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废止5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和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调整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8号
公布废止5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和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调整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的新形势,使我国现有的强制性行业标准符合《贸易技术性壁垒协议》(WTO/TBT)的要求,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发送“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33号)的统一布置,国家经贸委对已公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农用变压器等5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将隔爆型行程开关等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废止5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目录
二、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八日
附件一:
废止5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机械行业
1 JB7066-1993 农用变压器
2 JB6917-1998 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
3 JB6257-1992 近电报警器
4 JB6325-1992 DZ9系列船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
5 JB6732-1993 汽轮机及被驱动机械噪声限值
6 JB8517-1997 窄轨运输车辆 安全要求
7 JB8617-1997 电影放映机、幻灯机和投影器 安全要求
8 JB5808-1991 ZFB92 、93型船用交流发电机过载逆功率保护装置
轻工行业
9 QB 3662-1999 造纸机械用铸铁烘缸技术条件
纺织行业
10 FZ90012-1995 纺织机械旋转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化工行业
11 HG 2859-1997 滴滴涕原药
12 HG 3551-1990 A109型氨合成催化剂
13 HG 3552-1990 A106型氨合成催化剂
石油天然气行业
14 SY 4011-93 注水泵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15 SY 5175-87 SQ-691射孔取心仪操作与调校规程
16 SY 5275-91 偏心配水工具
17 SY 5404-91 采油用裸眼封隔器
18 SY 5690-95 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
19 SY 5743.1-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1部分:总则
20 SY 5743.2-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2部分:抗油拒水防护服
21 SY 5743.3-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3部分:防静电服
22 SY 5743.4-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4部分:易去污防护服
23 SY 5743.5-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5部分:防寒大衣
24 SY 5743.6-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6部分:防寒棉服
25 SY 5743.7-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7部分:普通单工帽
26 SY 5743.8-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8部分:普通防寒帽
27 SY 5743.9-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9部分:防水耐油安全工作鞋(靴)
28 SY 5743.10-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10部分:防静电工作鞋
29 SY 5855-93 石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30 SY 5868-93 陆上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1 SY 4058-93 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和保温层现场补口补伤施工及验收规范
32 SY 5062-94 钻井液用水解聚丙烯腈—钠盐
33 SY 5063-94 钻井液用水解聚丙烯腈—钙盐
34 SY 5576-93 钻井队野营房
35 SY 5818-93 软打捞作业规程
36 SY 5844.3-93 油气地质实验信息代码 古生物名称代码
37 SY 5845-93 油田专用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38 SY 6023-94 石油井下作业队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石化行业
39 SH0376-92 4号高温润滑脂(50号高温润滑脂)
40 SH0377-92 铁路制动缸润滑脂
41 SH0468-94 7028号高温航空机轮润滑脂
煤炭行业
42 MT 22 - 1975 煤矿立井多绳罐笼品种、系列与基本参数
43 WT 70 - 1983 HZJA型金属支柱
44 MT 75 - 1983 HSY-3型液压升柱器
45 MT 89 - 1984 煤矿乳化液泵站用减压阀试验规范
46 MT 130 - 1985 ZMZ型装煤机技术条件
47 MT 403 - 1995 煤矿生产调度人工交换电话总机通用技术条件
冶金行业
48 YB4095-1995 热轧再生钢筋
建材行业
49 JC 716-86(1996) 中型空心砌块
50 JC 317-82(1996) 玻璃钢撑竿
51 JC 634-1996 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52 JC 518-1993 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
53 JC 663-1997 陶瓷片密封水嘴
制药装备行业
54 YY0133-93 离心薄膜蒸发器
55 YY0218.3-1995 塞纸机
56 YY0218.4-1995 塞塞封蜡机
包装行业
57 BB 0007-95 包装容器 发泡聚苯乙烯饭盒
58 BB 0010-1997 包装容器 易开盖三片罐
附件二
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目录(1)
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目录(2)
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目录(3)
国家经贸委行业规划司提供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五月三日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高严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发展对外经济和边境贸易,促进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第三条合作区鼓励中外投资者在合作区内兴办出口加工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相应的第三产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第四条合作区为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创造良好的经营和生活条件,提供完备的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五条合作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合作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珲春市人民政府设立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代表珲春市人民政府对合作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合作区管委会具有吉林省人民政府下放给珲春市的各项省级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
第七条合作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合作区行政区域内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统筹安排合作区的投资项目,并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
(四)负责合作区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和管理;
(五)规划和管理合作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负责合作区的财政、税收、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
(七)兴办和管理合作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公共事业;
(八)负责合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九)处理合作区的涉外事务,管理进出口业务;
(十)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合作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负责合作区内的社会治安;
(十二)调解合作区内的纠纷事宜;
(十三)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合作区管委会可根据开发建设的需要,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合作区的各项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九条在合作区投资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独立经营和联合经营;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
(七)购买合作区的债券和股票;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本条(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条中外投资者在合作区内投资兴办企业及各项事业,应向合作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合作区内的中、外投资企业应在合作区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合作区管委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合作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作区的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银行开户。
第十三条合作区内的企业可在合作区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国家批准的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各项保险业务。
第十四条合作区内的企业,歇业或停业应向合作区管委会申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歇业或停业手续,企业资产可以转让,外汇可按规定汇出。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合作区内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政府给予珲春经济开发区和合作区的一切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合作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结合合作区的情况,制定适用于合作区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劳动管理
第十七条合作区内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合作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自行聘用技术、咨询、管理人员和工人,也可以委托合作区管委会代为聘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职工,可按合同及有关规定辞退、开除或作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提取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
第二十条合作区内企业,应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职工在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二十一条合作区内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合作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