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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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5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海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力度,深入持久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充分发挥各辖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地整治我市的“五乱”现象,根据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督查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城乡清洁工程综合执法巡查队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进行督查,以市区为重点,适当向县(区)、乡镇延伸。
二、督查工作要求
(一)对全市各卫生责任(区)实行不间断巡回督查,对 “五乱”(摊点乱摆、垃圾乱扔、车辆乱停、广告乱贴、工地乱象)及违法建设等违反城市管理法规和制度现象的处理工作进行督查;
(二)在督查中遇特殊情况,可直接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及时消除“五乱”现象;
(三)跟踪落实自治区督导组、市委、市政府和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清洁办)交办的工作事项,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责任追究办法
(一)对已下发整改通知的,辖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在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由市清洁办进行警告并继续下发整改通知,督促其继续整改和作出书面检查。
(二)再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仍然不彻底的进行新闻曝光,由市清洁办提出实施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对各经营门店和个体经营者,违反经营场所“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和城市管理制度,出现“五乱”现象的,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其中,符合停业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标准的,依法停业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在整改过程中,责任单位行动迟缓、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瞒报、谎报、缓报整改有关情况的,由市清洁办提出实施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清洁办提出实施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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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财政部


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对本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

十一次清理后有效规章目录.doc
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3/P020110322523484461339.doc


附件:

