,通报上周工作,部署本周工作,明确工作重点,交流工作情况,研究需市政府集体讨论的工作落实措施方面的紧急事项。
 每季度最后一周的市长例会,专题调度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第二章 会议议题


 第八条 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当充分会商协调。
 议题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公章及时反馈给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对不同意见进行会商;经过会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必要时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议题,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规定认真审查,深入研究,充分会商。经过会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领导协调。
 第九条 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当写出协调、起草情况说明;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写出审查报告。
第十条 提请市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经市长审定同意。
 议题签批程序是: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把关并提前与市长沟通情况——市长审定同意。
 第十一条 议题经市长审定同意后,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将议题底稿和相关材料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并附列席单位建议名单。
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收到议题后,应当对下列问题进行核对:是否符合审批程序,议题底稿是否完整,议题材料是否齐备,列席单位是否齐全。

第三章 会议通知


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应当根据市长的决定,及时拟出会议安排意见(包括时间、地点、议题、汇报和列席单位)。
 第十四条 会议安排签批程序是: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拟办——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审定。
 第十五条 会议安排经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通知出席人员和列席单位。
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会前应当将与会人员落实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同志,会议开始时应当将到会人员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


第四章 会议文件


 第十七条 市政府会议文件包括:
 (一)议题讨论稿。文字多、篇幅长的,应当另附内容提要。
 (二)议题起草说明。包括起草经过、会商情况、主要依据、需要明确的主要问题等。规范性文件议题,市政府法制办应当附审查报告。
 (三)供会议决策参考的法律法规文本和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市政府会议文件份数根据出席人员和列席单位确定,全体会议一般为200份,其它会议一般为40份加列席单位数量;纸型为A4纸型。
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于送交议题底稿时将会议文件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第五章 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例会记录、录音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会后,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应当及时拟出会议纪要呈批。
 会议纪要依据会议情况综合整理而成,应当符合会议精神,如实反映会议内容,列明会议决定事项,做到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简短。
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签批程序: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拟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市长例会纪要签批程序: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拟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签发。
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会议纪要印发范围是:市委书记、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列席会议的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处。市政府会议纪要应当按照正式文件加强管理。


第六章 会议报道


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在《九江日报》、九江电视台及时报道。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会议需要市新闻单位派记者到会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会议新闻稿签批程序是:九江日报社记者拟稿——市政府秘书长审定签定。
第二十六条 《九江日报》应当在收到新闻稿的第二天刊发,九江电视台应当在收到新闻稿的当天播发。

第七章 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


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市长同意后召开。
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负责。
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涉及几个部门的,由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专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开到乡(镇),不邀请县(市、区)领导出席。
 第三十一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和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专题会,由市政府班子成员组成,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为:及时总结、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与建议,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八章 会议纪律


