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律师现状及其发展之思考/王明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01:08   浏览:9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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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律师现状及其发展之思考

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王明水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律师业快速发展的呼声很高,但客观理性地讲律师业的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律师业的发展程度不可同日而语,特别是县域律师发展迟缓,执业环境差,律师政治地位低,收入少,有些甚至不能维持生存,致使律师的作用十分有限,这一状况应引起律师管理部门、律师界及整个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尽快改变目前不利于县域律师业发展的状况,促进县域律师业的发展。
【关键词】县域律师 发展现状 对策

律师业是三大法律职业中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行业,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律师行业充满着诱惑,备受社会的关注,律师作为高收入、现代高级白领的舆论常见诸报端。然而,律师业的发展很不平衡,作为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服务的律师,由于执业环境的经济不发达,其执业现状不容乐观,和发达地区或者城市律师业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有的地方境况还很差,甚至面临着生存危机。因此,客观的分析县域律师的现状,并寻求改善的对策已成为县域律师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就对县域律师的现状作些分析,并对县域律师的发展作些思考。
一、县域律师的现状
(一)政治地位低下。目前,县域内相当多的政府部门对律师职业不理解,看不惯律师,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门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认为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是与政府作对。与此相对应的,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少,使律师的职业优势得不到发挥。
(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小。从地理位置上讲,县域是县域律师服务、交往、活动的空间,但由于县域经济的不发达,县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也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县域律师事务所无论在律师的数量上,还是在办公条件上,都是和城市的律师事务所无法相比的。从人员上讲,一般就三、五人,最大的也不过十几人。由于规模小,律师间都是单打独斗,合伙人之间、律师之间缺乏合作;从办公条件和设施上讲,一般都没有自己的办公用房,而是靠租赁而来,更没有自己的交通工具,有的是几个律师挤在一间房子里办公,接待当事人时往往人声嘈杂,不仅影响到其他律师的正常工作,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加之无现代代步工具,办起案件来效率很低。
(三)律师业务单一。尽管《律师法》规定的县域律师与城市的律师所从事的法律业务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县域律师从事的律师业务,仍然局限在传统的诉讼业务,主要业务还是仅限于一些诸如离婚、损害赔偿、较小标的的经济纠纷等小的民事案件,而且是以这些业务为主,涉足非诉法律服务领域的很少。大多数律师为了一些较小的民事案件,整日疲于奔命,如果放弃这些较小的民事案件,大多数律师就很难养家糊口。而象金融证券、公司上市、涉外投资等非诉高端法律服务业务几乎与县域律师无缘。在法律顾问服务方面,由于法制观念落后,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造成律师在开拓法律顾问上困难重重,即使是订立了法律顾问合同,收费也是很低的。尤其近年来,象税务、工商、技术监督、药监等垂直管理单位和金融、保险、电信、电力、烟草等垄断行业,要求在县域的单位不再聘请法律顾问,改由市级单位统一聘请法律顾问,使县域律师的法律顾问工作更加萎缩。
(四)业务少,收入低,生存困难。在县域律师中,由于执业环境的经济不发达,决定了业务少。同时,由于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经济状况不佳,绝大部分当事人也不委托律师;也有部分当事人认为“城里的和尚会念经”,请律师也要到市里请“大律师”;现县域内各乡镇都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加之法律援助的门槛不断降低,使本来需要请律师的当事人通过法律援助获得了帮助;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干脆开展有偿服务,与律师争案源;有的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夸大宣传,将法律服务所办到县城,从律师嘴里抢饭吃,使律师业务更加减少。在县域律师中,由于业务少,业务的收费很低,除少数骨干律师创收相对较高外,近半数以上的律师年创收额也只有一、二万元,与较发达的地区或城市律师收入存在严重的差异,县域律师的生存困难。
(五)分配形式单一。目前各律师事务所普遍采取的是提成制分配,由于提成制分配只与办案律师个人利益挂钩,加之县域律师业务有限,导致了收案律师不愿将自己的案源分给其他律师办或进行合办。这样就会经常出现青年律师无案源难以生存,这种无工资保障、无案源保障的状况,不利于青年律师的成长,留不住人才,导致了不少青年律师的流失,县域律师后继缺人。
(六)律师业务无法进行专业化分工。基于县域律师的业务单一,无法对律师的执业进行分工,如果按分工办理案件,会造成部分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没有业务可做,也会造成部分律师的收入更为减少,甚至会影响到律师的生存问题,故县域律师办理案件尚无法固定在某一领域,成了“万金油”式律师,什么案子都接,什么案件都办,什么案子都办理的不专业。
(七)律师整体素质不高。县域律师,大多数起点不高,法律科班出生的不多,基础不好,加上由于机制上的原因,律师都变成了赚钱的机器,为了生计,整日疲于奔波,新知识新业务的学习不够,县域律师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八)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由于县域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普遍小,律师所基本上是所主任一个人在管,而所主任也基本上没精力么管,都忙于自己办案。同时,规章制度很不健全,现有的制度大多流于形式。县域律师事务所普遍公共积累少、保障机制不健全、律师团队意识薄弱。由于律师业务收入少,全年除去各项开支,基本所剩无几,加上合伙人的公共积累意识不强,因此,县域的律师事务所几乎没有什么积累,这样也造成律师的养老、医疗、执业保险等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律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律师的后顾之忧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加快县域律师发展的设想
我国有二千多个县,这些县域内的律师担负着服务十三亿人口中的九亿农民的重任。就我省来讲,六十一个县共设立有151家律师事务所,虽执业律师只有890余人,约占全省律师的四分之一,但去年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近6万件,却约占全身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总数的一半。可见,虽然县域律师的数量少,境况不尽人意,甚至面临着生存危机,却在默默无闻的为共和国的法制建设奉献着自己才智,在为最基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角,既给县域律师业的发展带来了现实的、长远的、潜在的发展机遇,又给县域律师业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课题。因此,我们既要在透视县域律师的现状,正视危机的同时,更应增强时代感、紧迫感,抓住机遇,努力探索加快县域律师发展的路子:
(一)采取多种形式,为县域律师的发展创造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对县域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扶持力度,组织和动员市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基础薄弱的县进行对口帮扶;县域律师管理部门应变管理为服务,加大对县域律师业务的宣传力度,使机关、团体、广大群众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能想着律师、依靠律师、支持律师工作;县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推荐本地优秀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扩大律师参政议政的人员比例,提升律师的政治地位;县域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律师中的先进典型、成功案例,扩大律师的宣传面,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一些公益活动来扩大律师的影响。