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106件)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备注
1 财政部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31日 1987年1月1日 (86)财预字第228号
2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9月29日 1988年10月1日 (88)财税字第255号
3 财政部、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13日 1990年1月1日 (89)财预字第68号 部分内容已失效,适时修改。
4 国资局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1992年7月18日 1992年7月18日 (92)国资办发第36号
5 国资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1993年11月21日 1993年11月21日 (93)国资法规发第68号
6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30日 1993年12月30日 (93)财法字第43号
7 财政部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1994年6月30日 1994年6月30日 (94)财会字第27号
8 财政部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1994年6月30日 1994年6月30日 (94)财会字第27号
9 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 1994年9月1日 1994年9月1日 (94)财社字第19号
10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5年1月27日 1995年1月27日 财法字[1995]6号
11 财政部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1995年2月9日 1995年2月9日 财会字[1995]11号
12 财政部、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 1995年7月8日 1995年7月1日 财税字[1995]92号
13 财政部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1995年10月4日 1996年1月1日 财会字[1995]45号
14 财政部 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29日 1995年11月29日 财农字[1995]302号
15 财政部 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 1995年12月7日 1996年1月1日 财会字[1995]70号
16 财政部 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月30日 1996年1月30日 财农字[1996]22号
17 财政部 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 1996年4月12日 1996年1月1日 财基字[1996]88号
18 财政部 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 1996年5月6日 1996年1月1日 财会字[1996]15号
19 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 1996年6月17日 财会字[1996]19号
20 财政部、农发银行 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 1996年6月25日 1996年1月1日 财商字[1996]140号
21 财政部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月1日 1997年1月1日 财商字[1997]44号
22 财政部、国家科委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997年3月25日 1997年1月1日 财文字[1997]25号
23 财政部、中宣部 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1997年4月11日 1997年1月1日 财文字[1997]243号
24 财政部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1997年5月28日 1998年1月1日 财预字[1997]286号
25 财政部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1997年6月25日 1998年1月1日 财预字[1997]287号
26 财政部 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 1997年7月14日 1997年7月14日 财农字[1997]131号
27 财政部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997年7月17日 1998年1月1日 财预字[1997]288号
28 财政部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7月28日 1997年1月1日 财农字[1997]158号
29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1997年8月13日 1998年1月1日 财商字[1997]344号
30 财政部 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23日 1998年1月1日 财商字[1997]491号 部分内容已失效,适时修改。
31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1997年10月28日 1997年10月1日 财法字[1997]52号
32 财政部、国家科委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997年12月16日 1998年1月1日 财预字[1997]460号
33 财政部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1998年2月6日 1998年1月1日 财预字[1998]49号
34 财政部、教育部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1998年3月31日 1998年1月1日 财预字[1998]104号
35 财政部、教育部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1998年3月31日 1998年1月1日 财预字[1998]105号
36 财政部 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998年4月2日 1998年1月1日 财基字[1998]26号
37 财政部、人民银行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1998年5月28日 1998年5月28日 财预字[1998]201号
38 财政部、农发银行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 1998年7月3日 1998年7月1日 财商字[1998]466号
39 财政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 1999年1月1日 财会字[1998]32号
40 财政部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1998年9月21日 1998年11月1日 财综字[1998]104号
41 财政部、民政部 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0月5日 1998年10月5日 财社字[1998]124号
42 财政部、卫生部 医院会计制度 1998年11月17日 1999年1月1日 财会字[1998]58号 2011年7月1日起将试行新《医院会计制度》。
43 财政部、卫生部 医院财务制度 1998年11月17日 1999年1月1日 财社字[1998]148号 2011年7月1日起将试行新《医院财务制度》。
44 财政部、测绘局 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999年1月5日 1999年1月1日 财会字[1999]1号
45 财政部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1999年5月26日 1999年7月1日 财综字[1999]59号 部分内容已失效,适时修改。
46 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人民银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9年6月14日 1999年6月14日 财综字[1999]87号
47 财政部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1999年6月21日 1999年7月1日 财会字[1999]20号
48 财政部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 1999年7月19日 1999年7月19日 财际字[1999]165号
49 财政部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8月4日 1999年8月4日 财社字[1999]117号
50 财政部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1999年8月4日 1999年9月1日 财社字[1999]118号
