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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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环发[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四、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情况。将本地区已经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上报我部。我部将定期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公布各地通过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同时抄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

五、制定清洁生产推行年度计划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制定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年度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安排、监督管理措施等。总体进度要求是: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1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七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三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名录》确定的其他重污染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五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4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2011年起,各地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本年度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并报送我部,同时向社会公布。

六、完善促进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

应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名录》所列行业的重点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前提条件,作为申请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作为审批进口固体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和新化学物质登记的重要参考条件。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绩效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由于实施清洁生产形成的总量减排成果不予认可。各地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经审核确定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各级环保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应予以支持。对通过实施清洁生产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重点企业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七、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的带头示范作用

按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环办〔2008〕71号)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正在创建的城市以及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应按要求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完成对本辖区内《名录》所列重点行业中全部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并将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汇总报送我部,并经我部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后,方可具备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资格。

八、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对于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但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依法从重处罚。

为适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请各地于2010年5月17日前,将本辖区内已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按附件二格式)报送我部,同时请报送电子件。请各地于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完成本地区2010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并报送我部,同时对社会公开。我部将对各地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联系方式: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王晓密 杨俊峰

电  话:(010)66556277,66556243

传  真:(010)66556244

电子邮件:csc@mep.gov.cn

地  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  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2.省(区、市)完成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统计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行 业 类 别
子行业(产品)

1.火电 火力发电(含热电、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垃圾发电、生物质燃料发电等)
2.炼焦 焦炭、干馏炭生产(含煤焦油、沥青等副产品生产)
3.多晶硅 多晶硅生产
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电镀;使用有机涂层,热镀锌(有钝化)工艺
5.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铝冶炼,镁冶炼,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贵金属冶炼(包括金冶炼,银冶炼,其他贵金属冶炼)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包括钨钼冶炼,稀土金属冶炼,其他稀有金属冶炼)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6.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水泥制造(含熟料制造)
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陶瓷制品制造
石棉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炼铁(包括高炉炼铁,直接还原炼铁,熔融还原炼铁)
球团及烧结
炼钢(包括转炉炼钢,电炉炼钢)
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铁合金冶炼(包括硅铁,锰铁,铬铁,镍铁,其他常用铁合金冶炼)
钢压延加工(包括热轧,冷轧,涂镀层,热处理)
其他黑色金属冶炼(包括锰冶炼,铬冶炼)
8.采矿 石油开采
天然气开采
非金属矿采选(化学矿采选;石灰石、石膏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耐火土石开采;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采盐;石棉、云母矿采选;石墨、滑石采选;宝石、玉石开采)
黑色金属矿采选(铁矿采选、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金属矿采选(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贵金属矿采选、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9.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肥料制造(氮肥制造、磷肥制造、钾肥制造、复混肥料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其他肥料制造)
农药制造(化学农药制造、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含中间体))
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他类似产品制造
合成材料制造(初级型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专用化学品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动物胶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10.橡胶制品 橡胶加工、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橡胶靴鞋制造及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11.煤炭 煤炭开采及洗选
煤炭地下气化
11.煤炭 煤化工(煤制油、煤制气、煤制甲醇或二甲醚等)
12.石化 原油加工
天然气加工
石油制品生产(包括乙烯及其下游产品生产)
油母页岩中提炼原油
生物制油
13.制药 化学药品制造(含中间体)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
中成药制造
14.轻工 酿造,包括:酒类及饮料制造(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其他酒制造;碳酸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
造纸,包括: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发酵,包括:调味品制造(味精、柠檬酸、氨基酸制造等);有发酵工艺的粮食、饲料加工
制糖
植物油加工
15.纺织 化学纤维制造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丝绢纺织及精加工
化纤浆粕制造
棉浆粕制造
16.皮革及其制品 皮革鞣制加工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包括毛皮鞣制加工,毛皮服装加工,其他毛皮制品加工)
17.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 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
1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电机制造(包括电动机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业,电力电容器制造业,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业)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包括电力电容器制造业、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业)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电池制造(包括锌锰电池、镉镍/镍氢电池、铅酸蓄电池)
照明器具制造(包括电光源制造,照明灯具制造,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
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汽车制造(包括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的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修理,涂装)
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包括金属船舶制造,非金属船舶制造,娱乐船和运动船的建造和修理,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船舶修理及拆船)
2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电子器件制造(包括电子真空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电子元件制造(包括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
通信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制造、家用视听设备制造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21.环境治理 城市垃圾处理、水污染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和其他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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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摩两国政府关于延长支付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摩洛哥王国


中摩两国政府关于延长支付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9月30日)
             (一)我方去文

摩洛哥王国外交部长
穆罕默德·谢尔卡维先生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的支付协定,将于一九六六年九月三十日期满,为了使之与中摩贸易协定的有效期相一致,经双方协商同意,将支付协定的有效期延至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部长先生,请确认对上述事项的同意。
  部长先生,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杨 琪 良
                          (签字)
                    一九六六年九月三十日于拉巴特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
特命全权大使杨琪良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的来信,内开: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荣幸地确认我政府对上述事项的同意。
  阁下,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表
                       穆罕默德·谢尔卡维
                          (签字)
                    一九六六年九月三十日于拉巴特
雇佣关系能否适用过失相抵

孙瑞玺


?案情?
甲和乙合伙购买货车一部,雇佣丙为司机。某日,丙在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及丙和丁(也是甲与乙雇佣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经交警部门认定,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没有责任。丙治疗终结后,向甲和乙索要治疗及相关费用。甲和乙认为,丙的人身损害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责任应当自负。拒绝支付丙任何费用。
?争议?
甲和乙的抗辩理由是否正确,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甲和乙与丙之间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雇主对雇员工伤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对雇员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尽管丙有过错,但甲和乙承担责任的无过错与丙的过错间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因此,甲和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全额支付丙的治疗及其他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甲和乙的抗辩理由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部分成立是丙的损害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其有重大过失,因此,对丙治疗及其他费用,应由丙承担一部分,另一部分则由甲和乙承担。部分不成立则是指,甲和乙拒绝支付丙任何费用不成立。理由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领域,而且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如雇佣关系。因此,雇主无过错责任与雇员的过错责任之间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与适用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时,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本案中,丙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甲和乙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但围绕本案,仍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其一,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雇佣合同,本案能否适用合同法,当属解释论的问题。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履行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因此,本案甲和乙与丙之间的关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没有问题。
其二,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是过失相抵的规定。但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没有施行前,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领域,对能否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在理论和实务上存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即赔偿义务人的无过错责任与受害人的过错责任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在本案中,甲与乙无过错责任与丙的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没有问题。
其三,关于重大过失的认定。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对重大过失的认定,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作用的领域。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如果丙不能证明其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中有甲和乙的作用,如货车故障、超载等,那么,丙有重大过失则可以认定。因此,应减轻甲和乙的赔偿责任,对减轻的责任部分由丙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