(二)拓展县域律师业务领域,规范服务行为。目前,县域律师的服务领域不宽,绝大部分的县内招投标活动、重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及高层行政决策都没有律师参与。就法律服务的形式来看,县域律师还都局限在诉讼领域,对诸如外贸、投资及大型项目的运作等非诉讼领域,也没有律师的参与。律师作为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服务力量,必须拓宽服务领域,司法行政机关应推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促成或引导律师主动参与政府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县域律师事务所应围绕本地域特色经济开展法律服务,主动参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为区域经济发展把好法律关;县域律师应及时把握县域群众的法律需求动向,关注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等服务方式,认真细致地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县域律师要站稳法律服务市场,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还必须规范自己的服务行为,增强综合素质,提高执业技能和执业水平,改善法律服务手段,使律师服务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加强对县域律师的培训,合理引导县域律师进行倾向性的专业分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律法规的立、修、废工作相当频繁,如果不重视对新法的学习就会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县域律师事务所应立足现在,着眼未来,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律师事务所尤其要主动,律师事务所应结合最新国家立法,有计划地选派律师对某专门服务领域的法律事务进行学习。通过的学习和培训,提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县域律师事务所虽暂时尚无法实现专业化的详细分工,但在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可以根据每个律师的基本情况,进行倾向性的分工,也就是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所里的业务需要,先确定几个相关的服务领域专业,根据律师的特长,合理的配置特长律师负责该专业领域的研究,平时让他们相对多的抽时间去研究该服务领域的法律实务,但也可以办理其他服务领域的案件,实际就是选出几个专业服务领域的领军律师,去带动全所律师业务素质的综合提高,通过这种倾向性专业分工,带动县域律师业务素质的提高。同时,县域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应采取优惠措施,加强对新律师、年轻律师的培养和帮扶,吸引法律人才,扩充县域律师队伍,使县域律师的发展后继有人;
(四)建立分工协作的办案机制,打造良好的县域律师团队。目前县域律师仍处在每个律师单打独斗,小作坊式的,什么案子都办的初级的服务形式。合伙人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同时还是员工。这三种角色集于一身,其实质就是个体户。律师自己找案,自己办案,自己收费,出了乱子也由自己负责。这样的管理体制,严重制约县域律师的发展,要实现县域律师的跨越式发展,律师事务所应建立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打造县域律师服务团队尤为重要,只有集中广大的律师的集体智慧,才能共度难关共谋发展。
(五)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加快县域律师的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角,中共中央国务院(2007)1号文件《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举措,建设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新农村的建设也反过来会促进县域律师业的发展,新农村建设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了现实的、长远的、潜在的发展机遇,决定了县域律师可以大有作为。首先,应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服务;其次,应抓住抓住农业和农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服务,当前应着力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村民自治,普法教育等方面提供服务;再次,在服务形式上,除积极做好正常的诉讼、仲裁、调解、代理工作之外,应加强同当地党委政府的联系,争取担任乡政府、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的法律顾问,增强律师的服务功能。
(六)规范县域法律服务市场,为县域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当前,在县域法律服务市场中,除县域执业律师外,还有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这些人中成员复杂,有的是公务员,有的是聘用人员,有的机构和人员在县城而不是在乡镇,在服务范围、服务空间、收费方式方面和律师相比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同律师相比,他们存在服务质量低劣、收费混乱、冒充律师的名义执业、无证执业、乱立招牌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严重的损坏和败坏了县城律师的执业声誉和社会公信力,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如果不从根本上加以整顿治理规范,必定会影响县域律师的发展。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应从从制度入手,在市场准入、服务范围和空间、收费方式及标准上进一步规范县域法律服务市场,为县域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七)县域律师事务所应加强管理,建立各项保险机制,解决律师的后顾之忧。县域律师事务所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改革律师事务所现有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分配机制等,学会用制度去科学管理律师事务所。县域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要有发展眼光,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吃光分净,必须落实律师的养老、医疗、执业保险,解决律师的后顾之忧;县域律师事务所应认真制定一个科学的远景目标,加强律师事务所文化和品牌建设,提升律师服务的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① 池方景 :《WTO背景下,我国县域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载《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百篇优秀论集》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出版。
② 陈会领:《对县域律师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思考》载山东省律师网2006年12月29日。
③ 中共中央国务院(2007)1号文件《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④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促进我省县域律师工作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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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
  对文到之日前已对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烟叶除外,下同)征收的2004年度的农业特产税,退还纳税人;凡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已经改征农业税的,仍按农业税相关政策执行,如末改征农业税已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可抵顶改征的农业税,抵顶后多征的税款,退还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资、教育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