51 财政部 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 1999年8月6日 1999年8月6日 财农字[1999]227号
52 财政部、水利部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1999年8月11日 1999年1月1日 财农字[1999]238号
53 财政部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0日 2000年1月1日 财债字[1999]197号
54 财政部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1999年10月14日 2000年1月1日 财会字[1999]33号
55 财政部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 1999年11月8日 1999年11月8日 财际字[1999]224号
56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1999年12月23日 2000年1月1日 财债字[1999]268号
57 财政部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 2000年1月21日 2000年1月21日 财际字[2000]13号
58 财政部 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 2000年3月5日 2000年3月5日 财农字[2000]13号
59 财政部、扶贫领导小组、国家计委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5月30日 2000年5月30日 财农字[2000]18号 部分内容已失效,适时修改。
60 财政部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2000年6月13日 2000年6月13日 财会字[2000]12号
61 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 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2000年6月21日 2000年7月1日 财行字[2000]1号 部分内容已失效,适时修改。
62 财政部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001年2月20日 2001年2月20日 10号令
63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2月13日 2001年12月13日 12号令
64 财政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12月31日 2002年1月1日 14号令
65 财政部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01年12月31日 2002年1月1日 15号令
66 财政部、环保总局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003年3月20日 2003年7月1日 17号令
67 财政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2004年9月11日 18号令
68 财政部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2004年9月11日 19号令
69 财政部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2004年9月11日 20号令
70 财政部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2004年8月19日 2004年10月1日 21号令
71 财政部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2005年1月10日 2005年3月1日 23号令
72 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2005年1月18日 2005年3月1日 24号令
73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2005年1月22日 2005年3月1日 25号令
74 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2日 2005年3月1日 26号令
75 财政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2日 2005年3月1日 27号令
76 财政部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2005年5月11日 2005年6月1日 22号令
77 财政部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2005年6月9日 2005年9月1日 28号令
78 财政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2005年8月22日 2005年10月1日 29号令 经60号令修正。
79 财政部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2005年8月22日 2005年10月1日 30号令
80 财政部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2006年3月1日 32号令
81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06年2月15日 2007年1月1日 33号令
82 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5月30日 2006年7月1日 35号令
83 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5月30日 2006年7月1日 36号令
84 财政部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2006年5月30日 2006年7月1日 37号令
85 财政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2006年7月3日 2006年9月1日 38号令
86 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 2006年7月4日 2006年7月4日 39号令
87 财政部 企业财务通则 2006年12月4日 2007年1月1日 41号令
88 财政部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2006年12月7日 2007年1月1日 42号令
89 财政部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7年1月11日 2007年3月1日 43号令
90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2007年1月31日 2007年2月1日 44号令
91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2007年1月31日 2007年2月1日 45号令
92 财政部、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7年2月1日 2007年2月1日 46号令
93 财政部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0月12日 2008年1月1日 47号令
94 财政部、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2月26日 2008年2月26日 49号令
95 财政部、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5日 2009年1月1日 50号令
96 财政部、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5日 2009年1月1日 51号令
97 财政部、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5日 2009年1月1日 52号令
98 财政部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2008年12月16日 2009年2月1日 53号令
99 财政部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7日 2009年5月1日 54号令
100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2009年3月23日 2009年3月23日 55号令
101 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9年9月10日 2010年1月1日 56号令
102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2010年2月2日 2010年3月1日 57号令
103 财政部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2010年2月2日 2010年3月1日 58号令
104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环保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2010年9月14日 2010年9月14日 59号令
105 财政部 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0年9月4日 2010年9月4日 60号令
106 财政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10年10月26日 2010年12月1日 61号令