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应当准时到会。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及时将情况告知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
 列席会议的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应当签到并领取会议文件。议题汇报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一般可带1—2名随员;其他列席单位原则上由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副职代表本单位列席,不得带随员。
 第三十五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扩散。会议内容需要传达的应当严格按照会议决定进行,一般应以会议纪要或正式发文为准。所发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标明密级或规定收回的应当在离会时交回。
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会议的录像、录音、摄影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视需要统一安排。会议期间个人无线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应当将收集整理市政府会议安排、会议文件、会议原始记录、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新闻稿及批示件,送市政府办公厅档案立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做好议题办理后续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办理和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会议决定事项需发文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商相关处(室)办理。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和会风督查,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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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扎实细致地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就业是民生之本,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活动,是关注民生的重要内容,更是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把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再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援助任务。
二、摸清底子,规范程序
(一)准确掌握全市“零就业”家庭基本状况。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事务所)、工作站的职能作用,深入街道社区,逐户走访调查,摸清“零就业”家庭的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要做到“四清”,即:下岗失业情况清、家庭经济状况清、个人技能素质清、本人就业愿望清。要逐级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及时登记,确保调查摸底工作不漏一户,不错一人。
(二)摸清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中省驻安单位临时性、非营利公益性服务岗位供需情况。按照《安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06]54号)文件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对象、管理原则,逐单位摸底统计, 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
(三)对“零就业”家庭进行核查认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是: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或虽有一人就业,但就业不稳定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就业援助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企业下岗职工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登记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事务所)负责。具体认定程序是:
1、“零就业”家庭成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登记,并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低保证明。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为3天),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事务所),由社会保障服务站(事务所)汇总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3、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事务所)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签发确认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帮扶措施,开展就业再就业援助活动,重点在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或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
三、强化服务,落实政策
(一)全市公益性岗位分别由市、县区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纳入劳务派遣范畴,重点用于安置“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对象。
(二)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援助政策。对“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不能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要进行失业登记,并核发《安康市失业人员登记证》。要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帮扶。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对“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不限次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对无一技之长的,结合其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组织参加技能培训。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提供创业培训服务,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支持,帮助援助对象成功创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将其纳入低保。对“零就业”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愿意参加技工学校学习的,按技工学校或培训机构在校期间每人每年900元标准予以补助。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初次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免费。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再就业援助。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确定专人,定期与“零就业”家庭成员进行联络,及时了解“零就业”家庭成员生活状况、培训学习、就业意向等情况,对他们进行就业指导、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交友帮扶促就业”活动,不断充实帮扶力量,强化帮扶力度,动员党员干部与下岗失业人员交朋友、结对子,将帮扶者个人信息与被帮扶者需要援助的内容制作成“帮扶卡”,加强联系深入开展帮扶工作。
四、各司其职,协力配合
“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活动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省文件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单位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单位有公益性岗位而没有按要求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要向劳动保障部门就业资金专户按岗每年5000元的标准缴纳公益性岗位援助基金,由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监察等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摸底调查工作,摸清“零就业”家庭的就业能力与就业愿望,掌握各项基础信息,建立“零就业”家庭台账,制定好援助计划和方案,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政策研究,提供周到热情的就业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措施,促进劳动密集性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
教育部门要做好“零就业”家庭子女义务教育期满参加技能培训的组织推荐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援助不力和有关违规问题。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衔接工作。
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活动所需的各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加大对援助活动的支持力度。
建设部门要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援助对象。
农业部门要对“零就业”家庭援助对象从事山地开发、种植、养殖业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商务部门要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商贸领域实现就业积极创造条件。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搞好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工商部门要为援助对象申办证照提供便利,并为其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物价部门要做好涉及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减免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统计部门要做好就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情况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机构编制部门要研究和支持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设,确定就业服务机构的整合方案,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研究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动员和鼓励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积极向“零就业”家庭宣传有关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多渠道为援助对象办实事、解难题,引导和扶持援助对象中的青年、妇女创业自强,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五、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承担“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任务的单位,年度考核时,援助对象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一个年度内连续3个月实现就业的视为稳定就业。责任单位应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清单等相关凭证,资料齐全的责任单位视为完成任务。市政府年终将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区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扣减年度考评得分。
(一)签订“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目标责任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政府要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单位要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制定帮扶计划,签订帮扶协议,落实帮扶措施。市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县区政府及市级有关责任单位的考核;县区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级责任单位的考核。年度考核由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考评建议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作为对“零就业”家庭援助活动年度工作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零就业”就业援助目标责任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分层签订。内容包括:“零就业”家庭人员基本情况、援助的目标和时间、援助的内容及方式等。
(三)建立不定期通报制度。市、县区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牵头协调作用,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筹集情况、“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就业安置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就业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舆论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进展情况,努力形成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帮助“零就业”家庭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实现充分就业。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现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宣传,辅导企业参照实施,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五日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 总则
1.1 本指引旨在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1.2 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
 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
 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
 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
1.3 企业可以参照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
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
 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措施;
 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
 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
1.4 税务机关参照本指引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据以确定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
1.5 企业应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6 税务风险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1.7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效与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相结合。
1.8 企业应把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其他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全面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2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
2.1 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2 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
 总分机构,在分支机构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
 集团型企业,在地区性总部、产品事业部或下属企业内部分别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
2.3 企业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制订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 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 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 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 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 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 承担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 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
2.4 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税务管理的不相容职责包括:
 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
 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
 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
 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
 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
 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
 其他应分离的税务管理职责。
2.5 企业涉税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2.6 企业应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
3.1 企业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
 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
 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 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
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 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 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3.2 企业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由企业税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3.3 企业应对税务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和评估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产生的税务风险。

4 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
4.1 企业应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4.2 企业应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点,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采取相应的人工控制机制或自动化控制机制,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预防性控制和发现性控制机制。
4.3 企业应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4 企业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受行业惯例和监管的约束而产生的重大税务风险,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寻求税务机关的辅导和帮助。
4.5 企业税务部门应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
4.5.1 企业战略规划包括全局性组织结构规划、产品和市场战略规划、竞争和发展战略规划等。
4.5.2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包括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以及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
4.6 企业税务部门应参与企业重要经营活动,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
4.6.1 参与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并跟踪定价原则的执行情况。
4.6.2 参与跨国经营业务的策略制定和执行,以保证符合税法规定。
4.7 企业税务部门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
4.7.1 参与制定或审核企业日常经营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策和规范;
4.7.2 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7.3 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4.7.4 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4.8 企业应对发生频率较高的税务风险建立监控机制,评估其累计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 信息与沟通
5.1 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企业税务部门内部、企业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企业税务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沟通和反馈,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5.2 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
5.2.1 建立和完善税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企业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
5.2.2 建立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和更新系统,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设置和更改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输出能够反映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
5.3 企业应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5.3.1 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对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控制;
5.3.2 将税务申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利用有关报表软件提高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5.3.3 建立年度税务日历,自动提醒相关责任人完成涉税业务,并跟踪和监控工作完成情况;
5.3.4 建立税务文档管理数据库,采用合理的流程和可靠的技术对涉税信息资料安全存储;
5.3.5 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法律法规的收集、处理及传递的效率和效果,动态监控法律法规的执行。
5.4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记录、收集、处理、传递和保存应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6 监督和改进
6.1 企业税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审核,不断改进和优化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6.2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根据企业的整体控制目标,对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6.3 企业可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根据本指引和相关执业准则的要求,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向税务机关出具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