994〕39号),我部在总结近年来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今年召开的全国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议的精神,制定了《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意见》的精神,
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

附: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职业技能开发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全面贯彻《劳动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意
见》),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下,一个包括以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竞赛、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咨询与指导等内容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已逐步形成。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促进新型劳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体落实《纲要实施意见》,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职业技能开发法制建设工作,做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
(一)要加快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职业技能开发法》已报送国务院审议,力争1995年修订颁布《技工学校工作条例》、《技工学校教师职务条例》和《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等规章以及《关于设立“中华技能大奖”试行办法》、《在技工学校
、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和《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章性文件,并抓紧起草《企业职工培训条例》,年内上报国务院审议。争取1997年底前出台《工人考核条例(修订)》。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抓住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有利时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职业技能开发法规制度的建设,把职业技能开发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到2000年建立起国家与地方、部门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开发法律、法规体系。
二、加快职业分类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作。
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
资格工作委员会,”指导和组织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工作。1995——1996年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组建专家队伍、开展社会调查、进行职业分析和评价、确定职业分类名称、定义及职业资格标准,争取19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同时,要着
手制定或修订部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到2000年,初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并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以适应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宏观调控,实现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市场规律有序运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在调查研究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提出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形成国家职业技能开发“九五”规划和2010年设想。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和调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积极性,扩大培训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技工学校和其它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
,要通过职业需求预测,面向劳动力市场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目标。要鼓励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提高培训效益;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具备条件的,可向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实体提供师资和教学、实习场地等方面的服务。
(三)要通过就业政策,鼓励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录用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就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要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加强职业指导服务,开设职业咨询与指导课程,对初次就业和再次就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咨询与指导。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和《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理整顿,使培训按照市场规律
有序运行。
四、进一步深化技工学校改革,把技工学校办成综合性、多功能的职业技能开发的重要基地。
(一)技工学校要紧紧围绕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布局和专业设置,把技工学校办成以培训中、高级各类技能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综合性、多功能、职前职后培训相衔接,并与整个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的职业技能开发的重要基地。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
要,适度扩大办学规模,到2000年每校在校生数由现在的420人增加到500人以上。
积极发展高级技工学校。要在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中组建一批高级技工学校。到2000年全国高级技工学校要达到50—60所,每校年培养高级技能人才要达到200人以上,办学规模达到900人。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应积极举办高级技工班。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教师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实行技工学校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技工学校等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师资队伍建设。要制定规划,加强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要特别注意对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与提高。到2000年,技工
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标准,文化理论课教师60%以上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水平和相应的技能要求。同时还要努力解决好教师职称、工资待遇、住房、医疗和进修等实际问题。