试论法院调解工作


摘要:法院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间不断得到巩固和强化,长期以来都是我国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型运作方式。法院调解在国内一直被称为“传家宝”,在国外亦有“东方经验”之美誉。法院调解又称诉讼内调解,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制度。

关键词:农牧民 调解 和谐 发展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普遍存在一种对和谐社会秩序的追求,但社会总有利益之争,充满着复杂的冲突,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的不同,决定了纠纷解决手段和方式的多样化,这就要求社会提供一个合理的有效解决各种纠纷的机制。调解是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资源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当前社会,各种主体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且呈复杂化的趋势,在追求社会和谐、全面协调发展的背景下,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调解制度对恰当处理当前复杂的纠纷具有启示作用。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实践证明,它也是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促进社会稳定的最有效途径。民事调解机制发挥的优劣,关系到矛盾是否从根本上得以化解,当事人是否真正罢访息诉。调解工作做到位了,各方面关系协调了,社会不稳因素相应减少,人民法院的办案效果就体现出来了,司法和谐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一、 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和主要分类

  进入阶级社会后,社会结构、人与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使调解制度应运而生。西周时期,地方官吏中就有专司调解纠纷的“调人”一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秦汉时期采用郡县制度,县下设乡、乡设秩、啬夫、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汉代,随着法律儒家化的推行,司法调解制度更为严密。唐代基层组织中设乡正、里正、村正,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裁决。元代,基层社长负责民事纠纷调解。明代重视调解教化,调解制度更具特色。朱元璋发布《教民榜文》:“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轻便告官,务要经本管里甲老人理断。”明初各地各乡设“申明亭”,民间纠纷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清代调解制度又有了新的发展,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主要有宗族调解和乡邻调解,“里老”、“甲长”、“保正”等民间势力在调解息讼的过程中发挥了甚至比官府更重要的作用。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调解是一直延续下来并被官方认可和鼓励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调解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一时期关于调解的立法和实务经验,为新中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的几十年间,法院调解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也一直卓有成效。
  调解制度深深植根于我们民族的文化土壤,并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心中,自觉不自觉地影响着我们的行为选择和制度构建。作为长期形成的、日积月累的一种传统,调解制度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注重社会效果,注重个案的彻底解决,弥补了法律的僵化和滞后。它与社会生活有较强的亲和力,人们习惯于依它行事。它体现人情,是一条柔性的富有温情的途径,有助于创造一个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环境,历代人们表现出了持久的热情。建国后,调解制度继续受到重视,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民事审判中引入该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应当依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直达诉争双方的思想根源解决矛盾纠纷。许多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单存的财产关系,而且还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情感世界,能很好地抓住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既能从事实上又能从思想上、心理上彻底解决这类问题。
  目前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这是诉讼行为,以前人民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起诉而开展调解工作,现在就不行了,法院调解其实就是诉讼调解。);二是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分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三是人民调解。所谓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二、调解工作在我院审判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民间调解的延续和发展形式在化解纠纷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绝大多数是来自农村的农牧民群众,因此,在审理案件时绝不能一判了之、不计后果,而要根据农牧民的社会关系特点和思想特点,并结合我区农牧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从“以和为贵”的理念出发,重视调解,把调解作为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不激化矛盾,不遗留矛盾,这样农牧民群众当事人才能比较容易接受,而且乐于接受,社会效果也比较明显。现结合我院调解工作的发展和实际谈谈调解在我院审判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1、我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2001至2009年,我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调解率分别为:2001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42%,2002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63%,2003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58%,2004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49%,2005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28%,2006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20%,2007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43%,2008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50%,2009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78%。从统计数字来看,上升后有所下降后又上升。结合我院实际总结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过多的时间调解;二是调解需要充足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有时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会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和法官形象;五是农牧民群众文化素质普遍较差,法律意识淡薄,调解中时常提出一些无理的要求,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六是其他一些原因的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2、健全制度,促进调解工作全面提高。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和谐”的理念,创造和谐的诉讼秩序,建立安定有序、和谐的司法环境,紧紧围绕如何做好调解来开展工作,我院始终把提升全院干警素质作为增强司法能力的重要举措,以团结、务实、高效、创新、廉洁的工作作风作为首要任务,以“五条禁令”和法官法作为准则,制定了《调解工作制度》、《适用独任审判工作制度》、《案件巡回审理办法》、《来信来访接待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等十余种制度,带动全院干警分发向上、扎实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研,切实排查各类民事纠纷,努力做到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正确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
3、据调查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多是家庭纠纷,以婚姻、邻里、婆媳关系为主。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采取巡回办案、就地办案的方式,一方面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起到一定的法制宣传作用。我县农牧民占当地群众的绝大多数,经济条件比较薄弱,因此针对农牧民群众普遍存在的怕打不起官司的心里,我院在可免交诉讼费条件的基础上扩宽了条件,凡家庭困难者均可免交诉讼费用,这样,百姓才能依赖于法律,才能及时找到我们解决问题,才能建立起与百姓之间的桥梁。
4、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我院丹娘法庭自启用以来,深入到各个乡镇,走村入户,结合当地现状,做到矛盾纠纷排查从基层做起,从源头找到问题。各家各户有针对性的解决,从农牧民群众来找我们解决问题到我们主动到农牧民群众家排查矛盾解决纠纷。
5、在以往的调解工作中,方向比较单一,只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到农牧民群众家中找到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而现在要下乡开展调解工作时,在情况允许下我们会尽量联系并邀请乡政府的挂村干部、人民陪审员、司法助理员和村干部一起协同处理,一是由于农牧民文化程度较低,单从法律方面讲很难理解,二是挂村干部和村干部比较了解当地的情况,可以从多方面更了解案件事实。在他们的帮助下,我们从政策、道理、法律多方面相结合做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工作就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2009年5月19日,我院丹娘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执行案件(共同共有纠纷、标的额为五万元),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之前在乡干部多次主持调解下无果,且对法院性质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一味的认为人民法庭应当从被执行人处直接以“高压形态”强制执行,而不应当经申请才执行,并责备法庭不把执行款直接送到申请人手里。面对申请执行人的无理取闹,法庭执行人员携同乡政府挂村干部、村干部对其进行耐心细致、不愠不火的讲解关于执行方面相关法律知识,使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心平气和地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
6、自启用车载流动法庭以来,我院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载流动法庭的便民、利民作用,根据据农民的社会关系特点和思想特点,从“以和为贵”的理念出发,重视调解,把调解作为人民法庭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不激化矛盾,不遗留矛盾,把矛盾消化在法庭,这样农民当事人容易接受,乐于接受,社会效果极为明显。

