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下发《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51:44   浏览:9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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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下发《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民政厅


民政部下发《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防止救灾物资的浪费,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是指救灾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采购、征用、调拨(包括对口支援在内),以及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接收和管理的社会捐赠的、可回收重复利用的救灾物资。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活类物资。包括帐篷、活动板房、移动厕所、净水设备、照明设备等。
  (二)救援类物资。包括挖掘机、运输车、装载机、吊车、拖车、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铁锹、镐、撬棍、千斤顶等小型救援工具等。
  (三)医疗类物资。包括常用医疗器械、高值医疗器械、监测器械、消毒器械,以及救护车和药品等。
  (四)通信类物资。包括应急通信设备和卫星电话等。
  (五)供电类物资。包括大型发电车和发电机等。
  (六)其他物资。
  第三条 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及回收、清理和登记工作。生活类物资移交民政部门储备管理,作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其中,帐篷和活动板房,回收后要分别作为中央和地方救灾储备。作为中央储备的,省际间调运和储备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作为地方储备的,调运和储备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救援、医疗、通信、供电类等物资移交灾区原采购部门、受援单位或受赠单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征调的救灾物资,应当在救灾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对一般损坏的,应由使用单位修复后归还。对于严重损坏的,应当由征调单位或灾区县级人民政府使用物资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出具相关证明,作为被征调单位核销的依据。
  第五条 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做到专人负责,手续完备,定点储存,专项管理,做好保养、维护(修)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因时间长久自然损耗(坏)等不能继续使用的物资,要逐件核查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后作报废处理。对其中可再利用部分进行组装整合再利用,作为回收救灾物资管理。对于不宜长期收储的过剩物资或者当地收储能力有限的物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后调剂使用,用于省内外其他地区救灾,避免救灾物资的浪费。
  第六条 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救灾物资回收利用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救灾物资。凡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回收救灾物资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不履行职责,造成救灾物资损毁、浪费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救灾物资回收管理具体规定。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其管理的救灾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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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请示》(湘政〔1998〕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湖南作为农业大省,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短缺,土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任务较重。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实行土地资源开发
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退田还湖和陡坡耕地的退耕还林,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6.72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8.05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7.06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
有量不低于395.64万公顷,比1996年净增0.34万公顷,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336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85%。
四、你省土地类型复杂,土地利用地域差异明显,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根据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长江沿岸和洞庭湖地区,要结合江湖综合治理,逐步实施退田还湖,大力开展土地整理,严禁围湖造田;东部城市密集地区,要合理安排城乡用地,严格控
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搞好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加强城郊基本农田保护;西部山区,要结合沅江、澧水中上游防护林建设,合理利用山丘地,杜绝陡坡地开垦,有计划地安排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牧,逐步改善生态环境。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999年6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证监发字[1996]38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

监发字[1996]38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 169

号文的有关订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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