(三)要积极争取国家通过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和解决技工学校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校办产业减免税费问题、高级技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立项问题,以及毕业生待遇问题;继续推进技工学校招生和就业制度的改革,使之与劳动力市场相衔接。
五、积极推动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的工作。
(一)《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推广典型,配合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和推动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的工作。
企业职业培训工作应以岗位培训为重点。目前应加强在岗职工的提高培训,缓解技术工人结构性短缺的矛盾;要加强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评聘与管理工作,总结技师、高级技师的管理经济,宣传他们的业绩,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的作用。要从实际出发搞好富余人
员转岗转业训练,为实现“再就业工程”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二)要重视小型企业、乡镇企业的职业培训工作,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要积极承担这些企业的培训任务。到2000年基本形成以公共培训实体为主、企业自办、联办培训为辅的格局。
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按照《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积极推动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并颁布实施办法和国家鉴定所(站)的具体条件要求。对国家鉴定所(站)要严格审查
,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基础上稳步发展。

(二)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制定考评员资格的具体要求,做好考评员资格培训,严格考核,加强管理。
(三)要加快试题库建设。1995年底要完成首批确定50个试点工种的国家试题库,并逐步扩大范围。各地必须从规定的题库中提取试题实施鉴定。尚未建立国家试题库的工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
暂用试题。
(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的重要方面。少数行业特有工种范围、鉴定规范、实施办法、鉴定指导中心经劳动部核准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建立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并重制度。
1.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做好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实体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步在部分工种(职业)从业人员中推行凭证开业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认真研究
和探索这方面的经验,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和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保护劳动者与消费者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推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3.要逐步扩大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种,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与国家就业制度相衔接。到2000年,要在100多个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与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中,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4.加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评聘的综合管理。积极指导和支持企业工人的技术等级和技师资格的考核和评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七、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评选“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活动。
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学习职业技能,走岗位成才之路,增强职工职业荣誉感与敬业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要抓紧建立竞赛培训基地,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强化培训竞赛选手。劳动部定期组织全国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和评选中华技能
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活动。同时,将筹备成立“中国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基金会”和“中华技能大奖基金会”。
八、建立职业技能开发的信息网络和统计制度。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状况,对劳动力的需求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建立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信息网络和统计制度,是指导职业技能开发,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合理配置与有序流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状况,与计划统
计部门主动合作,先在县、地(市)范围进行劳动力需求预测的试点工作。
九、积极开辟职业技能开发的经费渠道。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将职业技能开发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力争设立职业技能开发专项基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职业技能开发补助专款,保证必要的投入。
(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咨询服务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并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校办产业,以扩大经费的来源。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统筹管理企业职工培训经费。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在就业经费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就业前培训,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转业培训。
(五)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发展状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增加对本行业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的投入。
十、贯彻实施《劳动法》和《纲要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是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劳动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跨世纪工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劳动法》和《纲要实施意见》为依据,认真、严肃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和措施,具体落实;要克服困难,开拓进取,团结协作,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我国职业技能开发体系的建设。



199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