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根据我区的地域特点和风俗民情,结合我院调解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
1、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调解的规定内容过于简单,过于原则,缺少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范,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这就造成了法官在实践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均由法官自己决定,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不敢大胆适用。
2、从调解工作实际看,调解工作经常占用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调解有时就不如判决结案的周期短、效率高。而当前基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法院及法官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压力,进而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3、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而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的,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又久调不决;还有便是在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的角色,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甚至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还有一些法院把调解率作为对法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使得少数法官为了提高调解结案率而不得不强制调解。
4、调解结案能够有效地降低执行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特别在藏区的基层法院执行力量比较薄弱,执行难并未真正破解,调解结案时减轻执行和涉诉信访工作量的有效措施,也成为了少数法院追求调解结案的目的。
5、由于我区农牧民占当地人口的绝大多数,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在调解工作中,时常提出一些无理要求,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甚至无法进行。
四、我院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重点
1、健全制度,促进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在实践中,我们注重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民商事、执行案件,并加大对民调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探索推出规范调解方法的规定,使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模式。
2、实行调解个人责任制。案件调解率是否上升,关键是审判人员要形成合力,为适应全过程的调解需要,在进一步强化案件承办法官第一责任的同时,我们将调解责任分解到案件处理的每一个人,做到审判人员、书记员、庭长人人有责任,有任务。审判人员调解案件,书记员和庭内其他人员要积极配合,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还可邀请主管领导帮助调解。
3、加大同司法局的诉调对接工作。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既要强调整合力量,又要保证依法发挥独立职能作用,实行优势互补,扩大调解工作范围。人民法庭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落实相应工作经费,切实发挥出人民法院调解在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4、进一步强化“调解优先”意识,增强调解的自觉性。充分认识到诉讼调解对案件审理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到调解对于真正解决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自觉地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果。
5、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在调解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充分了解案情,分清是非,发挥法官的个人智慧,找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开展调解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兼顾。加强法官的综合能力,注重认真开展调解经验交流,定期不定期举行调解观摩活动,鼓励广大法官增强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每案必调,尽可能使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案结事了”。
6、切实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方针,在进一步强调案件调解的同时,规范调解程序,严禁强制调解、拖延调解现象的发生。让法院审判工作进一步公开化,虚心接受法院以外的部门和人员的监督。在调解中要善于以情感人、依法服人,正确选择调解策略和方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心态,力争调解成功。
7、尽管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这些问题毕竟是少数现象,要充分认识法院调解在我国民事审判活动中占据的重要地位。不能因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而对其予以否定,应当对法院调解工作进行不断总结和完善,使法院调解工作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合理前瞻,更符合实际,更好地纳入法治的轨道,确保法院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8、在审判实际中,要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要结合我县地理特殊情况积累有益的经验,总结出一套适合于自己的调解方法。以我县为例,由于我县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半农半牧县,农牧民占当地人的绝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比较薄弱,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大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让农牧民群众多了解法律,在法制宣传的同时进行排查纠纷,从基层、从源头找到矛盾所在,尽可能的与乡干部、村干部、司法助理员、人民陪审员一同展开调解工作。运用好各种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提高调解工作的成功率和有效性,化解何种社会矛盾,增进人们之间的团结和睦,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9、在调解时涉及到给付问题方面,尽量做到一次性调断,一次性支付。但凡涉及到给付的问题,一定就会牵涉到执行。如果单是案结了事并没有真正意义上解决矛盾所在,能得以执行才能解决真正的问题所在。
10、讲究方法,以情感人化解矛盾。在调解工作中能主动解决当事人的困难和顾虑,转变角色,换位思考。针对我县广大农牧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如何运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或是担心调解协议不能得到履行,对调解存有疑虑的现状,审判人员在调解中要主动为当事人着想,为其设计调解方案和执行调解方案的保障措施,增强调解效果。对于当事人分歧大、调解困难的案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寻找突破。
11、在调解的同时,要防止不当调解和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案件调解率是否上升,关键是审判人员要形成合力,在强化案件承办法官第一责任的同时,将调解责任分解到案件处理的每一个人,做到审判人员、书记员、庭长人人有责。
12、要牢固树立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相统一,依法裁判与化解矛盾相统一的理念,通过诉讼活动中的理性调解,引导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对事实和法律的理性认识和正确判断,及时顺利地完成诉讼,在依法平等保护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息纷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如果没有牢固的大局意识,也就不可能耐心的进行调解工作,只求一判了之,不求案结事了,因此,也就抓不住调解的时机,也就不可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冲突,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呈现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等特点,民间纠纷数呈上升趋势。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等重大性案件,社会稳定及改革发展的大局。我们时刻要保持清醒头脑,认清形势,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的重要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巩固和加强基层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努力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最坚实可靠的防线,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